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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最新是那个版本
   https://www.fubuwang.com 2023-12-26 11:48:01 来源:网络
核心提示: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最新是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91)这个版本。在建筑施工中,高处作业多。其中高处坠落、物体打击是事故预防的重点之一。所谓高处作业,是指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

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最新是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91)这个版本。

在建筑施工中,高处作业多。其中高处坠落、物体打击是事故预防的重点之一。所谓高处作业,是指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均称高处作业。由于高处作业活动面小,四周临空,风力大,且垂直交叉作业多,因此是一项十分复杂、危险的工作,稍有疏忽,就将造成严重事故。高处作业必须严格执行《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

一、高处作业事故的类型和原因。

一是高处作业人员缺乏应有的安全技术知识和自我保护意识;二是高处作业的安全防护设施、设备不健全;三是被蹬踏物材质强度不够;四是高处作业移动位置时,蹭空、滑倒、失稳;五是立体垂直交叉作业时不按规定采取防护措施;六是高处作业时,由于站位不当或操作失误被物体碰撞、电击、风刮而坠落等。

二、高处作业必须严格按照安全规范操作。 一是高处作业人员要身穿紧口工作服,脚穿防滑鞋,头戴安全帽,腰系安全带;二是遇到大雾、大雨和6级以上大风时,禁止高处作业;三是高处作业暂时不用的工具,装入工具袋,随用随拿。常用的工具应系带在身上,用不着的工具和拆下的材料应采用系绳溜放到地面,不得向下抛掷,以免掉落伤人。作业结束后应及时清理运送到指定的地点,防止遗留在作业现场而掉落伤人。

三、交叉作业安全操作规范。 在施工现场空间上下不同层次(高度)同时进行的高处作业,叫交叉作业。其安全操作规范是:

1、作业人员在进行上下立体交叉作业时不得在上下同一垂直面上作业。下层作业位置必须处于上层作业物体可能坠落范围之外;当不能满足时,上下之间应设隔离防护层。当高层建筑高处超过24米以上的交叉作业。应设双层保护设施。

2、禁止下层作业人员在防护栏杆、平台等的下方休息。

四、攀登作业安全操作规范。 在施工现场,借助登高用具或登高设施,在攀登条件下进行的高处作业,叫攀登作业。其安全操作规范是:

1、作业人员应从规定的通道上下,不得在阳台之间等非规定的通道攀登、翻跃。

2、上、下梯子时,必须面对梯子,双手扶牢,不得手持物体攀登。

3、禁止在阳台栏杆、钢筋和管架、模板及其支撑杆上作业。

4、禁止沿屋架上弦、檩条及未固定的物件上行走和作业。

5、人员上下脚手架应走专用通道,禁止攀爬脚手架杆件上下。在脚手架上作业或行走要注意脚下探头板。

谁知道上海“白玉兰”工程的评定标准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建筑市场的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市场活动,实施建筑市场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建筑市场的统一监督管理。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制定本市建筑市场监督管理政策;

(二)组织编制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和规范;

(三)建立全市统一的建设工程交易市场;

(四)负责建筑市场企业资质和从业人员资格管理;

(五)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统一监督管理职责。

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

本市交通、水务、海洋、绿化、民防、房屋等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专业建设工程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

本市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监督、质量技术监督、财政、公安消防、经济信息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第四条 从事建筑市场活动应当遵循依法合规、诚实守信、有序竞争的原则;禁止以任何形式垄断建筑市场,或者以不正当手段扰乱建筑市场秩序。

建筑市场管理应当坚持统一、开放、公平、公正的原则。第五条 鼓励建筑科学技术研究和人才培训,支持开发和采用建筑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和现代管理方法,推动先进、成熟、适用的新技术上升为技术标准,促进建筑产业现代化。第六条 建筑市场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健全行业自律和交易活动的规章制度,引导行业健康发展,督促会员依法从事建筑市场活动;对违反自律规范的会员,行业协会应当按照协会章程的规定,采取相应的惩戒措施。第二章 市场准入和建设许可第七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工程质量检测等单位应当依法取得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接业务。

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第八条 注册地在其他省市的单位进入本市从事建筑活动,应当向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报送国家或者省级相关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专业技术人员注册执业证书等相关信息。第九条 国家规定实行注册执业制度的建筑活动专业技术人员,经资格考试合格,取得注册执业证书后,方可从事注册范围内的业务。第十条 注册执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出租、出借注册执业证书或者执业印章;

