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和管理,保证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质量,维护人民身体健康,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饲料,是指经工业化加工、制作的供动物食用的单一饲料、配合饲料、浓缩饲料、精料补充料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
本办法所称饲料添加剂,是指在饲料加工、制作、使用过程中添加的少量或者微量物质,包括营养性饲料添加剂和一般饲料添加剂。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为准。第三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以及质量检验和监督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四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工作。
工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自治区鼓励研制、推广、使用具有地方特色的安全有效和不污染环境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第六条 设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符合《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条件。
设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向自治区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自治区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对生产单一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精料补充料的企业,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由自治区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合格证;对生产动物源性饲料的企业,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由自治区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合格证;对生产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企业,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由自治区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生产许可证。
对申请设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自治区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七条 生产单一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精料补充料的企业取得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合格证,生产动物源性饲料的企业取得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合格证,生产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后,方可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登记手续。第八条 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后,应当向自治区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发产品批准文号,提交下列材料和样品:
(一)产品批准文号申请表;
(二)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三)三个批次的产品样品;
(四)产品质量标准和检验方法;
(五)产品生产工艺;
(六)产品标签和使用说明书样稿;
(七)送检样品的自检报告;
(八)饲喂试验报告。
自治区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审查,核发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第九条 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合格证、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合格证、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的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满后继续生产的,应当自有效期满前6个月内持原证件申请换发。第十条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组织生产,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企业标准应当经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当地产品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自治区鼓励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在企业内部适用。第十一条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建立产品生产记录、检验记录和产品留样观察制度,生产、检验记录应当保存2年以上,产品留样时间应当与产品保质期相同。第十二条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出厂时应当在包装物的显著位置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产品标签。产品标签应当符合国家标签标准的要求。
加入药物饲料添加剂的饲料产品应当在产品标签上标明“加入药物饲料添加剂”字样,并标明其化学名称、含量、使用方法、注意事项和停药期;乳及乳制品之外的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应当在产品标签上标明“本产品禁止用于反刍动物”。
在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标签上,应当注明生产许可证号、产品批准文号。
饲料原料及饲料添加剂质量标准有哪些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质量标准、检测方法、质量检验报告:
质量标准:生产企业执行标准,一般为生产国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
质量标准应包括外观和感官、理化指标、卫生指标等内容。
产品的外观和感官:对产品的色泽、气味、外观性状等所做的规定
理化指标:等反应产品质量的主要营养指标和能反应产品的加工质量指标,要规定上限和下限
卫生标准:产品中对天然、次生、外源性污染有毒、有害物质及病原微生物的安全限量规定。产品的卫生标准包括重金属和有害菌的控制指标。重金属指标包括铅、砷、汞、镉、氟、亚盐(以NaNo2计,仅限鱼粉);有害菌包括沙门氏菌、细菌总数、霉菌、B1等
检测方法:要求提供主要营养指标和卫生指标的检验方法。检验方法为通用的标准时,申请人可提供标准编码。如产品营养指标为粗蛋白质、粗脂肪、水分、粗纤维和粗灰分,已有国家标准或AOAC、ISO标准的检验方法可以只提供执行标准的标准编码。否则提供检验过程中的具体操作步骤、溶液浓度、使用的仪器及计算方法等内容。
产品质量检验报告:
对于动物性蛋白饲料(如鱼粉、肉骨粉、乳清粉等),检验报告要求由生产国的检测机构出具,检测结果真实并具有法律效力。
对于其它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报告由生产厂家提供即可,有求报告中检测的样品与申请时提供的样品为同一批次,要求检验报告中检验项目与产品的质量指标相一致。
健康证明:
对于鱼粉,要求证明产品中不含有除鱼粉以外的其他动物蛋白和脂肪
对于肉骨粉,要求证明产品为何种动物的肉骨粉(如牛肉骨粉、猪肉骨粉,鸡肉骨粉),原料来自非疫区的健康动物。
对于乳清粉,要求证明鲜乳来源于健康动物,产品中不含有乳制品外的其他动物脂肪和动物蛋白。
油脂类的产品要求证明不含有二恶英
对于来源于疫区的怀疑有动物成分的产品要求提供健康证明
生产绿色猪肉对饲料添加剂有哪些要求?
您好!抄据我了解不同的饲料原料及不同的饲料添加剂有各自相应质量标准袭。有国标、化工标准、地方标准,无国标的也可用企百业标准。根据不同畜度种、不同阶段添加量也不一样。我们使用的是凡特施特的饲料问添加剂,效果非常好答,您可以参考下。
甜蜜素添加的标准是什么?
绿色猪肉是指按特定生产方式生产,不含对人体健康有害物质或因素,经有关主管部门严格检测合格,并经专门机构认定、许可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猪肉。因此,要求所使用的饲料添加剂必须符合饲料添加剂标准的有关规定;所用饲料添加剂必须来自有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并且具有企业、行业或国家标准,产品批准文号,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登记证及配套的质量手段。同时还应遵守以下准则:优先使用绿色食品生产资料的饲料类产品;至少90%的饲料来源与已认定的绿色食品产品及其副产品,其他饲料原料可以是达到绿色食品标准的产品;禁止使用任何药物性饲料添加剂,禁止使用工业合成的油脂,禁止使用激素类、安眠镇静类药品;营养性饲料添加剂的使用量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营养需要量及营养安全幅度。
根据GB2760-2007《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中规定,膨化食品、小油炸食品在生产中不得使用甜蜜素和糖精钠、苯甲酸和山梨酸。
根据我国《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0)的规定,“甜蜜素”可以作为甜味剂。
其使用范围为:
1、酱菜、调味酱汁、配置酒、糕点、饼干、面包、雪糕、冰淇淋、冰棍、饮料等,其最大使用量为0.65g/kg;
2、蜜饯,最大使用量为1.0g/kg;
3、陈皮、话梅、话李、杨梅干等,最大使用量8.0g/kg。
GB2760-2007《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中规定,膨化食品、小油炸食品在生产中不得使用甜蜜素和糖精钠、苯甲酸和山梨酸。
扩展资料
甜蜜素用法:
1、使用时与水1比500之比率配合,就有足够的甜度。
2、甜蜜素单独使用时,其甜度为10克等于蔗糖500克(50倍)。
3、甜蜜素与蔗糖一起配合使用时,其甜度可达80倍以上。
4、甜蜜素与蔗糖及0.3%重量之有机酸(柠檬酸等)一起使用时,其甜度可达100倍或100倍以上。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甜蜜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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