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市住宅区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和维护管理行为,促进人民防空工程战备、社会和经济效益的发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区人民防空工程的平时使用和维护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国家和省对住宅区人民防空工程的平时使用和维护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住宅区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住宅区人防工程),是指为了保障战时或者应急情况下人员掩蔽、物资储备、专业队掩蔽、医疗救护等,结合住宅区地面建筑,依法配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第四条 住宅区人防工程的平时使用和维护管理应当保证战时防护效能和应急避难功能,并坚持使用和维护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第五条 人防工程具有国防属性,平时应当保持良好的战备状态,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出售、附赠。战时或者遇到应急情况时,由政府统一安排使用。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人防主管部门)负责指导与监督管理住宅区人防工程的平时使用和维护管理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配合人防主管部门共同做好住宅区人防工程平时使用和维护管理工作。第七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人防主管部门对人防工程的安全使用进行检查和监督,配合调解处理辖区内人防工程平时使用和维护管理中出现的矛盾纠纷。第八条 下列单位(以下简称使用管理单位)在不影响防空效能的条件下,可以根据人防工程规划设计用途,向人防主管部门申请使用住宅区人防工程:
(一)建设单位;
(二)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
(三)住宅区人防工程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主体。第九条 使用管理单位可以按照下列规定申请使用住宅区人防工程:
(一)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成立前,由建设单位申请使用;
(二)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成立后,由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申请使用;
(三)物业服务期内,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委员会均未成立,且无法适用第一项规定的,住宅区人防工程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申请使用。
使用管理单位发生变更的,人防主管部门、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指导、协调工作。第十条 使用管理单位使用住宅区人防工程应当经人防主管部门同意,并取得《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后,方可使用。
《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是人防主管部门同意使用人防工程的合法证明。人防主管部门在受理人防工程使用申请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人防主管部门同意使用管理单位使用住宅区人防工程的,应当予以发放《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不同意的,不予发放《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并同时书面说明理由、告知救济途径。
人防主管部门在办理住宅区人防工程使用申请过程中,可以根据信用管理有关规定,引用信用管理措施,由使用管理单位对住宅区人防工程的使用、维护管理等事项作出承诺。第十一条 人防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将《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的相关办理要求向社会公布。
《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届满后仍继续使用的,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三十日内,向人防主管部门申请换证登记。第十二条 住宅区人防工程用作停车位的,应当向全体业主开放,优先满足本区域内业主的停车需求,车位的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三年,不得将停车位出售、附赠。停车位租金的收取应当按照政府指导价执行。
住宅区人防工程内停车位在优先满足本区域内业主停车需求后还有多余的,使用管理单位可以将剩余的车位出租给本物业管理区域外的组织和个人,但租赁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第十三条 使用管理单位改造住宅区人防工程的,应当报经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停止使用住宅区人防工程或者变更人防工程使用用途的,应当避免影响住宅区内正常生活和管理秩序,并向人防主管部门办理相关停止、变更使用手续。
停止、变更住宅区人防工程涉及其他主管部门职责的,人防主管部门应当征求有关部门意见。