(二)超出注册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

(三)在非本人负责完成的文件上签字或者盖章;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第十一条 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配备的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标准员、材料员、机械员、劳务员、资料员等施工现场专业人员,应当经过聘用单位组织的岗位培训并通过职业能力评价。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发包前,持有关文件,向市、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办理建设工程报建手续。

建设工程报建所需资料齐全的,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当场予以办理;建设工程报建所需资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办理报建手续所需资料。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开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施工许可。未经施工许可的建设工程不得开工。

除保密工程外,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的显著位置向社会公示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文件的编号、工程名称、建设地址、建设规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合同工期、项目经理等事项。第三章 工程发包与承包第十四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发包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完成建设工程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手续后,方可进行工程总承包或者勘察、设计、施工发包。第十五条 工程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的发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发包单位为依法成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有满足发包所需的资料或者文件;

(三)建设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的施工发包应当具有施工图设计文件。但是,建设工程技术特别复杂或者需要使用新技术、新工艺,经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的除外。

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2020修正)

上海市建筑施工行业协会文件

沪建施协(2004)第22号

上海市建设工程"白玉兰"奖(市优质工程)评选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坚持"质量兴业"的宗旨,促进建筑施工企业增强质量意识,建立和健全质量保证体系,推动全市建设工程质量水平的提高,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上海市建设工程"白玉兰奖"(市优质工程)(以下简称:市"白玉兰奖")是我市建筑行业工程质量的最高荣誉奖。

第三条 上海市建筑施工行业协会受市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委托,负责市"白玉兰奖"的评选工作。

第四条 申报市"白玉兰奖"工程的企业必须是上海市建筑施工行业协会会员单位,并且是工程的总承包或主承建单位。

第五条 市"白玉兰奖"的申报,一律通过创优赛区进行选拔。赛区分为上海建工集团总公司和中建总公司、江苏省、浙江省进沪企业分别组成的赛区,以及由其他本市和中央部属、外省市进沪企业组成的综合赛区(综合赛区的会员单位按预报预审的暂行办法执行)。

第六条 市"白玉兰奖"的评选一律实行预评制,当年通过预评的工程,通过报刊向社会公告,并经受一冬一夏的考验后,无质量问题反映的,方能予以正式认定。

第七条 市"白玉兰奖"每年评选二次,上半年为6月;下半年为12月。

第八条 申报鲁班奖和国家优质工程,从市"白玉兰奖"工程中择优推荐。

第二章 评选工程范围

第九条 市"白玉兰奖"评选范围是:工业、民用和公共建筑;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和其他工程。其工程的规模要求如下:

一、8层以上(含8层),且建筑面积不少于6000平方米的高层住宅工程。

二、建筑面积6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

三、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的工业建筑。

四、建筑面积20000平方米以上的住宅街坊。

五、建筑面积50000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

六、单项安装工程应具有独立生产能力的工业生产流水线,且产值不少于1000万元。

七、单项装饰工程是指对原有建筑的改建,并全面完成工程的整体装饰,且产值不少于3000万元。

八、市政工程具有完整的使用功能,且产值不少于5000万元。

九、绿化面积40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园林绿化工程。

十、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园林建筑群体。

十一、学校、厂房、医院、别墅、度假村等每个单体工程未达到评选规模,可以群体工程申报,但建筑面积应在20000平方米以上。其他要求还须参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八款的有关条件执行。

十二、个别建筑设计独特,工程质量突出,在社会上有影响的工程,本着严格控制的原则申报推荐。

第十条 下列工程不列入评选范围:

一、在市外、国外的工程。

二、凡属于地下隐蔽的、工程质量不能进行复查的等工程。

三、改建历史保护性建筑的工程。

四、已经参加过市"白玉兰奖"评选而未被评选上的工程。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一条 各赛区推荐市"白玉兰奖"评选的工程,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上半年度申报的工程须在4月底以前竣工,下半年度申报的工程须在10月底以前竣工。

二、工程设计合理、先进,符合国家和部颁、市颁设计标准、规范的要求,设计单位在申报表中须签署评价意见。

三、建设单位已经对工程进行验收,并办理了竣工备案手续,在申报表中须签署推荐意见。

四、经质量监督机构推荐,须在申报表中签署推荐意见。

五、在施工中未发生重大事故和留有质量隐患。

六、初装饰工程,必须符合市主管部门规定的初装饰竣工标准,并符合交付使用的条件;全装修住宅应提供空气质量监测报告等资料。

七、3万平方米以下的公建、住宅、工业厂房等工程及市政工程中的高架道路、立交桥、码头等工程结构必须经有关机构评定为优质结构工程。

八、住宅小区、住宅街坊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一次建成的住宅小区设施配套,小区道路绿化等初具规模。

