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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内突发事件应急处理
   https://www.fubuwang.com 2023-12-08 03:56:38 来源:网络
核心提示:范文1校园突发事件处理程序及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积极预防、妥善处理校园突发事件,保护学生、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江苏省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学生伤害事故处

范文1

校园突发事件处理程序及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积极预防、妥善处理校园突发事件,保护学生、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江苏省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突发事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学校应当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

第四条:学校应当对在校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当发生伤害事故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助受伤害师生。

第五条: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服从学校管理,应当根据自身的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避免和消除相应的危险。

第六条:学校应采取各种措施,尽量避免突发事件的发生。事件发生后,应及时、妥善地处理。

第二章 事故的处理程序及办法

第七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程序及办法:

(一)学生在课堂(课间)发生伤害事故的,任课教师(班主任)应立即组织将其送至校医室或通知校医前来处理;校医不在或情形比较严重的,应立即向年级部、学生指导处或校领导汇报并视情况送医院急救。

骨折或病情较严重的,须通知120急救中心专业人员前来搬运救治。

(二)如需送医院的,相关教师(责任教师、班主任、校医、学生指导处成员)应及时组织送至,并及时通知当事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到医院看护。

(三)班主任应在第一时间组织当事人和旁观者书写情况说明并留存。

(四)事故发生后,年级部或学生指导处必须及时保护现场,保留证据。

(五)任课教师(班主任)应于当日书写情况说明并报学生指导处留存。

(六)事发后,任课教师(班主任)应于当日晚及时电话关心和询问受伤学生康复情况;病情严重的,相关处室应及时组织责任教师或学生家长登门看望与慰问。

(七)伤害事故涉及责任问题及相关费用的,学生指导处应及时向保险公司通报,并做好调查和调解工作;问题严重的或调解不成的,应及时上报校长室协调处理。

(八)有关协议书应及时交档案室留存。

(九)发生重大伤害事故的,学校应及时向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汇报。

第八条:在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发生意外事故的,带队领导和教师除应及时救护伤者外,还应及时联系公安部门、活动场地与交通工具等的提供者协同处理。

第九条:发生水痘、流行性腮腺炎、急性结膜炎(红眼病)等传染性疾病流行事件,班主任及第一发现人应立即协同校医及时组织救治;病情严重的,要通知家长或亲自将学生送至医院抢救。相关场所(教室、实验室等)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做好消毒工作。学校要及时上报卫生防疫部门和教育主管部门,并切实做好晨检工作。。

学生在家患疑似传染病的,班主任需提醒家长及时带孩子去医院感染科就诊、并将会诊结果通知班主任。

学生病愈后,必须持社区医疗机构的痊愈证明书,先到校医室报到,经审核后方可进班上课。

发生食物中毒的,食物需留样待查,并及时上报卫生防疫部门、教育主管部门,视情况报公安部门。

第十条:发生火灾或液化气泄露、水管爆裂等突发事故,当事人及第一发现人应立即组织灭火或关闭阀门,并及时向后勤服务部门或分管校长汇报。后勤服务部门应立即组织抢修。

情况危急时,班主任和任课教师应按预定路线将学生安全有序地撤离至安全区域。

第十一条:如遇暴雪、冰封天气,门卫及其它后勤管理人员应在学生到校前,及时在组织清扫校园内外的道路积雪;班主任、各处室成员及校医应提前到校视察情况,做好安全防护、学生教育、课间巡视等工作。

第十二条:校园施工,应以安全第一为原则。施工单位应使用符合安全规范的仪器设备并做好防护工作;学生指导处应会同年级部和班主任及时做好学生安全教育工作;后勤服务处要加强安全巡视,杜绝校园安全隐患。如发生突发安全事故,学校应及时联系施工单位并上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必要时还需上报安全监督等部门。对受伤人员的救治程序及办法,同本办法第七条之规定。

第十三条:如遇校外人员冲击学校正常教学秩序,门卫及在现场的教工应及时做好疏导劝解工作;情况严重的,应立即向学校汇报或向公安部门报案;必要时,要进行现场摄像和拍照。情形严重或造成重大后果的,学校应及时向教育主管部门和公安部门汇报。

第十四条:其它突发事件的处理,本着及时、有效、规范的原则,认真处理。

第三章 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及损害的赔偿

第十五条:发生校园意外事故,且学校负有责任且情节严重的,对学校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有关责任人的行为触犯刑律的,学校积极配合司法机关调查处理。

第十六条:违反学校纪律,对造成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学生,学校应给予相应的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对发生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因教师或者学校其他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中的故意或者过失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可以向有关责任人员追究赔偿责任,并给予适当的处理。

第十九条:对于因不及时处理而造成重大影响的,学校将给予相关责任人适当的处理。

第二十条:未成年学生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学校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根据责任大小,适当予以经济赔偿,但不承担解决户口、住房、就业等与救助受伤害师生、赔偿相应经济损失无直接关系的其它事项。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中的“校园意外事故直接责任人”是指:

(一)因玩忽职守,致使事故发生在课堂(含实验课及在室外进行的有关课程)的,该课程任课教师为第一责任人。

(二)因玩忽职守,致使事故发生在专用教室、实验室、图书馆、库房的,该专用教室等管理人员为第一责任人。

(三)电路安全,电工是第一责任人。

第二十三条:以上条文如与有关法律法规相悖,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已于2005年元月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批准后实施。

范文2

校园突发事件预防处理应急预案

一、总则

1、为使学校能够及时、有序、高效地应付和处理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保证广大师生员工的生命安全和国家财产安全,尽最大可能避免和降低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化危机为转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局关于学校突发事件处置与应急预案的精神,制定本应急预案。

