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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标准化管理办法(2021修订)
   https://www.fubuwang.com 2023-12-17 06:58:05 来源:网络
核心提示: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标准化工作,提升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标准化水平,促进科技进步和技术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标准的制定、实施、创新及其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标准化工作,提升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标准化水平,促进科技进步和技术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标准的制定、实施、创新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标准(含标准样品),是指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标准化工作应当坚持政府引导、市场驱动、社会参与、协同推进的原则。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标准化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标准化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采取措施实施标准化战略,发展标准化事业。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省标准化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标准化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发展规划,组织制定本省标准化工作规划、计划;

(二)组织制定省地方标准,负责省地方标准的立项、审查、编号、发布、备案;

(三)指导和监督标准的制定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标准;

(四)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五)加强标准化工作的信息化建设;

(六)开展标准化宣传工作,推动参与国家、国际标准化活动;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市、县级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参照前款规定,依照法定职责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标准化工作。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部门、本行业标准化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开展标准化研究,提出标准化需求,制定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计划,推动标准化工作与本部门、本行业业务工作融合发展;

(二)负责本部门、本行业省地方标准的立项申请、组织起草、征求意见;

(三)指导和监督本部门、本行业的地方标准等标准的制定;

(四)组织本部门、本行业标准的宣传和实施,对标准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五)协助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参照前款规定,依照法定职责分工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建立标准化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本省标准化工作重大事项。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建立标准化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标准化工作重大事项。第二章 标准的制定第八条 制定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强制性标准要求,有利于科学合理利用资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提高产品质量,逐步形成政府主导制定的标准和市场自主制定的标准协同发展、协调配套的标准体系。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省标准化工作实际和产业技术优势,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国家标准立项建议。第十条 为满足地方自然条件、风俗习惯等特殊技术要求,省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制定地方标准。

需要在全省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制定省地方标准。省地方标准不能满足需求时,可以制定市地方标准。

地方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市地方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省地方标准。

禁止通过制定产品质量及其检验方法地方标准等方式,利用地方标准实施妨碍商品、服务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第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在一定专业范围内组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承担省地方标准的起草、技术审查等工作。未组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成立专家组,承担相关工作。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专家组成员应当具有专业性、独立性和广泛代表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专家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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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推进技术进步,改进产品质量,加强标准化工作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销售活动和其他负有实施标准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国家标准化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第三条 标准化工作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标准化事业。第四条 鼓励企业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以下简称采标),并推行采标标志制度。

对采标的重点新产品项目,应当优先列入省级重点新产品试制鉴定和试产计划,并可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第二章 标准化工作管理第五条 标准化管理的任务是,贯彻实施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定、实施地方标准和依法管理企业标准,并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第六条 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省标准化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国家有关标准化工作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本办法,并制定具体实施措施;

(二)制定本省标准化工作计划、规划;

(三)组织制定地方标准,受理企业产品标准的备案工作;

(四)指导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标准化工作,协调和处理有关标准化工作问题;

(五)管理本省统一代码标识制度工作;

(六)在全省组织实施标准,并对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七)开展标准化知识的宣传、普及及培训教育。

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分管本部门、本行业标准化工作。第七条 市地、县(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标准化工作的管理。第八条 法律、法规对标准化工作的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三章 标准的制定第九条 制定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应当遵循以下规定:

(一)贯彻国家和本省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列入国家及本省规章的推荐性标准;

(二)保证安全、卫生,充分考虑使用要求,保护消费者利益,保护环境;

(三)有利于企业技术进步,保证和提高产品质量,改善经营和增加社会经济效益;

(四)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有利于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对外贸易;

(五)有利于合理利用国家资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有利于产品的通用互换,符合使用要求,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六)有关标准之间应当协调配套。第十条 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需要在本省范围内统一的下列要求,应当制定省地方标准:

(一)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

(二)药品、兽药、食品卫生、劳动保护、环境保护、节约能源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

(三)作为商品的农产品及其初加工品(以下统称农产品),种子(包括种苗、种畜、种禽、鱼苗等,下同)的品种、规格、质量、等级和安全、卫生要求;

(四)农产品、种子的试验、包装、贮存、运输、使用方法和生产,贮存、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卫生要求;

(五)工程建设的安全、卫生要求;

(六)农业方面的技术术语、符号、代号;

(七)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第十一条 省地方标准由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编制计划,组织制定。

省地方标准的复审、修改、备案、编号方法、出版、发行等事宜,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二条 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必须制定相应的企业产品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

不需要制定标准的特殊产品,按照法律、法规和本省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三条 企业产品实行执行标准证书制度。

企业产品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按规定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的,应向当地县级以上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并经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核查审定后,颁发《企业产品执行标准证书》。

《企业产品执行标准证书》由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其具体收费标准和管理办法由省技术监督局会同省物价局、财政厅制定。第四章 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第十四条 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下列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

(一)药品标准,食品卫生标准,兽药标准;

(二)产品及产品生产、储存和使用中的安全、卫生标准,劳动安全、卫生标准,运输安全标准;

(三)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卫生标准及国家需要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设标准;

(四)环境保护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环境质量标准;

(五)重要的通用技术术语、符号、代号和制图方法标准;

(六)通用的试验、检验方法标准;

(七)互换配合标准;

(八)国家需要控制的重要产品质量标准;

(九)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强制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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