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运输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和道路运输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道路运输经营包括道路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城市公共交通客运、出租汽车客运等客运经营(以下简称客运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以下简称货运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等经营业务。第三条 道路运输工作应当遵循科学发展、统筹规划、节能环保、安全便捷的原则。
道路运输管理应当依法行政,高效便民,公平、公正、公开。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道路运输管理工作的领导,制定道路运输发展规划,保障道路运输管理经费投入,统筹各类道路运输方式协调发展,为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和改善人民生活提供运输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调整、优化基础设施结构、运输装备结构和运输服务结构,加强道路建设和维护,为道路运输安全便捷提供条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发展农村道路运输,采取措施促进城乡客运一体化。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农村客运、城市公共交通客运、道路运输站(场)枢纽建设以及应急运输保障等公共服务事业给予政策和资金扶持。
鼓励道路运输企业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鼓励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新能源汽车从事道路运输。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税务、市场监督管理和气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道路运输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七条 从事道路运输经营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为服务对象提供安全、便捷、优质的服务。第二章 道路运输经营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八条 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在取得营业执照后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提出申请,依法取得相应的行政许可;从事道路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出租汽车客运经营和道路货运经营的车辆应当依法取得车辆营运证。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客运经营企业不得实行挂靠经营。第九条 对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押运员等道路运输经营从业人员实行从业资格制度。第十条 道路运输车辆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技术标准、排放标准和燃料消耗量限值,按照规定的行驶间隔里程或者时间进行维护和综合性能检测以及技术等级评定。
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依法取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计量认证证书,可以开展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业务。第二节 班车客运、包车客运和旅游客运第十一条 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按照核定的客运班线和经营期限从事客运经营活动。
客运班线经营期限届满,原取得的客运班线经营权自行终止;需要延续经营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六十日重新提出申请。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道路运输规划,结合客运市场供求状况、普遍服务和方便群众等因素确定班车客运经营者。
同一客运班线有三个以上申请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招标投标方式实施客运班线经营许可,不得以有偿使用或者竞价的方式确定经营者。第十三条 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在许可的经营期限内向公众连续提供运输服务;暂停或者终止班线经营的,应当经原许可机关同意,并于暂停或者终止班线经营十日前在班线途经各客运站发布通知。第十四条 县境内或者毗邻县间至少有一端在乡(镇)、行政村的线路,行驶道路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且班线的起讫点设置客运站或者固定发车点的,可以开行农村客运班线。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意,农村客运可以实行区域运营、循环运营、专线运营、公交化运营等方式。实行公交化运营的,道路、站点、车辆、行驶线路、票价、财政补贴等参照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的有关规定执行。享受公交财政补贴的农村客运班线经营者应当执行城市公共汽(电)车的服务标准和票价政策。