2、树立“以人为本,生命第一”的思想,全校各部门和处室,在一旦突发事件发生时,能确保发现、报告、指挥、处置等环节紧密衔接,有序应对。

二、适用范围

本预案中突发性事件指学校内突然发生的不可预料的严重危害师生安全,影响学校正常教育秩序,以及会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事件。具体包括:

1、学校火灾事故;

2、组织外出活动时的意外事故;

3、学校建设、校舍及设施设备引起的安全事故;

4、学校食堂供餐或其他食品、饮品引发的群体性食物中毒事故;

5、集体活动中或课间大量师生员工的相互挤压事故;

6、来自校内外的袭击、伤害性事件;学生失踪、绑架事件;

7、感染性或季节性、暴发性疾病等公共卫生事件;

8、由各种原因发生的师生员工出走、自伤、自虐、自杀事件;

9、学校财产被盗事件;

10、学生在非教学时间的校外意外伤亡事件;

11、群体性上访事件;

12、在校学生刑事犯罪事件;

13、其它自然或人为的突发恶性事件。

三、组织管理

1、学校成立以校长为组长、校长室、各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的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由安全工作分管领导担任,并聘请法制副校长指导学校安全法制教育。领导小组成员随岗位变化自然调整,常态下负责学校的安全管理,在突发事件来临时,负责突发事件的处理。

2、突发事件发生时,由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校长)统一负责处理,校长外出时,由校长指定校领导或由在家的最高领导统一负责对突发事件的处理,由副校长(或安全工作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突发事件的处理工作,相关部门职责如下:

(1)、党政办负责突发事件相关信息收集和报道。

(2)、德育处、总务处、教务处、教科处等协助分管领导做好突发事件的具体处理工作,如人员疏散、现场维护等工作。

(3)、校长室、工会等做好突发事件原因的调查,责任的追究,责任人的处理。

四、突发事件的处理

1、突发事件的处理必须严格遵循“以人为本,生命第一”的原则,组织自身力量并迅速请求社会有关方面快速开展各项救援工作,把损失降低到最低限度。

2、突发事件发生后,有关当事人必须在事发的第一时间向相关领导报告,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概况以及采取措施情况、进展和下步打算等。相关领导再根据突发事件的等级向上级领导和有关部门报告,必要时,在第一时间赶到事发现场,立即指挥启动学校突发事件处理应急预案,按应急预案确定的相关人员职责开展工作。

3、突发事件发生后,必须根据其性质因时、因地、因人制宜地妥善加以处理。如校园内发生群体性食物中毒,除及时向校长报告外,还需再取样本(如呕吐物等),保护现场,掌握第一手资料,并进行对症的应急处理,及时向疾控中心报告;如有流行性传染病发生,马上对有关人员进行隔离,在做好个人防护的同时,对各处室进行消毒,既要向上级领导汇报,又要通知家长。在碰到火灾、交通事故等突发事件时,更要沉着冷静,决定采取相应措施,除组织抢救疏散外,要及时向消防、交警等有关单位报告,把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

4、突发事件的事态发展基本控制后,应调查清楚事件发生的原因、经过、相关责任,认定事件性质,形成调查报告,并对事件提出处理意见和整改措施。

5、信息报送。 突发事件发生后,相关班级、知情者和学校各部门应立即将发生地点、时间等基本情况和有关信息立即报告校长室。不得擅自对外发布。信息报送时限:一般突发事件2小时内报送,重大突发事件必须即时报,最迟在半小时报送,具体为先口头报,再书面报。同时应及时续报事件发展情况、原因、后果及对事件的处理情况。

五、突发事件的预防

1、全校师生员工要有“防范于未然”的思想意识,严格遵守学校的安全工作制度,及时妥善处理校园中可能发生的偶发事件,把不安全的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

2、每学期开学前,总务处负责对全校校舍进行全面检查,发现危房及时报告,妥善处理。

3、总务处、德育处要定期对灭火器、应急灯、楼道路灯、教学楼、寝室楼的用电线路等安全设施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及时维修。

4、加强食堂和小卖部管理,确保饮食卫生安全。食堂和小卖部要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严格岗位责任制,对进货核查、消毒、取样等实行登记签名制;要加强食堂和小卖部安全保卫工作,禁止无关人员随意进入食堂加工操作间及食品原料存放间,严防投毒事件发生。

5、切实执行《学校安全卫生工作条例》,加大教育的宣传力度,利用黑板报、宣传窗、班队课等形式,广泛开展预防知识宣教教育,及时印发教育资料,增强师生员工的公共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6、经常邀请交警、消防人员、法制讲师团、法制副校长等来校为全体师生作交通安全、消防知识、法律知识讲座。

7、规范门卫值勤制度,严格进出人员登记。

8、完善夜自修管理制度,实行严格的请假、点名制度,发现学生无故未到校的,及时与家长联系。

9、加强节假日值班制度。

10、加强心理健康教育,把心理健康教育有机地渗透到各门学科的教学中。

六、常用报警电话:120、110、119、88418110(邱隘派出所)88412253(盛垫交警)

七、责任追究

1、学校各相关处室人员违反本预案有关规定要求导致突发事件处理受到影响或者导致事态扩大,给相关责任人及其主管人员以相应的处分。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从重处分。

(1)突发事件接报者未按规定及时上报相关领导,导致事件处理受影响的;

(2)相关人员后勤保障不力,延误突发事件处理时机的;

(3)相关人员向上级部门报告事件信息未经领导审签,导致错报、漏报,造成不良影响的;

(4)相关人员未及时履行本预案规定的职责,导致事态扩大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以相应的处分。

(1)因管理混乱、安全事故预防措施不落实,导致突发事件发生,并造成严重影响的;

(2)突发事件发生后,不及时采取救援措施导致损害扩大的;

(3)相关当事人未及时报告突发事件,导致处理时机延迟的;

(4)拒绝、阻挠事件调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隐瞒事实真相的。

3、违反本预案规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校园意外伤害事件应急管理机制

╳╳╳学校

校园安全应急预案

(XX年XX月XX日制订)

