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建筑行业的工资标准2022年还没有公布,但根据相关调查结果可以预计,上海建筑行业的平均月薪约为6000-8000元,建筑工程师的平均工资可以达到10000-15000元,而经验丰富的建筑师、建筑设计师等专业人员的工资则可以达到20000-30000元。
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16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既有建筑物、构筑物的拆除、修缮,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并负责相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编制与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相关的工程建设技术标准;
(二)建立全市统一的建设工程监督管理信息系统;
(三)指导、协调本市专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
(四)对房屋建设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公路工程等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市港口、水务、海洋、绿化市容、民防、房屋等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相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
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
本市发展改革、应急管理、财政、公安、消防、市场监管、规划资源、经济信息化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实施本条例。第四条 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应当严格执行建设程序。
本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建设工程项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要求压缩建设工程的合理工期。第五条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以及其他与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有关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和安全管理体系,落实质量和安全管理责任。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依法对本单位的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接业务。
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接的业务。
监理、检测等单位不得转让所承接的业务。第六条 建筑师、勘察设计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建造师、监理工程师等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应当在资格许可范围内执业,并依法对其执业参与的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承担相应责任。
注册执业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单位执业,不得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
从事建设工程活动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取得相应的岗位证书。第七条 建设工程相关行业协会是建设工程各参与单位的自律组织,依法制定自律规范,开展行业培训,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对违反行业自律规范的会员,行业协会可以按照行业协会章程的规定,采取相应的惩戒性行业自律措施。第八条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建设工程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向社会公布建设工程的基本情况、主要参与单位、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信息。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的行为,有权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第二章 建设单位的责任和义务第九条 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负有重要责任,应当负责建设工程各阶段的质量和安全工作的协调管理,并按照合同约定督促建设工程各参与单位落实质量和安全管理责任。
本市鼓励建设单位委托项目管理单位,对建设工程全过程进行专业化的管理和服务。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风险进行评估,并明确控制风险的费用。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风险包括建设和使用过程中的建设工程本体的风险以及对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管线、设施的安全影响等。风险评估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建设单位应当将风险评估的内容提供给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并要求相关单位在勘察文件、设计方案、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文件的编制过程中,明确相应的风险防范和控制措施。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保证与建设需求相匹配的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款和时间支付费用,不得随意压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监测等费用。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建设工程项目专户中单独列支安全防护措施费、监理费、检测费等费用。
谁知道上海“白玉兰”工程的评定标准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对本市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明确建设工程参与各方的质量义务,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土木建筑、工程设备安装、管线敷设等工程。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质量,是指建设工程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技术标准、设计文件以及建设工程合同的要求,达到安全、适用等特性的程度和状况。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
但本市个人建造的自住房屋除外。
凡在本市从事建设工程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第四条 (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建设工程实行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凡本市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均应当由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依照本办法进行质量监督管理。第五条 (管理部门)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行政主管部门。
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负责其所辖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管理工作。第六条 (质监机构及其职责分工)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负责全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组织和管理工作,确定本市各质监机构的业务范围,并协调本市质监机构与国务院各部门在沪质监机构的业务范围划分。
