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福步贸易网!
关注我们
service@fubuwang.com
全部产品分类
上海市技术市场条例(2020修正)
   https://www.fubuwang.com 2023-12-10 23:21:55 来源:网络
核心提示: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本市技术市场的健康发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本市从事技术交易和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本市技术市场的健康发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本市从事技术交易和技术交易服务,适用本条例。

技术交易包括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交易活动。

技术交易服务包括技术交易场所服务、技术交易经纪服务、技术交易咨询服务、技术评估服务、技术信息服务等。第三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技术市场的培育和扶持,引导技术市场健康发展。第四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是本市技术市场的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市和区市场监管、税务等有关部门依法对技术市场实施监督管理。第二章 技术交易准则第五条 从事技术交易,必须遵循自愿平等、有偿互利、诚实信用和协商一致的原则。第六条 技术交易的当事人应当对其拥有的技术的合法性承担责任。

当事人一方明知或者应知另一方非法占有他人技术而与之进行技术交易,视为侵害他人技术权益。第七条 技术交易当事人转让技术,应当将该技术在实施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技术风险的责任在合同中约定。第八条 技术交易项目的价款、使用费或者报酬,由当事人根据研究开发成本、应用后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许可使用范围以及技术市场供需状况等因素议定;也可以经无形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后,由当事人议定。第九条 技术的拥有者可以将其技术作价向技术交易当事人另一方投资入股。第十条 从事技术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签订技术合同。第十一条 技术交易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国家重大经济利益、环境保护,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第十二条 技术交易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窃取或者侵占他人拥有的技术从事技术交易;

(二)以欺骗、胁迫等手段从事技术交易;

(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三章 技术交易服务机构第十三条 鼓励设立各类技术交易服务机构。

各类技术交易服务机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服务规范,为技术交易提供场所、经纪、咨询、评估、信息等服务。第十四条 各类技术交易服务机构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公平和客观、真实、科学的原则。第十五条 设立技术交易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业务方向和与其相对应的专用名称;

(二)有与服务范围、规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专职的专业人员中应当具有一定数额的中级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固定的场所和必需的资金、设施;

(四)有组织章程和服务规范。第十六条 设立技术交易服务机构,应当在设立后的十五日内向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备案。

设立经营性技术交易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所在地的市场监管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在办理登记后的十五日内向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备案。第十七条 本市设立技术市场基金,为加快技术在应用领域的扩散,促进技术市场的发展,提供各种形式的支持。

技术市场基金的设立和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第四章 技术市场的管理第十八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执行有关技术市场的法律、法规,检查技术市场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情况;

(二)管理技术市场基金;

(三)负责管理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工作;

(四)统一考核技术市场经营管理人员;

(五)负责技术市场的统计和分析;

(六)对繁荣技术市场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七)依法处理技术交易中的违法行为。

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执行有关技术市场的法律、法规,检查本区内技术市场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情况;

(二)负责本区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工作;

(三)负责本区举办的技术交易会的备案工作;

(四)负责本区技术市场的统计;

(五)对繁荣技术市场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六)对本区技术交易中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上海市技术市场办公室在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领导下具体负责本市技术市场的日常管理工作。

国务院关于技术转让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技术合同的管理,根据《上海市技术市场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双方当事人或技术出让方为本市的法人和公民所签订的技术合同。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技术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所订立的确立民事权利与义务的协议。第四条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是本市技术合同登记的主管机关。其所属的上海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全市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的管理工作。

本市各级科技、工商、财政、税务、专利、金融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协同做好技术合同的管理工作。第五条 凡订立技术合同的企业、事业单位及技术咨询、科技经营机构,应当建立技术合同管理制度。第六条 技术合同分为以下四类:

(一)技术开发合同(包括委托开发合同与合作开发合同);

(二)技术转让合同(包括专利权转让合同、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与技术秘密转让合同);

