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绿色建筑条例
日前,《珠海经济特区绿色建筑管理办法》(送审稿)(以下简称《办法》)面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根据规定,珠海市将对今后新建、改建的民用建筑实行绿色建筑标准,珠海市政府还将设立绿色建筑专项资金。
日前,《珠海经济特区绿色建筑管理办法》(送审稿)(以下简称《办法》)面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根据规定,珠海市将对今后新建、改建的 民用建筑 实行绿色建筑标准,珠海市政府还将设立绿色建筑专项资金。
珠海市将提高绿色建筑比例
根据《办法》规定,珠海市将适当提高高星级标准绿色建筑的比例,珠海行政区域内日后新建、扩建、改建的民用建筑都将实行绿色建筑标准,执行一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标准,其中包括新型产业用地上的融合与生产紧密相关的研发、孵化、试验、软件、创意、动漫、信息、无污染生产等创新型产业功能的 房屋建筑 ,小于1000平米的独立建筑除外。
对于同宗用地内新建地上总 建筑面积 大于或等于5000平米的 住宅 建筑、公共建筑和新型产业用地的房屋建筑,要求达到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标准。
购买绿色商品房可省 契税
为了鼓励 开发商 、企业接受绿色建筑标准,珠海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计划制定容积率奖励政策,对于采用了绿色建筑技术而增加的建筑面积不纳入建筑容积率计算。
若有人购买了珠海市二、三星级绿色建筑 商品住房 ,珠海市税务部门还将对其进行奖励。如果购买的是二星级绿色建筑商品住房,税务部门将返还20%契税给 业主 ;如果购买的是三星级绿色建筑商品住房,税务部门将返还40%契税给业主。需要注意的是,契税奖励实行的是先征后奖原则。
珠海市政府将设立绿色建筑专项资金
根据《办法》表示,珠海市还将通过财政拨款、社会捐助等渠道,设立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资金。
同时,珠海市政府还将建立示范工程制度,对于那些被评定为示范工程的项目,将授予珠海市绿色建筑或者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称号。
若开发企业在实施绿色建筑标准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效果,今后该企业在资质升级换证、项目招投标中也将受到优先和加分等奖励。
什么是绿色建筑?
简言之,绿色建筑就是能够达到节能减排目标的建筑物,也就是指那些在寿命期内,大限度地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
绿色建筑又可被称为可持续发展建筑、生态建筑、节能环保建筑、回归大自然建筑等。绿色建筑评价体系共有六类指标,由高到低分别为三星、二星和一星。
珠海市环境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贯彻绿色发展理念,推进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规范绿色建筑活动,节约资源,提高人居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绿色建筑的规划、建设、运行、改造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绿色建筑,是指在建筑全寿命期内,节约用地、用水、能源、建材等资源,保护环境、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高效的使用空间,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高质量民用建筑。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绿色建筑发展,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明确发展目标,并将目标完成情况作为政府考核的内容。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绿色建筑发展和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科学技术、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绿色建筑发展相关工作。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为推动绿色建筑发展提供资金保障,并引导社会资本投资、运行绿色建筑。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通过绿色建筑项目示范、产品展示、技术交流、设计竞赛等形式,开展绿色建筑宣传,普及绿色建筑专业知识,提高城乡居民对绿色建筑的认识。
鼓励绿色建筑行业协会在绿色建筑宣传培训、技术推广、信息咨询等方面发挥作用。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绿色建筑产业的发展,支持绿色建筑技术的研究、开发、示范、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促进绿色建筑技术的进步与创新。
对在绿色建筑发展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八条 地级以上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开。
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规划应当明确绿色建筑发展目标、重点发展区域、新型建造技术路线和既有民用建筑绿色化改造等内容,并确定各类民用建筑以及绿色生态城区、社区、住区的绿色建筑指标和布局要求。
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并与生态环境保护、能源综合利用、水资源综合利用、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城市基础设施等相关专项规划相衔接。第九条 绿色建筑按照国家规定实行等级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规划相关内容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并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在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中明确绿色建筑等级要求。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以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应当注明绿色建筑等级要求。第十条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健全绿色建筑标准体系,确定绿色建筑的等级、技术要求和计价依据等。第十一条 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建设。大型公共建筑和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国有资金参与投资建设的其他公共建筑应当按照高于最低等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建设。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提高绿色建筑发展要求,制定和执行更高要求的绿色建筑标准。