山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货物运输行业管理,维护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及其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货物运输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道路货物运输行业包括道路货物运输、搬运装卸和运输服务。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货物运输、搬运装卸和运输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条例。第四条 青岛市及各县级市、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货物运输行业的主管部门。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运输管理机关,具体负责本辖区内道路货物运输行业的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税务、物价、农机、技术监督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有关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工作。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道路货物运输行业的宏观调控。全市营业性货运车辆的年度投放计划,由青岛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计划、经济、公安等部门编制,报青岛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第二章 开业与停业第六条 道路货物运输分为营业性和非营业性运输。
凡以营利为目的,发生费用结算的道路货物运输为营业性道路货物运输;凡不以营利为目的,仅为本单位和个人服务,不发生任何形式费用结算的道路货物运输为非营业性道路货物运输。第七条 从事营业性道路货物运输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货运经营者),必须具备下列开业条件:
(一)符合货运市场发展规划的要求;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停车场地和设施;
(三)有符合经营道路货物运输业务要求的管理和技术人员;
(四)符合国家、省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八条 需从事营业性道路货物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当地运输管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填写道路货物运输开业申请登记表,按规定程序经青岛市运输管理机关批准后,发给《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申请人持《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税务部门办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手续。
运输管理机关的审批时限为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
涉外营业性道路货物运输以及外商投资经营道路货物运输的,其开业审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九条 需购置货运车辆(不含拖拉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事先到当地运输管理机关办理车辆购置登记手续,方可购置车辆,办理车辆挂牌等有关手续。第十条 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取得青岛市运输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性或非营业性《道路运输证》,一车一证,随车携带。
非营业性货运车辆从事营业性道路货物运输的,必须经青岛市运输管理机关批准,取得营业性《道路运输证》。第十一条 货运车辆易主的,应当在原车主到运输管理机关办理停运手续后,双方当事人到工商、公安部门办理车辆交易、过户手续;新车主持停运、交易、过户手续,到运输管理机关领取《道路运输证》。其中,无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资格的新车主拟从事营业性道路货物运输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办理开业审批手续。第十二条 本市以外的营业性货运车辆,驻在本市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接受本市运输管理机关的管理;超过三十日的,应当到驻在地运输管理机关办理有关手续。第十三条 货运经营者合并、分立、迁移、变更名称和经营项目时,应当到原批准的运输管理机关和工商、税务部门办理有关变更登记手续。