人防工程使用常识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发布的《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规定》精神,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凡经人防部门登记的国家、地方投资或集体、单位自筹资金修建的坑道、地道、掘开式工程以及结合基本建设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地下生产车间、仓库、指挥通信工程和医疗救护工程等均纳入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范围。各级人防部门对所有人防工程的维护、保养、使用、管理,有检查、督促、指导的责任。第三条 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不间地组织实施。其任务是:做好人防工程的维修保养、保护和管理工作,保证平时和战时使用的需要。
各级人防部门和有人防工程的单位,都要加强对这一工作的领导,落实管理部门和人员,建立必要的维护管理制度,定期检查,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总结交流维护管理的经验。第四条 人防工程的维修保养,必须按照《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技术规程》的要求进行。不同情况的人防工程应分别达到下列要求:
一、已交付使用的工程
1.工程主体和口部的拱顶(顶板)、侧墙、地坪(底板)结构应保持完好;
2.工程内部整洁、空气新鲜、无渗漏水、饮水符合卫生标准;
3.防护密团门(盖板)、密闭门、防爆波活门密闭性能良好,转动灵活,风、水、电系统和三防、通信设备工作正常;
4.金属、木质部件锈蚀损坏;
5.防火、防倒灌设施安全可靠;
6.出入口道路畅通,孔口伪装设施完好。
二、已完成主体部分但口部尚未处理的工程,其工程主体和内部设备、设施和维修保养,应达到已完工交付使用工程的相应要求。
三、主体未完的停缓建工程,已被复的,应保持被复结构不受损坏;未被复的,应定期检查,采取措施,防止坍塌和损坏。
四、属于维持现状的工程,应设管理门或盖板;平时有用或暂不具备使用条件以及远离市区的工程,经定期维修保养后,出入口可采取临时封堵措施。第五条 除指挥通信等重要专用工程外,其他人防工程在不影响战时使用、不损坏工程结构、不降低防护能力和有利于工程维护管理的前提下,平时都可对外开放,因地、因洞制宜地安排使用。第六条 平时使用人防工程,应向当地人防部门办理使用手续。租用人防工程,应按规定向出租单位缴纳租金。第七条 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按统一指导、分工负责的原则组织实施。城市的公用人防工程(包括中、小学单位工程和未落实单位的联合工程),由人防部门组织维护管理;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人防工程,由本单位负责维护管理;出租的人防工程,由租用单位或个人负责维护管理。第八条 凡有人防工程的单位,都应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必要的维护保养、治安保卫、防火、防洪、测试、卫生和检查报告等管理制度,加强人防工程的维护保养和使用管理,使之经常保持良好的状态。第九条 所有人防工程,都要建立工程技术档案。档案内容包括:地质、水文、测量、设计、施工、验收的图纸资料和设备说明书及设备运行、维修记录等。档案应按统一要求,分项整理,汇编成册,分别由地、市、州、县(区)和单位人防部门各保存一份。重点城市的人防工程总体规划,指挥通信工程的档案,应报省人防办公室一份存档。第十条 要认真做好人防工程的保密工作。严禁向无关人员泄露工程的性质、座标和防护能力等有关数据;不得遗失工程的机密图纸、资料、文件;指挥通信工程不得对外开放;参观人防工程须经城市人防部门同意方可安排;外宾参观人防工程按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一条 人防工程维护管理所需的劳力,应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地解决。公用人防工程所需的劳力(包括看管人员),可采取动员城市职工参加义务劳动或雇请临时工的办法解决;维护管理设备复杂的工程,可招用临时工组成精干的专业队伍进行维护,也可承包给单位。单位的人防工程,由本单位安排劳动力进行维修管理;设备技术复杂的维护项目,可承包给外单位或人防部门的维护队伍进行维护。第十二条 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的经费、材料按下列办法解决:
一、公用人防工程中,凡平时使用的有经济收入的工程,维护管理费从收入中解决;没有收入的公用工程维护管理费,从人防工程费中解决。公用工程维护所需的钢材、木材、水泥,由人防部门统筹安排。
二、各单位的人防工程,应列入本单位的固定资产进行管理,除企业单位生产性的专用工程外,免征固定资产税,也不提取固定资产折旧费。凡平时使用的有收入的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经费从收入中开支。没有收入的人防工程,企业单位工程的大修,从大修基金中开支,中、小修理费用,计入生产成本;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维护管理费用,从本单位固定资产修缮费中开支。各单位的人防工程维护管理所需材料,应列入本单位的有关计划解决。
三、军队人防工程(包括原由人防部门投资修建,军队使用的工程)的维护护管理费,按军队有关规定开支。
四、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经费的开支范围,按一九八三年三月二十日国家人防委、财政部颁发的《关于人民防空经费管理的若干规定》执行。
河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
1.人防工程基础知识
防护作用:人防工程通常由人员生活设施和防护设施两部分组成。其中防护设施是人防工程的特殊设施,人防工程依靠这些设施达到各种防护要求,起到防护作用。
工程的密闭设施:主要由防护密闭门、密闭门、防毒通道和洗消间组成。它的作用是阻止染毒空气进入工程内。防护密闭门还能防冲击波,既能起到防护作用,又能起到密闭作用。两个相邻密闭门之间的空间称作防毒通道,能降低漏人毒剂浓度,便于人员进出。
滤毒通风设施:主要由滤尘器、滤毒器和风机、管道等设备组成。滤尘器和滤毒器分别起到滤除烟尘、毒雾和吸附毒剂蒸气的作用,过滤出来的空气由风机通过管道送入人防工程内室。
洗消设施:包括洗消间、消毒药品、洗消器材等。用于对进人人员进行局部或全身洗消,以避免人员将毒剂带人内室,保障内室安全。
除以上三种设施外,人防工程中还有防化报警和监测化验器材,主要用于发现外界空气是否染毒,监测工程内气体成分变化情况和人员受放射性照射情况等。
使用方法和要求:人防工程具有良好的防护性能,然而要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还必须掌握正确的使用方法和要求,才能达防护目的。待蔽人员,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 在得到转入战时状态的预警号令后,要保持沉着镇静,服从城市人防指挥部的统一指挥,迅速而有秩序地做好防护准备。
