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绿化管理,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彰显人文绿都特色,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等部门和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第三条 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绿化工作,区、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辖区内城市绿化工作。
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城市管理、林业、交通运输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绿化工作。第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绿化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确定本行政区域绿化覆盖率目标,保障城市绿化建设和养护所需经费。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城市绿化工作。第五条 城市绿化应当因地制宜、生态优先、科学规划,注重绿地功能、生态效应和景观要求。
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保护绿化成果,提高绿化覆盖率,加强对城市及其周边地区的山坡林地、河湖水系、湿地等自然生态敏感区域的保护,维持城市地域的自然风貌,构建城市绿化生态系统。第六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推动全民义务植树等群众性城市绿化活动。
机关、企事业单位应当开展植树工作,并组织适龄市民参加社会义务植树活动。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种、认养等方式,参与城市绿化建设和养护工作。
鼓励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开展城市绿化服务工作,引导市民参与城市绿化保护活动。第七条 机关、企事业单位应当加强绿化科学知识、法律法规和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宣传,增强市民履行绿化义务和保护绿化成果的意识。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破坏绿化和绿化设施的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
市、区、县人民政府或者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绿化工作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九条 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在批准前十日内公示,并采取召开论证会或者听证会等形式公开征求意见。第十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各类城市绿地范围的控制线(以下称绿线),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经批准的城市绿线,不得擅自变更。
城市绿地实行绿线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项目应当安排附属绿化用地,其绿地率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城市新建居住区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
(二)改建的居住区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五;改建前比率超过百分之二十五的,改建时不得低于原有标准;
(三)学校、医院、休(疗)养院(所)、机关、团体、公共文化等单位,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五;
(四)公园不得低于百分之七十;
(五)主干道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次干道不得低于百分之十五;
(六)工业企业、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等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
(七)经环境保护部门认定的产生有害气体及有污染排放的企业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并根据国家标准设立防护林带;
(八)其他工程建设项目或者单位附属绿地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
属于旧城改造的,前款规定的比率可以降低百分之五。
在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风貌区和历史街巷内进行建设活动,不得减少原有的绿地面积。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其设计方案应当与主体工程设计方案同时报批。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未达到本条例规定的绿化用地标准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征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的审查意见。第十四条 公园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和道路绿地等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应当报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园林绿化工程验收标准执行那个标准?
一、绿化工程质量评定标准有什么? 本标准的分项、单位工程质量,均分“优良”、“合格”和“整改 合格”三个等级。 1、合格 (1)保证项目必须符合相应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规定(2)基本项目抽检的点应符合相应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合格规定(3)允许偏差项目抽检的点数中,有70%及其以上的实测值应在相应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允许偏差范围内。其余的实测值也应基本达到相应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规定。 2、优良 (1)保证项目必须符合相应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规定(2)基本项目抽检的点应符合相应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合格规定其中有50%及其以上的点符合优良规定,该项即为优良优良项数应占检验项数的50% 及其以上(3)允许偏差项目抽检的点数中,有90%及其以上的实测值应在相应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允许偏差范围内。其余的实测值也应基本达到相应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规定。 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 印花税 的相关内容 (一)建筑安装工程承包 印花税税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建筑安装 工程承包合同 的印花税税率是万分之三。2、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具有法律效力的凭证的行为所征收的一种税。因采用在应税凭证上粘贴印花税票作为完税的标志而得名。印花税的纳税人包括在中国境内书立、领受规定的经济凭证的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其他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的印花税计税依据含 增值税 在按合同金额计征印花税的情形下,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是否含增值税按以下三种情况处理:(一)如果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中只有不含税金额,以不含税金额作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二)如果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中既有不含税金额又有增值税金额,且分别记载的,以不含税金额作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三)如果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所载金额中包含增值税金额,但未分别记载的,以合同所载金额(即含税金额)作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 (三)印花税如何交纳 印花税实行的是“三自”缴纳方式,印花税暂行条例中仅对纳税时间作了规定,并没有对纳税地点进行明确,这说明印花税注重的是合同是否贴花,而不强调在哪里贴花。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合同在签订时贴花”的“签订时”不是一个点的概念,而是一个时间段的意思。例如, 北京 的某企业上午在 上海 签订了一份应税合同,下午将此合同带回北京贴花,这也应理解为“签订时贴花”。 随着我们国家的经济水平不断提高,所以在社会中也会有越来越多的工程建设工程,那么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也与使用者息息相关,国家也是十分的重视工程的质量安全,所以不仅制定了相关的标准和要求,同时也会要求在工程施工方在完工后也要通过监理公司进行检查。
执行《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标准。
养护标准
1、树木无枯枝、枯叶,树形优美,长势良好。
2、清除杂草,纯净率达95%以上。
3、清除石块、残枝败叶等杂物,保洁率达98%以上。
4、草地边缘修剪整齐,保持完整,完整率达98%以上。
5、浇水施肥适时适量,草地生长良好,不缺肥短水。
6、剪草,草的高度保持3cm~5cm,平整美观。
7、花木病虫害防治及时、准确。
8、补种死树、死草及时,成活率达98%以上。
9、造型修剪合理,造型优美、丰满健壮。
10、无业主或其他人私自侵占公共绿地现象。
扩展资料工程特点
园林绿化工程是一种公共事业,是在国家和地方政府领导下旨在提高人们生活质量、造福于人民的公共事业。
1、园林绿化工程是根据法律实施的事业。目前我国已出台了许多的相关的法律、法规,如:《土地法》、 《环境保护法》、《城市规划法》、《建筑法》、《森林法》、《文物保护法》、《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城市绿化条例》等。
2、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人们对环境质量的要求越来越高,对城市中的园林绿化要求亦多样化,工程的规模和内容也越来越大,工程中所涉及的面广泛,高科技已深入到工程的各个领域,如光-机-电一体的大型喷泉、新型的铺装材料、新型的施工方法以及施工过程中的计算机管理等等,无不给从事此项事业的人带来新的挑战。
3、园林绿化工程在现阶段的工作往往需要多部门、多行业协同作战。方格网法:方格网法是把平整场地的设计工作与土方量计算工作结合在一起进行的。方格网法的具体工作程序为:
在附有等高线的施工现场地形图上作方格网控制施工场地,依据设计意图,如地面形状、坡向、坡度值等。确定各角点的设计标高、施工标高,划分填挖方区,计算土方量,绘制出土方调配图及场地设计等高线图。
土方施工按挖、运、填、夯等施工组织设计安排来进行,以达到建设场地的要求而结束。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园林绿化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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