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农业标准化工作,提高农产品安全质量水平和市场竞争力,维护生产者、销售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农业标准化是指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的标准化。
农业标准化工作包括制定和修订农业标准,组织实施农业标准,对农业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等。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产品生产(含加工,下同)、销售、进出口等涉及农业标准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四条 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督管理全市农业标准化工作。
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的农业标准化工作。
环保、科技、卫生、工商、商贸、出入境检验检疫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农业标准化工作。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农业标准化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制定标准、实施标准和对农业标准实施的监督等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对农业标准化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奖励。第二章 农业标准的制定第六条 农业标准体系包含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是强制性标准,其他标准是推荐性标准。第七条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省地方标准没有涵盖,又需要在全市范围内统一农业生产和管理技术要求的,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组织制定农业地方标准:
(一)农产品的品种、规格、质量、等级和安全、卫生要求;
(二)农产品的试验、检验、包装、储存、运输、使用要求;
(三)农产品生产基地、农业示范区建设要求、管理规范;
(四)农产品生产技术操作规程;
(五)农产品批发、销售的管理要求;
(六)其他需要统一农业生产和管理技术要求的。第八条 制定农业地方标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WTO/TBT、WTO/SPS及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并贯彻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强制性内容;
(二)坚持科学性、协调性、经济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相结合,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切实可行,有利于推动农业技术进步;
(三)有利于合理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
(四)积极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有利于促进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对外贸易;
(五)有利于发展地方名、特、优农产品生产;
(六)有利于相关标准相互协调配套,有利于建立科学合理的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标准体系;
(七)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科学研究机构、学术团体和企业的作用。第九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必须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
鼓励农产品生产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
农产品企业标准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江苏省标准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备案手续。第十条 市级农业地方标准由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发布,农产品企业标准由企业发布。第十一条 在本市范围内多点生产的农产品,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制定农产品生产的指导性技术文件。企业可以将指导性技术文件转化为企业农产品标准。第三章 农业标准的实施第十二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业标准化联席会议制度,通过建立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各类农产品生产基地和服务组织等形式,建立农业标准推广体系,推进农业产业化。第十三条 农产品生产者必须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经备案的企业标准组织生产。
禁止农产品生产者无标准生产农产品。
农产品生产者应当对生产环境、生产过程、农业投入品控制、检验、包装、上市销售等全过程实施标准化管理。第十四条 禁止生产、销售、进口农药残留量和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过标准及其他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农产品。