2、住宅街坊指群体住宅工程,除申报面积符合要求外,高层建筑应不少于2幢,多层建筑应不少于5幢,同时群体工程要保持其在总体平面布局上边界清晰,体现完整性和一体性。

3、群体住宅优质结构的比例,其面积或幢数在25%以上。

九、除特大型工程外,一项工程只能确定两个参建单位,且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完成的产值占工程总量的20%以上。

2、完成的分部工程质量达到先进水平。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十二条 市"白玉兰奖"的申报程序:

一、会员单位向各自所属赛区申报,由各赛区负责组织选拔和推荐。

二、各赛区对推荐企业的申报资料进行初审,通过初审的在《市"白玉兰奖"申报表》中签署意见和盖章。

三、向上海市建筑施工行业协会进行申报。申报截止日期:上半年为五月底,下半年为十一月底。

第十三条 申报资料的内容和要求:

一、《市"白玉兰奖"申报表》,表内签署意见的各栏,必须写明意见并盖章。

二、工程承发包合同。

三、单位工程备案表。

四、优质结构证书扫描件。

五、5寸工程主要立面彩照2~3张。

六、工程简易地盘图。

凡申报资料不齐全的工程,不列入评选范围。

第五章 工程评审

第十四条 上海市建筑施工行业协会成立由本会领导和有关方面专家组成的市"白玉兰奖"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工作,评委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二名。评委会的成员适时按需进行调整。

第十五条 评委会办公室设在本会工程质量部,负责对申报资料的核查和评选的组织工作。

第十六条 评委会根据申报资料及对工程实物检查后,进行审议,最终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获奖工程。

第十七条 评审工作必须由评委本人参加,不得委派代表参加。评委应严格执行评审纪律,秉公评审,如发现违纪行为,予以严肃处理。

第六章 奖励

第十八条 上海市建筑施工行业协会每年召开颁奖大会,向荣获市"白玉兰奖"的总承包(主承建)和参建单位授予白玉兰奖杯和证书,向该工程项目经理授予证书,并对获奖企业通报表彰。

第十九条 获奖企业可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对创奖有关人员给予奖励。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上海市建筑施工行业协会每年组织编辑《上海市建设工程"白玉兰奖"(市优质工程)专辑》,将获奖工程和获奖企业载入上海建筑业发展史册。专辑发至获奖企业。

第二十一条 凡获得市"白玉兰奖"的工程,在交付使用后,因施工质量原因出现质量问题,评审委员会有权决定撤销工程所取得的荣誉,收回奖杯和证书。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上海市建筑施工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评选办法和补充意见同时废止。

附:上海市建设工程"白玉兰"奖(市优质工程)申报表 下载

上海市建筑施工行业协会

二○○五年一月

求:上海市《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建筑市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内容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既有建筑物、构筑物的拆除、修缮,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并负责相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编制与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相关的工程建设技术标准;

(二)建立全市统一的建设工程监督管理信息系统;

(三)指导、协调本市专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

(四)对房屋建设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公路工程等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市港口、水务、海洋、绿化市容、民防、房屋等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相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

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

本市发展改革、应急管理、财政、公安、消防、市场监管、规划资源、经济信息化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实施本条例。第四条 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应当严格执行建设程序。

本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建设工程项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要求压缩建设工程的合理工期。第五条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以及其他与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有关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和安全管理体系,落实质量和安全管理责任。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依法对本单位的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接业务。

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接的业务。

监理、检测等单位不得转让所承接的业务。第六条 建筑师、勘察设计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建造师、监理工程师等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应当在资格许可范围内执业,并依法对其执业参与的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承担相应责任。

注册执业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单位执业,不得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

从事建设工程活动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取得相应的岗位证书。第七条 建设工程相关行业协会是建设工程各参与单位的自律组织,依法制定自律规范,开展行业培训,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对违反行业自律规范的会员,行业协会可以按照行业协会章程的规定,采取相应的惩戒性行业自律措施。第八条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建设工程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向社会公布建设工程的基本情况、主要参与单位、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信息。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的行为,有权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第二章 建设单位的责任和义务第九条 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负有重要责任,应当负责建设工程各阶段的质量和安全工作的协调管理,并按照合同约定督促建设工程各参与单位落实质量和安全管理责任。

