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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技术市场管理办法
   https://www.fubuwang.com 2023-11-19 18:59:44 来源:网络
核心提示: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繁荣技术市场,维护技术市场秩序,保障技术贸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江苏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技术市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繁荣技术市场,维护技术市场秩序,保障技术贸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江苏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技术市场是指买、卖、中介各方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等技术贸易活动所形成的交换关系,包括科技成果在开发、应用、推广、服务中的整个流通领域和环节。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技术贸易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四条 从事技术贸易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互利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维护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

技术市场的管理,应当贯彻放开、搞活、扶植、引导的方针,实行统一管理,放开经营,加强监督,服务基层。第五条 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技术市场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市技术市场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技术市场日常管理工作。

区、县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辖区内的技术市场管理工作。第六条 工商行政、财政、税务、物价、质量技术监督、金融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技术市场管理工作。第二章 技术贸易机构第七条 设立技术贸易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明确的专业技术领域;

(二)有与经营的技术领域和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必要的资金、经营场地等设施和技术条件。第八条 设立技术贸易机构,应当依法到有关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向市技术市场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市技术市场管理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的7日内,给予书面答复。对符合条件的,发给技术贸易资格证书。第九条 向技术贸易机构出资入股的高新技术成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第十条 技术贸易机构变更名称、经营场所、负责人、经营范围、经营期限,以及分立、合并、歇业的,在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后,还应当向市技术市场管理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第十一条 禁止伪造、变卖、转借、抵押技术贸易资格证书。第十二条 技术贸易机构依法开展的自主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第三章 技术贸易管理第十三条 技术贸易活动可以采取设立常设技术交易场所、技术交易网站,举办技术交易会、招标会、洽谈会、信息发布会和科技集市,以及组织科研生产联合等多种形式。第十四条 技术贸易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假冒和侵权技术的交易;

(三)以欺骗或胁迫的手段签订技术合同;

(四)利用虚假广告宣传不实技术;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第十五条 从事技术贸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应当对其提供的技术商品和技术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可靠性负责。第十六条 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秘密技术进入技术市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四章 技术合同管理第十七条 订立技术合同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技术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当事人可以依法办理公证手续。第十八条 技术开发合同的研究开发人、技术转让合同的让与人、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合同的受托人,以及技术培训合同的培训人、技术中介合同的中介人,在合同成立后可以按规定向市技术市场管理机构提出认定登记申请。第十九条 市技术市场管理机构应当对当事人所提交的合同文本和有关材料进行下列内容的审查和认定:

(一)是否属于技术合同;

(二)分类登记;

(三)核定技术性收入。第二十条 市技术市场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认定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认定登记事项。

市技术市场管理机构对认定符合登记条件的技术合同,应当分类登记和存档,向当事人发给技术合同登记证明,并载明经核定的技术性收入额。对认定为非技术合同或者不符合登记条件的合同,应当不予登记。

技术合同登记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用于技术市场的管理服务工作。第二十一条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实行按地域一次登记制度。

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符合享受国家及省、市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须凭市技术市场管理机构的有关登记证明到税务部门办理减免税手续。

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繁荣技术市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其他与技术市场相关的活动(以下称技术交易活动),以及促进和保障技术交易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技术交易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三条 技术交易活动不受地区、行业的限制。凡有利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的技术成果、技术信息,均可以进行交易,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技术交易当事人应当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为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服务的技术交易活动,培育、营造技术市场发展环境,引导、促进技术市场发展。第五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是本市技术市场的管理部门,其所属的市技术市场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技术市场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区、县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依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技术市场的管理和服务工作。第六条 工商、财政、税务、物价、质量技术监督、知识产权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技术市场相关的管理和服务工作,保障和促进技术市场发展。

科协、工会、行业协会等组织应当利用自身优势和特点,促进技术市场发展。第二章 技术交易活动第七条 技术交易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互利有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第八条 技术交易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

