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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银行“假理财”案落锤什么结果?
   https://www.fubuwang.com 2023-12-16 23:16:53 来源:网络
核心提示:时隔半年,曾轰动一时的银行理财“飞单”大案——民生银行航天桥支行16.5亿“假理财”案监管处罚落锤。罚款2750万,3名责任人被给予禁止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11月30日,北京银监局官网公布了对民生银行航天桥支行“假理财”案的处罚决定书,称中

时隔半年,曾轰动一时的银行理财“飞单”大案——民生银行航天桥支行16.5亿“假理财”案监管处罚落锤。罚款2750万,3名责任人被给予禁止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11月30日,北京银监局官网公布了对民生银行航天桥支行“假理财”案的处罚决定书,称中国民生银行北京分行下辖航天桥支行涉案人员销售虚构理财产品,以及北京分行内控管理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除了责令中国民生银行北京分行改正,还给予合计275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并对张颖、肖野、何蕊、王涛、王晓红、李亚慧、何舒琼、王飞、王秋雨、隗亚囡、张剑、周瑾、王月玮共13名责任人进行了行政处罚。

其中,对民生银行航天桥支行原行长张颖,给予取消终身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禁止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的行政处罚。对肖野、何蕊分别给予禁止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的行政处罚。对王涛、王晓红、李亚慧、何舒琼、王飞、王秋雨、隗亚囡分别给予禁止1年内从事银行业工作的行政处罚。对张剑、周瑾分别给予警告并处5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王月玮给予取消5年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行政处罚。

案情还原:披着份额转让外衣的“飞单”

今年4月,多名因“飞单”理财被骗的投资者聚集在民生银行北京分行航天桥支行大堂内讨要说法。涉案金额约16.5亿元,涉及客户约150余人。由此,一场披着份额转让外衣的“飞单”案浮出水面。

当日,民生银行发布公告称,该行涉案支行行长张颖被抓。另据第一财经记者了解,一名支行副行长以及三名员工也被公安机关人员带走。

根据涉案投资人透露,他们在向民生银行航天桥支行理财经理购买理财产品时,对方告知,原投资人急于回款,所以愿意放弃利息,原本一年期年化4.2%的产品,还有半年到期,相当于年化8.4%的回报。

一位银行理财客户经理对第一财经记者指出,这种业务模式在私行以及财富管理业内叫“份额转让”,是一种比较常见的业务模式。一些客户在购买理财产品的产品说明书中也会看到合同允许到期前中途转让给他人。

但事实上,这些客户购买的根本不是民生银行理财产品。此后,民生银行官方发布一则“关于理财你想知道的都在这里”朋友圈海报指出:“截至目前,我行‘非凡资产管理系列’个人理财产品均按照合同约定按时兑付了本金及收益。”

由此或可推断,前述“份额转让”产品中所包含的理财,应该不是类似的民生银行自营或总行审批合规代销的理财产品。

民生银行事后公开表示,根据民生银行初步掌握的线索,民生银行“假理财”案系张颖通过控制他人账户作为资金归集账户,编造虚假投资理财产品和理财转让产品,其本人或指使支行个别员工寻找目标客户,非法募集客户资金用于个人支配,有一部分用于投资房产、文物、珠宝等领域,所募集资金未进入民生银行账务体系。

内控机制存在漏洞

案件发生后,民生银行副行长石杰表示,北京分行根据客户反映的信息排查发现,航天桥支行行长张颖使用伪造的理财合同和银行印章,骗取客户的理财资金,是一起由个人道德风险引发的操作风险事件,涉嫌违法犯罪。

一位接近民生银行“假理财”案内部人士对第一财经记者表示,航天桥支行案件爆发并非“爆仓”,而是民生银行内部自查发现的。他称,这反映出民生银行在内控方面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总行打不开分行、支行的“黑匣子”。

在某股份制银行理财经理看来,几百万的理财产品,资金一旦进入银行账户,银行中后台不可能没有监控,此外对于大额资金的转出也有监控。由此可见,“假理财”案的资金很可能根本就没通过银行账户;而如果是用别的银行卡,在民生银行网点刷POS机买理财也令人匪夷所思。

