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标准有强制性而且有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三条 从事科研、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执行强制性标准。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口。
第三十三条 生产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的,应当责令其停止生产,并没收产品,监督销毁或作必要技术处理;处以该批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对有关责任者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
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商品的,应当责令其停止销售,并限期追回已售出的商品,监督销毁或作必要技术处理;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该批商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的罚款;对有关责任者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
进口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的,应当封存并没收该产品,监督销毁或作必要技术处理;处以进口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对有关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
本条规定的责令停止生产、行政处分,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职权决定。
第三十四条 生产、销售、进口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行业标准中的强制性标准包括哪些
国家标准不都是强制性的,只有强制标准具有强制性。《标准化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是强制标准,其他标准是推荐性标准。根据《标准化法》划分强制性标准的原则,强制性标准包括: 1.药品标准,食品卫生标准,兽药标准。 2.产品及产品生产、储运和使用中的安全、卫生标准,劳动安全、卫生标准,运输安全标准。 3.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卫生标准及国家需要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设标准。 4.环境保护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环境质量标准; 5.重要的通用技术术语、符号、代号和制图方法。 6.通用的试验、检验方法标准。 7.互换配合标准。 8.国家需要控制的重要产品质量标准。
国家行业标准分可以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根据《标准化法》划分强制性标准的原则,强制性标准包括: 1、药品标准,食品卫生标准,兽药标准; 2、产品及产品生产、储运和使用中的安全、卫生标准,劳动安全、卫生标准,运输安全标准; 3、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卫生标准及国家需要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设标准; 4、环境保护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环境质量标准; 5、重要的通用技术术语、符号、代号和制图方法; 6、通用的试验、检验方法标准; 7、互换配合标准; 8、国家需要控制的重要产品质量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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