南京市行业协会管理办法
办公室(安全保卫处) 负责协调全局政务工作,拟订工作制度、规章,督查督办年度工作、重要决定事项和领导批示的贯彻落实;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和管理工作;承担各类公务文件材料的审核工作;承担政务公开、政务信息、保密、应急指挥联络、信访、12345 政府热线工单协调办理;负责新闻宣传、信息发布、舆情监测和安全保卫等工作;负责局机关信息化、办公自动化和网站建设;承担机关信息化和后勤方面的政府采购工作;承办人大建议、政协提案工作。
组织人事处 负责商务系统干部队伍建设的宏观管理;承担机关干部管理和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建设工作;负责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教育培训、工资福利、人事档案管理、出国(境)人员政审和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定等;指导商务系统人才队伍建设,做好各相关业务技能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参与各相关工种职业资格标准制定、职业技能鉴定和证书颁发工作;负责双拥工作。
综合处 组织开展开放型经济、内贸流通等商务工作重大问题研究并提出意见和建议;牵头拟订商务发展战略、规划及年度工作目标计划,承担全市商务工作目标监测、管理和考评;负责全市商务运行综合统计分析和发布工作;牵头起草商务工作重要文件和综合性文稿;统筹协调商务领域综合改革有关工作;组织实施全市商务工作调研;负责商务系统区域合作事宜。
政策法规处 组织起草有关商务领域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工作规范和实施细则;承担商务领域有关法律、法规、条约、协定实施的协调工作;负责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协调全市商务领域法律法规事务及相关工作;承担局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及相关备案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执法监督相关工作;组织开展法规、规章执行情况的调查研究;负责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相关工作;负责处理商务改制企业政策咨询和遗留问题;承担商务系统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财务处 研究提出与商务工作相关的财税、金融等方面的政策建议;负责行政资金和局归口的各项业务资金、专项资金的具体使用、管理及绩效评价工作;负责局机关行政经费的日常会计核算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行政单位的预决算编制、财务管理、资产价值管理及政府采购和基建的资金使用工作;负责系统内部审计工作;指导直属事业单位的财务工作。
行政审批服务处 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并实施行政审批工作制度;协助推进简政放权,负责落实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相关工作;负责本部门行政许可、备案和服务事项的受理和审批工作;指导区商务部门和开发区的行政审批工作;负责行政审批业务统计和分析工作,定期跟踪并及时反映业务情况;承担其他与行政审批事项有关的具体工作。
投资促进处 负责牵头全市投资促进工作,拟定全市年度投资促进工作计划和招商引资相关政策;分析研究全市招商引资情况及有关动态,提出招商引资工作建议;负责全市境内外重大投资促进活动的组织、协调工作,指导有关区及招商主体开展招商活动;负责全市投资环境的包装、宣传、营销、推广、评价工作,负责收集和编制全市投资环境宣传推介材料和各种电子出版物;负责境内外投资促进网络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工作;负责重大招商项目全过程跟踪、推进工作,协调相关部门解决重大招商项目洽谈、建设中出现的问题;负责招商大使、招商顾问的遴选和管理服务工作。
现代服务业发展处(服务业招商处) 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推动现代服务业发展的相关政策,跟踪研究服务业发展趋势,拟订有关现代服务业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协调跟踪全市有关现代服务业重大项目招商,推进相关服务业集聚区和服务业重点项目建设;负责对全市现代服务业运行情况进行监测和分析;牵头推进现代物流发展和现代物流体系建设;牵头拟定并组织实施商务服务业的发展计划和相关激励机制;引导扶持现代新兴服务业态发展;研究提出相关行业规范和标准。
对外贸易处 负责全市对外贸易管理工作,组织拟订促进外贸稳定增长与转型升级的政策措施;指导、协调、管理全市货物进出口业务工作,组织实施有关重要工业品、原材料和重要农产品进出口计划;负责货物进出口贸易统计和运行分析,提出政策建议;指导和开展对外贸易促进活动,建设外贸促进体系,推动全市货物贸易转型升级;指导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工作,规范外贸经营秩序,推动外贸信用体系建设;推进贸易便利化。
外国投资管理处 负责指导、协调和综合管理全市外商投资工作,拟订全市利用外资发展战略;负责推动全市外商投资企业转型升级,负责拟定全市外资总部、功能性机构、研发机构的政策及推进服务;负责重点外资项目的跟踪、协调和服务工作;负责全市外商投资统计工作和外资企业运行情况分析,负责全市利用外资综合评价和考核奖惩;牵头组织实施全市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报工作;依法监督检查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法律法规及履行合同、章程的情况;协调、指导外商投资投诉工作;负责指导、协调全市外商投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推动外商投资监管体系建设。
