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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建筑业管理条例
   https://www.fubuwang.com 2023-11-18 11:45:22 来源:网络
核心提示: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业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促进建筑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业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建筑业活动,是指建设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业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促进建筑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业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建筑业活动,是指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及其承发包、中介服务等活动。第四条 从事建筑业活动应遵循公正、公平竞争、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筑业行政主管部门,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建筑业管理工作。

交通、水利、电力等部门按国家规定负责本专业建设工程的管理工作。第六条 建筑业行业协会根据章程维护建筑业企事业单位的合法权益,督促建筑业企事业单位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第二章 业主第七条 本条例所称的业主是指发包建设工程并承担工程价款支付责任的单位和个人。第八条 业主应按规定办理工程建设报建手续。未办理报建手续的,不得发包建设工程。

建设工程按规定应办理投资计划批准手续的,应事先办理投资计划批准手续。第九条 业主发包建设工程采取招标或协议的方式。

国有和集体所有制单位投资或参与投资的建设工程的发包,除国家和省另有规定外,一律实行招标。

业主发包建设工程,应按规定选择资质符合工程要求的勘察、设计和施工承包商。

业主发包建设工程,不得向承包商指定分包单位。第十条 建设工程施工前,业主应按规定持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申领施工许可证。未取得施工许可证,业主不得指令施工。第十一条 业主应按规定配备相应的工程管理人员或委托建设监理机构,对建设工程质量、进度、投资等进行管理。第十二条 业主与承包商商定由业主提供建筑材料和设备的,业主应按合同约定的种类、规格、数量、质量以及供货时间、地点提供建筑材料、设备及其产品合格证明,并由承包商验收。业主提供的材料和设备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承包商有权拒绝接受。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竣工时,必须按施工合同、设计文件、国家和省有关施工验收规范、质量检验标准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业主不得擅自使用。第十四条 业主必须按合同约定和国家、省有关规定支付建设工程价款,办理竣工决算。第十五条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业主或其他不属承包商的原因造成承包商增加工程费用或延误工期,业主应按合同约定或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赔偿。第三章 承包商第十六条 本条例所称的承包商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活动的企业。第十七条 设立建筑企业应按规定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部门申领资质证书,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第十八条 承包商在省内跨市、县承接建设工程业务,应到建设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报承包商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承包商出省承接建设工程业务,应经承包商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外出承包工程证明手续。

承包商出国(境)从事建设工程承包和劳务输出,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十九条 省外承包商来本省承接建设工程业务,应持承包商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外出承包工程证明,到本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第二十条 承包商应按核准的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

按规定应予招标的建设工程,承包商应通过投标方式承接建设工程业务。第二十一条 具有总包资格的承包商可按规定将建设工程分包给资质符合工程要求的单位。总包商对业主负责,分包商对总包商负责。

总包商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后,应对分包的工程进行全面有效管理。

分包商不得将建设工程再分包,特殊专业工程需要再分包的,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

禁止将承包的建设工程倒手转包。第二十二条 承包商应对建设的质量负责,建立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落实质量责任制,保证建设工程质量。第二十三条 承包商应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保障制度,改善劳动条件,消除事故隐患,保证安全生产。

承包商施工时,应加强对施工人员、施工现场的管理,做到文明施工。第二十四条 勘察、设计承包商应按有关标准、规范、规程进行勘察、设计,编制勘察、设计文件,并在设计文件实施中,按合同约定履行职责。

勘察、设计承包商不得在设计文件中指定使用特定生产经营单位提供的建筑材料和设备。

浙江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2021修正)

1.《建筑工程施工职业技能标准》

现批准《建筑工程施工职业技能标准》为行业标准,编号为JGJ/T314-2016,自2016年10月1日起实施。

2.《建筑工程安装职业技能标准》

现批准《建筑工程安装职业技能标准》为行业标准,编号为JGJ/T306-2016,自2016年10月1日起实施。

3.《建筑装饰装修职业技能标准》

现批准《建筑装饰装修职业技能标准》为行业标准,编号为JGJ/T315-2016,自2016年10月1日起实施。

4.《组合铝合金模板工程技术规程》

现批准《组合铝合金(词条“合金”由行业大百科提供)模板工程技术规程》为行业标准,编号为JGJ386-2016,自2016年12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1.4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5.《城镇燃气管道穿跨越工程技术规程》

