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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2015修正)
   https://www.fubuwang.com 2023-12-14 07:21:35 来源:网络
核心提示: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农业机械化的发展,加强农业机械管理,维护农业机械使用者、生产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农业机械,是指用于农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农业机械化的发展,加强农业机械管理,维护农业机械使用者、生产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农业机械,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及其产品初加工等相关农事活动的机械、设备。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机械科研、生产、经营、推广、使用、教育培训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促进农业机械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农业机械化的资金投入和政策扶持,加强农业机械安全生产管理,完善农业机械化服务体系,促进农业机械化的发展。

对促进农业机械化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业机械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相互配合,依法做好农业机械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二章 科技推广和质量保障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需求,采取具体措施,鼓励和支持研究开发和引进先进适用、节能环保的农业机械及技术,对获得自主知识产权并有重要推广价值的农业机械科技成果实行专项资金扶持。

鼓励高等学校、科研单位开办农业机械教育专业和拓展研究领域,通过普通教育、职业教育等多种形式培养农业机械专业人才;支持以科研开发、科研成果转让和科研成果投资入股以及合资合作等多种方式促进农业机械科研成果的转化。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应当科学编制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规划和重点推广技术的年度计划,并按照规定程序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农业机械新技术、新机具的推广和农业机械化综合示范区的建设。农业机械技术推广机构应当为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无偿提供公益性农业机械技术的推广与培训等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血吸虫疫区实际和以机代牛的需要,扶持、帮助血吸虫疫区提高农业机械化水平。第八条 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会同同级财政、发展改革部门,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公布省支持推广的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并定期调整。列入目录的产品,经农业机械生产者自愿提出申请,并通过省农业机械鉴定机构进行的先进性、适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鉴定,由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和标志。

禁止伪造、变造、转让和超期使用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和标志。第九条 农业机械产品、维修、作业等质量标准应当执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没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依法制定地方标准。

对涉及人身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环境保护的农业机械产品,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强制执行的技术规范执行。第十条 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农业机械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督促农业机械生产者、销售者依法对其生产、销售的农业机械产品质量及相关售后服务负责。

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农业机械使用情况和农业生产的实际需要,定期组织对在用的农业机械产品的适用性、安全性、可靠性和售后服务状况进行调查,并公布调查结果。

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应当设立举报、投诉电话和监督信箱,受理有关农业机械产品质量、维修质量和作业质量举报或者投诉。第十一条 农业机械鉴定机构受农业机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的委托,对其定型生产或者销售的农业机械产品进行适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检测,作出技术评价,并公布检测结果。第三章 社会化服务和扶持措施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扶持农业生产经营者共同使用、合作经营农业机械,培育和发展农业机械大户、农业机械专业服务组织,开拓和规范农业机械销售、维修和作业等服务市场,推进农业机械服务社会化,促进农业机械化和农业集约经营的有效结合。

鼓励农业机械生产者、经营者、维修者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成立行业协会,实行行业自律,为会员提供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机械加工行业的有哪些具体标准?

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行业标准(JB/T 5438-2008·代替 JB/T 5438-1991):塑料机械 术语》内容简介:本标准代替JB/T5438-1991《塑料机械术语》。本标准与JB/T5438-1991相比,主要变化如下:——增加了若干新的术语,如快速打开装置、塑料双转子连续混炼挤出机等;——更改了若干术语的名称,使之更准确地表达概念;——对若干术语的定义作了重新定义或修改,力求更准确、更简明;——删去了若干机械专业的通用术语,如辊筒轴承等。本标准由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提出。本标准由全国橡胶塑料机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塑料机械分会(SAC/TC71/SC2)归口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标准(含标准样品),是指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

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国家鼓励采用推荐性标准。

湖北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05修正)

机械行业的技术标准太多了,紧固件有紧固件的标准,轴承有轴承的标准,阀门有阀门的标准,机械加工行业生产标准;

(1)产品装配图,零件图。

(2)产品验收质量标准。

(3)产品的年生产纲领。

(5)制造厂的生产条件,包括机床设备和工艺设备的规格、性能和现有的状态、工人的技术水平、工厂自制工艺装备的能力以及工厂供电、供气的能力等有关资料。

(6)工艺规程设计、工艺装备设计所需要的设计手册和有关标准。

(7)国内外先进制造技术资料等。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农业机械及其驾驶、操作人员的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农业机械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机械,是指用于农业生产的拖拉机,其他动力机械及与其配套作业的机械。但专用于渔业生产、加工的机械不包括在内。

本办法所称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是指直接驾驶操作农业机械进行作业的专业人员。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农业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以下简称农机监理工作)。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农机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农机监理工作。

公安机关对委托农机部门管理的拖拉机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第五条 省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依照职责分工,协助、支持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做好农机监理工作。第六条 农机监理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为农业服务,为农机化服务,为农民服务的原则。第七条 农机监理工作所需事业经费,县级(含县级,下同)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农机部门应予保证。第二章 农机监理机关及监理人员第八条 农机部门所属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机关(以下简称农机监理机关)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农机监理工作。第九条 农机监理机关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农机安全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二)负责对拥有和使用农业机械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安全教育;

(三)负责对农业机械的驾驶、操作人员进行考试、考核、核发证件和定期审验;

(四)负责对农业机械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核发牌证和年度检验;

(五)对农业机械作业实行安全检查,纠正违章行为,处理农机事故;

(六)建立健全农业机械及驾驶、操作人员档案;

(七)协助保险机构做好拖拉机第三者责任法定保险工作;

(八)负责其他有关农机监理方面的工作。第十条 县级以上农机监理机关应配备与所承担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职农机监理员。

农业机械较多的乡(镇),可以聘请兼职的农机监理员或安全员,协助农机监理机关做好农机监理工作。第十一条 农机监理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专或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并从事农机管理工作3年以上;

(二)掌握农机基础知识和操作技能,熟悉与农机监理业务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农机监理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机监理证》后,方可持证上岗。省农机监理机关对农机监理员实行年度审核制度,凡审核不合格者,不得继续担任农机监理工作。第十二条 农机监理员执行公务时,应坚持原则,秉公执法,并主动出示证件。第十三条 农机监理机关进行核发牌证,检验考核等工作,按规定收取农机监理费。农机监理费的标准、使用办法,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章 主要农业机械管理第十四条 对拖拉机、收获机械、农用运输机械和农田基本建设机械等农业机械(以下简称主要农业机械)实行牌证管理。

新购置的主要农业机械,车主应在3个月内到当地农机监理机关申领牌证。没有获得号牌、行使证或准用标牌、准用证的,不得投入使用。第十五条 农机监理机关对应核发牌证的主要农业机械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对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主要农业机械,不得核发牌证。第十六条 主要农业机械转籍、过户、封存、报废时,必须到农机监理机关办理异动或注销手续。已封存、报废的主要农业机构不得使用或转让。

已封存的主要农业机械需要启封时,应经农机监理机关检验合格后,发给原号牌、行驶证或准用标牌、准用证,方可复驶或作业。第十七条 主要农业机械的标牌必须安装在指定位置,并保持完好清晰。标牌不得转借、涂改和伪造;遗失、损毁标牌的,必须及时补换。第十八条 农业机械作业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应符合公安部规定的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从事农田作业的拖拉机应符合农业部规定的检验项目及其技术要求;

(二)拖拉机除驾驶室内可按行驶证规定载人外,其他任何部位不准乘坐人员;

(三)农业机械的危险部位应设置明显的警告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

(四)农业机械在易燃物场区作业时,排气管必须安装防火装置;

(五)大型农业机械通过危险地段时,应有专人护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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