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贯彻绿色发展理念,推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节约资源,改善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绿色建筑规划、设计、建设、改造、运营、拆除等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绿色建筑,是指在全寿命期内,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安全、健康、适用、宜居和高效的使用空间,最大限度地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高质量建筑。第三条 绿色建筑发展应当坚持统筹规划、政府推动、市场引导、全面推进、突出重点的原则。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绿色建筑发展,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作为政府目标责任考核制度的内容。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绿色建筑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城乡规划、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绿色建筑相关工作。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促进绿色建筑发展的资金投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投资、运营绿色建筑。
鼓励和支持绿色建筑技术的研究、开发、示范推广和培训,培育市场导向下的绿色建筑技术创新体系,促进绿色建筑技术进步与创新。
对在绿色建筑发展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绿色建筑相关法律法规宣传,普及绿色建筑科学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绿色发展意识。第二章 规划、设计与建设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省绿色建筑专项规划的编制导则。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等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绿色建筑专项规划,并与城市、镇总体规划相衔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绿色建筑专项规划应当确定新建民用建筑的绿色建筑等级及布局要求,包括发展目标、重点发展区域、装配式建筑、超低能耗建筑要求和既有民用建筑绿色改造等内容,明确装配式建筑、超低能耗建筑和绿色建材应用的比例。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家标准,结合本省自然环境条件和经济发展水平,制定绿色建筑相关地方标准,积极培育发展团体标准,引导企业制定更高要求的企业标准。
推进与北京市、天津市绿色建筑地方标准协同工作,加强信息交流共享,促进京津冀绿色建筑产业协同发展。第十条 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建设。下列建筑应当高于最低等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建设:
(一)政府投资或者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筑;
(二)建筑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大型公共建筑;
(三)建筑面积大于十万平方米的住宅小区。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提高绿色建筑发展要求,促进绿色建筑规模化发展,推动城市新区、功能园区创建绿色生态城区、街区、住宅小区。第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编制本省的农村住房建筑设计规范,引导农村的公共建筑、住宅小区应用装配式建筑技术、墙体保温技术、高性能门窗技术和太阳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应用技术,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建设和改造。
鼓励农村个人自建住宅等新建建筑参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建设。第十二条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绿色建筑专项规划相关内容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在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中明确绿色建筑等级要求和控制指标,并纳入建设工程规划审查和规划条件核实。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土地出让或者划拨时,应当将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确定的绿色建筑等级要求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在新建民用建筑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中,应当明确绿色建筑等级要求和选用的技术;在开展咨询、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购置以及相关招标活动时,应当向相关单位明示建设工程的绿色建筑等级要求并组织实施。