货运经营者开业条件发生变化时,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核准并办理相关手续。第十四条 货运经营者歇业或终止经营的,应当向当地运输管理机关申报,按照规定封存或缴销有关票证,并到工商、税务、公安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第十五条 营业性道路货物运输的从业人员,上岗前应当参加运输管理机关组织的业务考核,取得合格证书。第十六条 货运经营者应当执行国家、省和青岛市规定的运价、搬运装卸费率、运输服务业收费标准和里程计算标准,并使用专用票据结算。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伪造、涂改、倒卖、转借有关道路货运票证。第十七条 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使用、维护车辆和参加车辆检测。
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运输管理机关的年度审验;未接受审验超过一年的,视为自动放弃经营资格。
货运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运输管理机关报送有关统计资料。
道路货物运输的运输要求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运输管理,促进道路运输事业的发展,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道路运输市场,保障道路运输经营者及其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道路运输,包括道路旅客运输、道路货物运输以及与道路运输相关的车辆维修、搬运装卸、人员培训和运输服务活动。第三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第四条 道路运输实行统一管理、多家经营、协调发展的方针,保护正当竞争,禁止非法经营。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恪守职业道德,提供优质服务,确保运输质量。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行业管理工作。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运输管理机构履行道路运输行业具体管理职责。
公安、工商、物价、建设、财政、税务、环保、技术监督、农机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交通主管部门做好道路运输行业管理工作。第二章 开业和停业第六条 道路运输分为营业性运输和非营业性运输。凡以营利为目的并发生各种方式费用结算的道路运输为营业性道路运输;凡不以营利为目的,仅为本单位和个人服务,不发生任何方式费用结算的道路运输为非营业性道路运输。第七条 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符合国家及省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开业技术经济条件。
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对营业性道路运输的运力结构、运力投放和车辆维修网点布局进行宏观管理。第八条 申请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申请开业的证明材料,报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审批。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开业申请三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经审查批准的,发给《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申请开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并办理税务登记后方准开业。第九条 除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生产自用货车和非营业性小轿车外,从事道路客货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领取营业性或者非营业性《道路运输证》,一车一证,随车携带。非营业性运输车辆从事营业性客货运输的,经批准后发给营业性《道路运输证》。第十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合并、分立、迁移以及变更名称、经营项目时,应当经原批准开业的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税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第十一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停业、歇业、应当报原批准开业的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社会通告。道路运输经营者歇业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客运班车经营不足三个月的,不得停业、歇业。第十二条 经批准经营道路运输的单位和个人,自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未开业的,收缴《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第十三条 营业性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上岗前应当参加交通主管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取得合格证书。第十四条 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对《道路运输证》进行年度审验。经审验合格者,方可继续经营。第十五条 涉外营业性道路运输以及外商投资经营道路运输业的,其开业审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三章 旅客运输第十六条 班车客运的营运线路、班次、站点、时间,由交通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审批。经营者不得擅自变更。在城市市区内设立固定停车点的,应当由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公安、建设部门确定。