市级各专业质监机构按其专业范围和职责分工,负责由市审批立项的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
区、县质监机构负责由区、县审批立项的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
国务院各部门在沪质监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本系统在本市的大中型建设工程或者指定专业范围内的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第七条 (质监机构及其监督员的资质要求)
质监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条件和能力,并经住房城乡建设部、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住房城乡建设部、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授权的机构进行资质审核合格后,方可从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员(以下简称监督员)应当经住房城乡建设部、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住房城乡建设部、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授权的机构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第二章 建设工程的质量要求第八条 (建设工程质量的基本要求)
建设工程质量应当达到下列基本要求:
(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二)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
(三)符合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合同的要求。第九条 (建设工程参与各方的基本要求)
建设工程参与各方应当贯彻国家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并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和特点,健全相应的质量保证体系,完善质量管理制度。
建设工程的监理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按其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承接建设工程任务。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工程的特点和技术要求,按有关规定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监理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第十条 (签订建设工程合同的要求)
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签订建设工程合同,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技术标准,不得降低对建设工程的质量要求。对无强制性技术标准的建设工程,应当在建设工程合同中明确所采用的标准。
除前款规定外,建设工程合同中还应当明确建设工程参与各方的质量义务。第十一条 (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
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技术标准以及设计任务书的要求。
勘察文件应当反映建设工程地质、地形和地貌的状况,评价准确,数据可靠。
设计文件中应当注明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规格、性能和质量要求,但不得强行指定生产厂家;施工图纸应当与其他设计文件相配套,标注的说明应当清晰、完整。第十二条 (材料和设备质量的基本要求)
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符合国家和行业的有关技术标准;
(二)符合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标准;
(三)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四)符合设计文件中注明的产品规格和性能;
(五)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
上海市建筑工程材料检测规定
上海市建筑施工行业协会文件
沪建施协(2004)第22号
上海市建设工程"白玉兰"奖(市优质工程)评选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坚持"质量兴业"的宗旨,促进建筑施工企业增强质量意识,建立和健全质量保证体系,推动全市建设工程质量水平的提高,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上海市建设工程"白玉兰奖"(市优质工程)(以下简称:市"白玉兰奖")是我市建筑行业工程质量的最高荣誉奖。
第三条 上海市建筑施工行业协会受市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委托,负责市"白玉兰奖"的评选工作。
第四条 申报市"白玉兰奖"工程的企业必须是上海市建筑施工行业协会会员单位,并且是工程的总承包或主承建单位。
第五条 市"白玉兰奖"的申报,一律通过创优赛区进行选拔。赛区分为上海建工集团总公司和中建总公司、江苏省、浙江省进沪企业分别组成的赛区,以及由其他本市和中央部属、外省市进沪企业组成的综合赛区(综合赛区的会员单位按预报预审的暂行办法执行)。
第六条 市"白玉兰奖"的评选一律实行预评制,当年通过预评的工程,通过报刊向社会公告,并经受一冬一夏的考验后,无质量问题反映的,方能予以正式认定。
第七条 市"白玉兰奖"每年评选二次,上半年为6月;下半年为12月。
第八条 申报鲁班奖和国家优质工程,从市"白玉兰奖"工程中择优推荐。
第二章 评选工程范围
第九条 市"白玉兰奖"评选范围是:工业、民用和公共建筑;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和其他工程。其工程的规模要求如下:
一、8层以上(含8层),且建筑面积不少于6000平方米的高层住宅工程。
二、建筑面积6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
三、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的工业建筑。
四、建筑面积20000平方米以上的住宅街坊。
五、建筑面积50000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
六、单项安装工程应具有独立生产能力的工业生产流水线,且产值不少于1000万元。
七、单项装饰工程是指对原有建筑的改建,并全面完成工程的整体装饰,且产值不少于3000万元。
八、市政工程具有完整的使用功能,且产值不少于5000万元。
九、绿化面积40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园林绿化工程。
十、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园林建筑群体。
十一、学校、厂房、医院、别墅、度假村等每个单体工程未达到评选规模,可以群体工程申报,但建筑面积应在20000平方米以上。其他要求还须参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八款的有关条件执行。
十二、个别建筑设计独特,工程质量突出,在社会上有影响的工程,本着严格控制的原则申报推荐。
第十条 下列工程不列入评选范围:
一、在市外、国外的工程。
二、凡属于地下隐蔽的、工程质量不能进行复查的等工程。
三、改建历史保护性建筑的工程。
四、已经参加过市"白玉兰奖"评选而未被评选上的工程。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一条 各赛区推荐市"白玉兰奖"评选的工程,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上半年度申报的工程须在4月底以前竣工,下半年度申报的工程须在10月底以前竣工。
二、工程设计合理、先进,符合国家和部颁、市颁设计标准、规范的要求,设计单位在申报表中须签署评价意见。
三、建设单位已经对工程进行验收,并办理了竣工备案手续,在申报表中须签署推荐意见。
四、经质量监督机构推荐,须在申报表中签署推荐意见。
五、在施工中未发生重大事故和留有质量隐患。
六、初装饰工程,必须符合市主管部门规定的初装饰竣工标准,并符合交付使用的条件;全装修住宅应提供空气质量监测报告等资料。