(二)以欺诈或者胁迫的手段从事技术交易的;

(三)提供虚假技术信息、检测结果、评估报告的;

(四)制作、代理和发布内容不实、证明文件不全的技术广告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以及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第九条 技术交易需要订立技术合同。订立技术合同使用的示范文本,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部门制定,向社会公示。第十条 技术交易双方可以自行或者委托技术交易服务机构进行技术交易活动。当事人应当按规定使用由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

鼓励通过技术交易会、技术信息发布会、网上技术信息发布或者交易等途径,采用技术成果入股、技术产权转让、技术招标投标、技术拍卖等形式开展技术交易活动。第十一条 技术交易的让与方应当是所提供技术的合法拥有者,并保证其所提供技术的真实性;交易服务方应当将交易信息和双方情况如实提供给当事人,提供定约服务,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约定为当事人保守商业秘密;受让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使用技术,支付费用。第三章 技术交易服务机构第十二条 鼓励设立各类技术交易服务机构,鼓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从事技术交易咨询、技术评估、技术经纪、技术信息等服务活动。

设立技术交易服务机构应当有与服务的领域和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专业人员。第十三条 技术交易服务机构应当在依法设立后二十日内持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机构设立登记等有关材料到市技术市场管理机构办理备案手续。

技术交易服务机构应当在其服务场所明示该机构的登记证照、服务项目、服务规范等。

技术交易服务机构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范围等事项,或者歇业的,在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后十五日内到市技术市场管理机构办理备案手续。第十四条 鼓励技术交易服务机构开展技术交易信息的采集、加工、评价和发布活动。定期发布技术创新、技术需求等信息。组织技术成果展览活动,培训技术交易服务人员,提高服务水平。第十五条 鼓励技术交易服务机构为技术成果入股、高新技术企业技术产权转让以及有技术参与的并购等提供服务,促进技术成果与其他要素的结合。第十六条 技术交易服务机构应当按时提供业务统计报表,不得虚报、瞒报、拒报,并接受市技术市场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第十七条 财政和税务行政管理部门对符合规定的技术交易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优惠待遇。

认定高新技术企业标准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工程咨询业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为保障工程咨询单位按资格依法经营业务,提高工程咨询质量,促进工程咨询业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咨询单位是指从事工程咨询业务、具有法人资格和资格认定单位颁发的工程咨询资格等级证书的企业、事业单位。第三条 国家计委委托中国工程咨询协会办理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的具体工作。第二章 工程咨询单位的资格等级第四条 工程咨询单位的资格等级分为甲级、乙级、丙级。第五条 甲级工程咨询单位的资格标准

一、业务水平

具有五年以上工程咨询资历,承担过行业或地区经济建设咨询和大型基本建设项目或技术改造限上项目咨询,咨询成果具有较高水平;具有承担大型基本建设项目或技术改造限上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工程设计、招标评标、工程监理和建设项目后评价等咨询业务的能力;有较高的社会信誉。

二、技术力量

技术力量雄厚。按承担的咨询业务范围所需专业人员配备齐全,能同时承担两个以上大型基本建设项目或技术改造限上项目的工程咨询任务,具有高级职称的技术与经济专业人员占在编专业人员总数的20%以上。

三、技术水平

拥有先进技术,能采用现代工程技术和科学管理方法完成工程咨询任务;具有计算机软件开发与应用能力,能系统应用计算机软件开展工程咨询业务;具有与国内外工程咨询单位合作进行工程咨询的能力。

四、管理水平

有完善的组织机构、详细的组织章程和严密的管理制度。

五、技术装备水平

有良好固定的工作场所,配备先进齐全的技术装备。

六、注册资金超过100万元(含100万元)。

七、年营业额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第六条 乙级工程咨询单位的资格标准

一、业务水平

具有三年以上工程咨询资历,承担过专业或城镇经济建设咨询和中型基本建设项目或技术改造限上项目咨询,咨询质量较好;具有承担中型基本建设项目或技术改造限上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工程设计、招标评标、工程监理和建设项目后评价等咨询业务的能力;有良好的社会信誉。