民生银行事后公开表示,造成此案的主要原因,一是个别基层单位内控机制和内控管理存在漏洞,合规意识有待于进一步提升,合规体系建设和合规文化培育也有待持续强化。二是个别人违反制度,违规操作是此案件的主因。这也反映出分行日常业务检查的力度和频率不够,检查的及时性不强,对风险隐患缺乏必要的敏感度。三是分行对员工行为管理不到位,日常管理未能发挥应有的防范和制约作用,特别是对关键岗位和人员的道德风险管理有所缺失。

石杰表示,民生银行内部已经召开全行专项会议,要求全体员工吸取教训,高度重视案件背后的问题,认真落实银监会“三违反”、“三套利”、“四不当”、“银行业市场乱象”等专项治理要求,严格执行制度,彻底堵塞漏洞,深入排查隐患,杜绝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据了解,目前,民生银行内部迎来一场复杂的系统改革,包括私人银行管户系统嵌入理财产品中,全流程监控客户在分行、支行的情况;客户投资额度到一定层级后会交给在总行私人银行中心登记备案监控,以杜绝“飞单”情况。

骗子就应该收到惩罚。

为什么民生银行进行"假理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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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县理财案怎么回事

备受关注的“假理财”案件,民生银行27日对外披露,截至目前,经民生银行工作组逐笔与客户登记核实,涉案金额约16.5亿元;并承认内控管理存在漏洞。为什么“假理财”运行多期、巨额资金汇集没有引起银行内控发现?在监管部门加强理财销售“双录”的背景下,为何违规销售理财的行为仍有恃无恐?

银行竟卖“假理财”?

近日,民生银行发布公告称,日前该行北京分行发现航天桥支行行长张颖有涉嫌违法行为,立即向公安部门报案。张颖目前正在接受公安部门调查。民生银行北京分行表示,航天桥支行案件是理财产品造假案。

据购买该款“假理财”的投资人初步统计,“假理财”涉及的投资规模近30亿元。对此,民生银行回应称,截至目前,经民生银行工作组逐笔与客户登记核实,涉案金额约16.5亿元,涉及客户约150余人。

一款“假理财”产品如何能忽悠上百位私人银行客户?民生银行透露,依据目前初步掌握的线索,此案系张颖通过控制他人账户作为资金归集账户,编造虚假投资理财产品和理财转让产品。

从投资人提供的数份投资合同看,这款“假理财”原本的预期收益率从4.2%到5.5%不等,在银行收益中表现平平。但银行工作人员告诉投资人,原始投资人急需用钱要转让没有到期的理财产品并承诺放弃部分收益,让这个理财产品摇身一变,收益率超过了8.4%,有的收益率甚至达到11%。

原本的收益率让不少投资者以为是银行自营的理财产品,风险较低,而“转让”幌子下的收益率又颇为诱人。一位投资人告诉记者,“理财是在银行网点购买,又有联系多年的银行销售人员推荐,重点是合同上还印着银行的章。这使得这些颇有投资经验的私人银行客户从没有怀疑过理财产品的真实性。”

民生银行表示,拟采取可行方式先期解决投资人的初始投资款项。但这并未与所有投资人达成一致。

“监守自盗”暴露银行内控不到位

此次“假理财”案件暴露出民生银行不少内控问题。从多位投资者提供给媒体的理财产品转让协议来看,这款理财的转让人集中在10多位,巨额资金在一段时间内集中汇入这些人的账户,并没有引起银行风险监控部门的警觉。

业内人士介绍,一款理财产品的销售绝非一两个工作人员可以完成,从产品合同的制定到产品的宣传推荐,再到资金汇转,需要多个环节、多名员工参与。在长达一年有余的时间里,未有员工向有关部门举报这个“假理财”。

民生银行反思承认,个别基层单位内控机制和内控管理存在漏洞,日常业务检查的力度和频率不够,对员工行为管理不到位。除张颖外,另有个别支行员工正在接受公安调查。

我国银行理财规模接近30万亿元,但一些银行内控未能及时跟上,销售误导、“飞单”等问题时有发生。此前,华夏银行、平安银行、广发银行等股份制银行和一些国有大行也曾曝出“飞单”案件,涉案金额从百万元上升到上亿元。