七、3万平方米以下的公建、住宅、工业厂房等工程及市政工程中的高架道路、立交桥、码头等工程结构必须经有关机构评定为优质结构工程。
八、住宅小区、住宅街坊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一次建成的住宅小区设施配套,小区道路绿化等初具规模。
2、住宅街坊指群体住宅工程,除申报面积符合要求外,高层建筑应不少于2幢,多层建筑应不少于5幢,同时群体工程要保持其在总体平面布局上边界清晰,体现完整性和一体性。
3、群体住宅优质结构的比例,其面积或幢数在25%以上。
九、除特大型工程外,一项工程只能确定两个参建单位,且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完成的产值占工程总量的20%以上。
2、完成的分部工程质量达到先进水平。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十二条 市"白玉兰奖"的申报程序:
一、会员单位向各自所属赛区申报,由各赛区负责组织选拔和推荐。
二、各赛区对推荐企业的申报资料进行初审,通过初审的在《市"白玉兰奖"申报表》中签署意见和盖章。
三、向上海市建筑施工行业协会进行申报。申报截止日期:上半年为五月底,下半年为十一月底。
第十三条 申报资料的内容和要求:
一、《市"白玉兰奖"申报表》,表内签署意见的各栏,必须写明意见并盖章。
二、工程承发包合同。
三、单位工程备案表。
四、优质结构证书扫描件。
五、5寸工程主要立面彩照2~3张。
六、工程简易地盘图。
凡申报资料不齐全的工程,不列入评选范围。
第五章 工程评审
第十四条 上海市建筑施工行业协会成立由本会领导和有关方面专家组成的市"白玉兰奖"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工作,评委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二名。评委会的成员适时按需进行调整。
第十五条 评委会办公室设在本会工程质量部,负责对申报资料的核查和评选的组织工作。
第十六条 评委会根据申报资料及对工程实物检查后,进行审议,最终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获奖工程。
第十七条 评审工作必须由评委本人参加,不得委派代表参加。评委应严格执行评审纪律,秉公评审,如发现违纪行为,予以严肃处理。
第六章 奖励
第十八条 上海市建筑施工行业协会每年召开颁奖大会,向荣获市"白玉兰奖"的总承包(主承建)和参建单位授予白玉兰奖杯和证书,向该工程项目经理授予证书,并对获奖企业通报表彰。
第十九条 获奖企业可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对创奖有关人员给予奖励。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上海市建筑施工行业协会每年组织编辑《上海市建设工程"白玉兰奖"(市优质工程)专辑》,将获奖工程和获奖企业载入上海建筑业发展史册。专辑发至获奖企业。
第二十一条 凡获得市"白玉兰奖"的工程,在交付使用后,因施工质量原因出现质量问题,评审委员会有权决定撤销工程所取得的荣誉,收回奖杯和证书。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上海市建筑施工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评选办法和补充意见同时废止。
附:上海市建设工程"白玉兰"奖(市优质工程)申报表 下载
上海市建筑施工行业协会
二○○五年一月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健康型建材标志的管理,根据《上海市健康型建筑材料标志管理办法》和《上海市健康型建筑材料标志管理实施细则》的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健康型建材标志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由市建委、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市卫生局、市环保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组成推进上海市健康型建材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健康型建材管理领导小组),对建材产品实行健康型建材标志管理。 受市健康型建材管理领导小组委托,成立推进上海市健康型建材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健康型建材管理办公室)负责健康型建材标志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建设工程检测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市检测行业协会)协助市健康型建材管理办公室,开展健康型建材标志的申报受理、组织评审、日常监督检查等工作。产品检测由经本市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
第三条 健康型建材标志申报
(一)健康型建材标志申请范围 凡从事建筑材料生产的企业,均可自愿申请健康型建材标志。
(二)健康型建材产品目录 由市健康型建材管理办公室对危害人体安全健康的建材产品,组织专家论证,报市健康型建材管理领导小组批准,确定健康型建材产品目录并予以公布,首批为水性内墙涂料。
(三)健康型建材标志申报条件
1. 申报健康型建材标志的产品必须是获取产品准用证或备案证明的产品
2. 必须达到相应的健康型建材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四)健康型建材标志申办程序(见附图)
1. 申请
(1)申报企业向市检测行业协会提出申请,并领取《上海市健康型建筑材料标志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表);
(2)申报企业向市检测行业协会提交一式二份的申请表及以下资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3)由通过计量认证的环保监测部门出具一年之内的环保监测报告复印件;
4)ISO 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
5)现行产品标准复印件;
6)由本市认可的检测机构出具一年之内的检验报告复印件,检验内容应符合健康型建材标志产品技术要求规定的技术指标;
7)产品准用证或备案证明复印件;
8)《企业质量诚信手册》复印件;
9)产品整体彩色照片(6寸)二张。
2. 申办初审及受理
市检测行业协会对申报企业的资料应在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并按规定收取费用;不符合要求的予以退回,并说明理由。
3. 评审
市检测行业协会对初审合格的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将评审组名单报市健康型建材管理办公室,确认后按照《上海市健康型建材标志评审程序》(见附件一)组织评审。
4. 上报审批、公示、取证、公告
市健康型建材管理办公室依据评审组的评审意见及抽样检验报告提出审核意见,经审核不符合要求的,由市健康型建材管理办公室通知企业,告知审核结论;符合要求的向社会公示一个月,由市检测行业协会组织听取市民意见,经公示通过后,市健康型建材管理办公室于每年6月、12月将汇总意见报市健康型建材管理领导小组审批。批准后,由市健康型建材管理办公室通知企业领取《上海市健康型建筑材料标志证书》,并通过媒体对获证企业及产品予以公告。
第四条 获得上海市健康型建筑材料标志的产品必须办理产品质量保险。
第五条 换证
(一)《健康型建材标志》使用有效期为两年。
(二)《健康型建材标志》有效期满前三个月,获证企业应向市检测行业协会重新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1.由本市认可的检测机构出具的,符合健康型建材标志产品技术要求的每年二次的抽样检验报告复印件;
2.《企业质量诚信手册》
3. 上海市健康型建筑材料标志产品的质量保险证明。
(三)市健康型建材管理办公室根据对该企业日常监督检查的情况、《企业质量诚信手册》的记录及获证产品抽样检验的报告进行审核。
(四)经审核符合要求的,上报市健康型建材管理领导小组审批。批准后,由市健康型建材管理办公室通知企业领取《上海市健康型建筑材料标志证书》,并通过媒体对获证企业及产品予以公告;经审核不符合要求的,市健康型建材管理办公室应向企业提出整改要求,整改仍不符合的,市健康型建材管理领导小组将取消其健康型建材标志使用权,并通报批评,二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相关申请。
第六条 日常监督管理 获证产品的日常监督管理按照《上海市健康型建筑材料标志产品监督管理程序》执行。(见附件二)
第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八条 本规定由市健康型建材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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