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处 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政策,研究制订全市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归口管理全市对外投资(非金融类)、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和对外援助等对外经济合作业务;负责全市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业务统计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全市在境内外举办的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促进活动;承担市对外劳务合作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工作,牵头处置全市境外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
开发区处 承担全市开发区指导、服务、协调和管理工作,研究拟定促进全市开发区发展的规划和政策,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各区和开发区的执行和落实;承担省级以上经济开发区设立、撤销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推进全市开发区深化改革工作;协调解决全市开发区建设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牵头有关部门做好服务工作;负责全市开发区的综合统计、运行分析及考核工作;负责组织全市开发区参与全省开发区综合评价。
机电和科技产业处(市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 负责指导、推进、管理全市机电和高新技术产品进出口,拟订和组织实施促进全市机电和高新技术产品进出口、优化进出口产品结构的政策措施;承担全市机电产品、高新技术产品出口体系建设和贸易促进工作;牵头推进全市先进技术设备、关键零部件进口促进工作,负责全市机电产品的进出口管理,牵头推动全市加工贸易转型升级和产业转移;牵头实施全市科技兴贸战略,负责机电产品、科技兴贸创新基地的培育和推进工作;执行国家进出口管制政策,根据商务部和省商务厅委托,服务、指导、跟踪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工作。
流通业发展处 负责流通行业管理,促进流通业发展;牵头国内贸易流通体制改革试点、深化工作,创新流通管理体制;牵头组织协调流通行业标准工作,推动流通标准化和流通行业科技进步;指导流通企业改革,积极培育大型企业集团,支持促进商贸中小企业发展;拟订推进工贸结合、农贸结合、内外贸结合的政策措施;拟订调整优化流通产业结构的政策并组织实施,优化商业布局和结构;牵头拟订连锁经营、商业特许经营等现代流通方式发展的方针政策并组织实施,推进流通业态和流通组织形式现代化;按有关规定对拍卖、典当、租赁、旧货流通、免税商店等特殊流通行业进行监督管理;承担融资租赁试点企业管理;推进流通领域节能减排工作;指导再生资源回收工作;指导生产资料流通行业发展,拟订相关发展规划和政策。
市场体系建设处 研究拟订健全、规范市场体系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推动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组织编制与实施城市商业网点规划,研究拟定城市商业网点管理办法和落实措施;研究提出引导各类资金投向市场体系建设的政策;组织实施中央、省和市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市场体系建设投资项目;规范大型商业项目和流通基础设施建设;统筹城乡市场协调发展,推进社区商业、农村市场体系建设;推进各类商品市场的标准化建设,指导大宗产品批发市场规划工作,建立现代流通网络体系;推进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拟定并组织实施农产品市场规划,加强农产品市场、冷链物流等基础设施建设,发展农产品现代流通方式。监督管理汽车流通业,负责二手车流通、老旧汽车报废回收拆解和更新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工作。
市场秩序处(市菜篮子工程办公室、药品流通管理处) 牵头协调整顿和规范商务领域市场经济秩序的相关工作,参与组织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商业欺诈等扰乱市场秩序行为,指导全市商务行政执法工作;推进全市商务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引导行业规范,建立市场诚信公共服务平台;负责指导全市商业信用销售工作,拟订相关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牵头组织规范零售企业促销行为及零售商、供应商建立公平的交易关系;承担市菜篮子工程办公室职责,指导全市“菜篮子”行业发展,负责推进全市“菜篮子”规划和项目资金的落实管理;负责药品流通行业管理工作。
市场运行和消费促进处(市酒类流通管理办公室) 负责市场运行监测、分析、预警预报工作,研究提出市场运行和调控政策建议;负责重要消费品市场调控和重要生产资料商品流通管理;建立生活必需品应急管理机制,建立肉类、蔬菜地方储备,建立小包装食品等商业代储制度;统筹商务领域消费促进工作,适时提出扩大消费的政策建议;承担酒类流通管理的有关工作;制定成品油行业流通发展规划,按规定对成品油流通进行监督管理,协调成品油市场供应,协助推广使用绿色能源。
商贸服务业处(老字号保护处) 负责拟订全市商贸服务业发展指导意见;承担餐饮、住宿、洗染、洗浴、家庭服务、美容美发、人像摄影、家电维修等生活性服务业的行业管理工作;负责推动建立健全家政服务体系、早餐工程等生活性服务领域的重点工作。拟定促进老字号保护与发展的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牵头推动老字号保护、传承与振兴工作,开展相关人才培训和技艺交流,优化老字号发展环境;开展老字号发掘整理工作,组织“中华老字号”和地方老字号申报、认定,提升老字号知名度;推动老字号企业实施品牌战略,指导老字号企业通过连锁经营、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开拓市场、创新发展。
