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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经济特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https://www.fubuwang.com 2023-11-30 09:55:01 来源:网络
核心提示:第一条 为规范户外广告行为,加强户外广告管理,保障人身财产安全和市容整洁美观,促进户外广告业健康有序发展,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厦门经济特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户外广告,是指以

第一条 为规范户外广告行为,加强户外广告管理,保障人身财产安全和市容整洁美观,促进户外广告业健康有序发展,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厦门经济特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户外广告,是指以下列形式设置的商业广告:

(一)利用建筑物、构筑物、公共场地以广告牌、霓虹灯、电子显示牌(屏)、灯箱、橱窗、彩旗、条幅等形式设置的广告;

(二)利用交通工具或者水上漂浮物、升空器具设置的广告;

(三)以其他形式在户外设置的广告。第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机关。规划、市政园林、建设、环保、公安、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法定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第四条 公共场所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政园林、建设、环保、公安、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编制,经市规划部门综合平衡和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公共场所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编制过程中,应当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

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规划、市政园林、建设、环保、公安、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编制,由市人民政府审批并公布。第五条 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以及公共场所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

(二)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牢固、安全,并与周围环境协调,符合美化市容的要求;

(三)户外广告使用语言文字、计量单位、标志符号,应当符合国家规定。

户外广告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利用他人的建筑物、构筑物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取得权属人的同意。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

(三)妨碍生产经营或者人民生活,危及人身安全,损害市容市貌的;

(四)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

(五)利用违法建筑、危险房屋及其他可能危及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的;

(六)法律、法规及市、区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第七条 利用公共建筑物、公共构筑物及公共场地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或者其他公平竞争方式取得户外广告设置权。其具体实施方案,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第八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在法定的经营范围内,依法从事户外广告活动。未取得广告经营资格的单位或个人,不得经营户外广告业务。第九条 设置户外广告,广告发布者必须申请办理《户外广告登记证》。但是以交通工具、橱窗、彩旗、条幅等形式设置的户外广告,不办理《户外广告登记证》,由广告发布者在户外广告设置之日起三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第十条 办理《户外广告登记证》,应当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填写户外广告设置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广告发布者营业执照;(二)设置户外广告有关符合安全、环保的技术资料;(三)广告样稿或者效果图;(四)广告设置场地照片和场地示意图;(五)场地权属证明或使用协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第十一条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并在七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批准的,同时颁发《户外广告登记证》。

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须经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广告地点、内容审查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在二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批准的,同时颁发《户外广告登记证》。按照招标、拍卖或者其他公平竞争方式取得户外广告设置权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五日内作出批准的决定,并颁发《户外广告登记证》。第十二条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需要进行建筑施工的,申请人持《户外广告登记证》依法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施工手续。户外广告发布者应在户外广告设置申请批准后六十日内完成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完成设置的,其《户外广告登记证》失效。

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由具有相应的施工资质的单位进行施工。

厦门经济特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办法

厦门日报广告报价

版位 版面 价格

头版 1/2版 315,315

1/3版 205,920

1/4版 154,440

1/6版 102,960

1/8版 77,220

A3、封底版 全版 276,000

1/2版 138,000

1/3版 92,000

1/4版 69,000

规格 (高×宽cm) 房地产、机动车及相关产品 3C(含数码、家电、IT、通讯产品及运营商) 其它类广告

彩色 套红 黑白 彩色 套红 黑白

全版连版 49×69 414000 372600 331200 372600 351900 310500

1/2版连版 24.5×69 276000 248000 220800 248400 234600 207000

全版 49×33 230000 207000 184000 207000 195500 172500

1/2版 24.5×33/49×16.3 115000 103500 92000 103500 97750 86250

1/3版 16×33/49×11 76660 69000 61330 69000 65160 57500

1/4版 12×33/24.5×16.3 57500 51750 46000 51750 48875 43125

1/12版 8×16.3 18400 16480 14720 16480 15455 13685

1/16版 12×8/6×16.3 13800 12365 11040 12365 11595 10270

1/24版 8×8 9200 8245 7360 8240 7730 6845

1/4版以下 (最小规格为3×8cm) 145元/cm2 130元/cm2 115元/cm2 130元/cm2 121元/cm2 107元/cm2

报眼 7.5×14 40000          

报花(头版)3×5 4000          

报花(其他版) 3×5 2000 1600 1300      

备注:

1、头版广告不分行业统一按390元/cm2计费。

2、1/4版以下版面不得指定刊于A3、封底版,其它指定版面加收10%指定费。

3、刊登在法定节假日及双休日的广告按六折计价。

4、以上内容最终解释权归厦门日报广告中心。

5、铜版纸包封:半包封60万元,全包封120万元。

类别 版色 版式 价格

资讯类广告 房产 彩色 整版 230000元

套红 整版 207000元

黑白 整版 184000元

机动车及相关产品 通讯运营商 彩色 整版 138000元

套红 整版 126500元

黑白 整版 115000元

其他 彩色 整版 115000元

套红 整版 103500元

黑白 整版 92000元

注:

1、不小于1/8版;

2、文字1000字以上;

3、编辑部保留编辑权。

软文广告 (1000字以下) 标题 条 230元

内文 字 8元

图片 1cm2 60元

注:

1、所占版面最大不超过1/8版;

2、房地产、机动车、通讯运营商软文广告不按字数收费,统一按资讯类广告标准,根据实际版面大小计费;

3、标点符号算一个字,数字、英文小写两个算一个字;

4、标题字号最大1号字;5、编辑部保留编辑权。

厦门市专利保护规定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营造规范有序、整洁优美的城市环境,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厦门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是指利用下列建(构)筑物、场地、公共设施的外部空间设置商业广告和公益广告设施的行为:

(一)建(构)筑物的外部空间;

(二)城市道路等市政设施以及城区与城区之间交通干道;

(三)灯杆、电杆、公交车站牌、候车亭、报刊亭、自行车棚等公共设施;

(四)广场、公共停车设施等公共场所和户外场地;

(五)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纳入管理的其他区域。第三条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安全美观、环保节能的原则。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工作的协调机制,及时研究解决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中的重大问题。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是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主管部门。

城乡规划、市政园林以及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相关工作并协同实施本办法。第五条 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统一管理,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的实施;

(二)实施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以及跨区和市人民政府组织的活动临时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和临时小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备案;

(三)实施违反本办法跨区域以及重大复杂案件的查处;

(四)建立全市统一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监督、管理、考评的信息系统以及相关制度;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主管部门可以将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委托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主管部门实施。第六条 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管理,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的实施;

(二)实施本辖区临时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以及临时小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备案;

(三)负责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日常巡查、监督管理以及执法工作;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七条 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建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信息系统,实现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监督管理以及行政处罚信息共享。第二章 设置规划第八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主管部门编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和户外广告规划设置导则,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经批准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和户外广告规划设置导则不得擅自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经批准。

编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和户外广告规划设置导则,应当向社会公示,并采取召开座谈会、论证会或者听证会等形式,征求有关行业协会、专家、广告经营者以及社会公众的意见。第九条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总体规划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一)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总体布局和控制目标;

(二)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原则和类型;

(三)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禁设区、严控区和宜设区;

(四)详细规划、重要节点及风貌特色的规划指引;

(五)其他需要纳入规划的要求和内容。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详细规划应当明确规定户外广告设施数量、位置、形式、规格等内容。国道、省道、城市主次干道、重点地段、重要区域应当编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详细规划;城市其他道路、地段、区域,根据需要可以编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详细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对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详细规划进行部分调整。第十条 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市城乡规划、建设、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编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

编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应当明确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设计、制作、安装、验收、维护保养、安全检测等具体要求。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以及消防安全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无障碍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

(三)在历史风貌建筑、文物保护单位、自然保护区范围内的;

(四)使用危险建(构)筑物、其他危险设施的;

(五)使用住宅楼屋顶的;

(六)对中小学校、幼儿园、宗教场所影响严重的;

(七)使用城市道路的人行天桥、高架桥以及跨线桥以电子显示方式设置的;

(八)使用行道树、透景围墙或者损毁绿地的;

(九)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的;

(十)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厦门市率先全国推出光环境控制规划 一文看懂内容及亮点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专利保护,保障专利权人及公众的合法权益,及时处理专利纠纷和查处冒充专利行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厦门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厦门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专利及专利保护有关的活动,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厦门市专利管理机关(以下简称专利管理机关)负责本市专利保护行政管理工作。