河北省发布住宅全装修技术标准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降低民用建筑使用过程中的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民用建筑节能、既有民用建筑的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在民用建筑中的利用、民用建筑的用能系统运行管理以及民用建筑节能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不包括农村个人自建自用住宅和临时性民用建筑,但鼓励采用民用建筑节能措施。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民用建筑节能,是指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在保证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其使用过程中能源消耗的活动。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其所属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机构,具体实施民用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民用建筑节能的有关工作。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民用建筑节能工作的领导,培育民用建筑节能服务市场,健全民用建筑节能服务体系,加强民用建筑节能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节能意识。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建设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和扶持民用建筑节能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的推广应用;对在民用建筑节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民用建筑节能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民用建筑节能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八条 民用建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以及民用建筑初步设计文件应当设建筑节能专篇。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要求的,有关部门不予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第九条 编制城市详细规划、镇详细规划,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的要求,确定建筑的布局、形状和朝向,并预留利用可再生能源的空间。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对民用建筑进行规划审查,应当就设计方案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标准征求同级建设主管部门的意见,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10日内提出意见。征求意见的时间不计算在规划许可期限内。
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标准的,不得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十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根据本省实际情况,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地方民用建筑节能标准,并依法备案和发布。
省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国家尚未制定民用建筑节能标准的民用建筑节能新技术,可以制定地方标准。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民用建筑节能纳入工程质量监督范围,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建筑节能标准、设计文件及技术规范,对民用建筑工程实施质量监督。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并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第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家规定,制定、公布并及时更新本省推广、限制和禁止使用的民用建筑技术、工艺、材料、设备目录。目录中不得有地区歧视和变相推荐的内容。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不得在民用建筑的设计和施工中使用列入国家和本省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设备。第十三条 使用列入民用建筑节能推广使用目录中的技术、工艺、材料、设备的,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和其他扶持政策。
省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民用建筑节能的重大科研项目、示范项目和重点工程。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民用建筑节能资金,用于支持下列工作:
(一)民用建筑节能技术、产品的研究开发和标准制定;
(二)民用建筑节能示范工程、节能项目、绿色建筑的推广;
(三)既有民用建筑围护结构和供热系统的节能改造;
(四)可再生能源在民用建筑中的应用;
(五)民用建筑节能的宣传、培训和奖励。第十五条 地方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单体建筑面积二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建筑能源利用效率测评。
居住建筑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建筑能源利用效率测评。
绿色建筑新要求和规定
凤凰网房产从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获悉,为加强对住宅项目全装修的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引导全装修行业绿色健康发展,结合河北省装修行业发展实际情况,制定了《住宅全装修技术标准(修订)》 (以下简称《标准》),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推行住宅全装修将有效避免二次装修带来的资源浪费、安全隐患、噪声扰民、环境污染等问题。为加快河北省节约型城乡建设的发展步伐,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保证工程质量,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标准。
