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化工标准实施监督工作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实施的监督是指化工主管部门和企事业单位按规定推动强制性和推荐性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的贯彻执行。标准实施的监督是依据标准化的法律、法规对化工行业中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备案的企业标准和被采纳的推荐性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与处理,是保证化工标准贯彻执行的重要措施。第三条 化学工业部依照《标准化法》和《标准化实施条例》,分工管理化工标准的实施与监督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化工厅(局、公司)分工管理本地区化工标准的实施与监督工作。第四条 各专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或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化工厅(局、公司)的标准化技术组织,根据授权和委托负责本专业、本地区范围的标准实施与监督的具体技术业务工作。第五条 各企业、事业单位的标准化机构和专、兼职标准化人员,在单位负责人领导下,负责组织本单位标准实施并对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六条 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化工厅(局,公司),在组织标准实施与监督工作中要加强与同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及质量监督部门工作的相互衔接、配合。第七条 化工标准实施的监督检查,分为综合性监督和专项监督检查。综合性监督检查,是指对部门或单位全面实施标准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督检查专项监督检查,是指对部门或单位某一方面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第八条 化工标准实施监督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标准化管理。按标准组织生产、按标准进行检测和企业标准备案。第九条 化工标准实施的监督,主要通过以下方式进行:
(一)有计划地对化工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根据国家技术监督局下达的化工标准实施监督检查计划,对化工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根据化工部下达的标准实施监督计划,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化工厅(局,公司)和专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或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对本地区、本专业化工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根据检举,揭发和需要,适时对化工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根据国家技术监督局下达的化工标准实施监督检查计划,对化工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根据化工部下达的标准实施监督计划,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化工厅(局、公司)和专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或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对本地区、本专业化工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结合以下三个方面工作对化工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准淮验收:
2.研制新产品、改进产品、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按规定进行的标准化审查;
3.企业质量升级、企业质检机构认证、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发放生产许可证等工作中,按规定进行的标准化审查。第十条 化工部统一安排全国化工标准实施监督检查,负责组织实施;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化工厅(局、公司)统一安排本地区化工标准实施监督检查。第十一条 标准实施的监督应避免重复检查。上级主管部门已进行监督检查的单位及内容,下级主管部门在一年半之内不得重复进行检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化工厅(局、公司)的实施监督检查结果应在一个月内报化工部备案,受委托的各专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或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标准实施监督检查结果,应在一个月内上报化工部。第十二条 对化工标准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应选派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熟悉标准化和相关法律、法规的人员担任,根据化工标准实施监督检查任务的需要,对从事化工标准实施监督检查工作的人员由化工部进行培训和考核,考核合格后聘为化工标准实施监督员,参加化工标准实施监督检查工作。
化工部化工标准实施监督员的考核和聘任办法另行规定。第十三条 全国化工标准实施监督检查的结果,由化工部统一公布;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化工厅(局、公司)安排的标准实施监督检查结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化工厅(局、公司)公布。对实施标准情况好的单位予以表扬和奖励,对实施情况不好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和限期整改。属标准规定方面的问题,及时向标准化的审批部门反映。
在标准实施监督检查中,发现违反《标准化法》和《标准化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五章的规定给予处罚。
标准实施监督检查、检验和管理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按规定给予惩处。
化工行业建筑安装企业标准化水平考核暂行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标准化法》和国家技术监督局《企业标准化水平考核暂行规定》、《企业标准化水平考核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化工行业设计单位的特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化工行业设计单位标准化水平的考核。化工行业设计单位均可自愿申请标准化水平考核。第三条 标准化水平考核是对各单位建立以技术标准为主体、包括相关的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在内的标准体系的综合评价和督促检查,是对设计水平、技术水平、管理水平的重要认证。对提高设计质量、人员素质、标准化水平和推动技术进步、改善经营管理具有重要作用。第四条 化学工业部直属设计单位(部门)的标准化水平考核工作由化学工业部基建司统一归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属单位及化工企业内部的设计单位(部门)的标准化水平考核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第五条 申请标准化水平考核的设计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地位;