本市鼓励建设单位委托项目管理单位,对建设工程全过程进行专业化的管理和服务。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风险进行评估,并明确控制风险的费用。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风险包括建设和使用过程中的建设工程本体的风险以及对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管线、设施的安全影响等。风险评估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建设单位应当将风险评估的内容提供给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并要求相关单位在勘察文件、设计方案、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文件的编制过程中,明确相应的风险防范和控制措施。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保证与建设需求相匹配的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款和时间支付费用,不得随意压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监测等费用。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建设工程项目专户中单独列支安全防护措施费、监理费、检测费等费用。

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本市建筑市场,深刻吸取“11.15”特别重大火灾事故的教训,切实解决工程建设中存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施工管理混乱和监管缺失等问题,加强各类建设工程的监督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安全,制定本若干意见。

一、全面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

(一)集中整治工程建设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和各有关单位要本着对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高度重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工作的重要意义,按照全市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的统一部署,落实责任,精心组织,针对工程建设中存在的各类违法违规问题,用一年左右时间集中开展建筑市场的整治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大检查,认真排查事故隐患,堵住质量安全管理漏洞,完善管理措施,进一步形成以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为核心的建筑市场管理长效机制,推进上海建筑行业持续健康有序的发展。

(二)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审批程序。本市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包括房屋修缮项目中的改扩建工程和设施大修工程)必须按照建设程序规定,严格履行项目立项、项目报建、环境影响评价、规划许可、征地拆迁、设计文件审查、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等审批和备案程序。各级建设交通、发展改革、规划土地、公安消防、环境保护、安全监督、房屋管理等部门要根据项目的规模和性质,按照各自职责进一步完善建设管理流程,不得越权审批、不得擅自改变和减少审批环节。对严重违反建设程序的建设项目,要依法停止项目施工,使用财政资金的政府投资项目停止资金拨付,并严肃查处违反建设程序的有关部门责任人和企业法人代表。

(三)全面排查建筑企业质量安全隐患。建筑企业要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教育培训制度等情况,以及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开展全面自查,对自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质量安全隐患及时自行改正,防止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建设管理部门和相关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建筑企业的动态监管,对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责令停业整顿限期改正,经整改仍未达到与其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对有出借企业资质证书、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规定等违法行为的企业,依法从严查处,追究单位法人代表、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二、强化建设工程质量安全风险源头控制

(四)建立工程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管理制度。建设单位对涉及建设工程质量安全重大问题,要在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有专门分析,并提出方案,预留费用。工程初步设计必须达到规定深度要求,细化提出质量安全防护措施和费用。建设单位要组织有关单位对工程建设过程中可能存在的质量安全重大风险进行全面评估,并将评估结论作为确定设计和施工方案的重要依据。

(五)科学确定并严格执行合理的工程建设周期。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工程充分评估、论证,科学确定合理的施工工期。在工程招标投标时,要将合理的施工工期安排作为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任意压缩合理的施工工期;确需调整的,必须经过充分论证,并采取相应措施,增加技术措施费用,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六)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专项经费。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预算中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单独列支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监理费、检测费等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的专项经费,专款专用,并在招标文件或者合同中予以明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的专项经费,施工单位不得挪作他用。

三、严格建设工程承发包管理

(七)严格规范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各类建设工程的承发包活动必须依法进行。除依法可以不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外,其他建设工程一律公开招标,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招投标管理部门严格审核。严格规范招标人、投标人、评标专家、招标代理机构的行为。招投标中有虚假招标、串通投标和挂靠借用资质投标等违法行为的,中标无效,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按规定依法从严处罚,并依据情节轻重,取消相关单位一年至三年参加投标的资格,评标专家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委员资格,并予以公告。进一步完善招标评标办法,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监理费不作为评标条件。对施工招标中涉及质量安全关键岗位的注册建造师列为评标条件。质量员、安全员作为合同约定内容。

(八)坚决查处转包和违法分包。严禁转包和违法分包中标工程,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专业工程中非劳务作业的部分再分包的,劳务单位将其承包的劳务作业再分包的,分包无效,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责令停业整顿,依法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依法追究企业法人代表和直接责任人员责任。建设工程的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必须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生产负责,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工程承担连带责任。建立本市总包单位、专业分包单位和劳务单位数据库,推行分包合同备案制度,总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应当将相关合同报政府有关部门备案。各级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开展定期检查,发现实际分包单位和合同备案信息不符合的,责令施工单位停工整顿,并按规定重新办理备案手续。分包单位在申请资质升级、增项时,需提交经备案的工程业绩,未经备案的分包工程,不得作为资质审批的条件。对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的违法行为,管理部门在依法处罚的同时将处罚信息记入诚信手册,并在本市建筑建材业管理信息平台上予以公示。

