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为了规范民用无人机生产制造相关活动,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飞行安全,促进民用无人机产业健康有序发展,制定本办法。
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民用无人机生产制造企业及其生产的民用无人机,适用本办法。
3、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实施民用无人机生产制造的行业管理,对民用无人机产品开展唯一产品识别码管理,制定民用无人机相关生产制造标准,建立民用无人机生产制造产品信息系统。 省、自治区、直辖市航空工业主管部门配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民用无人机生产制造的行业管理相关工作。
无人机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民用微轻型无人机安全管理,维护公共安全和飞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民用微轻型无人机的生产、销售、飞行以及安全管理活动。
其他民用无人机的生产、销售、飞行以及安全管理活动,适用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民用无人机,是指没有机载驾驶员操纵、自备飞行控制系统,除用于执行军事、警务、海关执法飞行任务外的航空器,包括遥控驾驶航空器、自主航空器。
微型无人机,是指空机重量小于0.25千克,具备高度保持或者位置保持飞行功能,设计性能同时满足飞行真高不超过50米、最大飞行速度不超过40千米/小时、无线电发射设备符合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技术要求的民用遥控驾驶航空器。
轻型无人机,是指同时满足空机重量不超过4千克,最大起飞重量不超过7千克,最大平飞速度不超过100千米/小时,具备符合空域管理要求的空域保持能力和可靠被监视能力的民用遥控驾驶航空器,不包括微型无人机。
国家对民用无人机的定义和分类标准有不同规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所称无人机,包括微型无人机和轻型无人机。第四条 无人机管理遵循保障安全、服务发展、协调联动的原则。第五条 飞行管制部门、民用航空管理部门、空中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对无人机及其飞行活动进行管理。第六条 市政府对无人机管理工作进行统一领导,明确各部门管理职责,建立与飞行管制部门、民用航空管理部门、空中交通管理部门的信息共享和协调联动机制,协调解决无人机管理中的重大问题。第七条 市公安机关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无人机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无人机管理责任;
(二)建立深圳无人机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实现无人机飞行动态管理,并负责管理系统的管理和维护,做好与飞行管制部门无人机飞行综合监管平台的数据对接;
(三)根据国家和本办法规定,向飞行管制部门申请划设和公布本市范围内的无人机禁止飞行区域;
(四)依法对危及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全的无人机采取紧急处置措施,组织协调地面防范管控,查处违法违规飞行行为;
(五)协助飞行管制部门、民用航空管理部门、空中交通管理部门落实无人机管理工作。第八条 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配合民用航空管理部门、空中交通管理部门、机场管理机构划设机场障碍物限制面和机场净空保护区范围,协助做好机场净空管理工作。第九条 无人机国家强制性标准制定前,市工业信息、市发展改革、市科技创新等行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协调、指导深圳市无人机生产企业制定无人机团体标准。轻型无人机的团体标准应当实现实名登记、坐标定位、电子围栏、平台接入等技术功能,满足无人机飞行综合监管平台的基本功能要求。第十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无人机生产、销售的监督管理,及时查处违法违规生产、销售行为。第十一条 市无线电管理部门依法对无人机使用的无线电频率、控制台(站)和反无人机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等进行监督管理。第十二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自身职责做好机场范围的无人机管理工作。第十三条 鼓励和支持航空、无人机、航拍等行业协会建立无人机行业管理制度,加强行业自律,宣传飞行管理及安全规范等知识,增强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机场净空环境的保护意识。第二章 生产和销售管理第十四条 无人机生产企业应当在产品外包装和机体明显位置标注无人机类型,并明示执行的产品标准。第十五条 无人机生产企业应当采取措施,确保轻型无人机飞行时能有效接入无人机飞行综合监管平台,禁飞数据设置实时、有效。
无人机生产企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对无人机进行管控,依法提供无人机品牌、型号、独立编码、实时飞行信息(速度、高度、轨迹等)和所有人邮箱、手机号码等信息。第十六条 禁止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或者明示的执行标准或者无产品标准标识的无人机。
11月3日,工信部发布《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无线电管理暂行办法(再次公开征求意见稿)》(下称《暂行办法》),对民用无人机无线电管理方面的政策进行细化明确。
《暂行办法》旨在规范民用无人机无线电发射设备的无线电频率使用,无线电台设置、使用等工作。
《暂行办法》明确了管理范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相关要求,进一步明确将民用无人机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无线电频率使用、无线电台设置、使用纳入无线电管理范畴,使管理政策与上位法保持一致。
在民用无人机无线电发射设备管理方面,《暂行办法》提出,民用无人机无线电发射设备需要进行型号核准的情形,并对民用无人机寄递、临时进关、销售备案等作出明确要求。
在民用无人机频率使用管理方面,《暂行办法》优化调整民用无人机可以使用的无线电频率范围,同时对民用无人机实现探测、自主避障等功能使用的雷达频率也进行了规定。
在民用无人机无线电台管理方面,《暂行办法》对需要办理无线电台执照的民用无人机无线电台明确了办理要求,并对民用无人机搭载其他无线电台(站)等事项作出规定。
同时,《暂行办法》明确了民用无人机无线电台使用过程中无线电干扰处理原则、无线电管制、监督检查、遵守其他部门规定以及相应法律责任等内容。同时,制定了民用无人机无线电管理相关过渡政策,保证既有民用无人机生产制造企业和用户权益,同时也保障了民用无人机上下游产业链的韧性与稳定。
中商产业研究院报告指出,民用无人机产业规范体系逐步完善 随着市场需求不断增长和应用场景不断完善,我国民用无人机产业呈现高速发展态势,对于民用无人机行业标准的完善和行业规范度的提高有急切需求。未来,随着相关行业标准的进一步完善,民用无人机行业将会保持健康持续发展,同时运作规范的行业领先企业将抓住机会做大做强,行业集中度有望进一步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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