“近年来案件多出在基层分支机构和一线经营管理人员身上,风险管控的执行力度越到基层越薄弱。”交通银行金融研究中心高级研究员赵亚蕊说,“在理财市场高速发展的大背景下,受高额回扣的驱使,银行个别员工借助自己的职业优势,以存款的名义违规销售或者依托于银行的声誉,利用客户的信任代销第三方机构的高风险理财项目。”

监管升级防范银行“内鬼”

记者了解到,目前监管部门已经介入民生银行“假理财”事件的调查,不少银行也开始自查自纠。

遇到“飞单”,不少涉事银行首先想撇清干系,归咎为员工个人行为。但银行不能推掉所有责任。近期,银监会下发多个文件,“飞单”被列为专项整治的方面之一。

有银行人士告诉记者,下一步监管部门将要求银行业机构,不得在客户要求赔偿但责任未分清的情况下,辞退员工,声明其行为与本机构无关等。这就意味着,银行发生“飞单”销售后,不能再以“离职员工操作”为借口,推脱责任。

日前,在一季度经济金融形势分析会上,银监会再次提到理财业务的规范销售问题,要求金融机构充分披露产品信息和揭示风险,全面增强银行业员工遵纪守法合规意识。

其实,为治理私售“飞单”、误导销售等问题,银监会近几年一直推进“双录”工作,要求金融机构在开展理财销售和代销业务时在专区销售,并全程录音录像,对界定双方责任、化解纠纷发挥了重要作用。

“尽管‘双录’对于处理纠纷功不可没,但从民生银行的‘假理财’事件来看,对于防范‘飞单’还是差些力度。”业内人士指出,监管的关键是人,投资人的眼睛睁再大也难敌银行“内鬼”合伙造假欺诈。

“从已发生的案件来看,对违规行为和违规人员处理力度不够,需有效落实风险责任追究制度。”赵亚蕊表示,此外,一些银行在业务操作中仍有大量人工操作环节,应提高信息化技术应用水平,压缩业务流程,减少人为干预。

农行一员工用“假信托假理财”骗8千万炒股票,银行有责任吗?

京县理财案是指2018年11月,河北省京县发生的一起金融诈骗案件。该案件发生在京县某小镇,涉及被害人达数千人,涉案金额超过20亿元。案件发生后,京县政府迅速展开调查,并将涉案人员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据悲剧发生后的调查显示,涉案人员以投资理财的名义,以低利率吸引投资者,并以收取手续费的形式收取投资者的资金,但实际上投资者的资金并未投入实体经济,而是被涉案人员私自挪用。

此外,涉案人员还利用“拉票”、“拉人”等方式,以低利率吸引投资者,并以收取手续费的形式收取投资者的资金,但实际上投资者的资金并未投入实体经济,而是被涉案人员私自挪用。

案件发生后,京县政府迅速展开调查,并将涉案人员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司法机关依法对涉案人员进行了追究,并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

京县理财案的发生,对当地投资者和金融市场都造成了巨大的影响,也提醒了投资者,在投资理财时要谨慎,要仔细辨别投资项目的真伪,以免上当受骗。

网上流传一个段子,外甥正月在理发店剃头时,正好被舅舅撞见,两人因此起了争执,差点打起来。据说这也是真实事件,可见,“正月剃头死舅舅”有多么深入人心了。今天研究金融侵权案例时,发现一宗比较有意思的案例,也是外甥坑舅舅。这次涉及的银行是交通银行。

一、案情:银行职员假理财把亲舅坑的好惨

外甥卢某是交通银行佛山支行的一名老员工,霍某是她舅舅。根据判决认定事实,卢某在交通银行任职期间,曾多次接受霍某的委托办理存款、购买国债及银行理财产品。2002年至2014年间,卢某利用帮助霍某购买并管理理财产品的机会,将霍某投资到银行的款项,先作短期赎回再办理存款质押贷款用于其个人投资。

投资失利并支付相应利息后,卢某便欠下债务。为不让其行为败露,卢某利用其交通银行职员工作便利,虚构银行有高息理财产品并自制相关合同(加盖交行下属支行印章)让霍某继续购买,再将投入的款项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及支付利息。期间虽有返还,最终致霍某账户资金巨额亏空。