2. 准备好进入人防工程掩蔽应携带的物品:包括密闭存放不易腐烂的食品和饮用水,个人常用药品,手电筒,可用作个人防毒的器材,个人生活必需品以及证件等。切忌携带有味、易燃易爆物品。带入工程的包裹体积不能过大,要便于进出工程。
3. 要懂得各种防空警报信号及其相应的行动内容,熟悉自己待蔽工程的位置、通往工程最短的路线,以及人防工程入口白天、黑夜的识别标志。
4. 听到空袭警报后,要以最快的速度进入附近的人防工程。进人人防工程时,要保持镇静,服从人防工作人员的组织指挥,切忌在工程口部造成人员混乱和拥挤,影响进入工程的速度。
5. 在人防工程内严禁使用明火,不吸烟,少饮水,不随地大小便,饮食残余物、垃圾要集中密闭存放。
6. 待蔽时要安 *** 、卧,少活动,不打闹,保持体力,减少工程内氧气消耗。不要乱动工程内的各种设备。
7. 当工程局部发生坍塌、漏毒等意外情况时,待蔽人员要利用简易防护器材进行个人防护,并听从指挥,有秩序地转移或进行隔绝防护工作,切不可产生混乱。
8. 空袭警报解除前,待蔽人员不得开门离开工程,防止周围受污染空气和放射性物质被带人工程。警报解除后,要防止人员突然拥出人防工程,造成混乱和拥挤。
2.使用人防工程应注意哪些事项
使用人防工程应注意事项:
1、不得在人防工程内储存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放射性物品。
2、不得在人防工程安全防护范围内进行爆破、钻探、开渠等危及人防工程的作业,不得占用、堵塞和破坏人防工程出入口,禁止向人防工程内部及其孔附近排泄废气、废水和倾倒垃圾。
3、不得擅自改造、拆除人防工程。确因城市建设需要而危及、拆除人防工程的,应经市人防战备部门批准,由建设单位采取保护措施,补(迁)建或按现行工程造价赔偿。
不得侵占人防工程用地,确需调整使用的,须经规划、土地和人防战备部门共同审查批准。
4、人防工程维修、设备设施保养,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的技术规范,建立健全工程维修保养档案。做到工程结构完好,防护密闭设备、设施性能良好,风、水、电系统工作正常,道路畅通。工程内部整洁,金属木质部件无锈蚀损坏,门扇启动灵活。
5、人防工程用作公共娱乐场所及营业性场所的,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火、通风技术要求。地处河边湖岸的人防工程,要完善防洪设施,确保人防工程安全。
3.人防工程一般知识和监理要点
你好,首先人防工程,无论大小均不能买卖,人防工程的验收须报当地人防办,如果验收不合格,将处以罚款,我们这里为每平米1500元,人防工程严禁打洞,所有的预留洞必须一次到位,人防工程所有的电气,水安装不能采用PVC,人防模板安装不能采用PVC套管,所有的对拉螺栓中间必须要有密闭环,我们这里的要求直径7公分。
人防区内所有的预留洞都有刚性套管预埋好,消防通常人防图纸不设计但是消防洞口也必须按人防要求提前预埋好,消防管道穿墙,如果墙体两侧都是人防区那么两边距墙20公分处各加闸阀一个,如果一侧是人防一侧不是那么只在人防一侧加,消防管道传顶板道理一样,战时封堵部分不能有管道穿越,如果消防或者通风穿过战时封堵那么在验收时候要拆掉等验收完毕再装上,密闭测压管必须套丝封堵,超压排气活门必须成品安装。其他的主要是按图施工即可,人防要点基本上就这些,希望帮到你。
4.平时使用民防工程应注意哪些事项
一、民防工程维护管理必须认真执行《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技术规程》的各项规定,达到以下标准: l、防护工程结构完好; 2、防护密闭设施启闭灵活,密闭可靠; 3、内部设备设施完好,风、水、电系统运行正常; 4、工程无渗漏、金属件无锈蚀、木质件无腐烂; 5、防火、防冻、防倒灌措施安全可靠; 6、工程内部整洁,口部畅通,伪装效果好。
二、任何组织、个人不得进行影响民防工程使用或者降低民防工程防护能力的作业;不得向民防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和倾倒废弃物;不得在民防工程内生产、存储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和腐蚀性物品;不得损坏和擅自改造、装修、封填和拆除民防工程。 三、使用民防工程前还必须根据不同用途,按照公安、消防、防汛、卫生、环保、工商、税务等部门的要求,办理必要的手续,遵守有关规定,严防各类事故发生。
四、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上海市民防条例》的有关规定负责维护管理,并接受市或者区县民防部门的监督检查,如有违反,承担法律责任。
5.人防工程有哪些用途
人民防空工程的简称。
为防御空袭要求而修建 的地下或半埋于地下的民用建筑物。从第二次世界 大战前后起,一些国家都各自陆续构筑了许多不同 类型、用途和规模的民防设施,如:人员掩蔽部、指挥 所和通信枢纽、救护站和地下医院、各类物资仓库以 及地下疏散干道和连通道等。
有些国家的城市,还 将人防工程和城市地下铁道、大楼地下室及地下停 车库等建设工程相结合,组成一个完整的防护整体。 人防工程应满足防核武器、防化学武器和防细菌武 器的三防要求;有些还要求兼防常规武器(炮弹、炸 弹)的直接命中的破坏。
在有设防要求的城镇。人 防工程要根据战时的城镇人口规划、人防工程数量, 将工事布置在居民点附近,使在空袭情况下,能尽快 进入地下隐蔽。
人防工程在加强平时维修保养的同 时,要做到平战结合,以战为主,并兼顾平时使用。
6.使用人民防空工程有哪些要求
人民防空工程定义:
民防空工程也叫人防工事,是指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人防工程是防备敌人突然袭击,有效地掩蔽人员和物资,保存战争潜力的重要设施;是坚持城镇战斗,长期支持反侵略战争直至胜利的工程保障。
使用人民防空工程的要求:实行有偿使用,使用时要做到
(1)一旦战备需要,能保证迅速转入战时防空和坚守城市作战使用。
(2)要搞好工程的维护管理,不降低工程的防护能力。
(3)要有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具有一定的生产、生活条件,保下地下工作人员的安全与健康。
(4)要有较好的经济效益或使用效果,做到能长期使用。