电子商务和信息化处 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运用电子商务开拓国内外市场的政策措施,执行国家电子商务相关标准和规范;拟订推进全市电子商务发展的规划、政策和措施,促进全市电子商务健康发展;推动电子商务平台、重点企业、示范基地和产业园区以及农村电子商务建设,支持中小企业电子商务推广与应用;促进电子商务交易、网络零售、跨境贸易、电子商务服务业等多业态的发展;建立完善商务信息公共服务体系,开展电子商务行业统计、监测和分析;制订全市商务系统信息化建设发展规划,组织开展相关培训与交流;承担市跨境贸易电子商务服务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服务贸易处(服务外包处) 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促进服务贸易发展的政策、法规和战略规划;负责全市服务外包工作,拟定并落实全市服务外包政策和规划;负责全市服务贸易及服务外包的统计;负责全市服务贸易促进工作,推动服务贸易和服务外包公共平台建设;指导全市国际货物运输工作;承担涉外知识产权工作;承担全市服务贸易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和全市服务外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会展处 负责全市会展业的统筹协调、宏观规划、综合管理和引导促进工作;拟订全市会展经济发展总体规划;整合会展资源,推动会展行业发展;组织引进国际、国内知名品牌展会,扶持、打造地方品牌展会;组织、指导会展业和会展项目国内外宣传推广;加强国际交流合作,推进全市会展业国际化发展;负责组织、策划、运作以市政府名义主办的重大会展活动;负责在我市举办的国际国内大型会展的有关协调工作;统计、评估会展业发展情况,发布会展经济相关信息;组织、指导全市商贸系统各类展会节庆活动。
口岸综合与综保区处(电子口岸处) 负责组织编制南京口岸、综保区发展规划;研究起草地方性口岸法规;负责开展口岸重大课题调研;负责编制口岸资金计划;负责口岸业务综合及统计分析;负责协调口岸查验单位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调整方案;负责组织协调跨区域口岸合作及国际交流;负责归口协调口岸查验单位需地方政府解决的问题;负责组织开展口岸文明共建;承担市综合保税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事务;负责申报设立特殊监管区域,协调查验配套设施规划、建设、验收及运行,负责推动口岸通关便利化;负责企业口岸通关的协调服务;负责协调推动“大通关”建设;负责推动电子口岸开发运用及区域合作。
海港口岸处 负责协调南京港口岸对外开放、关闭的审核申报及日常监管服务;负责编制相关口岸对外开放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协调相关口岸查验设施规划建设;负责协调相关口岸特资运输;负责协调推进国际(地区)航线及外贸内支线发展;负责推动提高相关口岸通关便利化;督促和协调口岸运营单位提供完善的执法条件和环境;参与跨区域口岸合作及国际交流;参与编制口岸规划;参与口岸重大课题调研;参与组织相关口岸文明共建活动。
陆空口岸处 负责协调铁路、公路、邮政及航空口岸的开放、关闭的审核申报及日常监管服务;负责相关口岸对外开放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协调相关口岸的查验设施规划建设;负责协调特资运输、国际(地区)航班、班列的发展;负责推动相关口岸的通关便利化;督促和协调口岸运营单位提供完善的口岸执法条件和环境;参与跨区域口岸合作及国际交流;参与编制口岸规划;参与口岸重大课题调研;参与组织相关口岸文明共建活动。
外事处(台港澳处) 参与全市商务出国(境)团组的报批审核工作;协助建设与管理全市海外经贸网络;牵头负责与各国政府经济主管部门及各类经贸促进机构的联系工作;负责协调推进全市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的经贸联络及投资合作;承担全市商务相关企业人员申领 APEC 商务旅行卡的有关工作;负责国(境)内外非企业经济组织常驻南京代表机构的联系工作;承担邀请外国经贸人员来宁的有关工作;承担“新加坡—南京重点项目合作委员会”南京方秘书处的日常工作;承担局机关及直属单位外事管理工作。
党建工作处(团工委) 指导商务系统各单位和党的关系在市委商务工委的企事业单位的党建工作,负责上述单位党组织和党员管理以及统战、知识分子工作;指导商务系统党组织的政治理论学习、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负责商务系统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的日常工作;指导商务系统共青团工作。机关党委 负责局机关党群工作。离退休干部处 负责局机关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工会按有关章程开展工作。 进出口公平贸易局(产业损害调查和反垄断处)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建立和完善预警机制,指导和协调全市出口商品的贸易摩擦应诉及相关工作;参与开展产业损害调查,做好产业安全数据报送工作;受委托依法对涉及全市的经营者集中行为进行反垄断审查并提出意见;承办市涉及世界贸易组织事务的相关工作;负责全市商务系统进出口公平贸易、产业损害调查及反垄断审查的宣传与培训;承担市应对国际贸易争端联席会议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南京市规划局的机构设置
第一条 为规范行业协会运作,促进行业协会发展,保障行业协会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业协会,是指由本市同业经济组织、相关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依法登记,实行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的非营利性的社团法人。第三条 行业协会的改革与发展应当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
