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科学有效组织开展铁路行业统计,保障铁路行业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统计体制、提高统计数据质量的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铁路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家铁路局依法组织开展的铁路行业统计活动。
本规定所称铁路统计调查对象,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铁路管理、运输生产经营、固定资产投资、主要设备制造及运用等活动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
本规定所称主要设备,包括铁路机车、客车、动车组、货车、大型养路机械等。第三条 铁路行业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开展统计调查,监测分析铁路运行情况,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第四条 国家铁路局负责开展铁路行业统计工作。国家铁路局综合统计机构负责铁路行业统计归口管理工作,专项统计机构根据铁路行业统计工作需要具体承担铁路行业专项统计相关工作。
铁路综合统计机构、铁路专项统计机构统称为铁路统计机构。
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在国家铁路局领导下协助开展所辖地区铁路行业统计工作。第五条 铁路统计机构应当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明确统计职责,指定统计负责人,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统计人员。第六条 铁路统计机构负责人对本机构生产的统计数据质量负直接责任;其中铁路综合统计机构负责人还对专项统计机构报送的统计数据质量负监管责任。
铁路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对职责范围内生产的统计数据质量负直接责任;其中铁路综合统计机构统计人员还对专项统计机构报送的统计数据质量负监管责任。
本规定所称统计数据质量是指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第七条 国家铁路局、铁路统计机构的负责人不得自行修改铁路统计机构、统计人员依法提供的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铁路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及其他机构、人员提供虚假的统计资料或者伪造、篡改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和其他统计资料;不得放任、纵容或者袒护统计工作中的弄虚作假行为;不得对拒绝、抵制弄虚作假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
铁路统计机构及其统计人员有权拒绝、抵制任何强令或者授意篡改统计资料及编造虚假数据的行为。第八条 铁路统计调查对象应当依照有关统计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拒报、迟报、谎报统计资料。第九条 铁路行业统计工作应当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铁路行业统计工作中的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第二章 工作职责第十条 铁路综合统计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铁路行业统计规划、统计规章制度、铁路行业统计标准、铁路行业统计报表;审查铁路专项统计机构拟订的统计调查方案;组织开展全国铁路行业统计工作。
(二)搜集、审核、汇总、报送、发布铁路行业统计数据;组织实施国家及铁路行业调查和普查;组织监测分析铁路运行情况,提供统计咨询服务,实行统计监督。
(三)组织开展铁路行业统计监督检查,协助有关部门查处统计违法行为。
(四)按照职责分工,承担综合交通运输统计中涉及铁路领域的相关工作。第十一条 铁路专项统计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统计法律法规和铁路行业统计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组织、实施国家铁路局部署的专项统计调查任务。
(二)搜集、整理、管理、提供统计资料;组织开展统计分析,提供统计咨询建议。第十二条 铁路统计机构及其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下列职权:
(一)统计调查权:调查、搜集有关资料,要求有关单位和部门如实提供统计资料,检查与统计资料有关的各种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和统计报表等。
(二)统计报告权:整理、分析统计调查资料,及时准确地向本单位负责人和国家铁路局提出统计报告等。
(三)统计监督权:对铁路行业生产经营、建设发展等情况进行统计监督,指出存在问题,提出改进建议。
铁路统计机构及其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和统计监督的职权不受侵犯。
国家铁路局对铁路货运专线的面积要求标准
铁路规范UIC标准如下:
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方针是认真研究,积极采用,区别对待。
主要遵循的原则是:
①要密切结合中国国情,有利于促进生产力发展。
②有利于完善中国标准体系,促进中国标准水平的不断提高,努力达到和超过世界先进水平。
③要合理安排采用的顺序,注意国际上的通行需要,还要考虑综合标准化的要求。
④采用国外先进标准要根据标准的内容区别对待。
扩展资料:
铁盟领导机构是全体成员铁路的代表大会。代表大会闭幕期间,由18个成员铁路组成的管理委员会领导。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铁盟设主席,由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二年;管理委员会设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
铁盟下设:
①计划、运输、财务、运营、机车车辆、线路设备、经济问题、物资供应、人事、法律问题等10个专门委员会,研究解决成员铁路向铁盟提出的问题,也可根据一定的问题组成工作小组或临时的分委员会。
②试验研究所(见国际铁路联盟研究试验所)、公共关系中心、所有权取得中心、国际铁路文献资料局、中央清算局、国际影片局、统计局等专业机构,分散设在有关国家内,分别研究处理各专门委员会不能承担的问题。
③专题组。根据需要由管理委员会组成常设的或临时的专题组,研究各委员会提出的问题,例如工程控制论和信息传输的利用问题,以及乘车的最佳舒适度问题等。
参考资料:
中国高速铁路的标准体系
近日,国家铁路局批准发布铁道行业标准《铁路专用线设计规范(试行)》(TB 10638-2019),自2020年3月1日起实施。这是国家铁路局落实党中央关于调整运输结构、打赢蓝天保卫战决策部署的具体举措,将为推进和规范铁路专用线建设提供重要技术支撑。 规范是在国铁集团企业标准《铁路专用线设计规范(试行)》(Q/CR 9156-2019)基础上,突出行业标准定位,采用更加便利的接轨条件和运输组织方式,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体现经济性编制而成。编制过程中,国家铁路局邀请路内外相关领域权威专家进行论证和审查,并广泛征求了国家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大型工矿企业和铁路建设、勘察设计、施工、运营、科研院所等单位的意见,取得广泛社会共识。 规范适用于与国家铁路或其他铁路接轨、仅办理货运作业、设计速度不大于80km/h的新建及改建标准轨距铁路专用线设计,针对铁路专用线纯货运等特点,明确了线路、轨道、路基、桥梁、隧道、站场、电力牵引供电、电力、通信、信号、机务与车辆设备等各专业主要技术要求。
高速铁路设计规范是高铁行业技术标准体系,非常重要。高铁标准的实现体现在路基建设、高速动车、通讯调度等很多方面。高铁的标准体系就是设计规范体系。
2005暂行版和2007暂行版,针对具体时速的铁路发布,2009版开始冠名高铁规范而统一要求。 中国从上世纪90年代初启动京沪高速铁路前期研究工作开始,就着手研究制订并发布了相应的框架性技术标准。多年来,通过深入开展基础理论研究和科技攻关、学习借鉴国外相关技术以及自主创新力度的不断加大和建设运营经验的逐步积累,经过十多次更新完善,形成了系统完整、经济适用、反映高速铁路发展方向的《高速铁路设计规范》。
2008年底发布过《高速铁路设计规范(试用)》(2009)。 2015年3月1日起实施的《高速铁路设计规范2014》,是中国正式发布的首部高铁规范,这种全面的标准体系在国际上也尚属首次。
国家铁路局2014年12月22日批准发布铁道行业标准《高速铁路设计规范》(TB10621-2014)【简称《高速铁路设计规范2014》】,自2015年2月1日起实施。这将是在系统总结中国时速250~350公里高速铁路建设、运营实践经验,全面修订2009年《高速铁路设计规范(试行)》的基础上,正式发布的中国第一部高速铁路设计行业标准,将为中国高铁发展以及高铁“走出去”提供系统规范的成套建设标准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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