为有效应对突发事件,妥善处置校园安全事故,最大限度地防止或减少意外事故对广大师生可能造成的危害和损失,保障师生员工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校园稳定,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小学安全工作暂行规定》等有关法规文件,结合本校实际,特制订应急预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 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的思想,坚持师生生命安全和国家利益高于一切的原则,务本求实,明确责任,安全无小事,责任重泰山。同时坚持“预防为主、积极处置”的方针,尽一切努力杜绝或减少校园消防、饮食、治安、踩踏等突发事件的发生,尽一切努力把师生生命财产及国家财产的损失降低到最低限度。

二、工作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师生生命安全高于一切的原则,稳定压倒一切的原则。

2、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预防为主,积极处置的原则。

3、坚持冷静、沉着、积极主动和及时、合法、公正处理的原则。

三、工作目标

1、牢固树立安全责任意识,切实提高师生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2、完善安全规章制度,切实落实安全责任。

3、建立健全学校安全防范体系和应急预警机制,做到教育、防范、快速应急处理三者有机结合,确保校园秩序。

四、校园安全工作组织和职责

1、校园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及职责。

组 长:

╳╳╳(校长)学校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

副组长:

╳╳╳(分管安全工作副校长)

╳╳╳(分管╳╳╳副校长)

╳╳╳(分管╳╳╳副校长)

负责所分管的条块的安全,为学校安全工作第二责任人。

成 员:

╳╳╳(德育主任)负责学生安全工作,对学生活动及住宿安全负总责。

╳╳╳(教导处主任)负责教学安全工作,对教学活动过程中的安全负总责。

╳╳╳(总务处主任)对全校师生的后勤安全工作负总责。

╳╳╳(办公室主任)负责假期值班的安排和安全工作,对行政办公楼的安全负总责。

╳╳╳(团委书记或少先队总辅导员)负责团委(少先队)、学生会活动安全,协助教导处主任做好学生活动的安全工作。

2、其它人员的责任:

(1)行政值班人员:负责检查学校当天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对饮食安全、住宿安全、校园安全等,发现情况及时上报。

(2)班主任:对所任教的班级安全负总责。

(3)教师:负责学生课堂教学、活动的人身安全。

(4)内宿管理员:负责住宿学生在住宿楼的活动、生活及人身财产安全。

3、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⑴召集会议,部署处置工作,安排、检查落实学校安全重大事宜。

⑵一旦发生校园安全事故,启动应急预案,处理突发安全事故。

⑶负责指导、协调学校突发安全事故的处理、监控、报告等事宜。

4、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应急小组

组 长:╳╳╳

副组长:╳╳╳ ╳╳╳

组 员:全体班主任、护校队员

五、现场指挥系统

1.正常工作日突发事件的指挥:由校长负总责,各处室主任各负其责,协调统一行动。

2.非正常工作日突发事件的指挥:非正常工作日实行二级值班制度,即校行政领导值班,值日教师值班。突发事件由值班校级行政领导负责现场指挥、报告工作。

(一)应急(援助)工作指挥办公室

主 任:╳╳╳校长

副主任:╳╳╳

成 员:╳╳╳ ╳╳╳

工作职责:

承担指挥领导小组办事机构的职能,传达上级指示,协调各处室对突发事件处置,并向学校指挥部和处置突发事件指挥中心汇报和联络工作。

承担宣传教育工作,根据学校指挥领导小组的指令,编播有关制止事态发展的通告,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等;做好对外新闻联络和校园网络控制工作;及时收集事态发展的信息和取证材料等。

(二)现场指挥组

组 长:╳╳╳

副组长:╳╳╳ ╳╳╳

成 员:各年级级长、班主任

工作职责:

按学校领导小组指令,具体组织实施现场处置工作,及时向学校领导报告事态发展,处置情况。包括稳定情绪,开展劝阻,疏导和维护秩序工作,制止破坏校园公共财物及其他破坏活动。严防有关人员的铤而走险事件发生。

(三)保卫工作组

组 长:╳╳╳

副组长:╳╳╳

成 员:╳╳╳、╳╳╳

工作职责:

根据学校领导小组指令迅速封锁现场,设法切断闹事群体与外界的联系,控制事态发展,及时做好校园重要部位的安全工作,看好校园各个出入口,坚决封堵闹事群体走出校门或外界闹事群体进入校园。根据事态发展轻重情况,负责同社会职能部门的联系。

(四)后勤保障组

组 长:╳╳╳

副组长:╳╳╳ ╳╳╳

成 员:总务处、宿舍管理员、食堂工作人员

职 责:根据学校领导小组指令,组织动员后勤工作人员和学校宿舍管理员,配合其他工作小组,进一步做好校园通信、交通、水电以及安全防护措施,为平息事态提供一切物质保障。

突发事件逐级报告制度(流程图)

六、建立校园安全工作专项资金

为加强学校安全防范能力,及时对安全设施进行维修,更新和改造;对各处室安全负责人,应急小分队成员等作必要的培训,学校应设立安全专项资金,专款专用。由总务处负责管理。

七、建立安全工作通讯联络电话

单位 姓名 电话 手机

校长室

教导处

德育处

总务处

科教局办公室 办公室

科教局教育股

镇政府

镇派出所

镇卫生院

报警 110

交通事故报警 122

火警 119

县人民医院 急救中心 120

县中医院 急诊室

县疾控中心

气象查询 121

八、主要措施

1、校园突发事件发生,立即启动安全应急预案。

2、召开安全领导小组及全校教师会议,通报事件,稳定人心。

3、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情况(30分钟以内)),请求上级帮助指导。

4、与本地派出所说明情况,请求配合学校做好校园秩序的稳定工作。

5、确定专人组织调查,保留第一手资料(原始记录),保护现场或保留物样,不擅自为事故定性,并写出事故报告,分别报送有关领导和部门。

6、召开学生会议,通报事件经过,并进行安全再教育,做好事故后校园稳定和秩序维护工作。

7、专人负责接待家长,召开家长会,通报事件经过,稳定家长情绪,必要时做好与家长单位领导工作。

8、冷静面对媒体采访,有专人负责接待,未经同意,师生不得接受采访,加强门岗管理;