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扶持和促进行业协会的发展,将属于行业管理的职能转移给行业协会承担,支持行业协会自主办会,保障行业协会独立开展工作。第四条 市民政部门是本市行业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市民间组织管理局具体负责行业协会登记的日常管理工作。市政府相关部门及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本市相关行业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
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职责,共同做好促进行业协会发展、规范行业协会管理的工作。第五条 行业协会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运作,维护市场秩序,依法接受监督管理,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会员合法权益。第六条 行业协会按照国家现行行业分类标准成立,也可以按经营方式、经营环节及服务功能成立。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行一业一会,不得重复设立相同或者相似的行业协会。行业协会的名称应当表明其属性,并冠以“南京”字样。
同业企业集中、行业代表性强、产品和服务比较优势突出的区县,可以由区域内企业为主体发起组建全市性行业协会。第七条 行业协会的成立、变更、注销,以及行业协会设立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应当依照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政部《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的规定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登记管理机关可以召开听证会,对申请成立行业协会的必要性、宗旨、业务范围、企业意愿等情况进行听证。第八条 行业协会注销或者解散,应当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清算组织应当制定清算方案,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行业协会被登记机关依法撤销的,由有关部门组织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织,依法进行清算。第九条 行业协会应当遵循自主办会的原则,实行自愿入会、自理会务、自筹经费、自选领导、自我约束。第十条 行业协会应当设定统一的入会标准,保证不同的区域、部门、经济类型、经营规模的经济组织,以及与行业协会相关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个人享有平等加入行业协会的权利。第十一条 行业协会必须制定章程。章程应当规定行业协会的宗旨、业务范围、组织机构、活动规则以及会员的权利义务等基本内容,确保行业协会有序运作。
行业协会制定或者修改章程,应当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第十二条 行业协会实行会员制,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会员较多的,可以由会员推选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为行业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
行业协会设立理事会,理事会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人数较多的,可以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为行业协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
行业协会设秘书处,为常设办事机构。秘书处工作人员应当实行专业化和职业化。第十三条 行业协会法定代表人、秘书长不得从同一会员单位中产生。
行业协会的机构、人事和财务应当与政府部门分开,其办事机构不得与政府部门的工作机构合署办公。
国家公务员和依法参(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人员不得在行业协会兼职。第十四条 行业协会通过收取会费、接受捐赠和资助、开展服务或承办政府部门委托事项等途径筹措活动经费。
行业协会经费支出实行预决算制,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中经费来源属于政府性资金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接受审计机关监督。第十五条 行业协会必须单独设立财务账户,建立健全严格的财务管理与监督制度,并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
行业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应当进行财务审计。第十六条 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健全劳动用工制度,依法与工作人员签定劳动合同,办理各项社会保险,保障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
28所是什么单位
(一)办公室(财务处)
⑴负责局机关政务活动的组织协调和对外联系;
⑵负责局机关文秘事务;
⑶负责局机关信访工作;
⑷负责局机关后勤管理工作;
⑸负责局系统财务管理工作;
⑹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二)综合管理处
⑴负责规划管理审批的日常运转和协调;
