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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在线政务服务的若干规定》
第五条 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基于自然人身份信息、法人单位信息等资源,建设全国统一身份认证系统,为各地区、各部门政务服务平台提供统一身份认证服务,实现一次认证、全网通办。
第六条 行政机关和其他负有政务服务职责的机构(以下统称政务服务机构)应当按照规范化、标准化要求编制办事指南,明确政务服务事项的受理条件、办事材料、办理流程等信息。办事指南应当在政务服务平台公布。
卫生行业标准是什么
1 范围
1.1 本标准规定了卫生机构(组织)的分类原则、分类、代码结构及编码方法等。
1.2 本标准适用于卫生行业管理、卫生机构分类、卫生统计与信息咨询、医疗机构执业许可登记等。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文。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 11714 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编制规则
GB/T 2260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
GB/T 12402 经济类型分类与代码
GB/T 4754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3 卫生机构(组织)定义
卫生机构(组织)是指从卫生行政部门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从民政、工商行政、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取得法人单位登记证书,为社会提供医疗保健、疾病控制、卫生监督等服务或从事医学科研、医学教育等卫生单位和卫生社会团体。不包括卫生行政机构、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所属卫生机构(组织)。
4 分类原则
4.1 分类原则参照GB/T4754和其他有关国家标准。
4.2 按照国内通行的经济和社会活动同质性原则划分机构类别。
4.3 与我国现阶段卫生机构发展状况相适应。
4.4 医疗机构分类参照1994年国务院第149号令发布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配套文件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5 卫生机构分类
卫生机构按行政区划、机构登记注册类型、卫生机构(组织)类别和机构分类管理四类属性分类。
5.1 行政区划和机构登记注册类型完全引用国家标准和通用统计分类。
5.2 卫生机构(组织)类别系卫生机构分类的主体。卫生机构(组织)按
类别分为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卫生院、门诊部(诊所、医务室、村卫生室)、急救中心(站)、采供血机构、妇幼保健院(所、站)、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防疫站)、卫生监督所、卫生监督检验(监测、检测)所(站)、医学科学研究机构、医学教育机构、健康教育所(站)、其他卫生机构和卫生社会团体16大类,大类下面根据需要再划分为中类和小类。
5.3 机构分类管理划分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营利性医疗机构和其他卫生机构三类。
6 卫生机构代码
6.1 代码结构
卫生机构(组织)代码由22位数字(或英文字母)组成,包括9位组织机构代码和13位机构属性代码。机构属性代码由行政区划代码(6位)、经济类型代码(2位)、卫生机构(组织)类别代码(4位)和机构分类管理代码(1位)四部分组成。卫生机构代码表示形式如下:
组织机构代码机 构 属 性 代 码