2014年底,霍某要求提取账户资金,卢某无法继续掩盖而事发。2015年2月12日,卢某自书陈述其侵占霍某资金经过,确认其将霍某银行卡内基金全部赎回合计264000元用以还款给朋友,同时自愿确认造成霍某及其家人财产损失共9930000元。卢某表示愿意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愿以其本人所有资产进行抵偿,并称所有操作由其一人办理,亦无其他人知情。

2015年2月,卢某向霍某出具《还款承诺书》,承认非法挪用及侵占霍某及其家人资产,给霍某家庭造成实际地直接地本金损失9930000元,承诺每年至少还款450000元。卢某陆续偿还969436.33元后,无力偿还。

二、诉讼:老舅诉外甥连带索赔银行

卢某无力继续偿还,霍某便将卢某及交行佛山分行、交行豪苑支行、交行石湾支行诉至法院,诉讼请求为:1、卢某返还侵占的款项6374374.19元,并起诉之日起按照侵占款项数为本金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2、交行佛山分行、交行豪苑支行、交行石湾支行对卢某的款项返还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卢某犯错应担责,这点并无争议。在诉讼中,卢某是否承担责任也不是案件争议焦点。诉辩双方主要争议焦点有两个,一是损失数额如何计算?是依据卢某确认的损失数额计算,还是按照银行流水计算?二是银行是否要承担责任?承担多少责任?

(一)损失数额计算:糊涂账就要糊涂算

前面已经提到,卢某两次出具书面文件,确认给其舅舅霍某造成经济损失993万元。但在诉讼中,卢某抗辩系受霍某胁迫被迫承认993万元的数额,目的是为保住工作,《还款承诺书》中的993万元没有计算方式,是在没有银行流水的情况下进行综合计算所得。

交行方面也抗辩993万元数额不真实,“《还款承诺书》是在卢某担心受到刑事处罚的情形下被迫签订的,其中所显示的993万元款项也是由霍某在累计了卢某所伪造的三十多份虚假理财合同对应的全部不存在的虚假收益(年化收益率高至6%-7%)的基础上得出的数据,不能反映卢某挪用资金的真实情况。另外,霍某提交的银行流水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其损失金额,无法与《还款承诺书》所显示的993万元相互印证。”

最终法院是如何认定的呢?

“霍某提供的理财合同真假混同,又因年代久远,对于账户内资金来源,当事双方都无法一一说明,又不能在诉讼中作出一致的确认,故结合2015年2月卢某于自述书及还款承诺书对于两案损失金额的自认(993万元),霍某主张及双方确认的已偿还金额(969436.33元),反推可知霍某在两案主张的损失6523974.19元(264000元+6259974.19元)并未超出已偿还金额后抵扣卢某自认金额之差额8960563.67元(993万元-969436.33元),双方对损失金额的确认与主张视为对自身权利义务的确认与处分,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由于霍某于诉状中主张的已还款金额低于双方最终确认金额197999.96元(969436.33元-771436.37元),故一审法院认定霍某未受偿实际直接损失为6061974.23元(6259974.19元-197999.96元)。”

真的是糊涂账糊涂算。本案为财产损害纠纷案件,确定财产损失数额是判定责任的前提。这个计算方式,其实是有问题的,后文将具体分析。

(二)银行躺枪不冤,监管不严确应担责

尽管卢某和霍某存在亲属关系,但卢某实实在在是交通银行佛山分行的职员,也确实伪造了加盖有交通银行佛山分行下属支行印章的理财合同,竟有三十几份。

既然是银行员工利用职务便利伪造理财合同侵犯他人的财产权益,银行就要为其管理的漏洞承担法律责任。

判决对于这一点的认定,还是比较恰当的。“卢某确存在利用其交行石湾支行、交行豪苑支行的职务便利,在代理霍某理财的过程中,虚构理财合同并加盖银行印章以获取霍某信任,掩盖其占用投资款项的事实,甚至促使霍某追加投资金额,对于损失的扩大,交行豪苑支行及交行石湾支行存在管理上存在一定过错,故对于霍某的损失,交行豪苑支行及交行石湾支行应承担与其过错程度相当的赔偿责任。”

但霍某等人起诉,要求交通银行及其下属支行承担的是连带责任,但承担连带责任需有法律明确规定为前提,这一请求实际缺乏请求权基础。判决认为,“因无证据证明交行豪苑支行及交行石湾支行对于卢某侵占账户资金存在共同之故意,且交行豪苑支行及交行石湾支行的侵权行为性质显然不同于卢某的侵权行为的性质,因此,对于霍某的损失,交行豪苑支行及交行石湾支行应承担与其过错程度相当的补充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结合各方过错,“酌情确认交行豪苑支行及交行石湾支行在卢颖敏承担侵权责任的范围内承担10%的补充赔偿责任。”

三、评析:银行到底要承担多少责任?