⑵负责市、局重要工作目标任务的分解、督察、考核,负责重大建设项目规划审批服务的对内扎口管理工作;
⑶负责扎口规划管理审批收发件管理工作,负责规划管理审批业务档案的管理工作;
⑷负责扎口局信息化管理工作;
⑸负责牵头局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工作;
⑹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三)规划编制处
⑴负责扎口城市规划编制工作,
⑵负责组织制定全市城市规划编制计划和任务下达,负责组织制定全市城乡规划编制经费计划;
⑶负责组织制定城市规划编制的制度规范和编制技术标准,负责扎口城市规划编制成果的管理,负责扎口城市规划编制(交通市政类除外)的公示工作;
⑷负责组织编制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负责组织编制城市层面和跨分局范围的各类城市规划(交通市政类除外),负责组织开展城市规划的战略及政策研究;
⑸协助做好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计划、国土规划、区域规划、江河流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相关的专项、专业规划的编制工作;
⑹负责城市规划行业管理的相关工作,负责南京历史文化名城研究会、南京市城市规划协会的联系指导工作;
⑺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四)县镇规划处(城乡统筹处)
⑴负责扎口有关统筹城乡规划和村镇规划编制工作;
⑵负责组织制定全市村镇规划的编制计划和任务下达;
⑶负责组织制定村镇规划的制度规范和编制技术标准,负责组织统筹城乡的相关政策研究;
⑷负责扎口村镇规划编制(交通市政类除外)的公示工作;
⑸负责指导、配合各县编制县域和县城总体规划,指导、推动各郊区、县编制各类村镇规划和涉及村镇的专项规划;
⑹负责各县辖区内需市规划局审批的市权以上重大项目的规划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各县和郊区村镇规划管理工作
⑺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五)用地规划处
⑴负责扎口规划选址、用地的管理及综合协调;
⑵负责组织规划选址、用地的政策研究和制度规范的制定;
⑶负责重大建设项目规划审批服务的对外扎口管理工作;
⑷负责跨区域项目选址和用地(市政类除外)的办理;
⑸负责扎口招拍挂用地和储备用地所涉市规划局职责范围内事项的管理;
⑹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六)市政规划处
⑴负责扎口交通市政工程规划管理工作的管理及综合协调;
⑵负责组织涉及交通市政的政策研究和制度规范的制定;
⑶负责组织编制城市层面和跨分局范围的交通市政类城乡规划,负责组织编制城中、城南地区和其它管辖范围内的交通市政类城乡规划,协助做好其它相关规划的编制工作,负责扎口交通市政类城乡规划编制的公示工作;
⑷负责城中地区、城南地区和跨区域的交通市政工程的规划管理工作;
⑸协助做好管辖范围内涉及交通市政工程的规划监察和规划验收工作;
⑹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七)测绘管理处(南京市测绘管理办公室)
⑴负责组织制定全市测绘发展的规划、计划和任务下达,组织制定测绘专项经费计划;
⑵负责综合供图的管理及测绘成果的动态更新工作;
⑶负责建设项目竣工测量的管理工作;
⑷负责测绘成果的审批和管理,负责测绘产品的质量监督及公开版地图、公开展示地图负责等多种专题图编制的监督指导,协助做好全市地籍、房产测绘规划的编制工作;
⑸负责全市测量标志的检查、维护及对测绘违法行为的查处;
⑹负责全市测绘行业管理工作;
⑺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八)法规与监督处
技术法规方面职责:
⑴负责组织研究起草有关城乡规划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负责规划审批中建筑管理的政策研究和制度规范的制定;
⑵负责扎口规划管理技术标准和规范的管理;
⑶负责城市规划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负责规划委托审批事项的办理和监督检查;
⑷负责局行政复议、应诉和听证工作;
⑸负责规划业务培训工作,负责局系统的科研和业务调研管理工作;
⑹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规划监察方面职责:
⑴负责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规定的违法建设的查处工作;
⑵负责涉及批后监督及违法建设查处的政策研究和制度规范的制定;
⑶负责扎口规划验线、验收工作的管理,负责城中地区的规划验线、验收工作;
⑷负责扎口规划管理审批公示工作;
⑸负责市城市建设管理规划监察大队的业务工作指导和检查;
⑹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九)人事教育处
⑴负责局党组的有关工作;
⑵负责局系统机构编制管理工作;
⑶负责局系统干部管理和局机关人事、外事管理工作;
⑷负责局系统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
⑸负责局机关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作;
⑹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十)南京规划委员会办公室(总工程师办公室)
⑴承担南京规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负责规划委员会及专家会议的组织;
⑵负责协调与南京城市雕塑指导委员会的各项工作;
⑶负责市政府重大项目规划审批会的组织工作;
⑷负责局规划项目审批会议的组织工作;
⑸负责局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各类专家评审会议的组织工作;
⑹完成总工程师交办的有关工作;
⑺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十一)机关党委
⑴负责局机关党群工作;