客运线路的经营权可以按照公平竞争的原则实行有偿使用,具体办法由省交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第十七条 客运出租汽车必须装置营业标志,张贴租价标准和投诉电话,配置并使用计程计价器。
出租汽车应当按乘客指定的目的地,选择合理线路行驶,不得故意绕行或者拒载乘客。第十八条 旅游汽车应当按核准的线路和区域运行,并悬挂旅游标志。第十九条 客运包车应当凭交通主管部门核发的当次有效的包车标志牌运行,并使用包车客票。第二十条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应当根据旅客支付的票款,即时交付相应的车票,按照客票标明的日期、车次、地点运送旅客,中途不得无故更换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送。
因客运经营者过错,造成旅客漏乘、误乘的,经营者应当按照旅客要求退还票款或安排改乘;造成旅客人身伤害或行李丢失损坏的,经营者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常见的普通货物及运输要求
1.粮食
粮食包括稻谷、麦、各种杂粮等,其货运的特点是货流的数量大,具有季节性、单向性和时效性,运输的重点在于防潮、防污染。粮食运输常用袋装装运,装运时应注意:
①避免受潮,无论运距长短,天气好坏,都应随车备带油布等防雨工具。
②袋装粮食在装车时应严格检查缝口是否严密,包装是否完好。
③装运粮食的车厢应无裂缝,袋口应朝里或朝上,以防袋口松散漏失。
④禁止用装过化学危险品的车辆运送粮食。
2.煤炭
煤炭的品种多、货流大,运输中不同品种不应混装,防止漏失。通常采用散装的运输方法,装运时应注意:
①运送煤炭的车辆应具有完整的、足够高的栏板,以保证装载品质和防止漏失。
②分清煤种,做到不混装、不混卸、不混堆。
③装运煤炭的车辆运输其他货物时,应清扫干净。
3.钢铁
钢铁类货物包括生铁、钢锭、各类钢材等。运输中装载要均匀平衡,防潮防湿,防止锈蚀。
①钢铁本身沉重,装运时车辆应备有垫木,注意装运安全。
②不同品种的钢铁不要混装。
③应备装油布等防潮、防湿工具。
④装载时应避免钢片超出车外,货物分布要均衡。
⑤刚出炉的钢渣遇水会发生爆炸,应避免雨天运送。
4.矿物和建筑材料
矿物建筑材料有砖、瓦、黄砂、石子、水泥及各种矿石等。其特点是价值彳氐、用量大,运输中的要求不离,但砖、瓦要防碎,水泥要防潮。这类货物常采用散装运输,其目的地一般为建筑工地。
①运送矿建材料至建筑工地时,应做到迅速及时,并按指定地点堆垛整齐。
②不用有裂缝或栏板不全的车辆载运,防止散装货物漏失。
③运送砖瓦等建筑材料时应注意防碎。
④运送袋装水泥时应避免破损,要做好防潮工作。
5.日用工业用品
日用工业品包括纺织工业品、食品、日用百货、金属轻工业品和其他轻工业产品、手工业产品。因货种、货名繁多,常称之为杂货。运输中重点要做好防潮,减少混合污染以及货损、货差,少数物品还具有易燃性。
日用工业品多数货物怕潮、怕湿(烟、糖、纱布、纸张、小五金等)、容易污染和破损(纺织品、针织品、食品、玻璃及陶瓷制品等)。少数货物还具有危险性(乒乓球、火柴等)。由于货种多、特性不一,生产单位多,在混装中特别要注意避免出现污染和货差、货损。同时不论天气如何,装运日用工业品时,都应随车带雨布和绳索,以防潮湿。
在运输日用工业品时,拼装货物是常用的方法,应注意如下事项:
①液体(瓶装居多)与固体货物不宜拼装,以防包装破损或液体渗出而污染其他货物;
②拼装货物应下重上轻,耐压的在下;
③禁止将食品与污染、毒害物品等货物拼装。
(二)常见的特种货物及运输要求
1. 长大笨重货物
(1)长大笨重货物特点及其运输要求
长大笨重货物是指单件(含因货物性质或托运人要求不能分割拆散的组合件和捆扎件)长度≥6米、或高度≥2.7米、或宽度≥2.5米、或质量≥4吨的货物。该类货物的特点是:
①超长。此类货物多半是钢材、竹、木或其他制品,例如,钢梁、钢管、元钢、工字钢、钢板、轻轨、行车架、打桩机、原木、毛竹、水泥电杆、铝材长料等,宜采用加长、大型货车或半挂货车等车辆运输。
②超高、超宽。此类货物多半是钢铁制品,如立式车床、锻压机、变压器、大型锅炉、化工合成塔以及桥梁、工程设备构件等,通常采用大型平板汽车列车运输。
③笨重。等于或超过4吨以上的笨重货物,常见有建筑和施工机械,如推土机、挖掘机、压路机等,以及大型金属铸件和机器设备等,可用半挂货车或大型平板汽车列车运输。
(2)长大笨重货物的装载要求:
长大笨重货物装车后,必须用垫木、铅丝或钢丝缆绳固定牢固,以防滑动。货物长度超过车身时(如钢材、钢板等):应在后栏板用坚固方木垫高或前低后高状;对于圆柱体及易于滚动的货物,如卷钢、轧辊等,必须使用座架或凹木加固;货物超出车身的尾部须白天插红旗,夜间悬挂红灯,以便于车辆安全行驶。对于超高、长大、笨重货物,为确保通行,事前应对沿途桥涵或渡口进行勘察,制定有效措施以防不测;运输时需由托运人配备电工,携带应用材料、工具随车护送,必要时还需请有关部门协同在前引道开路,以便排除障碍,顺利通行和提示过往车辆注意。
(3)长大笨重货物运送。
由于长大笨重货物的外形尺寸较大,给运输带来了较大的难度,在运输过程中就必须综合考虑货物、运输工具、装卸条件、道路、桥梁等情况,从而达到安全运送的目的。运送长大笨重货物必须掌握下列情况:
①全面了解货物情况。了解货物的尺寸长宽高,货物的实际质量及形状,货物的质心位置,装运中有何特殊要求,可否卧倒装运等。
②察看装卸场地及设备。察看附近是否有电缆、水管、电话线、煤气管道、沟管及其他地下建筑物,车辆能否进入装卸场地,现场是否适合机械装卸。
③综合考虑运输路线情况。对承运路线的道路和桥梁的宽度、弯道半径、承载能力以及其他车辆的流通情况,必须进行充分的调查研究。