《标准》适用于河北省新建、改建、扩建星级绿色建筑、等级装配式建筑、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及近零能耗建筑的住宅全装修项目设计、施工和验收。
《标准》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设计、材料部品及设备、施工、验收等7个部分。
绿色建筑地方标准与行业发展分析?
《山西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已由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于 2022 年 9 月 28 日通过,自 2022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
绿色建筑的运行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运行管理制度完备;
(二)屋顶、外墙、外门窗等建筑围护结构完好;
(三)供暖、通风、空调、照明、水、电、燃气等设备系统运行正常;
(四)节电、节水指标符合国家和本省的规定;
(五)室内的温度、湿度、噪声、空气品质等环境指标达标;
(六)废气、污水、固体废弃物以及其他有害物质排放和处置符合有关标准要求。
建设、购买、运行绿色建筑,实行下列扶持政策:
(一)执行一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标准新增的外墙保温层面积,不计入建筑容 积率和不动产登记的建筑面积;
(二)装配式建筑外墙预制部分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比例不计入容积率;
(三)新建民用建筑实施屋顶绿化的,按照有关规定折算为附属绿地面积;
(四)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一星级以上绿色建筑的,贷款额度可以上浮, 具体办法由省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制定;
(五)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超低能耗建筑、近零能耗建筑、 零能耗建筑、低碳建筑、零碳建筑等项目在各类建筑工程奖项的评审中优先。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其他扶持政策。
适逢绿色建筑新标准发布在即,标准的地方化(特指针对已存在国家标准而制订地方标准这一过程)再次成为除绿色建筑新标准发布实施之外的热点问题。一些人为地方标准尚未使用马上又要面临修订感到惋惜;一些人为何时启动绿色建筑地方标准的修订踌躇满志,还有一些人则为绿色建筑新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关系犯难。近年来,地方标准越来越成为我国标准使用、市场管理的一种特色,深刻而细致的影响着标准所涵盖行业的发展。一、地方标准的前世今生谈地方标准,不得不回顾其产生的历史背景和发展过程。在1979年7月31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管理条例》中,我国的标准定义为三级:国家标准、部标准(包括行业标准)、企业标准。彼时,关于是否设立地方标准进行过讨论,认为在紧缺经济条件下,为解决产能问题,标准不宜过多分级,而应强调和发挥标准的统一作用,故在最终发布的文件中,没有明确地方标准这个分级。但在该条例的宣讲提纲中,提到地产地销的某些工业和农业产品,可由当地统一制定标准,作为该区域内的企业标准。这一安排,在1982年6月《部分省、区农业标准化工作座谈会纪要》中,演变成了“根据农业生产地域性强这个特点,建议在现行三级标准中,增设地方标准一级”的诉求,并在1985年3月13日国家标准局发布的《关于改革农业标准化工作的几项暂行规定》中成为事实,地方标准正式成为国家、行业、地方、企业四级标准管理体制中的一员。1988年以法律文件的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予以正式确立。从上述地方标准诞生到确立的过程,我们可以清晰的看到建立地方标准的初衷,即解决区域性的工业和农业产品问题。在以上年份对应的历史中,1978年正是我国改革开放伟大实践的发展元年,虽然建立了独立的、门类齐全的工业体系,但技术落后,人民生活贫苦,作为传统的农业生产,依旧原始且效率低下。因此,农业成为改革的先发领域。相应的,如何引导农业生产提高效率和质量成为管理的重点,而建立农业领域的地方标准,有助于因地制宜,迅速淘汰落后、质量低劣的农产品,推广先进的农业生产方式。至1986年,改革之风吹到了企业界,全民所有制企业改革启动,极大的促进了工业、轻工业的发展。1988年,邓小平同志在会见捷克斯洛伐克总统胡萨克时,提出“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侧面反映了在改革先行地区,对科学技术的实践和追求,这一共识无疑会在地方标准法制化过程中有所体现。为了避免地方标准泛滥和形成地方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在第二章第六条规定“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的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地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公布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之后,该项地方标准即行废止。”1990 年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实施的《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第二条, 又对地方标准的范围进一步细化规定为: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药品、兽药、食品卫生、环境保护、节约能源、种子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然而从现实来看,一些地方标准的制订实施过程明显与《标准法》第二章第六条的规定内容相悖,恰恰是在国家标准出台后,才进行地方标准的制定。而《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对地方标准的范围明显约束的并不清晰,在节能环保的国策下,很多内容都可以往这个方面靠。于是,自然而然的形成了国家、地方、行业、企业四级标准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局面,甚至出现地方标准、企业标准高于(法律地位)、严于(技术难度)国家标准的认识,但事实真的如此吗?