⑵负责局机关思想作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
⑶负责组织局机关的政治理论学习和局党组中心组学习,扎口制定全局学习制度和计划;
⑷负责局机关宣传和对外新闻发布工作;
⑸负责牵头局网站和城市规划展览馆管理工作;
⑹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十二)监察室
承担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和局党组布置的各项纪检监察任务。
⑴负责纪检监察案件的查办和信访举报的核查工作;
⑵负责机关党风、党纪、反腐倡廉教育工作,组织制定局系统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规章制度;
⑶负责局系统执法监察和效能监察工作,负责牵头组织规划管理审批案件的监督检查工作;
⑷负责牵头局系统的政风行风建设工作;
⑸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十三)城中直属分局
负责鼓楼、玄武、下关、白下、秦淮区的规划管理工作(河西地区除外)。
⑴及时了解掌握所辖地区区政府和驻区大单位的发展设想及建设意向,主动提供规划指导和便捷服务;
⑵负责组织编制辖区范围内的各类城市规划编制工作(交通市政类除外),协助做好其它城乡规划编制工作;
⑶负责辖区内规划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下称“一书两证”)的规划管理工作(交通市政类除外),协助做好跨区域建设项目的选址和用地工作;
⑷协助做好辖区内的规划验收、规划监察和行政复议、应诉、听证工作;
⑸指导和监督所辖区规划管理部门的业务工作;
⑹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十四)城东直属分局
负责栖霞区和仙林地区的规划管理工作。
⑴及时了解掌握所辖地区区政府和驻区大单位的发展设想及建设意向,主动提供规划指导和便捷服务;
⑵负责组织编制辖区范围内的各类城市规划编制工作,协助做好其它城乡规划编制工作;
⑶负责辖区内“一书两证”的规划管理工作,协助做好跨区域建设项目的选址和用地工作;
⑷负责辖区内的规划验收工作,协助做好辖区内的规划监察和行政复议、应诉、听证工作;
⑸指导和监督所辖区规划管理部门的业务工作;
⑹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十五)城南直属分局
负责雨花台区的规划管理工作(河西地区除外)。
⑴及时了解掌握所辖地区区政府和驻区大单位的发展设想及建设意向,主动提供规划指导和便捷服务;
⑵负责组织编制辖区范围内的各类城市规划编制工作(交通市政类除外),协助做好其它城乡规划编制工作;
⑶负责辖区内“一书两证”的规划管理工作(交通市政类除外),协助做好跨区域建设项目的选址和用地工作;
⑷负责辖区内的规划验收工作,协助做好辖区内的规划监察和行政复议、应诉、听证工作;
⑸指导和监督所辖区规划管理部门的业务工作;
⑹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十六)河西直属分局
负责河西地区的规划管理工作。
⑴及时了解掌握所辖地区区政府和驻区大单位的发展设想及建设意向,主动提供规划指导和便捷服务;
⑵负责组织编制辖区范围内的各类城市规划编制工作,协助做好其它城乡规划编制工作;
⑶负责辖区内“一书两证”的规划管理工作,协助做好跨区域建设项目的选址和用地工作;
⑷负责辖区内的规划验收工作,协助做好辖区内的规划监察和行政复议、应诉、听证工作;
⑸指导和监督所辖区规划管理部门的业务工作;
⑹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十七)江宁直属分局
负责江宁区的规划管理工作(仙林地区的除外)。
⑴及时了解掌握所辖地区区政府和驻区大单位的发展设想及建设意向,主动提供规划指导和便捷服务;
⑵负责组织编制辖区范围内的各类城市规划编制工作,协助做好其它城乡规划编制工作;
⑶负责辖区内“一书两证”的规划管理工作,协助做好跨区域建设项目的选址和用地工作;
⑷负责辖区内的规划验收工作,协助做好辖区内的规划监察和行政复议、应诉、听证工作;
⑸指导和监督所辖区规划管理部门的业务工作;
⑹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十八)浦口直属分局
负责浦口区的规划管理工作。
⑴及时了解掌握所辖地区区政府和驻区大单位的发展设想及建设意向,主动提供规划指导和便捷服务;
⑵负责组织编制辖区范围内的各类城市规划编制工作,协助做好其它城乡规划编制工作;
⑶负责辖区内“一书两证”的规划管理工作,协助做好跨区域建设项目的选址和用地工作;
⑷负责辖区内的规划验收工作,协助做好辖区内的规划监察和行政复议、应诉、听证工作;
⑸指导和监督所辖区规划管理部门的业务工作;
⑹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十九)六合直属分局
负责六合区的规划管理工作。
⑴及时了解掌握所辖地区区政府和驻区大单位的发展设想及建设意向,主动提供规划指导和便捷服务;
⑵负责组织编制辖区范围内的各类城市规划编制工作,协助做好其它城乡规划编制工作;
⑶负责辖区内“一书两证”的规划管理工作,协助做好跨区域建设项目的选址和用地工作;
⑷负责辖区内的规划验收工作,协助做好辖区内的规划监察和行政复议、应诉、听证工作;
⑸指导和监督所辖区规划管理部门的业务工作;
⑹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南京28所属于事业单位。
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28研究所成立于1964年,位于江苏南京,建有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信息系统工程重点实验室和国家空管工程技术中心,其研究领域包括:
1、指挥自动化系统工程研制、空中交通管制系统等大型电子信息系统的研制以及各级各类信息系统专用设备研制;
2、军、民用电子信息系统工程的总体设计、研制开发、系统集成以及系统配套设备研制、生产;
3、我国指控系统和空管系统领域设计、制造、行业标准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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