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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建筑三级资质
   https://www.fubuwang.com 2023-12-18 04:02:32 来源:网络
核心提示:二、申请条件(一)在**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的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建筑施工活动的建筑业企业;(二)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三)符合《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

二、申请条件

(一)在**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的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建筑施工活动的建筑业企业;

(二)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符合《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所列条件。

三、申报材料

(一)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四份,电子文档一份)。

(二)附件材料(一式一套,需转相关部门审核的另增加一套):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企业章程;

3、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身份证明;

4、企业经理和企业技术、财务、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身份证及相关资质标准要求的技术负责人代表工程业绩证明资料;

5、注册建造师资格证书、身份证;

6、企业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养老保险凭证;

7、建筑企业资质标准所要求的企业设备、厂房等的相关证明。

(三)企业申请资质升级或增项除提供上述资料外还应提供下列材料:

1、企业原资质证书正、副本;

2、企业经审计的近三年的财务决算年报表;

3、企业近三年建筑行业统计报表;

4、安全生产许可证;

5、企业完成的具有代表业绩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竣工验收资料。上述资料无法反映技术指标的,还应提供工程照片、图纸、工程决算资料等。

以上申报资料均需提交复印件,核验原件。

四、办理程序

(一)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资质申请;

(二)市、州或扩权试点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资质申请表内签署意见并将报送公函及企业申请材料报省政务服务中心建设厅窗口;

(三)建设厅进行审查,并将结果在公众媒体上公示、通告;

(四)属于省建设厅初审建设部核准的,初审后将初审意见和申报材料转报建设部。

(五)取件人凭受理通知书、介绍信、营业执照、身份证办理领证手续。

哈尔滨市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计算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为,基本服务费、装饰工程增加系数、装饰工程增加系数组成。以《黑龙江省加上工程造价咨询行业服务收费标准》为例,实例如下:某新建工程,直接使用定额计价,审核竣工结算,送审工程造价为5600万元(其中高级装饰工程700万元),钢筋400吨,核增造价5万元,核减造价168万元,合同约定效益费用按6%计算,服务收费计算如下。

基本费用:500万元×3.7‰=18500元

(1000-500)万元×3.5‰=17500元(2000-1000)万元×3.4‰=34000元

(3000-2000万元×3.2‰=132000元(5000-3000)万元×3.0‰=60000元

600万元×2.9‰=17400元

装饰工程增加系数:700/5600×(18500+17500+34000+32000+60000+17400)×30%=6728元

装饰工程增加系数:(168+5)万元×6%=103800元

钢筋:400×15=6000元

服务收费合计:

8500+17500+34000+32000+60000+17400+6728+103800+6000=295928元

扩展资料:

黑龙江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计算办法

(1)

收费基数按单项工程造价计算。工程主材无论是否计入工程造价,均应计入收费基数。

(2)

维修工程、改建工程、扩建工程、基数改造工程应在上述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增加20%;高级装修工程基本收费增加30%

。

(3)

概算编制、审核执行概算定额的时候按相应标准的80%计算咨询收费;

(4)

直接使用定额计价的结算编制按“第4项”标准执行;直接使用定额计价的结算审核;基本费用按“第5项”标准执行,结算审核的效益收费按核增额加核减额的6~8%执行。

(5)

对于“第13项”、“第15项”及“直接使用定额计价的结算审核”咨询服务费的收费方式:咨询服务费一般由委托人支付,基本收费由委托人承担,效益收费由受益方承担,审核增加造价的效益费由委托方代受益方支付。

(6)

仅进行人工费或机械费造价咨询时,应按照该人工费相关工程全部造价咨询以上的相应标准的60%计算咨询收费。仅进行材料价格咨询时,可参照结算造价审核标准,其中基本收费增加30%

,效益收费按结算审核标准执行。

(7)

仅审核中标价以外部分价款,咨询费的基本收费增加50%

。效益收费按相应标准执行。

(8)

钢筋计预埋铁件计算15元/吨,另计收费。

(9)

出省以外的差旅费用安实际发生计算,由委托方承担。

(10)

直接使用定额计价进行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控制,按清单计价标准执行。

(11)

工程造价无法确定的,可参照计划投资价、概算价、中标价、控制价(标底价)等。

(12)

按此标准计算收费额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收费。

参考资料来源:北京市招投标和造价管理协会-黑龙江省工程造价咨询行业收费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哈尔滨市建筑市场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申请建筑业企业三级总承包、三级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的资质,以及对各级、各类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动态监督,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业企业包括: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等活动的企业。第三条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实行分级审批、属地监督、优胜劣汰的原则。第四条 本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日常管理工作可以委托所属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机构负责。

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本辖区内建筑业企业资质监督。第二章 资质许可第五条 建筑业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条件向具有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权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相应的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筑业企业相应资质等级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第六条 办理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应当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一)施工总承包序列三级资质(不含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企业的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和铁路、交通、信息产业、水利总承包三级资质);

(二)专业承包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消防、起重设备安装与拆除专业承包三级资质和不分资质等级的特种专业工程、地热专业工程承包资质);

(三)劳务分包序列资质;

(四)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

(五)预拌砂浆企业资质。

申请其他建筑业企业资质,应当按照资质管理权限向国家或者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第七条 建筑业企业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新办、增项、升级资质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提交相关资料。第八条 建筑业企业申请资质增项、升级,在申请之日起前一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批准资质增项或者升级申请:

(一)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者以其他企业名义承揽工程,允许其他企业或者个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

(二)与建设单位或者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三)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四)将承包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五)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六)发生过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

(七)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者农民工工资的;

(八)隐瞒或者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者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

(九)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需要持证上岗技术工种作业人员未取得证书上岗,情节严重的;

(十)未依法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不予受理情形的。第九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建筑业企业提交的新办、增项、升级资质申请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程序,对符合条件的作出许可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已作出的许可决定向社会进行公示。第十条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登记的企业名称、办公地址、注册资本金、法人代表或者主要负责人等事项情况发生变化,属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资质,建筑业企业应当在办理工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资质证书登记事项变更手续;属于国家或者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资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向国家或者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资质证书登记事项变更手续。第十一条 建筑业企业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质证书登记事项变更手续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提交相关资料。第十二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建筑业企业提交的资质证书登记事项变更申请后,经审查符合要求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变更手续;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补正。

以上就是关于黑龙江省建筑三级资质全部的内容,如果了解更多相关内容,可以关注我们,你们的支持是我们更新的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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