现批准《城镇燃气管道穿跨越工程技术规程》为行业标准,编号为CJJ/T250-2016,自2016年12月1日起实施。

6.《再生骨料透水混凝土应用技术规程》

现批准《再生骨料透水混凝土应用技术规程》为行业标准,编号为CJJ/T253-2016,自2016年12月1日起实施。

7.《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

现批准《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为行业标准,编号为CJJ51-2016,自2016年12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0.2、3.0.9、3.0.11、5.2.5、5.3.10、6.1.4、7.2.5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CJJ51-2006同时废止。

8.《纤维片材加固砌体结构技术规范》

现批准《纤维片材加固砌体结构技术规范》为行业标准,编号为JGJ/T381-2016,自2016年12月1日起实施。

9.《建筑同层排水工程技术规程》

现批准《建筑同层排水工程技术规程》为行业标准,编号为CJJ232-2016,自2016年12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1.9、4.1.6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10.《镇(乡)村给水工程规划规范》

现批准《镇(乡)村给水工程规划规范》为行业标准,编号为CJJ/T246-2016,自2016年12月1日起实施。

建筑标准有哪些标准

第一条 为了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保护耕地和生态环境,促进资源综合利用,推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型墙体材料的研究开发、生产销售、使用和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新型墙体材料,是指以非粘土为原料生产的,具有资源综合利用、环境保护、节约土地和能源等特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墙体材料。第三条 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应当遵循技术创新、资源综合利用、节能环保和因地制宜的原则。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工作的领导,将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协调解决新型墙体材料发展中的重大问题,促进新型墙体材料的发展。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新型墙体材料的推广使用工作,协助有关部门落实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工作措施。第五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统称墙体材料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工作。

墙体材料主管部门依法设立的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工作机构(以下简称新墙材工作机构)按照规定职责承担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相关工作。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新型墙体材料研究开发、生产、建筑示范和推广使用的宣传,增强公众使用新型墙体材料、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意识。第七条 省墙体材料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产业政策,结合本省实际情况,确定并公布新型墙体材料的产品目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墙体材料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资源状况,制定新型墙体材料发展规划和粘土砖总量控制计划,引导墙体材料产品结构调整,促进新型墙体材料的研究开发和使用。第八条 新墙材工作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职责对墙体材料生产、使用情况实施监督,加强对新型墙体材料研究开发、生产、推广使用的指导和宣传,做好信息交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工作,受理、处理有关举报或者投诉。第九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实施国家有关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标准和技术规范。

需要制定本省新型墙体材料建筑应用设计标准、施工技术规程和验收标准的,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组织起草、审批和发布。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工作的扶持力度,安排资金扶持新型墙体材料生产项目、应用试点或者示范工程以及新产品、新工艺、新设备的研究开发与推广使用。第十一条 鼓励科研机构、大专院校、企业和个人研究开发科技含量高、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有利于节约能源和环境保护、经济适用的新型墙体材料以及相关技术、设备和工艺。

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工艺、新设备和自主创新的技术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第十二条 企业生产的墙体材料属于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目录范围,企业规模、生产工艺和设备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产品经法定质量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经省墙体材料主管部门认定后,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

省墙体材料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发给认定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三条 新型墙体材料必须符合产品标准,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销售新型墙体材料应当提供该产品检验合格证和产品说明书。

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加强对生产、销售新型墙体材料的质量监督,依法查处违反产品质量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第十四条 建筑工程设计单位在设计建筑工程时,应当根据国家和本省新型墙体材料的建筑应用设计标准以及本条例规定,采用新型墙体材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内容进行审查,不符合规定的,不得通过审查。

建筑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确需变更的,应当经原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设计单位和审查机构同意。

建筑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要求,对工程施工中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情况进行监理。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工程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情况的监督,依法查处违法设计、施工、监理的行为。

建筑行业标准都有哪些规定

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2、《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3、《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4、《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5、《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6、《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7、《地下防水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8、《屋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9、《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10、《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11、《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12、《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13、《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14、《电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15、《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16、《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

17、《木结构设计规范》

18、《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19、《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41号令

建筑行业标准:https://www.91kaiye.cn/article-2466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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