9、学校全体教师必须坚守各自岗位,未经允许,不得擅自发布误导信息,共同做好维护稳定工作。

九、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流程图)

十、学生校内伤害事件处理程序

十一、校外人员滋扰事件处理程序

一、教学楼紧急事故疏散预案

(一)、责任人:教务处主任、级组长、值班教师、任课教师。

(二)、责任人职责:

①责任人对所属责任负总责。

②责任人要对教学楼安全疏散技术作学习和宣传。

③责任人要全面贯彻校园应急预案。

④责任人要熟悉、防范措施和器材位置及使用。

⑤责任人要熟悉紧急疏散路线,并组织好紧急疏散。

⑥责任人及时发现和排除区内的安全隐患。

⑦责任人要将隐患、问题和困难及时上报有关领导。

⑧责任人要在第一时间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

紧急疏散责任人到岗时间

人 员 遇到紧急情况后的到岗时间

值班人员 三分钟内到达出险楼层

部门负责人 五分钟内到达出险楼层

学校负责人 十分钟内到达出险楼层

(三)、一旦发生紧急事故的应急方法

1、立即启动应急方案

2、责任人与课任老师指挥学生疏散

3、在第一时间上报学校领导和上级有关部门。

4、应急小组成员对受伤师生进行自救或送往医院救治。

二、学生宿舍楼安全应急预案

(一)、责任人:后勤主任、宿舍管理员、值班教师。

(二)、学生宿舍楼安全责任人职责

1. 责任人要组织紧急疏散及扑救工作。

2. 责任人要做维持秩序工作。

3. 责任人要熟悉疏散路线,器材位置。

4. 责任人要将疏散线路告知每一位学生。

5. 责任人要遇事镇定,指挥有方。

6. 责任人要带领成员相互帮助,相互支持。

7. 责任人要熟悉防火设施和安全通道的位置。

8. 责任人要熟练地使用各种灭火器材。

9. 责任人要掌握校内人员的结构。

10. 责任人要及时发现和排除校内的安全隐患。

11. 责任人要将隐患、问题和困难及时上报有关领导。

(三)、紧急疏散责任人到岗时间

人员 遇到紧急情况后的到岗时间

值班人员及宿舍管理员 三分钟内到达出险楼层

后勤负责人 五分钟内到达出险楼层

学校负责人 十分钟内到达出险楼层

三、学生活动安全应急预案

1. 凡组织20人以上活动的班级要向分管校长报《安全预案》,未经审批的活动不准进行,谁违章组织活动谁负全责。

2. 《安全预案》包括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目的、人数、组织者、安全措施、疏散方案等。

3. 活动组织者要对活动的安全工作全权负责。

4. 活动组织者要向参加活动的师生,讲明具体的安全措施及疏散方案,把安全教育放在首位。

5. 体育活动前,由体育教师讲清运动前的注意事项,大型体育活动前,要对参加活动的师生,进行好安全教育。

6. 凡大型活动应安排医务人员到场,以便紧急救护,并要求班主任跟班,维持活动的秩序。

7. 凡全校性活动,申报的《安全预案》要经校长审批。

四、食品卫生安全应急预案

1、食品卫生安全事故发生后必须及时报告。具体为:发现少量(5人以下)轻度症状(如腹泻)及时向学校校长(园长)报告,由学校校长(园长)同时报县科教局和卫生监督所;发现较严重食品卫生事故(指出现严重食物中毒症状者或出现相同症状的群体发病5人以上的情况,下同),应立即向学校校长(园长)报告,由校长(园长)向科教局和卫生监督所及当地政府报告,同时立即启动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应急预案。在事故处理中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定时报告制度。

2、一旦发生较严重学校食品卫生安全事故,校长(园长)应立即启动学校应急预案,按照预备方案,各就各位,组织救援行动。初步摸清症状,群体发病的还应彻底排查发病人员,并建立动态性名册,防止遗漏。

3、立即向就近医疗机构(卫生院)发出医疗求援,并拨打“120”医疗抢救电话。要及时将发病人员送到医院抢救。主动向医疗人员报告发病情况,做好秩序维护等工作。

4、及时与发病学生家长取得联系,如实说明发病情况,不盲目猜测。做好学生家长思想安抚,防止过激行为发生。设立家校联络处,及时解答家长提出问题,力所能及地为家长做好服务工作。

