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法规是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国家鼓励社会团体、企业制定高于推荐性标准相关技术要求的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制定标准应当有利于科学合理利用资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增强产品的安全性、通用性、可替换性,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十二条 对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行业标准。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四条 对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所急需的标准项目,制定标准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优先立项并及时完成。
建设部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
是指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所制定的标准。
作用:
1、在没有国家标准的条件下,规范和指导这个行业的行为。行业标准由行业标准归口部门统一管理。
2、行业标准不得与有关国家标准相抵触。有关行业标准之间应保持协调、统一,不得重复。行业标准在相应的国家标准实施后,即行废止。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具有法律效力吗?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第一条 为加强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对没有国家标准而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下列技术要求,可以制定行业标准:
(一)工程建设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包括安装)及验收等行业专用的质量要求;
(二)工程建设行业专用的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技术要求;
(三)工程建设行业专用的术语、符号、代号、量与单位和制图方法;
(四)工程建设行业专用的试验、检验和评定等方法;
(五)工程建设行业专用的信息技术要求;
(六)其他工程建设行业专用的技术要求。第三条 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下列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
(一)工程建设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包括安装)及验收等行业专用的综合性标准和重要的行业专用的质量标准;
(二)工程建设行业专用的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标准;
(三)工程建设重要的行业专用的术语、符号、代号、量与单位和制图方法标准;
(四)工程建设重要的行业专用的试验、检验和评定方法等标准;
(五)工程建设重要的行业专用的信息技术标准;
(六)行业需要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设标准。
强制性标准以外的标准是推荐性标准。第四条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行业标准管理范围,履行行业标准的管理职责。第五条 行业标准的计划根据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部署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和下达,并报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与两个以上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有关的行业标准,其主编部门由相关的行政主管部门协商确定或由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协调确定,其计划由被确定的主编部门下达。第六条 行业标准不得与国家标准相抵触。有关行业标准之间应当协调、统一,避免重复。第七条 制订、修订行业标准的工作程序,可以按准备、征求意见、送审和报批四个阶段进行。第八条 行业标准的编写应当符合工程建设标准编写的统一规定。第九条 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编号和发布。
其中,两个以上部门共同制订的行业标准,由有关的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审批、发布,并由其主编部门负责编号。第十条 行业标准的某些规定与国家标准不一致时,必须有充分的科学依据和理由,并经国家标准的审批部门批准。
行业标准在相应的国家标准实施后,应当及时修订或废止。第十一条 行业标准实施后,该标准的批准部门应当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工程建设的实际需要适时进行复审,确认其继续有效或予以修订、废止。一般五年复审一次,复审结果报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二条 行业标准的编号由行业标准的代号、标准发布的顺序号和批准标准的年号组成,并应当符合下列统一格式:
(一)强制性行业标准的编号:
XX ****--**
--- ------
│ ││
└───┼────┼────强制性行业标准的代号
││
└────┼──────发布标准的顺序号
│
└────────发布标准的年号
(二)推荐性行业标准的编号:
XX ****--**
--- ------
│ ││
└───┼────┼────推荐性行业标准的代号
││
└────┼──────发布标准的顺序号
│
└────────发布标准的年号
第十三条 行业标准发布后,应当报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四条 行业标准由标准的批准部门负责组织出版,并应当符合工程建设标准出版印刷的统一规定。第十五条 行业标准属于科技成果。对技术水平高,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行业标准,应当纳入各级科学技术进步奖励范围,并予以奖励。
国家行业标准是不是国家强制性标准
需要分情况来看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具体规定如下:
1、第十四条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口;推荐性标准,国家鼓励企业自愿采用;
2、第十五条企业对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产品,可以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部门申请产品质量认证。
(1)认证合格的,由认证部门授予认证证书,准许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使用规定的认证标志。
(2)已经取得认证证书的产品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以及产品未经认证或者认证不合格的,不得使用认证标志出厂销售。
扩展资料
1、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国家标准和推荐性国家标准。
(1)对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
(2)对于满足基础通用、与强制性国家标准配套、对各有关行业起引领作用等需要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推荐性国家标准。
2、行业标准由行业标准归口部门统一管理。行业标准的归口部门及其所管理的行业标准范围,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告,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确定,并公布该行业的行业标准代号。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百度百科—国家标准、百度百科—行业标准
国家标准不都是强制性的,只有强制标准具有强制性。《标准化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是强制标准,其他标准是推荐性标准。根据《标准化法》划分强制性标准的原则,强制性标准包括: 1.药品标准,食品卫生标准,兽药标准。 2.产品及产品生产、储运和使用中的安全、卫生标准,劳动安全、卫生标准,运输安全标准。 3.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卫生标准及国家需要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设标准。 4.环境保护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环境质量标准; 5.重要的通用技术术语、符号、代号和制图方法。 6.通用的试验、检验方法标准。 7.互换配合标准。 8.国家需要控制的重要产品质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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