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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毒警用装备标准
   https://www.fubuwang.com 2023-12-04 05:02:17 来源:网络
核心提示:戒毒警用装备标准。1、警械包括:手铐、脚镣、警棍、警哨、警绳、警戒带、多功能腰带、强光手电、应急灯、警用手壶、便携式无线报警器等。2、武器包括:手枪、冲锋枪、自动步枪、狙击步枪、班用机枪、子弹等。3、防暴防护器材包括:防暴枪、网枪、手掷催泪

戒毒警用装备标准。

1、警械包括:手铐、脚镣、警棍、警哨、警绳、警戒带、多功能腰带、强光手电、应急灯、警用手壶、便携式无线报警器等。

2、武器包括:手枪、冲锋枪、自动步枪、狙击步枪、班用机枪、子弹等。

3、防暴防护器材包括:防暴枪、网枪、手掷催泪弹、盾牌、防火服、防弹头盔、防暴头盔、防弹背心、防刺背心、自卫喷雾器、防割手套、防沾染隔离服、急救包等。

交通警察执勤执法安全防护规定的性质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公安交通警察队的现代化、正规化建设,提高交通警察的战斗力,适应交通警察指挥交通,维护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进行车辆检查和交通安全宣传,以及协同追缉逃犯、处置突发事件等勤务的需要,特制定本标准。第二条 基层公安交通警察队标准类别分为:

一、县交通警察队(包括县、县级市大队、队,含所辖中队或分队)。

二、城市交通警察大队(包括直辖市、省和自治区首府所在市、计划单列市、地级市的大队)。第二章 装备项目与配备标准第三条 公安交通警察队装备项目分为交通工具、通讯设备、交通管理器材装备、事故现场勘察化验器材设备、武器、警械、防护器材、计算机设备、宣传设备等九大项,具体项目为:

一、交通工具:交通事故现场勘察车、交通巡逻警卫车、交通安全宣传车、道路清障拖车、现场照明车、交通巡逻摩托车、自行车。

二、通讯设备:有线电话、专线电话、无线电话(车载),无线基地台、手持台、车载台,传真机。

三、交通管理器材装备:雷达测速枪、称重仪、饮酒检测器、流量记数器、交通指挥棒、手持扩大器,汽车安全性能检测线(固定或移动式)、摩托车安全性能检测线、驾驶适应性能检测仪器。

四、事故现场勘察化验器材设备:事故现场勘察箱、现场微量物证提取箱(含照相机)、事故现场照明箱、道路摩擦系数测定仪、道路坡度测定仪、照片扩印机、摄像机、录像机、录音机、投影仪、勘察工作装。

五、武器:公用枪、枪柜、子弹柜。

六、警械:警棍、警笛、警绳、手铐、强光手电、望远镜、拦车破胎器。

七、防护器材:防弹头盔、摩托车头盔、反光背心、防弹背心。

八、计算机设备:微型电子计算机及配套设备。

九、宣传设备:录音机、照相机、摄像机、录像机、监视器、扩音机、幻灯机。第四条 公安交通警察队装备配备数量以《基层公安交通警察队装备标准表》(附后)为准。第三章 附则第五条 本标准主要是为基层公安交通警察队所制定。公安交通警察总队和市、地区支队的装备,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参照本标准配置。第六条 本标准由各级公安机关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财力可能,逐步实施。有条件的应当力争于1995年达到此标准。经济特区、经济发达地区和其他有条件地区公安交通警察队的一些装备项目和数量,可以在本标准的基础上适当增加,但必须经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批。附: 基层公安交通警察队装备标准表

项 目

 名称

 序号

计量

单位城市交通

警察大队县交通

警察队备注

 交

 通

 工

 具

交通事故现场勘察车1辆/队3/14/1交通巡逻警卫车2辆/队4/14/1交能安全宣传车3辆/队2/11/1道路清障拖车4辆/队2/14/1摩托车5辆/人1/21/2自行车6辆/人1/11/1现场照明车7辆/队2/12/1

 通

 讯

 设

 备

有线电话8部/队3/12/1无线电话(车载)9部/车1/11/1无线基地台10台/队1/11/1手持台11台/人1/11/1传真机12台/队1/11/1

 交

 通

 管

 理

 器

 材

 装

 备

雷达测速枪13支/队6/16/1称重仪14个/队2/12/1饮酒检测器15个/人1/21/2流量记数器16个/队4/14/1交通指挥棒17个/人1/11/1手持扩大器18个/人1/81/4

 事化

 故验

 现器

 场材

 勘设

 察备

事故现场勘察箱19个/队4/14/1现场微量物证提取箱

 (含照相机)20

部/队

4/1

2/1

事故现场照明箱21个/队2/12/1道路摩擦系数测定仪22台/队1/14/1道路坡度测定仪23台/队1/14/1

 事

 故

 现

 场

 勘

 察

 化

 验

 器

 材

 设

 备照片扩印机24部/队1/11/1有机、无机物检验设备25套/队 法医化验设备26套/队 摄像机27套/队 录像机28台/队1/11/1录音机29台/队2/14/1勘察工作装30套/人1/11/1

 武

 器

公用枪(含冲锋枪)31支/人1/31/3枪 柜32个/队2/12/1子弹柜33个/队2/12/1

 警

 械

警 棍34个/人1/11/1警 笛35支/人1/11/1警 绳36条/人1/11/1手 铐37个/队1/11/1强光手电38个/队4/14/1望远镜39个/队4/16/1拦车破胎器40个/队4/14/1