二、建筑节能领域的地方标准就建筑行业的建筑节能领域来说,在1986年建设部发布我国第一本《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JGJ26-86,1995年进行过修订)之前,国内没有一个地方制定建筑节能标准,直到2001年10月,建设部发布《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134-2001)时,这一局面仍然没有被打破。随着后续系列节能标准的出台,如2003年发布的《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75-2003)、2005年发布的《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在2006年前后,大量的建筑节能地方标准的制订和实施方才正式拉开帷幕,各地陆续发布了基于部标(上文中的系列JGJ标准)的本地标准。以北京和上海两个经济最发达的城市为例,北京市可以算是较早开展部标地方化的省市,早在《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JGJ26-95)发布时,北京市建设主管部门就在其基础上制定了北京市地方标准,2006年发布《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DBJ 01-602-2006),并于2012年进行修订。在目前可查的资料方面,上海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发布于2008年(标准号DG/TJ08-205-2008),并于2011年进行修订。其他省市的建筑节能地方标准大部分也在这一时期完成。那么,标准地方化完成的质量如何呢?技术的高低向来是个见仁见智的问题,尤其是和“因地制宜”的地方情况一结合,基本上是扯不清的话题,因此,我们从地方标准和部标的内容差异入手,分析地方标准在部标的基础上改动了哪些。在建筑节能系列部标的编制时,确定了两种节能设计方法,一种是规定性指标判定法,即给出各项建筑围护结构的节能设计参数(限值),如果设计建筑的所有围护结构热工参数均小于限值,即判定该建筑达标;如有任何一项围护结构的热工参数不达标,则需要采取方法二:性能判定法,即采用软件计算设计建筑的全年逐时供暖空调能耗,如达到标准制定的能耗限值,则仍可判定该建筑节能达标。这两种方法,并不分地域和建筑类型,建筑设计人员可以根据建筑特点,择优选择采取何种方式。大部分地方节能标准在编制时,沿用了上述两种节能设计、判定方法,但在形式、设计参数和限值上做了修改。以上海市地方节能标准(2005版)为例,部标《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134-2001)对建筑物体形系数的规定为条式建筑不超过0.35,点式建筑不超过0.4.在上海市地方节能标准中这一要求内容修改如下:绿色建筑地方标准与行业发展分析注:≤3层,同时高度应小于等于10m。性能判定方法也由能耗限值判定法修改为了参照对比法,即同时计算参照建筑(定义为建筑形状、大小、朝向与设计建筑完全相同,但围护结构热工指标取规定性限值)和设计建筑的全年逐时能耗,如果设计建筑能耗小于参照建筑能耗,则判定达标。就上述改动来看,很难讲相对部标,地方节能标准的要求是提高了还是放松了。原因有两点:(1)地方节能标准相对部标既有内容的改动,并非全面提高,而是有高有低,根据正态分布的规律,必然会导致结果有高有低,从概率上讲,可能75%以上的地方节能标准计算结果高于部标,但在现实中,也许恰恰剩余的25%低于部标的结果占到了大多数。(2)扩大节能设计范围,论证依据不足。部标制定时,将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关注点放在建筑围护结构上,一方面是因为建筑设备另有标准约定,另一方面,建筑围护结构设计是建筑使用者难以改变,便于统一约定执行的内容,而诸如照明和家用电器,与建筑使用者的选择和生活方式密切相关,可以引导,但不便约束。地方节能标准“善意”的突破,并不见得提高了节能要求,相反,可能正因为这些难以量化部分的加入,在计算建筑整体能耗时,摊薄了对建筑节能的要求。地方节能标准和部标的差异,直接导致部标名存实亡,只有在地方节能标准不方便操作时,才搬出部标执行。客观上,地方节能标准的纷起,打破了部标“统一衡量基准”的目的,形成地方节能判定区域垄断的局面,依附或衍伸于节能标准的节能建材、建筑部品,更是可以名正言顺的加以管理。比如,在住建部做的科技成果鉴定,部分地方建设主管部门不认可,仍需要重新评审。如此种种,无疑增大了推进行业发展的成本,增加了行业内参与各方的负担。三、绿色建筑领域的地方标准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一脉相承,建筑节能领域的标准演变过程,在绿色建筑领域,历史同样在重复发生。在2006年,住建部发布《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 50378-2006)之前,国内没有一本地方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公开资料可查到的地方绿色建筑标准编制始于2007,是年,浙江省率先发布地方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但其后一直没有使用推广。至2009年,江苏、深圳、广西、重庆陆续发布了地方绿色建筑评价标准,掀开了地方制定绿建地标的序幕。比较这四本地方标准与国标的差异,可以发现:(1)江苏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在体例、评价方式和内容上,与国标基本相同,改动或增补内容集中在太阳能热水系统、住宅精装修比例、空调末端可调、建筑智能化上升为控制项内容,垂直绿化、太阳能建筑一体化、预拌砂浆、可调节外遮阳作为优选项内容;(2)深圳市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在评价方式和内容上,与国标改动较大,体例上,仍然沿用国标内容的六个分类,但评价方式改为打分法,并将得分划分为四个等级,分别是铜(23-28)、银(29-38)、金(39-50)、铂金(51-70),取消了一般项和优选项,统一归为打分项,另设创新项加分(不得超过5分);内容上,增加了架空层建筑设计、所有户型均要有阳台、节能电梯、施工废弃物回收利用率等打分项要求,增加了非传统水源利用率不低于50%、工厂化预制率不低于50%以及更低空调能耗的创新项要求。(3)广西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在体例、评价方式上与国标一致,但在评价内容要求上,增加了大量的地方条文,以居住建筑为例,控制项部分增加2项,一般项部分增加16项,优选项部分增加2项。