XXXXXXXX - XXXXXXX XX XXXX X
本体代码_____| | | | | | |___机构分类管理代码
连字符_____________| | | | |_______卫生机构(组织)类别代码
校验码_______________| | |____________经济类型代码
|__________________行政区划代码
6.2 编码方法
6.2.1 组织机构代码由8位本体代码、连字符和1位校验码组成,引用GB/T 11714。组织机构代码为每一单位始终不变的、唯一的法定代码,除代表某一机构外,无任何其他含义。有关部门也将“组织机构代码”称为“法人代码”。
6.2.1.1 全国绝大部分卫生法人单位已取得《全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尚未办理《全国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卫生机构(非独立法人的医疗机构除外),依据属地原则从当地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办理此证,以取得本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
6.2.1.2 GB/T 11714规定“PDY00001- PDY99999”为自定义区,供各行业编制内部组织机构代码用,不作为行业间信息交换的依据。因此,执业
的非独立法人医疗机构代码由卫生行政部门赋予,其编码规则如下:
a. 代码结构为“PDYXXXXX - X”。其中“PDY”固定不变;“XXXXX”系五位数字码,从00001-99999,由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登记顺序统一编号;“X”系校验码,计算方法与法人代码一致。
b.“机构代码”+“行政区划代码”作为这类机构不变的、唯一的法定代码。已经注销(撤销)的机构代码应予废置,不得重新赋予其他机构。
6.2.2 机构属性代码共13位,由6位行政区划代码、2位机构登记注册类型代码、4位卫生机构类别代码、1位机构分类管理代码四部分组成。
6.2.2.1 行政区划代码由6位数字组成,完全引用GB/T2260。
6.2.2.2 经济类型代码由2位数字组成,部分引用GB/T12402。引用原
则如下:
a.卫生行业经济类型较为简单,本标准仅引用大、中类两位代码。
b.目前,国家政策不允许设立下列经济类型卫生机构,故本标准暂不使用相应代码,即:“15 有限责任(公司)”、“23 港、澳、台独资”、“24 港、澳、台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9 其他港、澳、台投资”、“33 外资”、“34 国外投资股份有限(公司)”、“39 其他国外投资”。
6.2.2.3 卫生机构(组织)类别代码系本标准的主体代码,由4位数字(或英文字母)组成(见附录A)。本标准采用线性分类和层次编码法,将卫生机构(组织)按其服务性质划分为大类、中类和小类。
a.大类用一个英文字母编码,即用字母ABC…顺次代表不同大类。为避免字母“I”和数字“1”混淆,大类不使用字母“I”。
b.中类、小类依据等级制和完全十进制,用2层3位阿拉伯数字表示。中类由一位数字表示,从 1开始按升序编码,最多编到9。小类由三位数字表示,第一位码表示中类数码;第二、三位为小类数码,从10开始按升序编码。如“A”表示大类“医院”,“A5”表示中类“专科医院”,“A511”表示小类“口腔医院”。
c.如果中类不再细分,则它们后面的代码补“0”直到第四位。
d.个别卫生机构小类下面再细分类,则按细分类编码,不编“XXX0”代码。例如:各类中医专科医院不编代码“A220”,应根据其类别在“A221
-A229”中选择代码。
e.小类尽可能留有一定空码,以适应今后增加或调整类目需要。
6.2.2.4 机构分类管理代码由1位数字组成(见附录B)。
7 分类代码表
7.1 卫生机构(组织)类别代码表见附录A(规范性附录)
7.2 机构分类管理代码表见附录B(规范性附录)
WS/T 512—2016 医疗机构环境表面清洁与消毒管理规范简介
