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健康,促进畜牧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畜禽产品,是指人工饲养且用于食用的畜禽及其初级产品。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畜禽饲养、收购(含贩运,下同)、屠宰和畜禽产品贮藏、运输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的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第四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制定和组织实施畜禽产品质量安全规划,建立健全畜禽产品质量安全全程监管体系及管理责任追究制,加强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能力建设,组织定期向社会公布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信息。
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列入政府考评体系。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抽样检验、风险监测、宣传教育、能力建设等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第五条 省、市、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畜禽产品安全监督机构承担畜禽产品质量安全具体监督管理工作。
食品药品监管、卫生、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工作。第六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推进畜牧业生产标准化、规模化、集约化发展,鼓励畜禽产品生产企业开展质量管理体系和无公害畜禽产品等认证。
从事畜禽饲养、收购、屠宰和畜禽产品贮藏、运输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畜禽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加强自身质量安全检测能力,建立健全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畜牧兽医技术推广机构、专业协会、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通过技术服务,推广畜禽优良品种,促进健康养殖,提高畜禽产品质量安全,宣传、普及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知识。第七条 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推进畜禽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系统建设,组织建立统一的追溯方式和技术平台,实现畜禽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
从事畜禽饲养、收购、屠宰和畜禽产品贮藏、运输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制定并执行畜禽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制度,保证畜禽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第八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建设规划,组织建立畜禽饲养环境安全评价制度和监测制度,支持采用先进适用技术建设畜禽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提高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水平。第二章 畜禽饲养第九条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养殖专业户等饲养单位,应当加强畜禽卫生管理,对畜禽饲养场所、器具定期清洗、消毒,对畜禽粪便、尸体、废水及其他废弃物应当及时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保证畜禽饲养场所的环境卫生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畜禽粪便、尸体、废水及其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第十条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养殖专业户等饲养单位,应当建立处方用药、药物禁用限用、休药期、销售记录等管理制度。
养殖专业户的确认标准,由省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根据市、县畜禽养殖规模状况统筹制定。第十一条 畜禽养殖场应当依法建立畜禽养殖档案。养殖小区、养殖专业户应当建立完整、真实的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使用情况记录。
养殖档案、使用情况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第十二条 畜禽屠宰厂(点)、农民专业合作社、畜禽经纪人等与饲养者有产销合同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向饲养者提供的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应当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并监督指导饲养行为,承担相应的畜禽产品质量安全责任。
饲养者自主使用投入品的,应当承担相应的畜禽产品质量安全责任;按约定使用投入品的,双方均应当承担畜禽产品质量安全责任。第十三条 养殖场、养殖小区、养殖专业户出售畜禽时应当出示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使用情况记录。
饲养者不得出售应当依法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畜禽,畜禽标识不全的应当补加标识。第十四条 禁止在畜禽饲养中实施下列行为:
(一)使用瘦肉精、三聚氰胺等国家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
(二)超限量使用兽药、饲料添加剂或者违反畜禽休药期用药;
(三)使用未经高温处理的餐馆、食堂的泔水饲养畜禽;
(四)在垃圾场或者使用垃圾场中的物质饲养畜禽;
(五)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危害人和畜禽健康的其他行为。
中国的畜牧业发展现状怎样?