科技、经贸、工商、公安、技术监督、海关等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专利保护工作。第二章 专利管理第四条 专利权人或专利许可合同的被许可方,有权在其专利产品或者专利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记和专利号。专利权人或专利许可合同的被许可方在标明专利标记和专利号时,应当同时标明专利种类。第五条 专利权人或专利许可合同的被许可方有权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发布专利广告。发布专利广告时,应提供国家专利管理机关或其授权的地方专利管理机关出具的该专利权有效的证明文件。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依法查验专利证明文件,对未提供专利证明文件的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

涉及专利的广告应当标明专利种类和专利号。第六条 专利权人及其他单位和个人举办专利展览会、专利信息发布会等专利推广、交易活动时,应向专利管理机关登记备案。第七条 下列行为是专利侵权行为,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而制造、使用、销售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销售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二)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而制造、销售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三)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上两项所述用途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进口依照其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第八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犯他人专利权,不得故意为他人侵犯专利权的制造、使用、销售、进口等行为提供条件。第九条 对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行为,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专利管理机关处理,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对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向专利管理机关控告或检举。第十条 对进出口货物涉嫌侵犯专利权的,专利权人及其利害关系人可凭有效专利文件请求专利管理机关实施保护。专利权已向海关备案的,可凭备案证书向海关申请保护;专利权未向海关备案的,可在申请保护的同时向海关申请备案。第十一条 鼓励具备申请专利条件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

拥有专利权的企业、事业单位和有关组织应当建立专利档案,加强专利产权管理。第十二条 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对涉及国有专利资产产权变动的,应当依法进行专利资产评估。第三章 专利纠纷的处理第十三条 对下列专利纠纷,当事人无仲裁协议的,可以请求专利管理机关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一)专利侵权纠纷;

(二)有关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至专利权授予前实施发明创造的费用纠纷;

(三)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属纠纷;

(四)发明人、设计人资格纠纷;

(五)职务发明人、设计人奖酬纠纷;

(六)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专利权转让合同以及其他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

(七)其他专利纠纷。第十四条 请求专利管理机关处理专利纠纷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请求人与专利纠纷有直接利害关系;

(二)有明确的被请求人和具体的请求事项、事实根据;

(三)当事人之间无仲裁协议并且任何一方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属于专利管理机关管辖范围及受理事项。第十五条 请求专利管理机关处理专利纠纷,请求人应当提交请求书。专利管理机关应在收到请求书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并书面通知请求人;决定立案的,应当同时书面通知被请求人。第十六条 专利纠纷立案后,被请求人向国家专利管理机关申请撤销专利权,或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应在收到国家专利管理机关或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向专利管理机关书面申请中止处理。专利管理机关应作出是否中止处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光污染的控制和对光环境的管理,是生态文明建设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作为低碳试点城市, 厦门市 始终先行先试,不断创新体制机制,在城市管理的多方面开展节能减排工作,在光环境管理中,注重平衡促进夜间经济发展和控制夜间景观建设。

近日,我市在全国首开先河正式发布《厦门市光环境控制规划(2022-2025)》(以下简称《规划》)。什么是光环境?光环境管理究竟怎么做?市生态环境局为您做出详细解读。

>>亮点速读

光环境管理分区

●重点控制区,应严格限制人工照明,保持城市暗天空

●限制建设区,应在保障功能照明的基础上,严格限制景观照明

●适度建设区,在保障功能照明的基础上,应根据夜景要素特点,适度建设景观照明

●优先建设区,在保障功能照明的基础上,宜优先安排景观照明建设

重点控制区

通过对我市不同用地类型夜间明亮程度进行划分,将自然保护区、湿地、林地、公园绿地、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作为光环境的重点控制区

重点控制区域内的照明要求更严格,包括不宜设置全彩LED显示屏,不宜设置面积大于10平方米的广告标识等

玻璃幕墙建设规范

●玻璃幕墙的材质选择,应采用可见光反射比不大于0.30的玻璃

●在城市快速路、主干道、立交桥、高架桥两侧的建筑物20m以下及一般路段10m以下位置,以及在T形路口正对直线路段处设置的玻璃幕墙,应采用可见光反射比不大于0.16的玻璃

●对于造成严重光污染的部分,可增设遮阳板、百叶窗、雨棚等

如何系统预防光污染?