只有对上述情况进行了全面了解,并综合分析以后,才能开始承运。由于长大笨重货物在运输中占据的空间较大,会影响其他车辆的运行,所以承运长大笨重货物的车辆,既要考虑自身车辆的安全运行,同时也应考虑不能给其他车辆的运行造成困难。
(4)在运输长大笨重货物时必须注意的下事项:
①运送长大笨重货物之前,须请公路及有关部门在沿途和现场作技术指导,必要时还要对桥梁加固,以确保安全运行。
②运送长大笨重货物时,须经公安、公路管理等部门审查批准,发给准运证,并按规定的路线和时间行驶。
③运输中要悬挂明显的标志,以引起其他车辆和行人的注意。标志要悬挂在货物超限的末端,白天悬挂红旗,夜晚悬挂红灯。
④特殊超高的货物,要有专门车辆在前引路,以便排除障碍』顷利通行。
⑤驾驶人要集中精力,谨慎驾驶,密切注意运行情况,利用灯光、喇叭、广播等配合运输。
2.鲜活、易腐货物
(1)鲜活、易腐货物的特点及其运输要求
鲜活货物指在运输过程中,需采取保鲜活措施,并需在限定运输期限内运抵的货物。易腐货物是指在运输过程中,必须保持一定低温,以防止腐坏、变质的货物。其主要特点是:
①需有人随车押运照料。如运输兽、畜、蜜蜂、鱼、虾以及鱼苗、鳗苗等活动物,需有人在运输途中添加饲料、上水、换水、注氧气等。可用一般敞式货车(装运耕牛或生猪时,不能使用全铁底板车厢的货车),或经适当改装的专用车、高栏板车等运输。
②对温度的要求不同。运送肉类的温度要低,蛋类温度要适中,水果、蔬菜或鲜花均怕热又怕冷,如苹果和梨要保持-4℃,香蕉、菠萝要保持12~14℃、8~10℃等。运输此类货物适宜使用冷藏车、保温车;对于要保持零度以上温度的货物,可采取力口盖保温材料或采用封闭车厢车辆运输。
③季节性强、货流波动幅度大。如水果主要产于夏季与秋季,海洋水产有冬汛和春汛期,鲜蛋的运输旺季在4~6月,蔬菜的运输旺季在11月至次年的5月等。由于各地自然条件不同和气候变化不一样,往往影响这些物资产量,使货流产生波动。
(2)运输鲜活、易腐货物运输须注意的问题。
①受理。托运鲜活货物,应提供最长运输期限及途中管理、照料事宜的说明书,有关部门提供的动植物检疫证明和准运手续,对于运输途中需要饲养和照料的动、植物,托运人必须派人押运。对于易腐需冷藏保温的货物,托运人应提供货物的冷藏温度和在一定时间的保持温度。鲜活、易腐货物原则上用专车专运,不得与其他货物混装。
②装载。对装载水果、蔬菜、鲜活植物等,各货件之间应留有一定的间隙,使空气能在货件间充分流动。车厢底板最好有底格,装货时应使货件与车壁留有适当空隙,以便使经由车壁和底板传人车内的热量,可以由空气吸收而不至于直接影响货物。至于易腐货物,除冷冻货物应采用紧密堆码不留空隙,对本身不发热的某些冷冻货物(如冷冻鱼虾),虽可以采用紧密堆码法,但应防止过分紧压,以免损伤物体,影响质量。对于活口动物,如牛、马需用绳索拴牢在高栏板内,禽、兽及其他小动物须用集装笼或专用工具,固定在车厢内,保持平稳、妥当。
③运送。对鲜活货物应运送及时,运行中不得随便紧急制动,并配合押运人定时停车照料。易腐货物要快速运输,压缩货物在途中时间,以保障货运质量。
(三)贵重货物的特点及其运输要求
1.贵重货物的定义
贵重货物是指价值昂贵,在运输中需要特别保护的物品。
2.贵重货物的特点:货物本身价值昂贵,如货币及有价证券、贵重金属、精密仪器、高档电器、珍贵艺术品等,在运输、装卸、保管中要特别注意安全,做好防范工作,谨防货损货差。
3.贵重货物的种类。
以下货物均成为贵重货物:
——其声明价值毛重每千克超过(或等于)1000美元的任何物品
——黄金(包括提炼或未提炼过的金锭)、混合金、金币以及各种形状的黄金制品,如金粒、片、粉、绵、线、条、管、环和黄金铸造物白金(即铂)类稀有贵重金属(钯、铱、铑、钌、锇)和各种形状的铂合金制品,如铂粒、绵、棒、锭、片、条、网、管、带等。但上述金属以及合金的放射性同位素则不属于贵重货物
——合法的银行钞票、有价证券、股票、旅行支票及邮票(从英国出发,不包括新邮票)
——钻石(包括工业钻石)、红宝石、蓝宝石、绿宝石、蛋白石、珍珠(包括养殖珍珠),以及镶有上述钻石、宝石、珍珠等的饰物
——金、银、铂制作的饰物和表
——金、铂制品(不包括镀金、镀铂制品)。
4.运输贵重货物应注意的问题。
①受理。托运贵重货物,托运人按货物实际价值,自行选择保险或保价的一种,在运单上准确填写投保货物的声明价格。贵重货物包装必须完好、牢固,一张运单托运的件货,凡不具备同品名、同规格、同包装的,应提交物品的清单;对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禁运、限运以及需办理准运证明的,托运人应随同运单提交有关部门的文件或证明,方能受理。为确保贵重货物运输安全,托运人应对物品属性以及运输、装卸、保管注意事项和运抵时间期限等提出特约要求,以利承运人重视。整批量大的贵重货物,原则上受理后实行整车运送,安排适宜货物载运的、性能良好的货车或专用车直达运输;小批量零星贵重货物,拼装零担运输的应在运单上盖有“贵重货物”戳记,便于承运前、到达后的车站稳妥装卸和保管。
②装载。必须做到轻搬、轻装,大不压小、重不压轻、标志朝外、箭头向上;货物间积载稳妥,不留空隙,质量分布均衡;严禁超高、超载,油布捆扎牢固,谨防湿损。
③运送。为确保货物安全,应尽可能实行快运,超长运距应配备双班驾驶人,日夜兼程。途中定时检查车厢和油布,运行中不得髓便紧急制动。
(四)易碎货物的特点及其运输要求
1.易碎货物也称脆弱货物,指在运输过程中怕震动和易破碎的货物。
常见易碎货物的种类及特点。主要是玻璃及其制品、陶瓷器及石棉瓦等。随着城乡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市场日益繁荣,易碎货物的运输日趋增加,如常见瓶酒、酱菜、调味品、化妆品以及炊具、洁具等品种繁多。它们都具有不耐碰击、机械强度低等特性,在运输时要采取相应措施。
2.承运易碎货物注意事项。
①包装。要求包装牢固,物品衬垫材料充实,不易晃动、挤压:对于无外包装的货物,须有夹板、紧绳紧固防护。
②装载。易碎货物原则上采用整车运输,须拼装的零星货物,不得与怕湿、怕热以及易燃、易吸收的、易污染的物品混装;积载时小心轻放,注意标志,严禁滚翻、重压。
③运送。行驶时要匀速,不得紧急制动,避免剧烈的振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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