粤港澳大湾区范围内的广州、深圳、珠海、佛山、惠州、东莞、中山、江门、肇庆等九市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要求,加快推进绿色建筑发展,在一定区域内按照高于最低等级绿色建筑标准两级以上进行建设,具体区域范围在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规划中确定。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注明的绿色建筑等级要求进行建设。
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对绿色建筑建设全过程的质量管理,承担建设单位的工程质量管理责任。新建民用建筑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应当包含绿色建筑专篇,明确绿色建筑等级、技术以及节能减排等内容,并将绿色建筑的相关费用纳入工程投资概预算。
建设单位在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委托设计、施工、监理时,应当在合同中载明绿色建筑等级要求。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其委托的单位违反绿色建筑标准进行项目设计、施工、监理。
新建民用建筑项目依法应当进行设计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在设计招标文件中载明该项目的绿色建筑等级要求。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本市现代化建设,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市政府对环境保护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各级政府对本辖区实行环境质量行政领导负责制,根据环境保护、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目标、城市总体规划,进行珠海市生态示范区建设。第三条 市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和大气、水、土地、海洋、山体、森林、植被、野生生物等各种自然资源和人文景观的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促进资源合理配置,实施资源保护、利用与增值并重的政策,切实执行珠海市环境保护“八个不准”的规定。第四条 各级政府必须采取措施,大力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普及环境保护的科学知识,提高公民环境保护意识。鼓励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引进和推广使用先进的环境保护技术,大力发展环保产业,开发绿色产品和有机产品。第五条 市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对本市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各县(区)环保部门对本辖区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市环保部门可以在其他区设立精简的环境保护派出机构或者派驻人员。
政府有关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依法协助环保部门做好环境保护工作。第二章 环境监督管理第六条 市政府作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重大决策以及制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时,必须对环境影响进行论证,采取有效的保护环境的经济、技术对策和措施。第七条 市环保部门负责划定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排放标准的适用区域,制定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等的排放控制方案,并根据实际需要,组织拟订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补充标准。第八条 市环保部门负责组织全市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监测,并定期向社会发布环境状况公报。
市、县(区)环境监测机构的监测数据,是评价环境状况,实施环境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第九条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依法填报环境统计表。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必须执行排污申报登记制度,按时向环保部门如实申报污染物的排放、处理及其设施和设施的运转情况。第十条 按规定应当执行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制度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必须办理排放污染物许可证。
环保部门应当做好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的发证、换证和管理工作。第十一条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必须依法缴纳排污费。第十二条 排放污染物超过本市规定标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必须依法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并承担污染治理责任。
有前款情形的,由市、县(区)环保部门责令其限期治理。被责令限期治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必须按限定的时间和内容完成治理,并由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环保部门组织验收。第十三条 环保部门及其他环境监督管理部门,有权依法对其管辖范围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环境保护情况进行现场检查。
进行现场地,检查人员应当出示有关证件,并为被检查者保守技术和业务秘密。
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阻挠或者拖延检查。第三章 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第十四条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采取措施,加强对饮用水源、自然保护区、风景旅游区、人文遗迹、山林、绿地、海滩、温泉、野生动植物、古树名木等的保护,防止植被破坏、水土流失及其他生态环境破坏。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猎杀或者捕捉鸟类,以维护生态平衡。第十五条 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水产养殖区、重要渔业水体及其他有特殊价值水体区域内,不准新设排污口。
本条例施行前已设立的,应当限期搬迁。第十六条 在海拔25米等高线以上,不准兴建非供公共休憩的建筑物、构筑物。第十七条 堤岸陆域沿河纵深60米和沿海纵深80至100米范围内,不准兴建任何建筑物、构筑物。
河、海靠岸水面以及海岛沿岸水面,不准兴建非供群众观赏或者休闲的亭台楼阁。第十八条 严格控制围海、填海工程、海岸工程建设及开发利用滩涂。确需开发该类工程项目的,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并作出环境影响评价,报环保部门审批。
唐家湾至拱北沿岸各海湾的海面不得围垦。
以上就是关于珠海绿色建筑介绍?全部的内容,如果了解更多相关内容,可以关注我们,你们的支持是我们更新的动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