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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1997修正)
   https://www.fubuwang.com 2023-12-11 01:38:31 来源:网络
核心提示: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发展本市城市供水事业,保障城市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用水,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自建设施供水和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以下简称二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发展本市城市供水事业,保障城市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用水,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自建设施供水和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以下简称二次供水)。

城市公共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企业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单位和居民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事业提供用水。

自建设施供水,是指城市用水单位以其自行建设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主要向本单位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事业提供用水。

二次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企业或自建设施供水企业,以用水单位和个人建设的蓄存加压等设施,向单位和居民提供用水。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水工作和使用城市供水,必须遵守本条例。第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鼓励并提倡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第五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并设置范围标志和禁止事项告示牌。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一切污染水质的活动。第六条 市公用事业管理局是本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城市供水工作。

有独立城市供水系统的区县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工作。第二章 城市供水工程建设与设施维护第七条 城市供水工程建设,应按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的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及其年度建设计划进行。

城市供水工程建设与设施维护,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资质管理规定、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供水工程建设还应按国家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第八条 新建、扩建、改建城市建筑的,应按城市供水发展规划的要求设置集中转压、供水管道、消火栓等配套设施,其高度超过国家规定的水压标准时,应当设置转压站、蓄水池等二次供水设施。

供水配套设施的设计、施工、投产应与主体建设工程同时进行。第九条 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需要增加用水的,其工程项目总概算应包括供水工程建设投资;需要增加城市公共用水的,应将相应的城市供水工程建设资金交付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建设城市公共供水工程。第十条 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和自建的对外供水设施,从取水口至进户总水表(含进户总水表)分别由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企业管理和维护;从进户总水表至用户由所有权人或管理单位管理和维护。

城市供水设施的管理和维护情况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检查和监督。第十一条 城市公用消火栓维修改建计划由城市供水企业会同公安消防部门制定,报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实施。

供水企业应对损坏的公用消火栓及时维修。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供水设施的义务。

禁止擅自动用、拆除城市供水设施和其他危害城市供水设施安全的行为。第三章 城市供水与用水第十三条 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必须经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合格的方可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注册。

城市供水企业中必须持证上岗的人员,应经培训后,由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合格证书。第十四条 城市供水企业与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就城市供水用水协商一致;双方认为有必要的,可签订合同。城市供水用水合同应规定符合标准的供水水质和水压、用水类别和期限、计量标准和结算方式、违约责任以及当事人认为需要订立的其他条款。第十五条 城市供水企业必须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定期检验出厂水、管网水的水质,确保供水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卫生标准。

二次供水设施所有权人或管理单位应定期对蓄水设施进行清洗和消毒,确保二次供水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卫生标准。

城市供水企业中从事制水、化验的人员必须按卫生部门的规定定期体检。第十六条 城市供水企业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管网测压点,做好水压监测工作,确保供水管网的压力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第十七条 城市供水企业应保持不间断供水。

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确需暂停供水的,应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48小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因发生灾害或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及时报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并尽快恢复正常供水。

暂停供水超过48小时的,城市供水企业必须采取临时供水措施。

国家标准饮用水,值是多少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饮用水管理,保障农村饮用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武汉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武汉市水资源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洪山、蔡甸、江夏、东西湖、汉南、黄陂、新洲等区范围内农村饮用水管理。

本办法所称农村饮用水是指利用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为农村居民和单位提供生活、生产及其他用水的活动,包括集中式供水和分散式供水,其中:集中式供水是指直接从水源集中取水,通过输配水管网送到农村用水户,日供水在千吨万人以上的供水方式;分散式供水是指在难以形成集中式供水网络的区域,通过简易设施将供水送给农村用水户,日供水在千吨万人以下的供水方式。第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饮用水安全保障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健全管理机制,保障饮用水安全。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农村饮用水管理的指导和监督。

市发展改革、财政、审计、卫生、环保、价格、国土规划、农业、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管理工作。第四条 区人民政府是农村饮用水安全工作的责任主体,对农村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负总责。

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饮用水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农村饮用水的行业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农村饮用水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及其有关规范、规程和规定;

(二)组织编制农村饮用水安全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

(三)负责农村饮用水取水许可;

(四)负责农村饮用水建设管理、供水企业运营及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和监督;

(五)组织编制农村饮用水安全保障应急预案,建立信息报送和快速反应机制。

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村饮用水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农村饮用水安全日常监管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辖区内农村饮用水安全运行保障工作,并设专人负责。第五条 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饮用水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农村居民的饮用水安全和健康意识。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农村供水水源、供水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义务,有权制止、举报污染农村饮用水水源、损毁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设施的违法行为。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在农村饮用水安全管理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第二章 供水与用水管理第六条 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按照“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确定所有权:

(一)由政府投资建设的供水工程所形成的资产,其所有权归国家所有;

(二)由集体投资建设为主,政府补助不超过10%(含10%)的饮用水工程形成的资产,其所有权归集体所有;

(三)由个人(企业)投资建设为主,政府补助不超过10%(含10%)的饮用水工程形成的资产,其所有权归投资者所有;

(四)由政府、集体、个人(企业)共同投资建设,政府投资比例超过10%的饮用水工程所形成资产,其所有权按照政府、集体、个人(企业)出资比例确定。

前款第(一)、(四)项中政府投资建设的农村饮用水工程形成的国有资产部分,其所有权的转移,须经同级人民政府授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者同意。第七条 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可以按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建立经营管理机制,确定经营者(以下称供水单位)。

供水单位实行企业管理、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第八条 供水单位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稳定、可靠的供水水源地;

(二)已取得供水资质、取水许可证、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三)特殊岗位应当经过专业培训和健康检查合格后,持证上岗;

(四)向用水户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供水水量、水质和水压,设立供水抢修电话和服务承诺事项,并向社会公布;

(五)建立严格规范的运营管理制度,制订应急预案;

(六)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供水单位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间供水单位应当采取相应措施保障供水。第九条 供水单位与用水户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签订供水用水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饮用水水质标准是多少?