四、切实加强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管理

(九)加强施工单位的现场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质量和安全负总责,分包单位和专业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不服从管理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分包单位和专业单位承担主要责任。总承包单位应当编制与承包工程的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施工方案,并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指导现场施工,根据投标时的人员名单派驻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其中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核算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是与本单位有劳动合同关系的人员,合同备案时应包括项目管理机构和人员,总承包单位不得擅自变更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工程施工时,项目经理和质量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常驻现场。施工现场各施工单位对所承揽工程的质量安全负责,必须按照设计图纸、技术标准和施工规范进行顺序施工,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要求,认真落实设计方案中提出的专项质量安全防护措施。对工程的关键部位、关键环节、关键工序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必须制定专项施工方案,落实安全防护措施,确保施工安全。

(十)加强勘察设计现场服务。勘察、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和设计,防止因勘察、设计不合理导致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设计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以及使用建筑材料的性能等要依规定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质量安全事故提出建议。勘察、设计单位要加强工程建设过程中的现场服务,在建设工程施工前,向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说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意图,解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指导施工单位按照设计要求和相关技术标准进行施工,对施工不符合设计的可以要求施工单位予以纠正。勘察、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后果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依法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十一)严格建筑材料质量管理。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工程中使用的建筑材料质量按照负责,保证建筑材料符合相关标准和设计要求,严禁使用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质量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加强建筑材料检测管理,健全和完善建设工程检测信息化管理系统,检测单位的检测数据应当自动录入信息系统,检测完成后,通过信息系统出具检测报告,确保工程检测数据的客观性和准确性。建筑材料供应商承担建筑材料施工的,应当具备相应资质。对生产和提供不合格以及假冒伪劣建筑材料的,建设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其列入不良名单,禁止其产品在本市建设工程中使用,并联合技术监督、工商管理等部门依法严肃处理。

(十二)落实建设工程中介服务机构责任。工程检测和施工图审查等中介服务机构应当依法依规开展服务,对所承担业务对应的工程质量安全负责,对编制虚假检测报告的、施工图审查意见重大失误和弄虚作假的中介服务机构,暂停其承接新的业务,依法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降低或者吊销资质,对审图机构取消认定或者不予再次认定。

五、切实落实监理责任

(十三)完善工程监理招投标制度。依法必须进行监理招标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标方式选择监理单位。工程监理招标以监理大纲、人员、设施配备、单位业绩、社会信誉、企业诚信和服务承诺等作为评标的主要内容,投标文件应当明确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等监理人员。工程监理费以工程概算中建安工程费等为计费基价,严格执行国家收费规定,实行优质优价。政府投资项目监理费实行国库直拨。招投标监管部门在办理备案手续时,应当核验监理取费标准。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十四)提高工程监理现场控制能力。监理单位应当切实落实施工现场的监理责任,选派具备相应资格和能力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实行总监理工程师现场负责制,监理日志和监理提出的整改通知书,必须有监理总监或者其委托的监理人员签字。工程监理应当加强施工现场巡查,现场有施工时,必须有符合规定的监理人员到现场实施监理。监理应当对分包企业资质和人员到岗情况实施检查,对于施工现场中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对质量安全隐患,监理应当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整顿并书面报告建设单位。制止无效时,应当及时报告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监理未履行对重大安全隐患督促整改和报告责任的,依法予以处罚。本市建设工程实行监理向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定期报告制度,项目总监理工程师通过监理管理信息平台,按照管理部门规定的内容,定期向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报送施工现场监理情况的报告。

六、加强工程建设从业人员管理

(十五)加强对企业法人代表和注册执业人员的管理。建筑企业法人代表是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依法对本单位的质量安全工作全面负责,负责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企业制定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和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伤亡和其他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加强对企业法人代表质量安全方面的法律培训。加强对注册执业人员的管理,勘察设计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以及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应当由注册执业人员担任,并实行严格的岗位负责制。注册执业人员参加法律法规和专业培训情况记入个人执业记录,未按规定参加培训的注册执业人员不得延期注册。建设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注册人员出借证章、重复注册等行为的查处力度,注册人员的诚信记录,作为单位参加投标的条件。建设管理、社会保障、工商管理、公安等部门要实现企业和相关人员信息的共享。