5、立即封存食堂菜肴样品、小店食品、矿泉水等,以便及时查找致病原因。

6、事故应急处理人员由校园安全领导小组统一调度,应急工作指挥办公室具体安排,必要时可向科教局请求抽调人员支援事故处理。

7、及时、准确做好信息公开,保障广大师生和家长在事故发生和处理过程中的知情权,并如实向上级部门汇报,不瞒报、谎报。对一些谣传也要及时澄清,避免不必要的误解。

五、防火工作应急预案

(一)发现火险时的措施

1. 发生火险时应及时扑灭,使火险消灭在萌芽状态。

2. 如不能及时扑灭,要立即报告值班领导,并通知周围的教职员工共同救火。

3. 楼内发生火灾时应立即打开所有大门、电灯或应急灯。

4. 值班人员和各部门负责人要在最短时间内到达现场,组织学生疏散,并视情况决定是否拨打119。

5. 小火险扑灭后,要向学校领导汇报;比较大的火灾,在组织抢救的同时,要立即报县科教局。

6、上课期间一旦发生火情,发现老师要及时报告学校领导,并负责组织做好疏散等工作,还要马上组织人力抢救;要及时切断电源和火源,防止火势的进一步蔓延。

7、在出现紧急情况的时候,在场的教师和领导要注意按照应急疏散指示、标志和图示进行合理正确的疏散学生。

8、在出现火情等事故时,要及时通知学校有关人员在最短时间赶赴出险的地点。

9、要学会正确使用消防设备,及时扑灭火灾。

(二)责任追究

消灭火险后,要及时分析,查找原因。对直接责任人要根据责任大小给予批评、记过、解聘等处分,并在全校通报,以便吸取教训。

六、踩踏事件应急预案

1、各班主任要经常对学生进行文明礼仪教育,教育学生上下楼梯靠右行,不拥挤,防止踩踏积压等不安全事故的发生。

2、在上下楼梯值日教师要对学生上下楼梯故意打闹等不良现象给予制止,防止拥挤堵塞现象的发生。

3、上课期间,教学大楼的所有大小门都要打开,一旦发生拥挤踩踏或者火灾等问题,便于及时有效地疏散。

4、学校出操和放学时要安排老师在楼梯拐角值班,各班要做到列队出操,到有序上下,教学楼只有一条楼梯的,要建立放学时间错峰制度或列队下楼制度,寄宿生晚修要有老师全程陪同和管理。

5、楼梯发生踩踏等安全事故时,所在教师要及时组织疏导,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并马上报告学校领导。

6、未依法履行安全职责,违反安全规定的行为或违反本规定的,经校行政会议及有关部门的认定,由学校依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或者其它处罚。因渎职、失职或者管理失控发生事故,造成恶劣影响的,由有关管理部门和公安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防溺水安全应急预案

(一)、预防预案:

1、对学生加强游泳安全教育,教育学生不到河边、塘边玩耍,不得私自下河游泳,如确须到游泳场游泳的,必须有家长带领。

2、让学生掌握有关防溺水、自救等知识,在紧急情况下,会进行简单的处理。

(二)、应急预案:

1、一旦发生学生溺水事故,应在第一时间内报警、组织施救。

2、如有伤者,应及时送就近医院救治。

3、通知家长,密切配合,共同救护。

4、组织调查、上报,处理相关事宜。

八、交通事故应急预案

1、各班主任要经常在班内对学生进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提醒学生进出校园和经过马路要注意交通安全,特别是对走读生经过马路要经常提醒,防止交通事故的发生。

2、教职员工如遇学生在校外马路发生交通事故,要及时拨打电话(110)报警,对发生伤害的学生进行紧急处置,对肇事车辆进行记录,第一时间打电话给校医和120医院,派车将受伤学生送往最近医院救治,还要报告给学校领导、班主任和家长。

3、学生一旦在马路上发生交通安全事故时,学校教职员工都要负责地保护好现场,电话报警,通知交通警察到现场勘察。

4、一旦发生交通事故,经过现场的教职员工要对学生做好疏散工作,保证交通的畅通与安全。

5、学校门卫要对学生进出校门的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对违反交通安全规定的学生进行批评教育,对不听从教育的学生及时报告给相关的年级主任和班主任进行处理。

6、学校门卫要在学生放学和上学时间维持学生进出校门程序,摆上警示牌,学生骑自行车进出校门要下车。

九、防自然灾害应急预案

本预案所指特大自然灾害是指台风、强热带风暴、暴雨、洪涝、地震等因素引发的特大灾害。

(一)宣布进入应急状态,启动应急预案。

根据政府、职能部门、教育主管部门发布的地震、洪灾等自然灾害预报后,学校安全领导小组宣布进入应急状态,启动应急预案,各职能部门和责任人要服从领导、分工协作、分级负责、综合协调、快速高效。

(二)、积极采取应急反应行动。

1、及时了解天气变化,对可能造成人员伤害的气象灾害,要及时通知师生应尽可能待在室内。能够准确预报时,可以暂停上课,让学生待在家里。

2、学校要对可能造成伤害的处所进行必要的加固、改建,难以保证其安全性时,应当果断拆除(卸)。

3、灾情发生后,及时召集有关人员初步研究判断灾害等级,及时向上级领导报告,并开始启动特大灾害救灾工作,督促检查抢险救灾的各项准备工作。

4、领导小组研究部署救灾工作和应急措施,经确定后由有关部门迅速组织实施,确保救灾款物迅速、及时到位。

5、视灾情需要,向上级报告灾情,申请给予救灾资金和物资支持。

6、预报期间二十四小时专人值班,发生情况立即上报,立即传达,立即疏散学生。

7、做好防自然灾害特别是防震、避震的自救、互救知识的宣传教育,通报情况,讲明实情,平息谣传,稳定学生情绪。

(三)、紧急救援行动。

1、灾害对师生生活造成威胁时,必须组织转移安置,确保师生生命财产安全。紧急转移安置不受条件、范围及程序限制,直接组织力量从速实施;转移安置以就近、安全为原则,集中安置与分散安置、临时安置与长期安置相结合,确保灾民吃、穿、住、医等必要生活条件得到妥善安排。

2、有人员受伤或失踪,要迅速组织抢救、寻找。在抢救、寻找受伤、失踪人员过程中,要保证参加救援人员的安全,避免造成新的人员损失。在学校力量不足时,要及时向医院、部队、警察求助,争取救援时间。