(三)技术咨询合同(包括委托咨询合同与常年咨询顾问合同);

(四)技术服务合同(包括技术培训合同与技术中介合同)。

技术承包、技术入股合同,可视具体内容分别或整体归入前款四类合同之中,但不得将合同中非技术性部分混入技术合同内。第七条 各类技术合同必须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签订,并使用市科委和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工商局)联合制发的《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的示范文本。第八条 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管理技术合同的职责是:

(一)负责对技术合同登记点进行资格审查、业务指导及监督检查;

(二)负责对技术合同认定、登记人员进行培训、考核;

(三)负责技术合同统计数据的汇总分析,并按时向国家及本市有关主管部门报送;

(四)其他有关技术合同登记的管理工作。第九条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由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派出的技术合同登记点进行。专利技术合同登记点设在市知识产权局。

各区、县科委及市科委授权的有关部门,凡条件具备的,可申请设立技术合同登记点,经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资格审查,报市科委批准,发给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章后,可受理本地区或本系统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第十条 设立技术合同登记点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登记场所;

(二)有专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人员。第十一条 技术合同登记点的职责是:

(一)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与本市的有关规定,审核、认定技术合同;

(二)对审核、认定的技术合同进行分类、登记、归档;

(三)对技术合同的统计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并按月向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报送;

(四)其他有关技术合同的登记管理工作。第十二条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人员,须经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统一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合格证后,方可从事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工作。

技术合同登记点和登记人员,不得直接或间接从事技术贸易活动。第十三条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内容:

(一)是否属于技术合同;

(二)合同条款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三)合同当事人是否为合法的合同主体。第十四条 就下列内容签订的合同,不属于技术合同登记范围:

(一)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安装;

(二)产品和零部件的加工、生产、维修、销售和业务承揽,设备的安装和保养,货物的运输、仓储和保管,劳务协作,建筑工程承包;

(三)生活服务、商品中介等非技术性服务;

(四)各类学校(班)对学员进行的教学培训及为学员安排的生产实践;

(五)国家、地方计划内的科技项目和非独立的科技经营与技术咨询机构承担的本单位科技项目。第十五条 对既含有技术性部分又含有非技术性部分的综合性项目,要求享受技术交易优惠待遇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将其中技术性部分与非技术性部分划分清楚,分别签订技术合同和经济合同。

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有什么税收优惠政策

一、 技术商品和技术市场

在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条件下,技术也是商品,单位、个人都可以不受地区、部门、经济形式跄限制转让技术。国家决定广泛开放技术市场,窇荣溂术贸易,以促进生产发展。

一切有助于开发新型产品、提高产品质量、降低蝥品成本、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等的技术,出让方同受让方都可以按照自愿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进行转让。违反国家法律和政策规定的技术,不得转让。涉及国家安全或重大经济利益需要保密的技术,其转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二、 技术转让费

技术转让费即技术商品的价格,实行市场调节,由双方协商议定。可以一次总算,可以按照该项技术实施后新增销售额或利润的一定比例提成,也可以按照双方商定的其他方法计算。

经技术转让有关各方协商议定,促成技术商品交易的中介人(包括单位、个人)可以取得合理的报酬。三、 技术转让合同

技术转让,双方应当签订技术转让合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下列事项,双方应当在合同中加以明确:

(一) 是否要求互相告知该项技术后续改进的详细内容;

(二) 是否允许将该项技术转让给第三方;

(三) 转让技术的验收标准、验收方式;

(四) 是否要求预付入门费。四、 技术转让的权益

执行国家或上级计划研究、开发的技术,除按照计划规定推广应用外,完成单位还可以按照本规定进行转让,其转让收入归单位;对直接从事研究、开发该项技术的人员给予奖励。

根据本单位计划研究、开发的技术,其转让收入归单位;对直接从事研究、开发该项技术的人员给予奖励,对根据市场需求主动提出研究、开发项目建议并积极促其完成的有功人员,应当给予较为优厚的奖励。

