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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2020修正)
   https://www.fubuwang.com 2023-11-17 10:26:14 来源:网络
核心提示: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既有建筑物、构筑物的拆除、修缮,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并负责相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编制与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相关的工程建设技术标准;

(二)建立全市统一的建设工程监督管理信息系统;

(三)指导、协调本市专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

(四)对房屋建设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公路工程等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市港口、水务、海洋、绿化市容、民防、房屋等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相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

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

本市发展改革、应急管理、财政、公安、消防、市场监管、规划资源、经济信息化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实施本条例。第四条 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应当严格执行建设程序。

本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建设工程项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要求压缩建设工程的合理工期。第五条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以及其他与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有关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和安全管理体系,落实质量和安全管理责任。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依法对本单位的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接业务。

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接的业务。

监理、检测等单位不得转让所承接的业务。第六条 建筑师、勘察设计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建造师、监理工程师等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应当在资格许可范围内执业,并依法对其执业参与的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承担相应责任。

注册执业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单位执业,不得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

从事建设工程活动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取得相应的岗位证书。第七条 建设工程相关行业协会是建设工程各参与单位的自律组织,依法制定自律规范,开展行业培训,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对违反行业自律规范的会员,行业协会可以按照行业协会章程的规定,采取相应的惩戒性行业自律措施。第八条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建设工程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向社会公布建设工程的基本情况、主要参与单位、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信息。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的行为,有权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第二章 建设单位的责任和义务第九条 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负有重要责任,应当负责建设工程各阶段的质量和安全工作的协调管理,并按照合同约定督促建设工程各参与单位落实质量和安全管理责任。

本市鼓励建设单位委托项目管理单位,对建设工程全过程进行专业化的管理和服务。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风险进行评估,并明确控制风险的费用。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风险包括建设和使用过程中的建设工程本体的风险以及对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管线、设施的安全影响等。风险评估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建设单位应当将风险评估的内容提供给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并要求相关单位在勘察文件、设计方案、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文件的编制过程中,明确相应的风险防范和控制措施。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保证与建设需求相匹配的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款和时间支付费用,不得随意压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监测等费用。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建设工程项目专户中单独列支安全防护措施费、监理费、检测费等费用。

《上海市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招标评标办法》文件解读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对本市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明确建设工程参与各方的质量义务,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土木建筑、工程设备安装、管线敷设等工程。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质量,是指建设工程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技术标准、设计文件以及建设工程合同的要求,达到安全、适用等特性的程度和状况。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

但本市个人建造的自住房屋除外。

凡在本市从事建设工程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第四条 (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建设工程实行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凡本市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均应当由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依照本办法进行质量监督管理。第五条 (管理部门)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行政主管部门。

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负责其所辖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管理工作。第六条 (质监机构及其职责分工)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负责全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组织和管理工作,确定本市各质监机构的业务范围,并协调本市质监机构与国务院各部门在沪质监机构的业务范围划分。

市级各专业质监机构按其专业范围和职责分工,负责由市审批立项的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

区、县质监机构负责由区、县审批立项的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

国务院各部门在沪质监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本系统在本市的大中型建设工程或者指定专业范围内的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第七条 (质监机构及其监督员的资质要求)

质监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条件和能力,并经住房城乡建设部、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住房城乡建设部、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授权的机构进行资质审核合格后,方可从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员(以下简称监督员)应当经住房城乡建设部、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住房城乡建设部、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授权的机构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第二章 建设工程的质量要求第八条 (建设工程质量的基本要求)

建设工程质量应当达到下列基本要求:

(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二)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

(三)符合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合同的要求。第九条 (建设工程参与各方的基本要求)

建设工程参与各方应当贯彻国家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并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和特点,健全相应的质量保证体系,完善质量管理制度。

建设工程的监理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按其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承接建设工程任务。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工程的特点和技术要求,按有关规定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监理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第十条 (签订建设工程合同的要求)

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签订建设工程合同,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技术标准,不得降低对建设工程的质量要求。对无强制性技术标准的建设工程,应当在建设工程合同中明确所采用的标准。

除前款规定外,建设工程合同中还应当明确建设工程参与各方的质量义务。第十一条 (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

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技术标准以及设计任务书的要求。

勘察文件应当反映建设工程地质、地形和地貌的状况,评价准确,数据可靠。

设计文件中应当注明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规格、性能和质量要求,但不得强行指定生产厂家;施工图纸应当与其他设计文件相配套,标注的说明应当清晰、完整。第十二条 (材料和设备质量的基本要求)

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符合国家和行业的有关技术标准;

(二)符合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标准;

(三)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四)符合设计文件中注明的产品规格和性能;

(五)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工程总承包招标评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上海市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工程总承包招标评标办法两年的实施情况,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会修订完成了《上海市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招标评标办法》。现将有关工程总承包评标办法修订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背景