(十六)加强施工作业人员管理。规范建筑施工用工行为,保障工人的合法权益,在市区两级财政安排的教育费中应当单独列支建筑施工作业人员培训教育经费。总承包单位对劳务分包企业的施工现场管理、劳务作业和用工情况负有监督管理责任。各用工单位使用劳务人员,应当是有劳动合同关系或者劳务合同关系的人员,实名制登记和发放人员信息卡,中心城区的建设工地实行工人刷卡上下班制度。建设、施工单位和劳务分包单位加强建设工程施工作业人员的职业技能和安全培训,尤其要做好新入工地非专业人员上岗、转岗前的培训,全面提高其操作技能和安全生产意识。安全监督、建设交通、技术监督和公安消防部门应当组织对特种作业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加强管理,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根据安全生产的规定持证上岗,一经发现施工单位特种作业使用无证人员施工的,责令停工整顿。建立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和企业多层次培训体系,营造职业技能等级与劳动报酬挂钩的市场环境,逐步实现关键岗位技术工人经培训持证上岗。

七、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十七)加快建设工程基本制度建设。各相关部门要根据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实际情况,按照加快完善本市建设工程法规规章体系的要求,抓紧制定和修订本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和建筑市场管理方面的地方法规,加快建设工程承发包管理、监理、检测等方面政府规章的制定,认真梳理配套的规范性文件,及时补充和完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所亟需的制度规范。继续完善建设工程标准、规范体系。

(十八)加强各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建设。健全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将各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调整充实为独立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并赋予建筑市场稽查职能。各级政府要根据辖区内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职责和工程建设的规模,保证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专业技术人员的配备,财政部门应当保证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和人员经费,以及开展建材质量专项抽检的经费。市建设交通委应当制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规范,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的监管行为,加强考核,建设一支责权明确、行为规范、执法有力的质量安全监管队伍。对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工作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九)加大对工程建设中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必须加强对建筑活动参与各方执行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改善检查手段,加强明查暗访,实施有效监督。各专业管理部门要根据部门职责分工,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对建筑市场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同时,对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法采取停工整顿,直至吊销从业资质证书的管理措施。依法加强对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严肃事故责任追究,对发生重特大事故的企业,实行社会公告的制度,并向本市投资管理通报限定新增项目的审批,向银行金融机构通报限定融资。

(二十)运用信息化手段促进建筑市场监管公开透明。创新政务公开方式,建立全市统一的建筑建材业管理信息平台,通过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布项目立项、规划许可、工程招标、企业及注册人员情况、施工许可、合同备案、竣工验收等各类信息。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开展执法评查、质量考核、满意度测评等工作,促进建筑市场监管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完善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对建筑企业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以及转包和违法分包工程、拖欠民工工资等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在建筑建材业管理信息平台公示。进一步完善市区共享、部门共享的数据库,各级建设交通、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土地、环境保护、安全监督、公安消防和技术监督等专业管理部门依托信息系统,实现管理协同、信息共享和执法联动。提高建设工地管理的信息技术水平,强化对建设工程主要环节、现场信息和险情预兆的监控,完善及时发现和应急处置机制。

八、加强领导,确保建筑市场整治取得实效

(二十一)转变职能进一步推进政企分开改革。各部门要积极转变职能,严格区分政府公共管理职能和国有资产经营的职能,进一步推进政企分开改革。各区县隶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建筑企业要立即清理,限期脱钩。要坚决改变建设工程管理和建筑市场中存在的区域封闭、内部循环、暗箱操作等现象。管理部门要着力开展市场秩序的整顿规范,充分发挥企业作为市场主体的能动作用,共同营造统一开放、法制健全、公平竞争和有序运转的建筑市场,为建筑企业健康发展营造良好氛围。

(二十二)加强组织领导和督促检查。各区县、各相关部门要统一思想、加强领导,根据各自职责,制订部署本地区、本行业开展建筑市场整治的实施办法和具体措施,落实监督管理责任,加强监督检查和指导,及时研究解决建筑市场整治过程中暴露出的突出问题。市级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区县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各区县要根据属地管理的原则,切实履行起本辖区内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职责,同时要加强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根据地区特点制定具体管理办法,确保小型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全覆盖。要加强管理部门之间整治建筑市场的协同配合,加强宣传引导,形成执法合力和整治建筑市场的有利氛围,坚决整顿建筑市场,坚决规范工程建设,全面提高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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