 防

 护

 器

 材

防弹背心41个/人1/31/3防弹头盔42个/人1/31/3摩托车头盔43个/车1/12/1反光背心44件/人1/11/1计算机

设 备微型电子计算机及配套

设备45

套/队

1/1

1/1

 宣

 传

 设

 备

录音机46个/队1/11/1照相机47架/队1/11/1摄像机48台/队1/11/1录像机49台/队1/11/1电视机50台/队2/12/1扩音机51台/队1/11/1幻灯机52台/队1/11/1

注:表内有的装备数量,如通讯设备、计算机设备要逐步形成网络,可视网络

整体需求调整;宣传设备中的摄像、录像机数量,可视本单位互用、配套的需要,

适当调整。

ga141-2017警用防弹衣标准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交通警察和警务辅助人员安全防护工作,预防和减少执勤执法伤亡事故,保障交通警察和警务辅助人员人身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交通警察在道路上执勤、查处交通违法行为、拦截检查违法犯罪嫌疑车辆和处理道路交通事故(以下简称“交通事故”),以及警务辅助人员协助交通警察履行前述职务时,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财政部、公安部《县级公安机关基本业务装备配备指导标准(试行)》《公安单警装备配备标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配置标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试行)》等规定,为交通警察、警务辅助人员和警用车辆配备符合相关标准的安全防护装备。

各地应当加大资金投入,加强科技研究,推动在道路通行秩序管理、交通事故处理等工作中应用先进的安全防护技术、手段和装备设施。

第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交通警察和警务辅助人员安全防护教育培训,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至少每季度、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至少每月组织开展一次安全防护实战训练,重点讲授和训练风险评估意识、安全防护技能、人员协同配合、突发事件处置等内容,帮助交通警察和警务辅助人员增强安全防护意识,提升安全防护技能。

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县级、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教育培训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跟踪问效。对教育培训落实不到位、执勤执法伤亡事故多发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重点指导、挂牌督办,确保整改到位。

第五条 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是安全防护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政工、督察、法制、秩序管理、事故处理等部门应当密切协作,加强对落实安全防护规定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督促纠正和整改。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六条 交通警察在道路上执勤、查处交通违法行为、拦截检查违法犯罪嫌疑车辆和处理交通事故,应当按照规定穿着反光服,佩带多功能腰带、对讲机、执法记录仪、催泪喷射器、警棍、手铐,根据需要携带警绳、约束带等装备,夜间或者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还应当佩带挂肩警示灯、发光指挥棒、强光手电等主动发光装备。执行拦截检查违法犯罪嫌疑车辆等任务时,应当根据需要携带防弹(防刺)背心、防刺(防割)手套、防弹头盔、警械武器等装备。

警务辅助人员协助交通警察履行前款职务时应当穿着反光服,佩带多功能腰带、对讲机、执勤记录仪等装备和必要的防护装备,夜间或者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还应当佩带挂肩警示灯、发光指挥棒、强光手电等主动发光装备。

第七条 警用巡逻车应当配备符合相关标准的反光或者发光锥筒(以下简称“锥筒”)、停车示意牌、警戒带,以及警告标志、禁令标志、指示标志、警示灯、灭火器、牵引绳、急救箱等装备。装备的数量根据辖区道路交通状况和执勤执法实际需要确定。执行拦截检查违法犯罪嫌疑车辆等任务时,应当根据需要携带破胎阻车器、防暴盾牌等装备。

交通事故勘查车应当配备现场勘查箱、现场照明作业设备、车辆闯入报警设备和锥筒、警戒带、警告标志、禁令标志、指示标志,以及急救包、牵引绳、简易破拆工具等救援及其他必要装备。处置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交通事故时,参与处置的交通警察和警务辅助人员应当携带和使用防化、防毒装备。

驾驶交通巡逻执法摩托车应当穿着、佩戴统一制式的骑行服、头盔、手套、靴子等骑行装备,配备警戒带、停车示意牌、便携式锥筒、发光指挥棒、急救包等装备。

第八条 交通警察和警务辅助人员在执行任务前和任务结束后应当检查佩(携)带装备、使用车辆及车载装备,确保装备和车辆齐全良好,发现损坏或者因故障无法正常使用的,应当及时维修或者更换。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安全防护装备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装备的登记、检查、维护、保养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九条 驾驶警用车辆应当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做到安全、文明驾驶。

第十条 在道路上执勤、查处交通违法行为、拦截检查违法犯罪嫌疑车辆和处理交通事故时,应当遵循安全原则,进行形势评估,并按照本规定设置安全防护装备设施。撤除安全防护装备设施时,应当按照由近及远原则,根据所处道路位置,先撤除警戒区下游,再依次撤除警戒区中游、上游及预警区的交通标志和安全防护装备设施。特殊情形下,可以暂时中断交通,快速设置、撤除安全防护装备设施后及时恢复通行。

第十一条 在道路上执勤、查处交通违法行为、拦截检查违法犯罪嫌疑车辆和处理交通事故时,应当结合执法需求和地方实际安排警力,明确职责任务,并确定专人负责现场安全警戒。

交通警察和警务辅助人员应当加强团队协作和分工配合,使用执法(执勤)记录仪对安全防护装备佩(携)带、使用和现场安全防护设置等情况进行记录。

ⅢA级。防弹衣的防护级别是ⅢA级,Ⅲ级防护是在防弹衣的前后加两块300mm*250mm的陶瓷复合板防弹防刺服由外套和防护层组成,外套可拆洗,面料颜色为警用藏蓝色,肩部、腰部尺寸可以调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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