认定标准不完善、类型难判断、可参考经验少……要管好光环境,并不是一件易事。为尽可能让规划科学、完善,市生态环境局前期充分调研,梳理相关规划,系统性提出预防措施。

“由于光环境管理涉及多个部门,因此在规划编制过程中,需要梳理道路、夜景和户外广告设置相关的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整合市容市貌管理、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和夜景照明管理等有关规范和规划。”市生态环境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说,此项规划力求在前期城市建设管理成果基础上,建立光污染防治监督管理机制,逐步完善光环境管理的相关标准及规范。同时也将探索光环境质量监测工作方法,鼓励光污染治理研究,系统性地提出光环境污染的预防措施。

围绕居民生活制定措施

记者注意到,此次《规划》的亮点之一,就是以居民生活为重点,制定任务和措施,从户外照明、夜景设计、道路照明、建筑照明和广告招牌设置等方面,加强照明设备使用管理,并引入绿色照明、智慧照明等内容,力求提高节能效率,并对废弃照明设备进行充分的回收利用。

规范玻璃幕墙材质和位置

比如,针对玻璃幕墙反射光问题,《规划》立足当前的国家标准,从玻璃幕墙位置设置、材质选择和立面设计方面进行规范和建议,提出治理措施。玻璃幕墙的材质选择,应采用可见光反射比不大于0.30的玻璃。在城市快速路、主干道、立交桥、高架桥两侧的建筑物20m以下及一般路段10m以下位置,以及在T形路口正对直线路段处设置的玻璃幕墙,应采用可见光反射比不大于0.16的玻璃。对于造成严重光污染的部分,可通过增设遮阳板、百叶窗、雨棚等,减少阳光对玻璃幕墙的照射,降低玻璃反射光的面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需要与建设施工方进行更深入的沟通。

如何精细管理光环境?

为让光环境管理更精细、科学,《规划》编制项目组坚持测评结合,因地制宜划分类型,并制定相对应的光环境管控措施和标准。

划定四大区域

“为了更科学地划分光环境重点控制区、限制建设区、适度建设区和优先建设区,项目组采用空间抽样的方法,选取50个地面样点进行实地照度测量。”市生态环境局相关负责人称,通过建立地面照度值和卫星遥感影响辐射亮度值之间的关系,项目组对我市不同用地类型夜间明亮程度进行划分,最终将自然保护区、湿地、林地、公园绿地、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作为光环境的重点控制区。

明确各区域管控原则

有了实地测量数据,不同区域的管控原则自然更精准明确——重点控制区,应严格限制人工照明,保持城市暗天空;限制建设区,应在保障功能照明的基础上,严格限制景观照明;适度建设区,在保障功能照明的基础上,应根据夜景要素特点,适度建设景观照明;在优先建设区中,在保障功能照明的基础上,宜优先安排景观照明建设。

划分出维持暗夜天空的区域

在环境管理中,光污染除了对居民造成影响外,也会对动植物和生态系统产生负面影响。因此,规划提出规范城市公园照明、减少公园上射光通量、不对古树等珍稀名木进行近距离照明等措施;针对河湖岸线的景观照明也提出了规范,尤其是筼筜湖和厦门市夜景建设重点区的厦门珍稀海洋物种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部分区域,要求在开展夜景规划时,应充分评估其对鹭科鸟类和珍稀海洋生物的影响,并采取相应措施防止人工灯光外溢。

重点控制区的划分,正是从保护野生动植物和生态系统的角度出发,在人工灯光较为集中的区域外,划分出维持暗夜天空的区域。

当然,对于重点控制区内的照明要求,也较其他区域严格。包括不宜设置全彩LED显示屏,不宜设置面积大于10平方米的广告标识等,并需按照《室外照明干扰光限制规范》《LED显示屏干扰光评价要求》《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技术标准》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中最严格的限值执行。

【背景】

引入“光环境”概念

先行先试编制规划

作为旅游城市,厦门无疑有夜间文旅消费、营造夜间消费氛围的需求。但与此同时,全国各地关于城市光环境问题的投诉,却呈现增长趋势。如何破题?我市先试先行,尝试给出答案。

