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建设文明、整洁、优美的城市,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区。第三条 本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区分片负责、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 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主管本市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市、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所属的市容环境卫生监察组织负责日常的检查监督工作。
建设、规划、环保、房产、土地、园林、公安、工商、交通、卫生等行政部门应按各自的职责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公民的市容和环境卫生意识,提高公民的公共卫生道德水平。第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条件,提高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水平。
市、区人民政府实行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目标责任制,采取措施,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保证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目标的实现。第七条 鼓励单位、组织和个人投资建设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及从事城市环境卫生服务业。第八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尊重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参加环境卫生公益劳动;不得妨碍、阻挠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对损害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应进行劝阻和举报。第九条 对在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由市、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市容管理第十条 街道、建筑物、构筑物、公共场所、园林绿地、公共设施等应符合城市容貌标准,保持整洁、美观。第十一条 不得在市区街道及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需要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的,须经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同意,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不得在市区主要街道摆摊设点或店外经营。冷饮摊点按照各区划定的位置设置。
非机动车辆应在规定的停放点停放。第十二条 市区内的市政、邮电、交通、电力等公用设施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设置单位或管护单位应加强管理,定期维护,保持整洁完好;设施破损的,应及时维修、更新。第十三条 市区主要街道两侧的单位、庭院,应选用透景、半透景的栅栏、绿篱或花坛、草坪等作为分界。第十四条 市区内高层建筑物和主要街道、广场的临街建筑物、构筑物应附设灯饰,并在规定的时间亮灯;未安装灯饰或灯饰已损坏的,应在限期内安装或修复。第十五条 市区户外广告、标志牌、宣传栏、阅报栏、招贴栏、画廊、橱窗、牌匾、霓虹灯和灯箱等,应做到内容健康,用字规范,外型美观,整洁完好,安全牢固;破损或显示不全的,应及时修复或更换。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须经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同意,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十六条 禁止在建筑物、构筑物、树木和其他设施上涂写、刻画、张贴。张挂宣传品的,须经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批准,并在批准期满时清除。第十七条 临街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立面应保持整洁美观,污损不洁影响市容的,应及时维修、清洗、粉饰。临街门窗玻璃及饰物等应保持清洁;阳台、窗外不得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搭建或封闭阳台必须符合市容管理的规定。
禁止将炉口、烟囱、污水口、厕所出粪口等排污口朝向街面;不得在临街门前堆放垃圾及其他物品。第十八条 建设施工应实行封闭式作业;市政工程设施的养护、维修应在批准的区域和时间内进行,有条件的应实行封闭式施工。第十九条 在市区内运行的各种机动车辆应保持车体整洁。凡车体有污迹影响环境卫生和市容观瞻的,应清洗干净。禁止在街道上清洗车辆。第三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二十条 城市环境卫生的清扫保洁和生活废弃物的收集、清运、处理,应符合国家环境卫生标准。第二十一条 市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瓜果皮核、烟头、纸屑、包装物等废弃物;
(二)在公共场所吸烟;
(三)在街道、树坑、绿篱、花坛、草坪、雨水井、沟渠、河道等处倾倒垃圾、渣土、污水、粪便及其他污物;
(四)在街道、绿地、广场、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垃圾、枝叶及其他杂物;
(五)在街道和广场抛撒、焚烧纸钱;
(六)运输液体、散装货物沿途泄漏、遗撒;
(七)司乘人员沿途抛撒垃圾、杂物;
(八)其他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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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文明、优美、整洁、有序的城市环境,根据《西宁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包括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建筑施工现场、商场和集贸市场、停车场等)以及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责任单位),均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门前三包”是指责任单位应当维护好其责任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绿化和秩序,及时劝阻、制止损害市容环境卫生、绿化和秩序的行为。第四条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容环境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制的监督、检查、协调和指导工作。
市容环境卫生“门前三包” 责任制,在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行政管理权限,对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的市容环境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制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建设、园林、公安、工商、卫生、交通、环保等有关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第五条 市容环境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内容包括:
(一)包市容环境卫生整洁。
1、按要求自备封闭式废弃物收集容器,并放置在门槛以内适当位置,严禁将垃圾污物堆置门外,积极实行垃圾袋装化,定时倾倒。禁止乱泼污水,形成冰滩、污水滩;
2、负责责任区内环境整洁, 无纸屑、果皮、烟头、痰迹、污物、废弃物,无蚊蝇孳生;
3、临街建筑物、围墙、橱窗、牌匾、灯饰保持美观整洁,无损,如出现陈旧、破损应及时更换和修复,对不属于责任单位所有或维护的橱窗、牌匾、灯饰如出现陈旧、破损的,应当向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4、各责任单位要保持其建(构)筑物外立面整洁美观,图案清晰,外部造形完整,及时整饰翻新。凡可清洗的外立面应及时清洗,凡出现破损、脱落、褪色、陈旧、风化、雨水冲刷痕迹等须及时维修、整饰;
5、各责任单位要保证单位门前责任区内无积冰污雪;
6、户外广告设施、标牌必须符合设置规定,并经有关部门审批,要保持完好整洁,设置单位负责定期维修、更新;
7、各责任单位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完善亮化设施。凡设置霓虹灯饰亮化设施的责任单位,应保证夜间美化、亮化设施完好,并按规定要求定时启用亮化设施,如出现缺行断线的应及时修复;
8.商(店)铺门前不得私自设置檐蓬、遮阳布,凡设置檐蓬、遮阳布的必须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划,保持整洁完好,与周边环境协调一致;
9、各责任单位应当制止乱贴、乱画等损害市容环境行为,及时清除责任范围内影响市容环境的字迹、图案、贴纸等印记,发现乱贴、乱画等损害市容环境不法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向市容环境卫生、公安部门举报。
(二)包绿化。
1、保护责任区内的花草树木、维护绿化设施;
2、禁止攀折花木、践踏绿地,做到树木无钉、无挂、无晾晒衣物;
3、严禁向树坑、绿地内倾倒垃圾、污水和堆放杂物,并应当积极配合园林管理部门工作,保证树木成活。
(三)包秩序。
1、 积极维护责任区内的良好秩序;
2、做到无店外出摊,无乱堆杂物、私搭乱建、乱挖乱挂,无占道经营,门前车辆停放整齐;
3、不得使用超过规定噪声标准的电器、音响招揽生意。第六条 各责任单位市容环境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区,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按照下列规定划定:
(一)城市道路两侧临街的责任单位,其责任区是临街建筑立面和临街其他设施立面至人行道道沿的地面;
(二)经批准的集贸市场、停车场、存车处和零散摊位等,由其管理单位和经营者按照批准或者规定的范围,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七条 市容环境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区划定后,责任单位应与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按年度签订《市容环境卫生“门前三包”责任书》,明确责任,并设专(兼)职人员负责责任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门前三包”日常管理工作。禁止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收取市容环境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制费用。
《市容环境卫生“门前三包”责任书》的示范文本,由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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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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