增加的内容分别有:屋顶绿化、垂直绿化、底层架空、建筑朝向、自然采光、隔热措施、专用管道收集优质杂排水、砂浆采用预拌砂浆或干混砂浆、外墙自保温、工厂化预制构件、新型墙体材料、开敞空间、分体空调能效比、绿色行为、建筑设备定期维护、人工水系水质监控、再生水水质安全。这些内容,除少数几项外,部分已经包含在国标或国标引用的相关标准中,差别仅在于笼统或具体。(4)重庆市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在评价方式国标大体一致,但在体例上,一般项设置了最低合格项数的要求,对应的星级改称为银级、金级、铂金级(实质上仍然是一星级、二星级和三星级三个等级);在内容上,大量增加本地条文,控制项增加2项,一般项增加22项,优选项增加4项,增加的内容主要体现在规划建设程序合法、山地地形特色、建筑密度、进一步提高绿地率和人均公共绿地面积、种植屋面、日照从控制项调整到一般项、进一步细化土建与装修一体化要求。以上四本地方标准,基本上代表了此后其他地区地方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修订的方向和特点。客观的说,上述地方标准在制定时,确实体现了一些地方特色,如江苏在强制推广太阳能建筑一体化的应用,因此在地方绿标中强调太阳能;深圳和广西气候闷热,建筑设计强调底层架空;重庆多山地,强调山地地形特色、日照放宽等。但如果仔细思量,就会发现,无论上述地标强调的是什么,所强调的内容都已经是日常强制执行或自然执行的,比如江苏的太阳能建筑一体化,即使不做绿色建筑,12层以下的建筑也需要设计此部分内容,再比如重庆地区的项目,即使不做绿色建筑,日照相对国标的要求,也会放宽,至于山地地形,更是日常项目必须应对的设计背景。也许有人会质疑,国标中的条文不也有规定了本来就在执行的内容吗?确实如此,但国标条文内容在编制时,充分考虑了避免同一或相似内容的重复率,比如底层架空设计,就已经包含在了“住区风环境有利于冬季室外行走舒适及过渡季、夏季的自然通风。”又如太阳能建筑一体化,也包含在了“根据当地气候和自然资源条件,充分利用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可再生能源的使用量占建筑总能耗的比例大于5%。”因此可见,部分新增的地方绿标条文,充分体现地方特色的同时,也扩大了地标打分或计量的基数。暂不讨论以上地标的编制方法正确与否,一个客观的事实是,地方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与国家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的内容差异直接导致项目评价结果的不同。部分项目申报同一星级时,采用国标不能通过,采用地标可以通过,或相反,采用地标不能通过,采用国标可以通过。如果再考虑到地方仅获得使用地标评价一、二星级项目的授权,而三星级必须使用国标的安排,则评价结果的误差更巨。那么,地方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和国家绿色建筑评价标准除在技术内容上的差异给行业相关参与者带来一丝不便外,在(区域)行业发展的整体推动上,会有什么表现呢?图1是2008年开展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以来,各省、市、地区获得绿色建筑项目的数量,因统计工作量大,统计时没有区分是否使用了地方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绿色建筑地方标准与行业发展分析图1 2008年-2013年各省市地区获得绿色建筑标识项目的数量图2是按照地方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发布实施的年份分类的各地2008年-2013年绿色建筑标识项目数量。在图2中,浙江省在2007年发布了浙江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为国内各省、市、地区最早。安徽、新疆等6个省、地区至今尚未发布地方标准。暂不考虑图中在数量上遥遥领先的江苏省,按照年份对比其余省、市、地区的绿色建筑数量,我们可以轻易发现,地方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发布的先后顺序对当地绿色建筑项目数量的增长并无明显的促进。绿色建筑地方标准与行业发展分析图2 2008年-2013年各省市地区获得绿色建筑标识项目的数量(按地方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发布年份分类)事实上,浙江、江苏等地在发布地方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之后不久即废止了地标的使用。尤其是江苏地区,在意识到绿色建筑不仅是建筑业发展的方向,也是相关产业升级换代的重要推手后,迅速将绿色建筑工作的重点转移到如何引导、推动省内各市、区、县的绿色建筑发展上,并形成了以苏州为标杆,各市、区、县全面开花的发展局面,连续多年保持单省绿色建筑标识项目数量全国第一。对比图2中绿色建筑项目数量比较领先的省市,如河北、广东、山东、上海、天津(主要是中新生态城),在具体的绿色建筑标识评价管理工作中,基本都接纳并执行国家绿色建筑标准,在为绿色建筑实施单位营造统一、一致的申报、评价原则的基础上,着力打造绿色建筑实施的配套条件,如政策引导和激励。四、建筑行业的标准发展不可否认,地方标准在我国经济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带动了区域经济的快速发展。但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随着我国加入WTO及市场化程度越来越高,经济的发展越来越不可能在一个封闭的区域内完成,更多的时候,政府或企业需要配置、引导、协调市场资源,以尽量小的成本,取得尽量大的收益。地方标准客观形成的区域垄断明显与这一初衷背道而驰,再则,市场经济的发展日新月异,地方标准往往在国家标准出台多年后方才成形推广,基本上在发布时,就已经落后于行业整体的发展了。虽然,我国现行的标准体系确定了国家、地方、行业、企业四个层级,但并不意味着每个行业都需要按四个层级与国家标准一一对应的建立地方标准。现代建筑设计和施工技术的发展,以及建筑材料广泛的市场流通范围,早就打破了区域建筑浓烈的生土特色,现代化的新建筑,无论南北、东西,看起来差别并不大。而作为建筑行业发展趋势的绿色建筑,无论在哪一个热工分区(气候分区),所提倡的节约资源(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都是一样的。相同的衡量基准,有利于企业规模化的运作(如万达),更有利于降低政府及行业管理机构的资源配置成本。市场化改革在各个领域全面深化,对于已经拥有一定发展基础的绿色建筑行业,以及参与这个行业的每一个人来说,无疑都是幸运的,进一步解放思想、求真务实、提高效率、严控质量,推动行业良性发展,相信是我们每一个绿建人共同的期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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