治理“光污染”,首先要依法依规。

近年来,光污染现象受到广泛关注,但关于光污染的环境立法还有所欠缺。因此,在2021年颁布的《厦门市环境保护条例》中,在地方立法层面,我市引入了“光环境”这一概念——《厦门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编制光环境控制规划,确定光环境重点控制区;资源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建设项目设计方案的光辐射环境影响;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在实施玻璃幕墙工程中,落实规划审批确定的光辐射环境影响指标进行监督管理。

此次,为更好地落实《厦门市环境保护条例》,市生态环境局委托中国科学院城市环境研究所编制《厦门市光环境控制规划(2022—2025)》。“我市对光环境的规划,不仅需要符合其自身自然资源、文化产业的特色和需求,对光环境的管理在考虑贯彻实施国家标准的基础上,需要体现厦门市城市风貌特色,并且还要将环保、节能、生态作为城市光环境管理的核心目标,建立有效的光污染控制措施。注重平衡城市景观功能需求和“亮灯不扰民”的理念,为市民营造安全舒适的夜间生活环境……”市生态环境局大气与应急处负责人王博称,考虑到种种因素,《规划》必须遵循因地制宜原则、可持续发展原则、以人为本原则和创新引领原则,从厦门市自身自然禀赋、文化产业特色和生产生活需求出发,对标国际先进理念,提出有效的光污染控制要求、管理维护建议。

【名词解释】

何为光环境?

光环境是由光照射于内、外空间所形成的一种特定环境,其中的光源包括自然光(日光和月光)和人工光(热辐射光源、气体放电光源和其他光源),会影响人类的生理和心理状态。外部光环境是光照在室外空间而形成的环境,主要受到建筑和人工光源的影响。根据《建筑照明术语标准》和《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的定义,光环境是从生理和心理效果来评价的照明环境,是灯、光、介质、物影的综合。

何为光污染?

目前光污染的定义较为多样,根据国际暗夜协会的定义,光污染是指由于人造光的不当或过度使用,对人类、野生动物和气候造成严重的环境后果。光污染的类型包括:眩光(亮度过高,导致视觉不适)、天光(照亮夜空)、光线侵入(灯光落在非预期或不需要的地方)和杂乱(明亮、混乱和过多的光源组分)。在我国,依据《室外照明干扰光限制规范》中的定义,光污染是人工光各种有害影响总和的通称。

虽然不同国家和地区在定义中的表述有所不同,但均认为该类型的污染主要由人工灯光导致,这也是光污染治理最需要关注的内容。

【记者手记】

绿水青山依旧

繁星闪烁常在

对于很多人来说,光污染,已不再是一个陌生词汇。白天,对面写字楼玻璃幕墙的反射光,刺得人睁不开眼;夜幕降临,抬起头,璀璨星空似乎也黯淡了。

其实,这些都是光污染带给我们的影响。这是继废气、废水、废渣和噪声等污染之后一种新的环境污染源。除了对人体造成伤害,光污染还会影响破坏物种多样性、生物昼夜节律、增加碳排放,从而影响气候……

欣喜的是,此次《厦门市光环境控制规划(2022—2025)》的率先发布,再一次印证我市对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视。

多年来,我市通过发挥地方立法优势,健全完善生态环境法治制度;通过规划顶层设计,优化城市生态发展空间;通过创新体制机制,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实施,统筹推进经济社会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自取得经济特区立法权之后,我市颁布的第一部实体性法规,就是《厦门市环境保护条例》。

目前,光环境的规划和管理尚处于起步阶段,仍存在监测体系不完善、污染程度评价困难、法律制度不全面等问题,但《规划》的发布,无疑是一次积极的探索和尝试,为后续强化监测、规范光污染评价、加强光污染治理执法等工作打下了基石。

据了解,下一步,我市将在源头审核、过程管理和末端整治中再下力气,持续降低光污染对居民和生态的影响,加快推动绿色和智慧照明的普及,为厦门市光环境管理工作系统化、标准化提供依据,全面促进城市光环境健康、科学、 有序发展。

我们的城市一定绿水青山依旧,繁星闪烁常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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