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保障饮用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乡饮用水水源的环境保护。
本条例所称饮用水水源,是指用于城乡供水的江河、湖泊、水库、水井等地表水水源和地下水水源,包括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和分散式饮用水水源。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饮用水水源环境质量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水资源综合规划,加大对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的投入,保障饮用水水源生态保护所需资金,建立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的协调机制。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跨行政区域的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国土资源、公安、卫生计生、交通运输、农业、林业、渔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做好本区域内的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工作。第六条 省和有关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饮用水水源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鼓励饮用水水源保护受益地区通过资金补偿、对口协作、产业转移、人才培训、共建园区等方式支持、帮助饮用水水源保护地区。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保护饮用水水源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饮用水水源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投诉。第二章 保护区的划定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水资源开发利用现状,遵循优先保障城乡居民饮用水的原则,对饮用水水源及相关工程建设等进行统筹规划。涉及跨行政区域供水的布局调整和建设,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统一规划、协调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遵循供需协调、综合平衡、保护生态的原则,按照国家要求实行饮用水水源地核准和安全评估制度,加强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防治饮用水水源地污染,保障水源水质安全。第九条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应当划定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以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围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准保护区。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应当按照国家《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由有关市、县人民政府提出划定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跨市、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协商提出划定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协商不成的,由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国土资源、卫生计生、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提出划定方案,征求同级有关部门的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乡镇及以下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划定方案,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经批准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由提出方案的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告。第十条 分散式饮用水水源,根据实际需要确定保护范围。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督促和指导分散式饮用水水源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制订水源保护公约,明确保护范围,落实保护措施。第十一条 市、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技术要求,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
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周边生活生产活动频繁的区域,应当设置隔离防护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擅自移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理界标、警示标志和隔离防护设施。第十二条 单一水源供水的市、县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建设备用饮用水水源,保障应急供水。第三章 水源保护第十三条 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水质,不得低于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Ⅱ类标准;二级保护区内的水质,不得低于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标准。
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水质,不得低于国家《地下水质量标准》Ⅲ类标准。
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表水、地下水的水质,不得低于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地下水质量标准》Ⅲ类标准。
自来水水质标准
饮用水水质标准是:菌落总数每毫升不得大于100,pH值不小于6.5且不大于8.5,水中不得看见可见物,不得有任何异味等。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是从保护人群身体健康和保证人类生活质量出发,对饮用水中与人群健康的各种因素(物理、化学和生物),以法律形式作的量值规定,以及为实现量值所作的有关行为规范的规定,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以一定形式发布的法定卫生标准。
国家饮用水标准是多少?
自来水水质标准: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执行。
生活饮用水中不得含有病原微生物。
生活饮用水中化学物质不得危害人体健康。
生活饮用水中放射性物质不得危害人体健康。
生活饮用水的感官性状良好。
生活饮用水应经消毒处理。
生活饮用水水质、集中式供水出厂水中消毒剂限值、出厂水和管网末梢水中消毒剂余量均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卫生要求。
农村小型集中式供水和分散式供水的水质因条件限制,指标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执行。
当发生影响水质的突发性公共事件时,经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可适当放宽。
扩展资料:
采用地表水为生活饮用水水源时应符合GB 3838要求。
采用地下水为生活饮用水水源时应符合GB/T 14848要求。
集中式供水单位的卫生要求应按照卫生部《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执行。
二次供水的设施和处理要求应按照GB 17051执行。
处理生活饮用水采用的絮凝、助凝、消毒、氧化、吸附、pH调节、防锈、阻垢等化学处理剂不应污染生活饮用水,应符合GB/T 17218要求。
生活饮用水的输配水设备、防护材料和水处理材料不应污染生活饮用水,应符合GB/T 17219要求。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饮用水水质标准一览表
中国饮用水的TDS值标准≤1000mg/L
国家标准GB5749-2006《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中对饮用自来水的溶解性总固体(TDS)有限量要求:溶解性总固体≤1000mg/L
TDS值越高,就表示水中含有的杂质越多,这其中的杂质通常指的是水中Ca2+、Mg2+、Na+、K+等离子的浓度,并无法直接表示水质的好坏。所以,TDS过高(超过600以上等)确实表明水质不好,但TDS越低,并不等于水质就越好
扩展资料:
当然TDS计也非万能,它也有其盲点与缺点:
(一)TDS仅能测出水中的可导电物质,但无法测出细菌、病毒等物质。
(二)单独依赖TDS水质测试来判断水质是否能生饮,并不是最正确的作法经高温无法灭绝的细菌或病毒,必须透过更精密的仪器才能测出来。
TDS数值
TDS值越高,就表示水中含有的杂质越多,这其中的杂质通常指的是水中Ca2+、Mg2+、Na+、K+等离子的浓度,并无法直接表示水质的好坏。所以,TDS过高(超过600以上等)确实表明水质不好,但TDS越低,并不等于水质就越好。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中国饮用水的TDS值标准≤1000mg/L。国家标准GB5749-2006《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中对饮用自来水的溶解性总固体(TDS)有限量要求:溶解性总固体≤1000mg/L。
TDS值越高,就表示水中含有的杂质越多,这其中的杂质通常指的是水中Ca2+、Mg2+、Na+、K+等离子的浓度,并无法直接表示水质的好坏。
TDS过高,超过600以上等,确实表明水质不好,但TDS越低,并不等于水质就越好。为了实现饮用水标准与国际接轨,新标准水质项目和指标值的选择,充分考虑了我国实际情况,并参考了世界卫生组织的《饮用水水质准则》,参考了欧盟、美国、俄罗斯和日本等国饮用水标准。
国家饮用水标准,是TDS值标准s1000mg/L,TDS值一般低于1000mg/L就代表水质可以,但是TDS值越低,并不代表水质越好,还要进一步评定。
扩展资料:
新标准具有以下三个特点:一是加强了对水质有机物、微生物和水质消毒等方面的要求。新标准中的饮用水水质指标由原标准的35项增至106项,增加了71项。其中,微生物指标由2项增至6项;饮用水消毒剂指标由1项增至4项;
毒理指标中无机化合物由10项增至21项;毒理指标中有机化合物由5项增至53项;感官性状和一般理化指标由15项增至20项;放射性指标仍为2项。
二是统一了城镇和农村饮用水卫生标准。三是实现饮用水标准与国际接轨。新标准水质项目和指标值的选择,充分考虑了我国实际情况,并参考了世界卫生组织的《饮用水水质准则》,参考了欧盟、美国、俄罗斯和日本等国饮用水标准。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饮用水水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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