(四)、有关事务处理

1、调查核实灾民受灾情况,按损失大小、困难程度、救助情况分门别类、登记造册,逐级上报。

2、做好灾区卫生防疫工作,防止疫情发生。

3、宣传救灾工作成效和典型事迹,促进互助互济,弘扬社会良好风尚。

十、校园治安保卫工作应急预案

(一)加强治安保卫工作

1、学校定期召开学生、职工大会,对安全提出要求,邀请公安部门讲法制课,增强师生的法律意识。

2、经常对学生宿舍进行检查,发现棍棒、管制刀具的给予没收,并查明原因,严肃处理。

3、发挥班主任、管理员、学生干部的作用,深入细致地开展学生工作,发现学生之间的矛盾及时处理

4、学校大门实行封闭式管理,师生凭校卡出入校门。严格执行来访登记制度,防止坏人进入校园滋事。

(二)发生治安问题时的预案

1、发生斗殴事件后,班主任、教师、学生干部和校警要立即制止,并报告学校值班领导,学校值班领导要迅速到达现场并及时通知家长。无法制止的,学校值班领导要立即拨打110报案。

2、及时送被打伤的学生到校医室治疗。校医室不能治疗的,及时送县人民医院或中医院或拨打120。

3、发生重大打架事件,造成严重伤亡的,立即报县教育局和公安机关。

十一、预防传染病应急预案

传染病对人类的危害很大,对社会的稳定也极具危害和影响作用。一旦发现疫情,要及时采取坚决措施,控制传染病,阻断传播途径,坚决防止疫情传播及蔓延。

一旦学校发现传染性疾病后所采取的一些措施:

1、学生或教职工一旦出现非典、风疹、流脑、麻疹、流感等传染性疾病,应及时就医并向学校请假,不得带病上学、上班。经医院诊断排除传染病后才能回校上课、上班;

2、如一个班级中有同时五人以上发烧或一个宿舍中同时有三人以上发烧,应启动预警机制,加强监控,如多个班级出现类似症状,应立即向科教局、当地卫生所和县疾控中心报告。

3、学生或教职工在校内出现传染病,要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在领导小组的统一安排下,要求传染病者立即戴防护口罩、手套,到学校隔离室休息,并由学校安全管理人员或卫生保健老师立即通知县疾控中心。县疾控中心给出初步意见后,按医嘱立即通知出现传染病症状学生的家长,由家长陪同去医院,家长不能到校的,由班主任老师护送去医院(护送人员按医嘱或穿好防护服,戴口罩、手套)。如果是本校教职工出现传染病,也要求戴防护口罩、手套,由医生初步检查后,是传染病立即转县传染病医院并通知其家属,家属不能到校的由校医护送去医院(护送人员都要穿好防护服,戴口罩、手套)。

4、在校内发现传染病的学生或教职工,学校应急小组领导立即亲临现场指挥,在第一时间内立即通知县疾控中心,按医嘱利用学校隔离室进行隔离观察,并由学校安全管理人员或卫生保健老师马上打“120”电话,送定点传染病医院诊治。

5、学校对传染病病人所在班级教室或办公室及所涉及的公共场所进行消毒,对与传染病人密切接触的学生、教职工进行隔离观察。防止疫情扩散,迅速切断感染源。

6、传染病人在医院接受治疗时,禁止任何同学、同事前往探望。

7、如传染病烈性感染,应请示疾控中心及县科教局决定是否实行全校停课。并采取一切有效措施,迅速控制传染源,切断传染途径,保护易感人群,具体做到:①封锁疫点。立即封锁患者所在班级或所在办公室,暂停学校一切活动。停止校内人员相互往来和与外界往来,等待卫生部门和县科教局的处理意见。如校领导已隔离,由中层干部等组成临时班子,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待疫情解除后,校领导班子开始工作。 ②疫点消毒。对学校所有场所进行彻底消毒。此项消毒可请防疫站操作,消毒结束后进行通风换气。③疫情调查。学校密切配合疾控中心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对传染病人到过的场所、接触过的人员,以及患者的家庭成员、邻居同事、同学进行随访,并采取必要的隔离观察措施。

8、学校领导发现传染病人后,迅速向全体师生公布病情感染源及其采取的防护措施,让广大师生了解情况,安定人心,维护学校稳定,树立战胜传染病的信念。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保障学校及其学生和教职工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中小学、幼儿园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下统称学校)的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学校安全管理遵循积极预防、依法管理、社会参与、各负其责的方针。

第四条 学校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包括:

(一)构建学校安全工作保障体系,全面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保障学校安全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二)健全学校安全预警机制,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完善事故预防措施,及时排除安全隐患,不断提高学校安全工作管理水平;

(三)建立校园周边整治协调工作机制,维护校园及周边环境安全;

(四)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和防护能力;

(五)事故发生后启动应急预案、对伤亡人员实施救治和责任追究等。

第五条 各级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依法履行学校周边治理和学校安全的监督与管理职责。

学校应当按照本办法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职责。

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积极参与和支持学校安全工作,依法维护学校安全。

第二章 安全管理职责

第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负责学校安全工作,履行学校安全管理职责。

第七条 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全面掌握学校安全工作状况,制定学校安全工作考核目标,加强对学校安全工作的检查指导,督促学校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

(二)建立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指导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

(三)及时了解学校安全教育情况,组织学校有针对性地开展学生安全教育,不断提高教育实效;

(四)制定校园安全的应急预案,指导、监督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开展安全工作;

(五)协调政府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做好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协助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对学校安全事故的救援和调查处理。

教育督导机构应当组织学校安全工作的专项督导。

第八条 公安机关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了解掌握学校及周边治安状况,指导学校做好校园保卫工作,及时依法查处扰乱校园秩序、侵害师生人身、财产安全的案件;

(二)指导和监督学校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三)协助学校处理校园突发事件。

第九条 卫生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检查、指导学校卫生防疫和卫生保健工作,落实疾病预防控制措施;

(二)监督、检查学校食堂、学校饮用水和游泳池的卫生状况。

第十条 建设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加强对学校建筑、燃气设施设备安全状况的监管,发现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依法责令立即排除;

(二)指导校舍安全检查鉴定工作;

(三)加强对学校工程建设各环节的监督管理,发现校舍、楼梯护栏及其他教学、生活设施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应责令纠正;