卫生标准是指根据健康要求对生产、生活环境中化学的、物理的及生物的有害因素的卫生学容许限量值,即最高容许浓度。它是根据环境中有害物质和机体间的剂量-反应关系,考虑到敏感人群和接触时间而确定的一个对人体健康不会产生直接或间接有害影响的“相对安全浓度”。卫生标准由国家主管部门(卫生部),按实际需要和可能、依据卫生学和卫生工作实践及有关学科积累的科学资料,综合考虑经济、技术可行性而制订,经审批后以特定形式颁布。通常,制订的程序和步骤大致可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根据标准化对象(如某种有害环境因子)的剂量—反应关系的资料,确定该对象对人的健康影响的最大无作用剂量(或称为未观察到不良作用的剂量,NOAEL)或阈剂量(亦称可观察到不良作用的最小剂量,LOAEL)。然后将此剂量缩小若干倍数(此数值称安全系数),即得出该标准化对象的卫生标准(容许限量)建议值。这个阶段的工作主要由卫生业务部门承担。剂量—反应关系的资料是通过实验室研究和现场人群流行病学调查两类方法获得的。世界卫生组织将国际上已公布的空气卫生标准按其对人体健康的保护程度分为四级:第一级是在低于该标准时,不会观察到任何直接或间接的不良反应(包括反射性和保护性反应)。第二级是大于该标准时,对人的感觉器官有刺激作用,对某些植物有损害或对环境产生有害作用。第三级是大于该标准时,可使人的生理功能产生障碍或衰退,引起慢性疾病和缩短寿命。第四级是大于该标准时,可使对污染物敏感的人发生急性中毒或死亡。中国环境卫生标准中有害物质的最高容许浓度,基本上属于第一级标准,有部分数值介于第一和第二级之间。第二阶段综合分析建议值在经济技术上的可行性,最后确定标准值及有关技术行为规定,经主管部门审批后,颁布执行。卫生标准的贯彻执行是涉及国家经济和技术等多方面的复杂工作。因此卫生标准值的高低,即对人群健康保护到何种程度这一原则问题,是国家权衡需要和可能两方面的情况而确定的,即既要保护各类人群的健康,又不能超出现阶段科技发展水平(如控制污染的技术水平;环境监测的设备条件等)和社会经济条件的许可(如标准执行中的花费与其社会经济效益间的关系等)。由于世界各国在这些方面有不同的原则立场,因此有些相同标准化对象的卫生标准值在国与国之间有相当大差别。中国制订卫生标准的原则是:标准应在卫生上安全可靠、经济合理、技术上可行。对现行卫生标准进行定期复审,是根据标准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国家经济技术发展状况以及新科学发现和毒理及卫生学领域的新进展,对标准内容的可靠性,合理性进行评价,然后作出确认、修订或废止的决定。
目录1 拼音2 英文参考3 基本信息4 前言5 标准正文 5.1 1 范围5.2 2 规范性引用文件5.3 3 术语和定义5.4 4 管理要求5.5 5 清洁与消毒原则5.6 6 日常清洁与消毒5.7 7 强化清洁与消毒5.8 8 清洁工具复用处理要求 6 附录 6.1 附录A(规范性附录)医疗机构环境清洁卫生质量审核方法与标准 6.1.1 A.1 医疗机构环境清洁卫生审核方法 6.1.1.1 A.1.1 目测法6.1.1.2 A.1.2 化学法 6.1.1.2.1 A.1.2.1 荧光标记法6.1.1.2.2 A.1.2.2 荧光粉迹法6.1.1.2.3 A.1.2.3 ATP法 6.1.1.3 A.1.3 微生物法 6.1.2 A.2 医疗机构环境清洁卫生质量审核标准 6.2 附录B(规范性附录)环境清洁人员个人防护用品选择6.3 附录C(规范性附录)环境表面常用消毒方法 7 标准全文 1 拼音
WS/T 512—2016 yī liáo jī gòu huán jìng biǎo miàn qīng jié yǔ xiāo dú guǎn lǐ guī fàn
2 英文参考Regulation for cleaning and disinfection management of environmental surface in healthcare
3 基本信息ICS 11.020
C 05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行业标准 WS/T 512—2016《医疗机构环境表面清洁与消毒管理规范》(Regulation for cleaning and disinfection management of environmental surface in healthcare)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6年12月27日发布,自2017年06月01日起实施。