(一)损失数额计算,应当有基础事实证据

赔偿损失是承担侵权责任的主要方式,因此确定财产损失数额是这类案件审理的基础。《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规定,“ 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故侵权赔偿的损失是以直接经济损失为限,以填补损失为原则。

任何人不能因诉讼获利。当事人自己确认的损失数额,能否认定为财产损害赔偿的数额?笔者认为不能,理由是这类侵权案件不是合同纠纷案件,合同纠纷案件是要最大限度尊重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但侵权纠纷案件不能,是以保护直接损失为限。

换个角度,倘若该案中霍某以合同纠纷为由,诉请卢某按照《还款承诺书》约定的数额还款,尚且不一定能得到支持,何况侵权纠纷?在民间借贷案件中,仅有借条、借据等债权凭证诉请还款的,法院还要通过银行流水等客观证据佐证,没有银行流水等证实的,不能轻易认定借贷数额。

举重以明轻,在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仅有当事人确认的损失数额不能作为认定依据,应当根据银行流水等证据证明其直接经济损失。如果原告不能提供具体计算方式和银行流水等证据,则应按照法院查明的有证据证实的数额认定。卢某的侵权行为是持续性的,《还款承诺书》是侵权行为发生以后才出具的,怎么能以事后行为认定在先损失呢?

在事实真伪不明的情况下,应当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处理。该案中,法院依据《还款承诺书》认定损失数额的做法,值得商榷。

(三)罚酒三杯,判银行承担10%补充责任过轻

卢某的侵权行为,对霍某的损失具有百分百的原因力,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这点并无争议。判决也查明,银行承担责任的性质,与卢某承担责任的性质完全不同。

其实判决没有说透。卢某与银行之间属于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卢某是因为其主动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主观状态为直接故意。银行是因为是管理漏洞和不作为承担责任,主观状态是间接故意。所以,银行是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因第三人侵权而按照过错程度承担补充赔偿责任,银行的责任是第二位的,银行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卢某追偿。银行与卢某之间实际是不真正连带责任。

判定银行责任大小的比较对象,不是银行、卢某、霍某三方,应该是霍某与银行两方之间比较。判决最终认定银行承担10%责任,即意味着由霍某承担90%责任,这不合理。判决理由为“霍某将理财产品全权交由卢某进行管理和操作,是卢某实施侵权行为并造成巨大损失的基础条件和重要原因。霍某是基于对卢某个人的信任而非基于对其银行工作人员身份的信任,且对于理财产品疏于管理和控制,长期未与卢颖敏进行对账,未及时发现资金被侵占的事实,亦导致了损失的进一步扩大。”

如果卢某不是银行工作人员,霍某会信任吗?如果卢某提供的不是银行加盖公章的理财合同,霍某会持续信任吗?霍某有基于亲属关系的信任,但对于这种大额银行业务,主要还是基于对银行的信任,基于对卢某银行员工身份的信任。诚然,霍某确实未尽到注意义务,存在一定过错,可以减轻银行责任,但要霍某承担90%责任,银行仅承担10%责任,则过于轻率了。笔者个人认为,银行与霍某之间的过错无法区分大小,应各承担50%为宜。

四、总结:

在最终结果上,银行方面承担60多万的责任,可能是比较公平的。这可能就是裁判技巧,一打一压,损失数额计算是倾向于原告霍某的,比例分担是倾向于银行方面的,两边都不太好挑理。

近年来,银行疏于管理职员被判承担责任的案例比比皆是。银行该怎么防范呢?好像也不太好防范。利益驱使,铤而走险者有之。案发之后,银行就被判承担一定比例责任,银行只能祈祷这类案件越少越好。

其实这些涉及银行的案例,完全可以整理出来让银行员工学习。看守所、监狱这些地方,也要多带员工去参观。只有经得起诉讼考验的制度,才是好制度;经得起判决检验的合同,才是规范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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