(四)依法督促学校定期检验、维修和更新学校相关设施设备。

第十一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定期检查学校特种设备及相关设施的安全状况。

第十二条 公安、卫生、交通、建设等部门应当定期向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通报与学校安全管理相关的社会治安、疾病防治、交通等情况,提出具体预防要求。

第十三条 文化、新闻出版、工商等部门应当对校园周边的有关经营服务场所加强管理和监督,依法查处违法经营者,维护有利于青少年成长的良好环境。

司法行政、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学校安全教育职责。

第十四条 举办学校的地方人民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应当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保证学校符合基本办学标准,保证学校围墙、校舍、场地、教学设施、教学用具、生活设施和饮用水源等办学条件符合国家安全质量标准;

(二)配置紧急照明装置和消防设施与器材,保证学校教学楼、图书馆、实验室、师生宿舍等场所的照明、消防条件符合国家安全规定;

(三)定期对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对需要维修的,及时予以维修;对确认的危房,及时予以改造。

举办学校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保障师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为学校提供安全保障。

有条件的,学校举办者应当为学校购买责任保险。

第三章 校内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学校应当遵守有关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健全校内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应急机制,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

第十六条 学校应当建立校内安全工作领导机构,实行校长负责制;应当设立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保卫人员,明确其安全保卫职责。

第十七条 学校应当健全门卫制度,建立校外人员入校的登记或者验证制度,禁止无关人员和校外机动车入内,禁止将非教学用易燃易爆物品、有毒物品、动物和管制器具等危险物品带入校园。

学校门卫应当由专职保安或者其他能够切实履行职责的人员担任。

第十八条 学校应当建立校内安全定期检查制度和危房报告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对学校建筑物、构筑物、设备、设施进行安全检查、检验;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停止使用,及时维修或者更换;维修、更换前应当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或者设置警示标志。学校无力解决或者无法排除的重大安全隐患,应当及时书面报告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

学校应当在校内高地、水池、楼梯等易发生危险的地方设置警示标志或者采取防护设施。

第十九条 学校应当落实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工作责任制,对于政府保障配备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加强日常维护,保证其能够有效使用,并设置消防安全标志,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畅通。

第二十条 学校应当建立用水、用电、用气等相关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制度,定期进行检查或者按照规定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定期检查,发现老化或者损毁的,及时进行维修或者更换。

第二十一条 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餐饮业和学生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严格遵守卫生操作规范。建立食堂物资定点采购和索证、登记制度与饭菜留验和记录制度,检查饮用水的卫生安全状况,保障师生饮食卫生安全。

第二十二条 学校应当建立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并将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置于实验室显著位置。

学校应当严格建立危险化学品、放射物质的购买、保管、使用、登记、注销等制度,保证将危险化学品、放射物质存放在安全地点。

第二十三条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具有从业资格的专职医务(保健)人员或者兼职卫生保健教师,购置必需的急救器材和药品,保障对学生常见病的治疗,并负责学校传染病疫情及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有条件的学校,应当设立卫生(保健)室。

新生入学应当提交体检证明。托幼机构与小学在入托、入学时应当查验预防接种证。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健康档案,组织学生定期体检。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安全信息通报制度,将学校规定的学生到校和放学时间、学生非正常缺席或者擅自离校情况、以及学生身体和心理的异常状况等关系学生安全的信息,及时告知其监护人。

对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其他生理、心理状况异常以及有吸毒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做好安全信息记录,妥善保管学生的健康与安全信息资料,依法保护学生的个人隐私。

第二十五条 有寄宿生的学校应当建立住宿学生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人负责住宿学生的生活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

学校应当对学生宿舍实行夜间巡查、值班制度,并针对女生宿舍安全工作的特点,加强对女生宿舍的安全管理。

学校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学生宿舍的消防安全。

第二十六条 学校购买或者租用机动车专门用于接送学生的,应当建立车辆管理制度,并及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接送学生的车辆必须检验合格,并定期维护和检测。

接送学生专用校车应当粘贴统一标识。标识样式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学校不得租用拼装车、报废车和个人机动车接送学生。

接送学生的机动车驾驶员应当身体健康,具备相应准驾车型3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最近3年内任一记分周期没有记满12分记录,无致人伤亡的交通责任事故。

第二十七条 学校应当建立安全工作档案,记录日常安全工作、安全责任落实、安全检查、安全隐患消除等情况。

安全档案作为实施安全工作目标考核、责任追究和事故处理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日常安全管理

第二十八条 学校在日常的教育教学活动中应当遵循教学规范,落实安全管理要求,合理预见、积极防范可能发生的风险。

学校组织学生参加的集体劳动、教学实习或者社会实践活动,应当符合学生的心理、生理特点和身体健康状况。

学校以及接受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的单位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为学生活动提供安全保障。

第二十九条 学校组织学生参加大型集体活动,应当采取下列安全措施:

(一)成立临时的安全管理组织机构;

(二)有针对性地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

(三)安排必要的管理人员,明确所负担的安全职责;

(四)制定安全应急预案,配备相应设施。

第三十条 学校应当按照《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和教学计划组织体育教学和体育活动,并根据教学要求采取必要的保护和帮助措施。

学校组织学生开展体育活动,应当避开主要街道和交通要道;开展大型体育活动以及其他大型学生活动,必须经过主要街道和交通要道的,应当事先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共同研究并落实安全措施。

第三十一条 小学、幼儿园应当建立低年级学生、幼儿上下学时接送的交接制度,不得将晚离学校的低年级学生、幼儿交与无关人员。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教学楼进行教学活动和晚自习时,学校应当合理安排学生疏散时间和楼道上下顺序,同时安排人员巡查,防止发生拥挤踩踏伤害事故。