对技术转让中帮助受让方切实掌握该项转让技术的有功人员, 应当比照直接从事研究、开发该项技术的人员给予奖励。

职工在做好本职工作、不侵犯本单位技术权益的前提下自行研究、开发的技术,其转让收入归职工本人或课题组;使用了本单位器材、设备的,应当按照事先同本单位达成的协议,支付使用费。

接受其他单位委托研究、开发的技术,其权益应当按照委托合同和本规定处理。五、 技术转让费的支付

全民所有制企业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支付的技术转让费,一次总算的,在管理费中列支,数额较大时,可以分期摊销;按照新增销售额或利润提成的,在实施该项技术后的新增利润中税前列支。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在事业费包干结余或预算外收入中列支;没有事业费包干结余和预算外收入的,在事业费中列支。六、 技术转让的税收

全民所有制企业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的技术转让年净收入总计没有超过十万元的,免征所得税,全部留给单位;超过十万元的,其超过部分依法征收所得税。大专院校、科研单位和其他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的技术转让收入,三年内免征所得税,全部留给单位,用于发展科研事业。个人的技术转让收入,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七、 技术转让收入的使用

单位留用的技术转让收入的使用,由单位自行确定,上级领导机关或其他有关部门不得抽调和限制。

转让技术的单位应当从留用的技术转让净收入中,提取百分之五至十作为第四条规定的奖励费用,由课题负责人主持分配,本单位或其他有关部门不要干预。此项费用不计入本单位的奖金总额。

技术转让费一般多少

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十二条规定,“非企业性单位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服务、鉴证咨询服务以及销售技术、著作权等无形资产,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同时,符合免税政策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服务仍可以办理免税。根据通知精神,我校将为上述科研项目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增值税简易征收。由于简易征收办理需要一个月左右的周期,办理完成之前申请开具增值税发票仍需按6%的税率征收,因此建议大家除非必要,等办理完成简易征收后再申请开具增值税发票。

技术转让费是技术商品的价格,一般实行市场调节,并由供求双方商议收费标准。可以一次总算亦可以按该技术实施后新增销售额或利润的一定比例提成,也可用其他双方认可的办法计算。该项费用可在企业管理费中列支,如数额较大,则作为待摊费用,分期摊入成本,但一般不超过2年按照新增销售额或利润提成的,在实施该项技术后的新增利润中税前列支。据现行税法规定,对有技术转让费收入的企业,年技术转让净收入超过10万元的,其超过部分要并入企业经营所得并征收所得税,10万元以下的免征所得税。应答时间:2022-01-04,最新业务变化请以平安银行官网公布为准。

以上就是关于上海市技术市场条例(2020修正)全部的内容,如果了解更多相关内容,可以关注我们,你们的支持是我们更新的动力!

 
举报收藏 0打赏 0评论 0

免责声明:
1.本站部份内容系网友自发上传与公开信息收集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版权归属原平台(作者)所有,版权争议与本站无关;
2.秉承互联网开放、包容的精神,福步网欢迎各方(自)媒体、机构转载、引用我们原创内容,但要严格注明来源:福步网;
3.我们倡导尊重与保护知识产权,如发现本站文章存在版权问题,烦请将版权疑问、授权证明、版权证明、联系方式等,发邮件至service@fubuwang.com,我们将第一时间核实、处理,谢谢。

 
福步贸易网  |  公司简介  |  意见建议  |  法律申明  |  隐私政策  |  广告投放  |  如何免费信息发布?  |  如何开通福步贸易网VIP?  |  VIP会员能享受到什么服务?  |  怎样让客户第一时间找到您的商铺?  |  如何推荐产品到自己商铺的首页?  |  网站地图  |  排名推广  |  广告服务  |  积分换礼  |  网站留言  |  RSS订阅  |  违规举报  |  粤ICP备15082249号 |  m.fubuwang.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