不小于6.5且不大于9.5。

扩展资料:

饮用水水质标准

一、饮用水水质常规指标“微生物”。

1.总大肠菌群(MPN/100mL或CFU/100mL) 不得检出。

2.耐热大肠菌群(MPN/100mL或CFU/100mL) 不得检出。

3.大肠埃希氏菌(MPN/100mL或CFU/100mL) 不得检出。

4.菌落总数(CFU/mL) 100。

二、饮用水水质常规指标“毒理指标”。

砷(mg/L) 0.01。

镉(mg/L) 0.005。

铬(六价,mg/L) 0.05。

铅(mg/L) 0.01。

汞(mg/L) 0.001。

硒(mg/L) 0.01。

氰化物(mg/L) 0.05。

氟化物(mg/L) 1.0。

硝酸盐(以N计,mg/L) 10。

地下水源限制时为20。

三氯甲烷(mg/L) 0.06。

四氯化碳(mg/L) 0.002。

溴酸盐(使用臭氧时,mg/L) 0.01。

甲醛(使用臭氧时,mg/L) 0.9。

亚氯酸盐(使用二氧化氯消毒时,mg/L) 0.7。

氯酸盐(使用复合二氧化氯消毒时,mg/L) 0.7。

三、饮用水水质常规指标“化学指标”。

色度(铂钴色度单位) 15。

浑浊度(NTU-散射浊度单位) 1。

水源与净水技术条件限制时为3。

臭和味无异臭、异味。

肉眼可见物 无。

pH (pH单位) 不小于6.5且不大于8.5。

铝(mg/L) 0.2。

铁(mg/L) 0.3。

锰(mg/L) 0.1。

铜(mg/L) 1.0。

锌(mg/L) 1.0。

氯化物(mg/L) 250。

硫酸盐(mg/L) 250。

溶解性总固体(mg/L) 1000。

总硬度(以CaCO3计,mg/L) 450。

耗氧量(CODMn法,以O2计,mg/L) 3。

水源限制,原水耗氧量>6mg/L时为5。

挥发酚类(以苯酚计,mg/L) 0.002。

阴离子合成洗涤剂(mg/L) 0.3。

饮用水的水质检测标准是多少?

饮用水水质标准是:菌落总数每毫升不得大于100,pH值不小于6.5且不大于8.5,水中不得看见可见物,不得有任何异味等。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是从保护人群身体健康和保证人类生活质量出发,对饮用水中与人群健康的各种因素(物理、化学和生物),以法律形式作的量值规定,以及为实现量值所作的有关行为规范的规定,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以一定形式发布的法定卫生标准。

饮用水的水质检测标准如下:

1、浓度

一种用来反映水颜色的量化程度的指标。饮水一般要低于15度。

看到水里悬浮在强光下的阻塞程度。饮水中浊度不得超过5度(NTU)。

2、pH值

pH值就是水中氢离子的负对数,它反映了水的酸碱度。pH值为7的溶液呈中性。pH值越大,溶液碱度越大,pH值越低,酸性越强。微碱度适宜人食用,反渗透水呈酸性。

3、硬度

某些金属离子易与某些阴离子化合形成沉淀。就是这些金属离子的总浓度就是硬度。一般来说,我们把水中钙和镁的总含量叫做“硬度”,相当于10毫克每升水中的氧化钙。水的硬度很容易形成水垢和沉淀。

4、TDS

全部残渣,蒸发残余物质,并在一定温度下干燥。其成分为mg/l,包括总可过滤残渣(矿盐)和非过滤总残渣(ss)。

5、电导

水力导率反应参数与含盐量正相关。单位为us/cm的电导率。

6、SDI

用标准仪测定水中泥沙密度指数和胶体物质浓度,可间接反映杂质颗粒对反渗透膜的阻隔速度。数值越小,阻塞速度越慢,数值越大,阻塞越快。

7、COD

化学物质消耗是指在一定条件下用强氧化剂处理水样时所消耗的氧化剂量。COD越大,水中有机物含量越高,污染越严重。

8、OD

生物体需氧量,是微生物在有氧条件下,由于微生物的作用,在水中进行完全氧化分解时,可分解的有机物的耗氧量。BOD可反映水体中有机物含量和污染程度。

9、群体总数

用cfu/mL表示水体生物污染程度的指标。

10、大肠埃希菌

饮用水质标准是指指在自然水中最常见的有害细菌,以MPN/100mL为单位。

饮用水水质标准

随着经济的发展,人口的增加,不少地区水资源短缺,有的城市饮用水水源污染严重,居民生活饮用水安全受到威胁。1985年发布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85)已不能满足保障人民群众健康的需要。

为此,卫生部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对原有标准进行了修订,联合发布新的强制性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下称“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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