第一条 为了防治畜禽养殖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务院《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辽宁省标准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备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畜禽养殖户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畜禽养殖户是指畜禽养殖存栏达到生猪30头以上、牛10头以上、羊50只以上、鸡1000只以上、鸭300只以上、鹅200只以上,且未达到辽宁省规定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的养殖业户以及相当规模的特种养殖业户。第三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
自治县人民政府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发展和改革、公安、市场监督管理、国土资源、林业、水利等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辖区内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第四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动物卫生监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编制自治县畜牧业发展规划,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动物卫生监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编制自治县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报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畜牧业发展规划应当统筹考虑环境承载能力以及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要求,合理布局,划定养殖区域和禁养区域,科学确定畜禽养殖的品种、规模、总量。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应当与畜牧业发展规划相衔接,统筹考虑畜禽养殖生产布局,明确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目标、任务、重点区域,明确污染防治设施建设,以及废弃物综合利用等污染防治措施。第五条 畜禽养殖户新建、改建、扩建养殖场所应当符合畜牧业发展规划、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旅游区、自然保护区,城镇、村、屯等居民达到10户以上的人口集中区域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建立畜禽养殖户。第六条 畜禽养殖户应当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与雨水分流设施,畜禽粪便、污水的贮存设施,畜禽尸体处理等综合治理设施。
自治县人民政府动物卫生监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配套设施建设提供业务指导,并进行竣工验收。
畜禽养殖户应当确保其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正常运行。第七条 从事畜禽养殖活动和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活动的,应当及时对畜禽粪便、畜禽尸体、污水等进行收集、贮存、清运,防止恶臭和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第八条 畜禽养殖户对于染疫畜禽以及染疫畜禽排泄物、染疫畜禽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尸体等病害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深埋、化制、焚烧等无害化处理,不得随意处置。第九条 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
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向指定场所排放。
禁止在以下场所排放、贮存畜禽养殖废弃物:
(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二)自然保护区、风景旅游区、河道、沟渠,公路两侧,居民区,街道、广场、学校等公共场所及其他非指定场所。第十条 畜禽养殖户应当定期将畜禽养殖品种、规模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的产生、排放和综合利用等情况,报自治县人民政府动物卫生监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动物卫生监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将备案情况抄送自治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第十一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优惠政策,鼓励畜禽养殖户标准化、规模化集约经营,创建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鼓励并扶持单位和个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集中贮存和综合利用。第十二条 畜禽养殖废弃物集中贮存和排放场所,由村民委员会根据村镇建设规划和环境保护要求,提出选址意见,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自治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土、林业、水利、动物卫生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批准。第十三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动物卫生监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于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举报和投诉,应及时组织调查处理。
对在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自治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个人觉得最近市场比较低靡,受大环境影响,这不是人为就能改变的,现代畜牧业的前景广被看好。 一、当前我国畜牧业发展现状分析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畜牧业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畜牧业生产规模不断扩大,畜产品总量大幅增加,畜产品质量不断提高。特别是近些年来,随着强农惠农政策的实施,畜牧业呈现出加快发展势头,畜牧业生产方式发生积极转变,规模化、标准化、产业化和区域化步伐加快。目前,畜牧业产值已占中国农业总产值的34%,畜牧业发展快的地区,畜牧业收入已占到农民收入的40%以上。