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
2、《中华人民共华国气象法》
法规
3、《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4、《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
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及信息发布工作的意见》
6、《国家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7、《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
8、《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部门规章
9、中国气象局第1号令《气象行政处罚法》
10、中国气象局第2号令《气象行政复议办法》
11、中国气象局第4号令《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
12、中国气象局第6号令《气象预报发布与刊播管理办法》
13、中国气象局第7号令《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法》
14、中国气象局第9号令《施放气球管理办法》
15、中国气象局第13号令《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办法》
16、中国气象局第14号令《气象专用技术设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
17、中国气象局第15号令《气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18、中国气象局第16号令《气象灾害预警发布与传播办法》
19、中国气象局第17号令《气象行业许可实施办法修订》
20、中国气象局第18号令《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
21、中国气象局第19号令《气象行政处罚办法修订》
22、中国气象局第20号令《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23、中国气象局第21号令《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
24、中国气象局第23号令《气象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25、中国气象局第24号令《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修订》
26、中国气象局第26号令《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
27、中国气象局第27号令《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28、中国气象局第28号令《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
29、中国气象局第29号令《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行政许可管理办法》
30、中国气象局第30号令《气象台站迁建行政许可管理办法》
31、中国气象局第31号令《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办法》
32、中国气象局第33号令《气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33、中国气象局第34号令《气象行业管理若干规定》
气象行业管理若干规定
都是有标准的像气象站类,有这些,,具体的标准,您可以百度,输入前面的标准,就会查到各个标准的具体内容, 希望这些能帮到您!!
1、《气象仪器及观测方法指南》世界气象组织(WMO)仪器和观测方法委员会(CIMO)
2.《QX/T 61-2007地面气象观测规范》 中国气象局
3.《QX/T-2000Ⅱ 自动气象站行业标准》
4.《QX/T74-2007风电场气象观测及资料审核、订正技术规范》标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气象行业管理,促进气象行业协调发展,优化资源配置,实现资源共享,提高气象行业的总体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结合气象行业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及其所属的气象台站、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及其所属的气象台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气象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三条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全国气象行业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行业管理工作。第四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制定气象行业规划和政策,完善气象行业法规和标准,强化气象行业监督,加强气象行业协调、指导和服务,合理配置国家对气象行业的投入。第五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开展气象行业的业务和科技合作与交流、气象科普宣传、气象科技成果推广等活动,提高气象工作水平。第六条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按照合理布局、有效利用、兼顾当前与长远需要的原则编制气象事业发展规划。
全国气象事业发展规划,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组织有关部门编制,报国务院或者有关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气象事业发展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根据全国气象事业发展规划,组织有关部门编制,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可以根据气象事业发展规划制定本部门或者本系统的气象事业发展规划,报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备案后,组织实施。第七条 重要气象设施建设项目,在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前,应当按照项目相应的审批权限,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审查同意。第八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新建气象台站,应当按照审批权限,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批准后方可建立。建设时,必须遵守气象台站的建设标准和规范。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新建气象台站,应当按照气象台站建设的有关规定和标准、规范,经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审查同意后,报本部门有审批权的机构审批。
为教学和科学研究等开展的临时气象观测,应当报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备案,临时观测的期限为两年。超过两年的,应当按照关于新建气象台站的规定执行。第九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迁移气象台站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十二条迁移国家基准气候站、基本气象站、其他气象台站的规定执行。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迁移本部门或者本系统气象台站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十二条有关迁移其他气象台站的规定执行。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撤销纳入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区站号管理的气象台站,应当经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审查同意。第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建设的气象台站情况,应当定期进行备案统计。第十一条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全国气象标准化工作的归口管理,统一组织制定、修订气象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范和规程。
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可以根据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制定、修订气象地方标准、规范和规程。第十二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组织气象标准、规范和规程的实施,其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遵守国家制定的气象标准、规范和规程。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三条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气象信息网络系统建设,建立气象信息共享、共用平台,实现气象信息资源共享。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做好汇交气象资料的接收、保存、应用和监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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