4 前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起草单位:杭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北京大学人民医院、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国家卫生计生委医院管理研究所、杭州市第一人民医院、煤炭总医院、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妇产科医院、山东省立医院、第三军医大学大坪医院、西安交通大学附属第二医院、北京宣武医院、浙江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北京医院、浙江省医疗质量控制评价办公室。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倪晓平、武迎宏、陆群、胡必杰、巩玉秀、任淑华、钟秀玲、林蓉、李卫光、刘丁、索瑶、王力红、胡国庆、徐虹、林春桥、刘亚涛、谷继荣、高晓东、王惠琴、孙建生、胡斌春、蔡虻、邵文博、王巧燕。
5 标准正文医疗机构环境表面清洁与消毒管理规范
5.1 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医疗机构建筑物内部表面与医疗器械设备表面的清洁与消毒的管理要求、清洁与消毒原则、日常清洁与消毒、强化清洁与消毒、清洁工具复用处理要求等。
本标准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承担环境清洁服务的机构可参照执行。
5.2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5982 医院消毒卫生标准
WS/T 311 医院隔离技术规范
WS/T 313 医务人员手卫生规范
WS/T 367 医疗机构消毒技术规范
5.3 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环境表面 envlronmental surface
医疗机构建筑物内部表面和医疗器械设备表面,前者如墙面、地面、玻璃窗、门、卫生间台面等,后者如监护仪、呼吸机、透析机、新生儿暖箱的表面等。
3.2
环境表面清洁 envlronmental surface cleaning
消除环境表面污物的过程。
3.3
清洁工具 cleaning products
用于清洁和消毒的工具,如擦拭布巾、地巾和地巾杆、盛水容器、手套(乳胶或塑胶)、洁具车等。
3.4
清洁单元 cleaning unit
邻近某一患者的相关高频接触表面为一个清洁单元,如该患者使用的病床、床边桌、监护仪、呼吸机、微泵等视为一个清洁单元。
3.5
高频接触表面 hightouch surface
患者和医务人员手频繁接触的环境表面,如床栏、床边桌、呼叫按钮、监护仪、微泵、床帘、门把手、计算机等。
3.6
污点清洁与消毒 spot cleaning and disinfection
对被患者的少量体液、血液、排泄物、分泌物等感染性物质小范围污染的环境表面进行的清洁与消毒处理。
3.7
消毒湿巾 disinfection wet wipes
以非织造布、织物、无尘纸或其他原料为载体,纯化水为生产用水,适量添加消毒剂等原材料,制成的具有清洁与消毒作用的产品,适用于人体、一般物体表面、医疗器械表面及其他物体表面。
3.8
A0值 A0value
评价湿热消毒效果的指标,指当以Z值表示的微生物杀灭效果为10 K时,温度相当于80℃的时间(秒)。A0值600是复用清洁工具消毒的最低要求。
3.9
隔断防护 barrier containment
医疗机构内部改建、修缮、装修等工程实施过程中,采用塑料、装饰板等建筑材料作为围挡,以完全封闭施工区域,防止施T区域内的尘埃、微生物等污染非施工区域内环境表面的措施。
3.10
人员卫生处理 personnel decontamination
对被污染或可能被污染的人员进行人体、着装、随身物品等方面的清洁与消毒过程。
3.11