晚自习学生没有离校之前,学校应当有负责人和教师值班、巡查。

第三十三条 学校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抢险等应当由专业人员或者成人从事的活动,不得组织学生参与制作烟花爆竹、有毒化学品等具有危险性的活动,不得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性活动。

第三十四条 学校不得将场地出租给他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活动。

学校不得出租校园内场地停放校外机动车辆;不得利用学校用地建设对社会开放的停车场。

第三十五条 学校教职工应当符合相应任职资格和条件要求。学校不得聘用因故意犯罪而受到刑事处罚的人,或者有精神病史的人担任教职工。

学校教师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和工作纪律,不得侮辱、殴打、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的,应当及时告诫、制止,并与学生监护人沟通。

第三十六条 学生在校学习和生活期间,应当遵守学校纪律和规章制度,服从学校的安全教育和管理,不得从事危及自身或者他人安全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 监护人发现被监护人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况的,应当及时告知学校。

学校对已知的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况的学生,应当给予适当关注和照顾。生理、心理状况异常不宜在校学习的学生,应当休学,由监护人安排治疗、休养。

第五章 安全教育

第三十八条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课程标准和地方课程设置要求,将安全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对学生开展安全教育,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提高学生的自我防护能力。

第三十九条 学校应当在开学初、放假前,有针对性地对学生集中开展安全教育。新生入校后,学校应当帮助学生及时了解相关的学校安全制度和安全规定。

第四十条 学校应当针对不同课程实验课的特点与要求,对学生进行实验用品的防毒、防爆、防辐射、防污染等的安全防护教育。

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用水、用电的安全教育,对寄宿学生进行防火、防盗和人身防护等方面的安全教育。

第四十一条 学校应当对学生开展安全防范教育,使学生掌握基本的自我保护技能,应对不法侵害。

学校应当对学生开展交通安全教育,使学生掌握基本的交通规则和行为规范。

学校应当对学生开展消防安全教育,有条件的可以组织学生到当地消防站参观和体验,使学生掌握基本的消防安全知识,提高防火意识和逃生自救的能力。

学校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对学生开展到江河湖海、水库等地方戏水、游泳的安全卫生教育。

第四十二条 学校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组织师生开展多种形式的事故预防演练。

学校应当每学期至少开展一次针对洪水、地震、火灾等灾害事故的紧急疏散演练,使师生掌握避险、逃生、自救的方法。

第四十三条 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司法行政等部门以及高等学校协商,选聘优秀的法律工作者担任学校的兼职法制副校长或者法制辅导员。

兼职法制副校长或者法制辅导员应当协助学校检查落实安全制度和安全事故处理、定期对师生进行法制教育等,其工作成果纳入派出单位的工作考核内容。

第四十四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组织负责安全管理的主管人员、学校校长、幼儿园园长和学校负责安全保卫工作的人员,定期接受有关安全管理培训。

第四十五条 学校应当制定教职工安全教育培训计划,通过多种途径和方法,使教职工熟悉安全规章制度、掌握安全救护常识,学会指导学生预防事故、自救、逃生、紧急避险的方法和手段。

第四十六条 学生监护人应当与学校互相配合,在日常生活中加强对被监护人的各项安全教育。

学校鼓励和提倡监护人自愿为学生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第六章 校园周边安全管理

第四十七条 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应当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部署学校安全管理工作,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听取学校和社会各界关于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十八条 建设、公安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周边建设工程的执法检查,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在学校围墙或者建筑物边建设工程,在校园周边设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场所或者设施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学校安全的场所或者设施。

第四十九条 公安机关应当把学校周边地区作为重点治安巡逻区域,在治安情况复杂的学校周边地区增设治安岗亭和报警点,及时发现和消除各类安全隐患,处置扰乱学校秩序和侵害学生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五十条 公安、建设和交通部门应当依法在学校门前道路设置规范的交通警示标志,施划人行横线,根据需要设置交通信号灯、减速带、过街天桥等设施。

在地处交通复杂路段的学校上下学时间,公安机关应当根据需要部署警力或者交通协管人员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第五十一条 公安机关和交通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农村地区交通工具的监督管理,禁止没有资质的车船搭载学生。

第五十二条 文化部门依法禁止在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并依法查处接纳未成年人进入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取缔擅自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第五十三条 新闻出版、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依法取缔学校周边兜售非法出版物的游商和无证照摊点,查处学校周边制售含有淫秽色情、凶杀暴力等内容的出版物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十四条 卫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校园周边饮食单位的卫生状况进行监督,取缔非法经营的小卖部、饮食摊点。

第七章 安全事故处理

第五十五条 在发生地震、洪水、泥石流、台风等自然灾害和重大治安、公共卫生突发事件时,教育等部门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转移、疏散学生,或者采取其他必要防护措施,保障学校安全和师生人身财产安全。

第五十六条 校园内发生火灾、食物中毒、重大治安等突发安全事故以及自然灾害时,学校应当启动应急预案,及时组织教职工参与抢险、救助和防护,保障学生身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

第五十七条 发生学生伤亡事故时,学校应当按照《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原则和程序等,及时实施救助,并进行妥善处理。

第五十八条 发生教职工和学生伤亡等安全事故的,学校应当及时报告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和政府有关部门;属于重大事故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逐级上报。

第五十九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向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书面报告上一年度学校安全工作和学生伤亡事故情况。

第八章 奖励与责任

第六十条 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对在学校安全工作中成绩显著或者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视情况联合或者分别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十一条 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不依法履行学校安全监督与管理职责的,由上级部门给予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部门和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 学校不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职责,对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对学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造成学生和教职工伤亡的;

(二)发生事故后未及时采取适当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瞒报、谎报或者缓报重大事故的;

(四)妨碍事故调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五)拒绝或者不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实施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执行。

第六十三条 校外单位或者人员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引发学校安全事故的,或者在学校安全事故处理过程中,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造成学校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四条 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赔偿,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以及《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劳动的安全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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