第一条 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使其保持良好状态,平时发挥工程效益,战时充分发挥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本省行政区域内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登记的人民防空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维护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领导本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主管部门本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建设、规划、土地管理、财政、公安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做好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第四条 保护人民防空工程是每个单位和公民的义务。
对损害和破坏人民防空工程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和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检举。第五条 人民防空工程的维修保养按下列分工进行:
(一)公用工程(含中、小学校工程,下同)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
(二)单位工程由本单位负责。
已利用的人民防空工程的非结构性维修,由使用单位负责。第六条 维修保养人民防空工程应按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进行,必须达到下列标准:
(一)工程结构完好;
(二)工程内部整洁、无渗漏水、空气新鲜、饮用水符合卫生要求;
(三)防护密闭设备、设施性能良好;
(四)风、水、电、暖、通信系统工作正常;
(五)金属、木质部件无锈蚀损坏;
(六)进出口道路畅通,孔口伪装设施完好;
(七)防火、防汛设施安全可靠。第七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建有人民防空工程的单位应建立健全人民防空工程维修保养档案,对维修保养的内容进行记录。使用单位对人民防空工程进行维修保养时,应通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或建有该人民防空工程的单位。第八条 未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人民防空工程。第九条 禁止堵塞人民防空工程的疏散干道、进出口和通风口。第十条 禁止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泄废水、废气和倾倒废弃物。第十一条 禁止在危及人民防空工程安全的范围内采石、伐木、取土、爆破、打桩、埋设管道和修建地面工程设施。因城市建设确需埋设管道和修建地面工程设施时,必须经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可靠的加固防范措施,保证人民防空工程不受损坏。第十二条 禁止在人民防空工程内生产、储存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和腐蚀性物品。第十三条 禁止擅自改造人民防空工程。为方便使用确需改造时,必须经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按有关规定、规程进行设计,不得降低原工程的防护等级和密闭性能。第十四条 严禁擅自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因城市建设确需拆除时,必须按下列规定报批:
(一)五级以下工程、三百平方米以下五级工程和疏散支干道工程,由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报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
(二)三百平方米以上五级工程、四级以上工程、指挥通信工程和疏散主干道工程,经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
前款所称“以下”不含本数,“以上”含本数。第十五条 经批准拆除人民防空工程的,必须按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确定的位置,限期予以补建。因地质条件复杂、拆除面积小等原因确难补建的,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同意,可不予补建,但应按应补建面积的实际造价缴纳补偿费。
人民防空工程补偿费全部用于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不得挪作他用。第十六条 补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应按现行技术规范进行设计,其抗力等级、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原工程标准。不得以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代替补建人民防空工程面积。第十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民防空工程,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权限批准后,可以报废:
(一)工程质量低劣,直接威胁地面建筑和交通安全,且加固困难的;
(二)工程渗漏水严重,常年被水浸泡,坍塌或有坍塌危险,加固后没有使用价值的;
(三)由于地质条件差,工程基础下沉,结构断裂、变形,已无法使用的。
经批准报废的人民防空工程,由其所有单位予以回填。第十八条 人民防空工程的维修保养、报废经费按下列办法解决:
(一)公用工程从人民防空工程经费中列支;
(二)企业工程按非生产性固定资产进行管理,计入相关费用;
(三)机关、团体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工程从固定资产修缮费中列支;
(四)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程从经济收入中列支。
已利用的人民防空工程非结构性维修保养经费,由使用单位从经济收入中列支。
以上就是关于宿迁市住宅区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和维护管理规定全部的内容,如果了解更多相关内容,可以关注我们,你们的支持是我们更新的动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