清洁工具的复用处理 reprocessing of cleaningproduct
对使用过或污染后的复用清洁工具进行清洗与消毒的处理过程。
3.12
低度风险区域 lowrisk area
基本没有患者或患者只作短暂停留的区域。如行政管理部门、图书馆、会议室、病案室等。
3.13
中度风险区域 mediumrisk area
有普通患者居住,患者体液、血液、排泄物、分泌物对环境表面存在潜在污染可能性的区域。如普通住院病房、门诊科室、功能检查室等。
3.14
高度风险区域 highrisk area
有感染或定植患者居住的区域以及对高度易感患者采取保护性隔离措施的区域,如感染性疾病科、手术室、产房、重症监护病区、移植病房、烧伤病房、早产儿室等。
5.4 4 管理要求4.1 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环境清洁工作的组织管理体系和规章制度,明确各部门和人员的职责。
4.2 医疗机构应参与环境清洁质量监督,并对环境清洁服务机构的人员开展业务指导。医疗机构指定的管理部门负责对环境清洁服务机构的监管,并协调本单位日常清洁与突发应急事件的消毒。
4.3 医务人员应负责使用中诊疗设备与仪器的日常清洁与消毒工作;应指导环境清洁人员对诊疗设备与仪器等进行清洁与消毒。
4.4 医疗机构开展内部建筑修缮与装饰时,应建立有医院感染控制人员参与的综合小组,对施工相关区域环境污染风险进行评估,提出有效、可行的干预措施,指导施工单位做好施工区域的隔断防护,并监督措施落实的全过程。
4.5 医疗机构应对清洁与消毒质量进行审核,并将结果及时反馈给相关部门与人员,促进清洁与消毒质量的持续改进。审核方法见附录A。
4.6 承担医疗机构环境清洁服务的机构或部门,应符合以下要求:
a) 建立完善的环境清洁质量管理体系,在环境清洁服务的合同中充分体现环境清洁对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的重要性。
b) 基于医疗机构的诊疗服务特点和环境污染的风险等级,建立健全质量管理文件、程序性文件和 作业指导书。开展清洁与消毒质量审核,并将结果及时报告至院方。
c) 应对所有环境清洁服务人员开展上岗培训和定期培训。培训内容应包括医院感染预防的基本知识与基本技能。
5.5 5 清洁与消毒原则5.1 应遵循先清洁再消毒的原则,采取湿式卫生的清洁方式。
5.2 根据风险等级和清洁等级要求制定标准化操作规程,内容应包括清洁与消毒的工作流程、作业时间和频率、使用的清洁剂与消毒剂名称、配制浓度、作用时间以及更换频率等。
5.3 应根据环境表面和污染程度选择适宜的清洁剂。
5.4 有明确病原体污染的环境表面,应根据病原体抗力选择有效的消毒剂,消毒剂的选择参考 WS/T 367执行。消毒产品的使用按照其使用说明书执行。
5.5 无明显污染时可采用消毒湿巾进行清洁与消毒。
5.6 清洁病房或诊疗区域时,应有序进行,由上而下,由里到外,由轻度污染到重度污染;有多名患者共同居住的病房,应遵循清洁单元化操作。
5.7 实施清洁与消毒时应做好个人防护,不同区域环境清洁人员个人防护应符合附录B的规定。工作结束时应做好手卫生与人员卫生处理,手卫生应执行WS/T 313的要求。
5.8 对高频接触、易污染、难清洁与消毒的表面,可采取屏障保护措施,用于屏障保护的覆盖物(如塑料薄膜、铝箔等)实行一用一更换。
5.9 清洁工具应分区使用,实行颜色标记。
5.10 宜使用微细纤维材料的擦拭布巾和地巾。
5.11 对精密仪器设备表面进行清洁与消毒时,应参考仪器设备说明书,关注清洁剂与消毒剂的兼容性,选择适合的清洁与消毒产品。
5.12 在诊疗过程中发生患者体液、血液等污染时,应随时进行污点清洁与消毒。
5.13 环境表面不宜采用高水平消毒剂进行日常消毒。使用中的新生儿床和暖箱内表面,日常清洁应以清水为主,不应使用任何消毒剂。
5.14 不应将使用后或污染的擦拭布巾或地巾重复浸泡至清洁用水、使用中清洁剂和消毒剂内。
5.6 6 日常清洁与消毒6.1 医疗机构应将所有部门与科室按风险等级,划分为低度风险区域、中度风险区域和高度风险区域。
6.2 不同风险区域应实施不同等级的环境清洁与消毒管理,具体要求见表1。
表1 不同等级的风险区域的日常清洁与消毒管理
风险等级
环境清洁等级分类
方式
频率/(次/d)
标准
低度风险区域
清洁级
湿式卫生
1~2
