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福步贸易网!
关注我们
service@fubuwang.com
全部产品分类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
   https://www.fubuwang.com 2023-12-06 00:59:13 来源:网络
核心提示: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化妆品标识的监督管理,规范化妆品标识的标注,防止质量欺诈,保护消费者的人身健康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化妆品标识的监督管理,规范化妆品标识的标注,防止质量欺诈,保护消费者的人身健康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含分装)、销售的化妆品的标识标注和管理,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化妆品是指以涂抹、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施于人体(皮肤、毛发、指趾甲、口唇齿等),以达到清洁、保养、美化、修饰和改变外观,或者修正人体气味,保持良好状态为目的的产品。

本规定所称化妆品标识是指用以表示化妆品名称、品质、功效、使用方法、生产和销售者信息等有关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的总称。第四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组织全国化妆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化妆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 化妆品标识的标注内容第五条 化妆品标识应当真实、准确、科学、合法。第六条 化妆品标识应当标注化妆品名称。

化妆品名称一般由商标名、通用名和属性名三部分组成,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商标名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二)通用名应当准确、科学,不得使用明示或者暗示医疗作用的文字,但可以使用表明主要原料、主要功效成分或者产品功能的文字;

(三)属性名应当表明产品的客观形态,不得使用抽象名称;约定俗成的产品名称,可省略其属性名。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名称有规定的,应当标注标准规定的名称。第七条 化妆品标注“奇特名称”的,应当在相邻位置,以相同字号,按照本规定第六条规定标注产品名称;并不得违反国家相关规定和社会公序良俗。

同一名称的化妆品,适用不同人群,不同色系、香型的,应当在名称中或明显位置予以标明。第八条 化妆品标识应当标注化妆品的实际生产加工地。

化妆品实际生产加工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至少标注到省级地域。第九条 化妆品标识应当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能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的名称、地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者的名称、地址按照下列规定予以标注:

(一)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或者其子公司,应当标注各自的名称和地址;

(二)依法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的分公司或者集团公司的生产基地,可以标注集团公司和分公司(生产基地)的名称、地址,也可以仅标注集团公司的名称、地址;

(三)实施委托生产加工的化妆品,委托企业具有其委托加工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地址和被委托企业的名称,或者仅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和地址;委托企业不具有其委托加工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地址和被委托企业的名称;

(四)分装化妆品应当分别标注实际生产加工企业的名称和分装者的名称及地址,并注明分装字样。第十条 化妆品标识应当清晰地标注化妆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者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第十一条 化妆品标识应当标注净含量。净含量的标注依照《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执行。液态化妆品以体积标明净含量;固态化妆品以质量标明净含量;半固态或者粘性化妆品,用质量或者体积标明净含量。第十二条 化妆品标识应当标注全成分表。标注方法及要求应当符合相应的标准规定。第十三条 化妆品标识应当标注企业所执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号或者经备案的企业标准号。

化妆品标识必须含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第十四条 化妆品标识应当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第十五条 化妆品根据产品使用需要或者在标识中难以反映产品全部信息时,应当增加使用说明。使用说明应通俗易懂,需要附图时须有图例示。

凡使用或者保存不当容易造成化妆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的化妆品、适用于儿童等特殊人群的化妆品,必须标注注意事项、中文警示说明,以及满足保质期和安全性要求的储存条件等。

化妆品的质量合格标记是什么

2015年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规定合格的彩妆类化妆品应符合的要求:

2.1化妆品原料:化妆品配方中使用的成分。

2.2化妆品新原料:在国内首次使用于化妆品生产的天然或人工原料。

2.3禁用组分:不得作为化妆品原料使用的物质。

2.4限用组分:在限定条件下可作为化妆品原料使用的物质。

2.5防腐剂:以抑制微生物在化妆品中的生长为目的而在化妆品中加入的物质。

2.6防晒剂:利用光的吸收、反射或散射作用,以保护皮肤免受特定紫外线所带来的伤害或保护产品本身而在化妆品中加入的物质。

2.7着色剂:利用吸收或反射可见光的原理,为使化妆品或其施用部位呈现颜色而在化

妆品中加入的物质,但不包括第三章表7中规定的染发剂。

2.8染发剂:为改变头发颜色而在化妆品中加入的物质。

2.9淋洗类化妆品:在人体表面(皮肤、毛发、甲、口唇等)使用后及时清洗的化妆品。

2.10驻留类化妆品:除淋洗类产品外的化妆品。

2.11眼部化妆品:宣称用于眼周皮肤、睫毛部位的化妆品。

2.12口唇化妆品:宣称用于嘴唇部的化妆品。

2.13体用化妆品:宣称用于身体皮肤(不含头面部皮肤)的化妆品。

2.14肤用化妆品:宣称用于皮肤上的化妆品。

2.15儿童化妆品:宣称适用于儿童使用的化妆品。

2.16专业使用:在专门场所由经过专业培训的人员操作使用。

2.17包装材料:直接接触化妆品原料或化妆品的包装容器材料。

2.18安全性风险物质:由化妆品原料、包装材料、生产、运输和存储过程中产生或带

入的,暴露于人体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潜在危害的物质 [1]

扩展资料:

化妆品安全通用要求

3.1一般要求

3.1.1化妆品应经安全性风险评估,确保在正常、合理的及可预见的使用条件下,不得

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

3.1.2化妆品生产应符合化妆品生产规范的要求。化妆品的生产过程应科学合理,保证

产品安全。

3.1.3化妆品上市前应进行必要的检验,检验方法包括相关理化检验方法、微生物检验

方法、毒理学试验方法和人体安全试验方法等。

3.1.4化妆品应符合产品质量安全有关要求,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

3.2配方要求

3.2.1化妆品配方不得使用本规范第二章表1和表2所列的化妆品禁用组分。

若技术上无法避免禁用物质作为杂质带入化妆品时,国家有限量规定的应符合其规定;

未规定限量的,应进行安全性风险评估,确保在正常、合理及可预见的适用条件下不得对人

体健康产生危害。

3.2.2化妆品配方中的原料如属于本规范第二章表3化妆品限用组分中所列的物质,使

用要求应符合表中规定。

3.2.3化妆品配方中所用防腐剂、防晒剂、着色剂、染发剂,必须是对应的本规范第三章表4

至表7中所列的物质,使用要求应符合表中规定。

3.3微生物学指标要求

化妆品中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1中规定的限值。

资料来源:百度百科——2015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

化妆品标识应当清晰地标注化妆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者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

标注全成分表。标注方法及要求应当符合相应的标准规定。应当标注净含量。净含量的标注依照《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执行。液态化妆品以体积标明净含量;固态化妆品以质量标明净含量;半固态或者粘性化妆品,用质量或者体积标明净含量。

化妆品标识应当标注企业所执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号或者经备案的企业标准号。标识必须含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化妆品标识应当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

凡使用或者保存不当容易造成化妆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的化妆品、适用于儿童等特殊人群的化妆品,必须标注注意事项、中文警示说明,以及满足保质期和安全性要求的储存条件等。

扩展资料

化妆品标识不得标注下列内容。

1、夸大功能、虚假宣传、贬低同类产品的内容。

2、明示或者暗示具有医疗作用的内容。

3、容易给消费者造成误解或者混淆的产品名称。

4、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禁止标注的内容。

化妆品标识不得采用以下标注形式。

1、利用字体大小、色差或者暗示性的语言、图形、符号误导消费者。

2、擅自涂改化妆品标识中的化妆品名称、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者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

4、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标注形式。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

以上就是关于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全部的内容,如果了解更多相关内容,可以关注我们,你们的支持是我们更新的动力!

 
举报收藏 0打赏 0评论 0

免责声明:
1.本站部份内容系网友自发上传与公开信息收集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版权归属原平台(作者)所有,版权争议与本站无关;
2.秉承互联网开放、包容的精神,福步网欢迎各方(自)媒体、机构转载、引用我们原创内容,但要严格注明来源:福步网
3.我们倡导尊重与保护知识产权,如发现本站文章存在版权问题,烦请将版权疑问、授权证明、版权证明、联系方式等,发邮件至service@fubuwang.com,我们将第一时间核实、处理,谢谢。

 
福步贸易网  |  公司简介  |  意见建议  |  法律申明  |  隐私政策  |  广告投放  |  如何免费信息发布?  |  如何开通福步贸易网VIP?  |  VIP会员能享受到什么服务?  |  怎样让客户第一时间找到您的商铺?  |  如何推荐产品到自己商铺的首页?  |  网站地图  |  排名推广  |  广告服务  |  积分换礼  |  网站留言  |  RSS订阅  |  违规举报  |  粤ICP备15082249号 |  m.fubuwang.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