根据2017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上海市工程总承包试点项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制定了《上海市工程总承包招标评标办法》(沪建建管〔2018〕808号,以下简称《评标办法》),并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2年。从实施的情况来看,总体平稳有序,行业各方对工程总承包的认识在逐步提高,实施工程总承包的意愿也在加强。为促进本市建设项目设计、施工等各阶段的深度融合,提高工程建设效率,深入推进工程总承包模式的应用和发展,2021年3月,我委出台了《上海市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沪住建规范〔2021〕3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办法第十一条明确规定工程总承包招标评标办法由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另行修订。

由于《试点办法》对实施工程总承包条件有所限定, 2017年至今5年来仅有112个项目纳入工程总承包试点范围,项目类型涵盖新、改、扩、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交通工程以及河道整治工程和装饰装修项目等,投资类型涵盖政府投资、国有企业投资和社会投资等主要投资方式。经分析研究,原《评标办法》需要加以修订完善,主要原因如下:

一是《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比《试点办法》扩大了,需要调整适用范围。

二是《试点办法》对投标人的资质设定是单资质的,即只需具备设计或者施工资质即可参加投标,中标后通过再发包的方式将其资质承揽范围外的业务再发包给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而《管理办法》是允许联合体进行投标的,在评标方式上需要与之配套。

三是原《评标办法》有综合评估法一和综合评估法二两种评标方式,经分析、统计,使用综合评估法一的项目占95%,使用综合评估法二的项目仅占5%,两种方式使用比例偏差比较大,需要进行调整,同时对资格预审的规定也需要进行配套修改。

四是本市原来只有建筑业企业有信用评价标准,现在增加了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标准,所以需要增设信用分评审内容。

五是考虑与工程总承包电子招投标系统开发相配套,需要修订部分条款。

六是原《评标办法》已于2020年12月31日到期,目前仍在沿用,需要进行修订。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新修订的《上海市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招标评标办法》主要内容共计10条,评标方式含经评审的合理低价法、综合评估法等两种,并将否决投标条款、技术标评审因素作为附件集中单列。新《评标办法》对工程总承包管理要求进行了细化和深化,保留了方案分析,并结合本市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实际,对部分内容作了补充和调整,主要内容如下:

(一)调整适用范围。修改评标办法适用范围,明确根据《管理办法》,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招标的建设项目,应当采用本评标办法。

(二)调整评标方式。

一是调整评标方式名称:由“综合评估法一和综合评估法二”调整为“经评审的合理低价法和综合评估法”,两阶段评标模式保持不变。

二是明确两种评标方式的定义:经评审的合理低价法采用合格制评审,即在信用标、技术标合格且通过商务标评审的投标人中,以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为第一中标候选人,次低的为第二中标候选人综合评估法采用百分制评审,即在通过信用标、技术标和商务标评审的投标人中,取技术标得分前5名的投标人进入商务标得分计算,以信用标、技术标及商务标得分之和最高的投标人为第一中标候选人,次高的为第二中标候选人。信用标满分5分,技术标满分30分,商务标满分65分。

三是把原来2种商务标计算方法合并为1种:即当通过商务标详细评审的投标人数大于5人时,取技术标得分由高到低的前5人(得分并列的取报价低者,如报价也相同则同时取)进入商务标得分计算,以5人中最低投标报价作为基准价,得满分65分,每高于基准价1%的扣1分(中间按线性插入法计算),扣至基本分,基本分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且不得高于50分当通过商务标详细评审的投标人数小于等于5人时,则以最低投标报价作为基准价,得满分65分。每高于基准价1%的扣1分(中间按线性插入法计算),扣至基本分,基本分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且不得高于50分。

(三)增加信用标评审。根据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发布的计算机信用评价体系计分,在沪建筑业企业的信用评价大于等于60分为合格,在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的信用评价大于等于65分为合格以联合体方式投标的,联合体各方的信用评价均应大于等于合格分,采用综合评估法的项目,联合体投标人的信用标得分以联合体各方信用评价的算术平均值进行折算。

(四)增加资格预审条件。原来所有项目都可以采用资格预审,本次增加了采用资格预审的使用条件,同时因企业资质正值新老更替之际,修订也兼顾了新老资质标准过渡时期同时使用的情况。采用资格预审的条件设置为三种情况:一是应当由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一级(甲级)及以上资质或者由工程设计企业资质标准甲级及以上资质承接的工程总承包项目二是通过单位集体决策采用资格预审的非政府投资工程总承包项目三是国家、本市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本次还明确了资格预审评审方式分为合格制和有限数量制两种。明确了采用资格预审的项目不再使用综合评估法。

(五)增加评定分离。明确招标人可采用评定分离的方式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应当推荐2-3名中标候选人。招标人应当复核第一中标候选人的投标报价是否能完成招标文件规定的所有工程内容,招标人可以要求中标候选人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但不得改变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第一中标候选人拒绝澄清或者投标文件澄清后被证明无法完成招标文件规定的所有工程内容,招标人可以取消其中标资格,并依序对其他中标候选人进行复核,最终确定中标人。

(六)删除部分条款。删除招标启动、合同形式、风险担保或保险条款,因《管理办法》第五、第六、第十八、第十九条已明确。

(七)关于施行日期。本《评标办法》自2022年03月01日起在全市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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