要求达到区域内环境干净、干燥、无尘、无污垢、无碎屑、无异味等
中度风险区域
卫生级
湿式卫生,可采用清洁剂辅助清洁
2
要求达到区域内环境表面菌落总数≤10 CFU/cm2,或自然菌减少1个对数值以上
湿式卫生,可采用清洁剂辅助清洁
≥2
要求达到区域内环境表面菌落总数
高度风险区域
消毒级
高频接触的环境表面,实施中、低水平消毒
≥2
符合GB 15982要求
注1:各类风险区域的环境表面一旦发生患者体液、血液、排泄物、分泌物等污染时应立即实施污点清洁与消毒。
注2:凡开展侵入性操作、吸痰等高度危险诊疗活动结束后,应立即实施环境清洁与消毒。
注3:在明确病原体污染时,可参考WS/T 367提供的方法进行消毒。
6.3 应遵守清洁与消毒原则。
6.4 被患者体液、血液、排泄物、分泌物等污染的环境表面,应先采用可吸附的材料将其清除,再根据污染的病原体特点选用适宜的消毒剂进行消毒。
6.5 常用环境表面消毒方法见附录C。
6.6 在实施清洁与消毒时,应设有醒目的警示标志。
5.7 7 强化清洁与消毒7.1 下列情况应强化清洁与消毒:
a) 发生感染暴发时,如不动杆菌属、艰难梭菌、诺如病毒等感染暴发;
b) 环境表面检出多重耐药菌,如耐甲氧西林金黄色葡萄球菌( MRSA)、产超广谱β内酰胺酶(ESBLs)细菌以及耐碳青霉烯类肠杆菌科细菌(CRE)等耐药菌。
7.2 强化清洁与消毒时,应落实接触传播、飞沫传播和空气传播的隔离措施,具体参照WS/T 311执行。
7.3 强化清洁与消毒时,应增加清洁与消毒频率,并根据病原体类型选择消毒剂,消毒剂的选择和消毒方法见附录C。
7.4 对感染朊病毒、气性坏疽、不明原因病原体的患者周围环境的清洁与消毒措施应参照WS/T 367执行。
7.5 应开展环境清洁与消毒质量评估工作,并关注引发感染暴发的病原体在环境表面的污染情况。
5.8 8 清洁工具复用处理要求8.1 医疗机构宜按病区或科室的规模设立清洁工具复用处理的房间,房间应具备相应的处理设施和储存条件,并保持环境干燥、通风换气。
8.2 清洁工具的数量、复用处理设施应满足病区或科室规模的需要。
8.3 清洁工具使用后应及时清洁与消毒,干燥保存,其复用处理方式包括手工清洗和机械清洗。
8.3.1 清洁工具的手工清洗与消毒应执行WS/T 367的要求。
8.3.2 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宜采用机械清洗、热力消毒、机械干燥、装箱备用的处理流程。热力消毒要求 A0值达到600及以上,相当于80℃持续时间10 min,90℃持续时间1 min,或93℃持续时间30 s。
8.4 当需要对清洁工具复用处理质量进行考核时,可参照GB 15982执行。
6 附录6.1 附录A(规范性附录)医疗机构环境清洁卫生质量审核方法与标准6.1.1 A.1 医疗机构环境清洁卫生审核方法6.1.1.1 A.1.1 目测法采用格式化的现场检查表格,培训考核人员,统一考核评判方法与标准,以目测检查环境是否干净、干燥、无尘、无污垢、无碎屑、无异味等。
6.1.1.2 A.1.2 化学法6.1.1.2.1 A.1.2.1 荧光标记法将荧光标记在邻近患者诊疗区域内高频接触的环境表面。在环境清洁服务人员实施清洁工作前预先标记,清洁后借助紫外线灯检查荧光标记是否被有效清除,计算有效的荧光标记清除率,考核环境清洁工作质量。
6.1.1.2.2 A.1.2.2 荧光粉迹法将荧光粉撒在邻近患者诊疗区域内高频接触的环境表面。在环境清洁服务人员实施清洁工作前预先标记,清洁后借助紫外线灯检查荧光粉是否被扩散,统计荧光粉扩散的处数,考核环境清洁工作“清洁单元”的依从性。
6.1.1.2.3 A.1.2.3 ATP法按照ATP监测产品的使用说明书执行。记录监测表面的相对光单位值(RLU),考核环境表面清洁工作质量。
6.1.1.3 A.1.3 微生物法A.1.3.1 环境微生物考核方法参考GB 15982。
A.1.3.2 清洁工具复用处理后的微生物考核指标,采样方法和评价方法应参考GB 15982的相关规定。
6.1.2 A.2 医疗机构环境清洁卫生质量审核标准医疗机构环境清洁卫生质量审核标准见表A.1。
表A.1 医疗机构环境清洁卫生质量审核标准
风险等级
清洁卫生
管理等级
审核标准
日测法
化学法
微生物法
荧光标记法
荧光粉迹法
ATP法
低度风险区域
清洁级
整洁卫生、无尘、无碎屑、无异味等
无要求
无要求
无要求
无要求