二、技术力量

技术力量较强。按承担的咨询业务范围所需专业人员配备齐全,能同时承担两个以上中型基本建设项目或技术改造限上项目的工程咨询任务,具有高级职称的技术与经济专业人员占在编专业人员总数的10%以上。

三、技术水平

能采用国内先进技术和科学方法开展工程咨询业务;具有计算机软件应用能力,能较好地应用计算机软件开展工程咨询业务;具有与其它行业或地区工程咨询单位合作开展工程咨询业务的能力。

四、管理水平

有健全的组织机构、较详细的组织章程和严格的管理制度。

五、技术装备水平

有较好固定的工作场所,配备先进齐全的技术装备。

六、注册资金超过50万元(含50万元)。

七、年营业额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第七条 丙级工程咨询单位的资格标准

一、业务水平

具有承担小型基本建设项目或技术改造限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工程设计、招标评标、工程监理和建设项目后评价等咨询业务的能力。有一定的社会信誉。

二、技术力量

有一定技术力量,按承担的咨询业务范围所需专业人员配备齐全,能同时承担两个以上小型基本建设项目或技术改造限下项目的工程咨询任务,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技术与经济专业人员占在编专业人员总数的40%以上。

三、技术水平

能采用国内先进经验进行小型基本建设项目或技术改造项目的工资咨询服务,能应用电子计算机配合完成工程咨询任务。

四、管理水平

有相应的组织机构、章程和必要的管理制度。

五、技术装备水平

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一定的技术装备。

六、注册资金超过20万元(含20万元)。

七、年营业额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第八条 凡具备为建设过程提供咨询服务能力的单位,可申请全过程咨询的资格等级,按认定的等级开展咨询业务。

只具备建设过程中某个阶段工程咨询能力的单位,可申请相应阶段的资格等级;此类单位中,凡与具有其它阶段资格的工程咨询单位,建立了相对固定的联合或合作关系,本身又具有一定的专业技术力量,可以合作承担其它阶段的咨询服务。

法律分析: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标准如下:一、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二、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三、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标准(含标准样品),是指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

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国家鼓励采用推荐性标准。

《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

第四条 根据世界科学技术发展现状,划定高新技术范围如下:

(一)微电子科学和电子信息技术

(二)空间科学和航空航天技术

(三)光电子科学和光机电一体化技术

(四)生命科学和生物工程技术

(五)材料科学和新材料技术

(六)能源科学和新能源、高效节能技术

(七)生态科学和环境保护技术

(八)地球科学和海洋工程技术

(九)基本物质科学和辐射技术

(十)医药科学和生物医学工程

(十一)其它在传统产业基础上应用的新工艺、新技术。

本高新技术范围将根据国内外高新技术的不断发展而进行补充和修订,由国家科委发布。

第五条 高新技术企业是知识密集、技术密集的经济实体。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必须具备下列各项条件:

(一)从事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范围内一种或多种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业务。单纯的商业经营除外。

(二)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三)企业的负责人是熟悉该企业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的科技人员,并且是该企业的专职人员。

(四)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30%以上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0%以上。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生产或服务劳动密集型高新技术企业,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20%以上。

(五)有十万元以上资金,并有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六)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应占该企业每年总收入的3%以上。

(七)高新技术企业的总收入,一般由技术性收入、高新技术产品产值、一般技术产品产值和技术性相关贸易组成。高新技术企业的技术性收入与高新技术产品产值的总和应占该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技术性收入是指由高新技术企业进行的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入股、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工程设计和承包、技术出口、引进技术消化吸收以及中试产品的收入。

(八)有明确的企业章程和严格的技术、财务管理制度。

(九)企业的经营期在十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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