中国畜牧业在保障城乡食品价格稳定、促进农民增收方面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许多地方畜牧业已经成为农村经济的支柱产业,成为增加农民收入的主要来源,一大批畜牧业优秀品牌不断涌现,为促进现代畜牧业的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 当前,中国畜牧业发展特别是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仍面临着严峻形势,任务艰巨。一些地方存在着畜牧业投入不足、畜牧业生产和畜产品加工有隐患、影响畜产品质量安全的不确定性因素依然存在、饲养环境和生产条件相对落后、重大动物疫病形势严峻等问题。 建设现代畜牧业,是走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道路的重要任务。大力推进畜产品品牌建设,发展优质安全的品牌畜牧业,是建设现代畜牧业的有效途径。特别是在畜产品的安全面临着更大范围、更深层次挑战的情况下,大力加强畜产品品牌建设,增强企业社会责任,是应对畜牧业生产面临的挑战、维护消费者生命健康安全、促进畜牧业健康发展的有力举措。要把畜牧业品牌建设作为加强畜产品质量监管的重要内容,制定和落实相关支持政策和措施,通过发挥优秀品牌的示范带动作用,探索畜牧业品牌建设的途径和经验。 近年来,我国畜牧业生产继续呈现稳步、健康发展的态势,主要畜产品持续增长,生产结构进一步优化,畜牧业继续由数量型向质量效率型转变,畜牧业产值已经占农业生产总产值的比重超过30%,畜牧业已经成为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中最有活力的增长点和最主要的支柱产业。畜牧业产业收入已经成为农民家庭经营收入的重要来源。 以下是联合国粮农组织2009年公布的统计资料:我国生猪存栏5.23亿头,占世界存栏总数的50.9%,居世界第1位;绵羊2.19亿只,占世界存栏总数的18.72%,居世界第1位;山羊2.46亿只,占世界存栏总数的25.14%,居世界第1位;牛1.89亿头,占世界存栏总数的9.2%,居世界第3位。肉类总产量达10845万吨,禽蛋(不含鸡蛋)843.6万吨,鸡蛋3578.6万吨,奶类3785万吨,其中肉类产量占世界总产量的百分之三十,禽蛋产量占百分之八十,鸡蛋产量占百分之四十,奶类产量占百分之五。到目前为止,我国人均肉类占有量已经超过了世界的平均水平,禽蛋占有量达到发达国家平均水平,而奶类人均占有量仅为世界平均水平的1/13。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我国畜牧业的发展水平在改革开放的三十年间取得了飞速的发展。二、我国畜牧业发展遇到的主要问题2.1 农村养殖户缺乏技术 长期以来中国农村生产模式还是以传统的农业生产为主,小规模生产,自然经济仍占居一定的主导地位。在养殖业方面则体现为以散养为主,处于家庭生产的副业地位。这种散养模式与科学化、规模化、集约化生产的现代养殖业相比相距甚远。散户养殖生产设备、生产技术以及生产条件相对落后,尤其在思想意识方面不能适应现代化养殖业的需要。大部分散户养殖户仍旧把农业养殖当作家庭收入的一个补充形式,加之这些养殖户文化水平相对较低,接受现代化的专业养殖技能比较困难,这也成为在农村大规模发展养殖业的一大障碍。 2.2 环境污染严重畜牧养殖所产生的大量粪尿如果处理不好,则直接造成对当地环境的污染和破坏。现今无论是大规模的现代化养殖场还是小规模的家庭散户养殖,对畜禽的粪尿处理还缺乏相应的环保措施和废物处理系统,粪便未经处理直接大批量的露天堆放或是直接排入河流,造成对家畜和环境的污染,同时这些大量放置的粪尿也造成了一些人畜疫病的发生。现有解决方法一般为水冲式和沼气利用。采用水冲式清粪则需要大量的处理污水,这些污水如能经过分离后排入农田的话可以达到利用效果,如直接或间接排入河道,对地表水的污染也很严重。另外,畜禽粪便发酵后产生大量的CO2、NH3、H2S、CH4 等有害气体,如果直接排放到大气中,则会危害人类健康,加剧空气污染,引起地球温室效应。但收集利用加工成沼气的话将实现再利用。 2.3 饲料资源短缺长期以来,我国畜牧业的发展主要依靠粮食生产。虽然我国粮食总产量有一定程度增长,但增幅不大。同时我国人口也在增长,加之畜牧养殖用地因各种原因逐年减少,加之我国粮食产量相对下降的现实,畜牧业的发展实际上已经受到粮食产量的制约。畜牧业飞速发展导致饲料用粮大幅上升,目前我国的饲料用粮约占粮食的1/3,则存在着人畜争粮的问题,这种饲粮短缺的情况严重制约了畜牧业的可持续发展。 2.4 畜产品药物残留高随着抗生素、化学合成药物和饲料添加剂等在畜牧业中的广泛应用,在实现降低动物死亡率,缩短动物饲养周期,促进动物产品产量的增长的同时,同于操作和使用不当以及少数养殖户在利益驱使下违规违法使用,造成畜产品中的兽药及一些重金属、抗生素等危害人体健康的兽药残留增加,使畜产品的安全问题引起社会的关注。2.5 科学技术研究与推广不力我国传统的畜牧养殖技术已经跟不上现代化的畜牧养殖要求,虽然我国在畜牧养殖方面的科技研究工作一直很受重视,但是长期以来我们的科技研究成果转化率不高,一些地方政府对科研成果的转化工作没有足够的意识,许多“高产、优质、高效”的畜产品培育技术的利用只停留在口头上,没有与畜牧业资源有效利用。此外,我国从事畜牧业生产的人员素质普遍偏低,使畜牧业养殖技术推广困难,阻碍了畜牧业可持续发展的进程。 三、我国畜牧业发展趋势 3.1 提高农户对养殖业的认识 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在各地大量散户养殖户占相当大比重的前提下,提高养殖户的养殖技术水平非常重要。一定要脚踏实地地学好、用好养殖技术知识。养殖实用技术的普及应从两个方面进行努力,一方面是政府主管部门要重视养殖技术的推广和普及工作,有计划地组织各种不同层面的养殖实用技术传授,举办各种培训和学习班。另一方面要转变养殖户的观念,只有转变养殖户传统的养殖观念,学习专业的养殖知识和技能,才能实现整个畜牧养殖业的科学化,规模化,集约化的产业结构转变。 3.2 大力推进规模化养殖根据各在畜牧业的发展状况,建设规范化的养殖小区或养殖场,政府部门制定畜牧业发展的扶持政策并认真执行,推进标准化规模养殖场的建设,支持规模和生态养殖模式发展。建立规范化的养殖小区或规模化养殖场,这样才能实现畜禽粪污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的合理利用。加快优势畜产品的区域布局,着重利用各地的有利畜养资源,发展有竞争力的畜产品品牌。实现产量规模化、效益化并具有市场竞争力。 3.3 标准化生产提高畜产品的质量水平,就需要建立健全我国农副产品安全质量标准体系,搞好各类标准化示范养殖区和标准化养殖基地的建设。从源头上实现畜养水平的提高,使产品与国际市场接轨,具有竞争力。在原材料采购、生产设备、产品加工、检测等各个环节入手,建立一套科学严密的食品安全保障体系。这也是实现畜牧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础。实践证明,无论农产品还是畜产品,只要有质量、有品牌,就会提高市场竞争力。 3.4 加强良种体系建设制定并推进牲畜群体遗传和畜牧品种改良计划,充分利用我国畜禽繁育项目的科研成果,重点扶持规模大、运行良好的种畜禽场的建设和改造,造就一批龙头企业,加快繁育推广优良品种;加快生产性能测定站、种站等基础设施建设;规范种畜禽场审批。建立健全种畜禽管理数据库,开展优良种畜登记工作;加强畜禽遗传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尽快发布省级畜禽资源保护名录,严格畜禽遗传资源进出口审批。同时加大畜禽良种的保护工作,加大打击的执法力度。 3.5 科学管理大规模的养殖企业需要科学规范的管理,我国农业企业普遍存在管理环节薄弱的弊病。畜牧养殖生产需要科学严谨规范的方法和态度,现代化的养殖企业首先要树立科学管理的观念,建立起一整套规范有效的科学管理、标准化生产经营和疫病防控管理体系,是推进现代畜牧业规模健康养殖的关键所在。通过建立现代企业管理机制,实现现代化的畜禽养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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