中度风险区域
卫生级
整洁卫生、无污垢、无污迹、无异味等
质量抽查使用,无荧光痕迹
质量抽查使用,无荧光粉扩散
质量抽查使用,合格标准按产品说明书规定
细菌菌落总数≤10 CFU/cm2,或自然菌减少1个对数值以上
高度风险区域
消毒级
整洁卫生、无污垢、无污迹、无异味等
定期质量抽查使用,无荧光痕迹
定期质量抽查使用,无荧光粉扩散
定期质量抽查使用,合格标准按产品说明书规定
参考GB 15982,按不同环境类别评判
6.2 附录B(规范性附录)环境清洁人员个人防护用品选择环境清洁人员个人防护用品的选择见表B.1。
表B.1 环境清洁人员个人防护用品选择
风险等级
工作服
手套
专用鞋/鞋套
口罩
隔离衣/防水围裙
护日镜/面罩
帽子
低度风险区域
+
±
±
—
—
—
—
中度风险区域
+
+
±
+
±
高度风险区域
+
+
+/±
++/+
+
±
±
注1:“++”表示应使用N95口罩,“+”表示应使用,“±”表示可使用或按该区域的个人防护要求使用,“”表示可以不使用。
注2:处理患者体液、血液、排泄物、分泌物等污染物、医疗废物和消毒液配制时,应佩戴上述所有个人防护物品。
6.3 附录C(规范性附录)环境表面常用消毒方法环境表面常用消毒剂杀灭微生物效果见表C.1。
表C.1 环境表面常用消毒剂杀灭微生物效果
消毒剂
消毒水平
细菌
真菌
病毒
繁殖体
结核杆菌
芽孢
亲脂类(有包膜)
亲水类(无包膜)
含氯消毒剂
高水平
+
+
+
+
+
+
二氧化氯
高水平
+
+
+
+
+
+
过氧乙酸
高水平
+
+
+
+
+
+
过氧化氢
高水平
+
+
+
+
+
+
碘类
中水平
+
+
—
+
+
+
醇类
中水平
+
+
—
+
+
—
季胺盐类a
低水平
+
—
—
+
+
—
注:“+”表示正确使用时,正常浓度的化学消毒剂可以达到
“—”表示较弱的杀灭作用或没有杀灭效果。杀灭微生物的效果。
a部分双长链季铵盐类为中效消毒剂。
环境表面常用的消毒方法见表C.2。
表C.2 环境表面常用消毒方法
消毒产品
使用浓度(有效成分)
作用时间
使用方法
适用范围
注意事项
含氯消毒剂
400 mg/L~700mg/L
>10 min
擦拭、拖地
细菌繁殖体、结核杆菌、真菌、亲脂类病毒
对人体有 *** 作用;对金属有腐蚀作用;对织物、
2000 mg/L~5000mg/L
>30 min
擦拭、拖地
所有细菌(含芽孢)、真菌、病毒
皮草类有漂白作用;有机物污染对其杀菌效果影响很大
二氧化氯
100 mg/L~250mg/L
30 min
擦拭、拖地
细菌繁殖体、结核杆菌、真菌、亲脂类病毒
对金属有腐蚀作用;有机
500 mg/L~1000mg/L
30 min
擦拭、拖地
所有细菌(含芽孢)、真菌、病毒
物污染对其杀菌效果影响很大
过氧乙酸
1000 mg/L~2000mg/L
30 min
擦拭
所有细菌(含芽孢)、真菌、病毒
对人体有 *** 作用;对金属有腐蚀作用;对织物、皮草类有漂白作用
过氧化氢
3%
30 min
擦拭
所有细菌(含芽孢)、真菌、病毒
对人体有 *** 作用;对金属有腐蚀作用;对织物、皮草类有漂白作用
表C.2(续)
消毒产品
使用浓度(有效成分)
作用时间
使用方法
适用范围
注意事项
碘伏
0.2%~0.5%
0 min
擦拭
除芽孢外的细菌、真菌、病毒
主要用于采样瓶和部分医疗器械表面消毒;对二价金属制品有腐蚀性;不能用于硅胶导尿管消毒
醇类
70%~80%
5 min
擦拭
细菌繁殖体、结核杆菌、真菌、亲脂类病毒
易挥发、易燃,不宜大面积使用
季胺盐类
1000 mg/L~2000 mg/L
15 min~
30 min
擦拭、拖地
细菌繁殖体、真菌、亲脂类病毒
不宜与阴离子表面活性剂如肥皂、洗衣粉等合用
自动化过氧化氢喷雾消毒器
按产品说明使用
按产品说明使用
喷雾
环境表面耐药菌等病原微生物的污染
有人情况下不得使用
紫外线辐照
按产品说明使用
按产品说
明使用
照射
环境表面耐药菌等病原微生物的污染
有人情况下不得使用
消毒湿巾
按产品说明使用
按产品说
明使用
擦拭
依据病原微生物特点选择消毒剂,按产品说明使用
日常消毒;湿巾逍污染或擦拭时无水迹应丢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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