(二)具有同本单位设计规模相适应的统一管理标准化工作的机构,配备相应的标准化管理人员;
(三)具有与工程设计水平相适应的技术标准,设计采用标准的覆盖率100%;
(四)具有主要工程设计质量水平、采用标准水平和工程设计生产装置产品标准水平的证明材料。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请考核。
(一)申请前两年内发生过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及因未执行技术标准而发生设计质量事故和安全事故。
(二)有违反标准化法律、法规、规章行为,处在整改期或尚未结案的单位。第七条 标准化水平考核内容包括:
(一)工程设计成品标准水平和质量水平;
(二)以技术标准为主体,包括保证技术标准贯彻实施和监督执行的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在内的标准体系;
(三)标准的实施能力和效果;
(四)标准化管理水平。第八条 设计单位标准化水平分为下列四级:
(一)各项考核项目的综合评分达到95分(含95分,下同)以上,为一级;
(二)各项考核项目的综合评分达到90分以上,为二级;
(三)各项考核项目的综合评分达到80分以上,为三级;
(四)各项考核项目的综合评分达到70分以上,为四级;
评分标准详见本细则的《化工行业设计单位标准化水平考核评分标准》(见附件1)。第九条 设计单位标准化水平考核由本单位按其申请考核的级别,先进行自检,自检合格后,填写申报表(详见附件2)连同有关材料(详见附件3)向负责组织考核的部门提出申请。
(一)对申请一级或二级标准化水平考核的单位,由化学工业部基建司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预审后,将推荐文件及申报表于十一月底前送国家技术监督局,待列入国家考核计划后,再进行考核工作。
(二)对申请三级或四级标准化水平考核的单位,化学工业部直属设计单位(部门)按隶属关系分别经各自主管单位向部基建司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所属设计单位及企业内部的设计单位(部门)应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第十条 化工部门负责组织考核的单位收到标准化水平考核申报并同意对其进行考核后,应组织评审组进行考核评审,评审组一般由5——7人组成,其中熟悉化工行业设计标准化管理的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的专家不得少于3人。必要时可邀请临时评审员,每个评审组临时评审员不宜超过评审组正式评审员的1/3。第十一条 各级考核工作分工如下:
一级:由国家技术监督局负责组织考核。
二级:部直属设计单位(部门)受国家技术监督局委托,可由化学工业部基建司组织考核,并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设计主管部门及化工厅(局)参加;省、自治区、直辖市属设计单位(包括企业内部的设计单位和部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考核,并请地方设计主管部门、化工厅(局)、化学工业部基建司参加。
三、四级:部直属设计单位(部门)的上级单位可受化学工业部基建司的委托组织考核,并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地方设计主管部门及化工厅(局)参加;省、自治区、直辖市属设计单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考核,并请地方设计主管部门、化工厅(局)及化学工业部基建司委托的单位参加。
第一条 根据国家《标准化法》和国家技术监督局《企业标准化水平考核暂行规定》、《企业标准化水平考核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化工行业建筑安装企业特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化工行业建筑安装企业标准化水平的考核。凡申请企业标准化水平考核的企业必须严格执行标准,加强标准化工作管理。第三条 申请“企业标准化水平考核”的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地位的企业。集团公司(大企业下属若干个企业)的考核必须有70%以上的主要下属企业已考核确认,方可按已考核确认中最低级申请考核;
(二)具有同企业建筑安装相适应的统一管理本企业标准化、并能胜任工作的标准化工作人员,其人员比例应占企业专业职称人员的1%-3%。
申请一、二级考核的企业,应具有统一管理全企业标准化工作的专职机构;申请三、四级考核的大中型企业,一般应有统一管理全企业标准化工作的职能机构,小型企业应有统一管理全企业标准化工作的专职人员。
(三)承建的工程项目必须具有合法的标准,工程建设标准的覆盖率应为100%,单位工程的质量达标率应为100%;
(四)具有主要工程的标准水平和工程质量水平应达到相应等级水平的证明材料。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请考核。
(一)近两年内连续非政策性亏损的企业;
(二)近两年内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工程质量事故的企业;
(三)有违反标准级法律、法规、规章行为,处在整改期或尚未结案的企业。第五条 标准化水平考核内容包括:
(一)工程项目的标准水平和工程质量水平;
(二)以技术标准为主体,包括保证技术标准贯彻实施和监督执行的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在内的企业标准体系;
(三)标准的实施与标准化效益;
(四)企业标准级管理水平。第六条 标准化水平考核的实施采用百分制,分为下列四个等级:
一、一级标准化水平:承建的工程项目主要单位工程的标准水平和工程质量水平应达到近五年内国际先进水平,其单位工程质量的优良品率应符合国家现行规定中全部优良的规定。物资消耗和经济效益指标应达到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各项考核项目的综合评分必须达到95分以上(含95分);
二、二级标准化水平:承建的工程项目主要单位工程的标准水平和工程质量水平应达到近十年内国际水平,其中建筑工程的单位工程优良品率必须高于国家现行规定;安装工程的单位工程优良品率必须达到90%以上(不含90%),各项考核项目的综合评分必须达到90分以上(含90分);
三、三级标准化水平:承建的工程项目主要单位工程的标准水平和工程质量水平应达到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其中建筑工程的单位工程优良品率应高于国家现行规定;安装工程的单位工程优良品率必须达到90%以上(含90%);各项考核项目的综合评分必须达到80分以上(含80分);
四、四级标准化水平:承建的工程项目主要单位工程的标准水平和工程质量水平应达到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同行业平均先进水平,其中建筑工程优良品率必须符合本地区的现行规定;安装工程的单位工程优良品率必须达到80%以上(含80%),各项考核项目的综合评分必须达到70分以上(含70分)。第七条 标准化水平考核工作按各自分工进行,化学工业部直属企业的考核工作由化学工业部基建司归口管理,请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及化工厅(局)参加。省、自治区、直辖市属企业的考核工作,按隶属关系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并请化学工业部基建司及化工厅(局)参加。
(一)一级标准化水平的考核由国家技术监督局组织考核。
(二)二级标准化水平的考核,在国家技术监督局指导下,部直属企业,由化学工业部基建司组织考核。省、自治区、直辖市属企业按隶属关系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考核。
(三)三、四级标准化水平的考核,部直属企业的上级单位可受化学工业部基建司委托,负责具体组织。省、自治区、直辖市属企业按隶属关系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或委托企业上级单位组织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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