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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供电用电办法
   https://www.fubuwang.com 2023-11-15 04:38:22 来源:网络
核心提示:第一条 为维护供电、用电秩序,保障供电、用电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供电企业和用户以及与供用电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县

第一条 为维护供电、用电秩序,保障供电、用电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供电企业和用户以及与供用电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供用电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第四条 供电企业与用户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正确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供电企业应当做好供用电服务工作,提高服务质量,自觉接受用户和社会监督。第五条 城乡电网规划编制应当遵循适应城市发展、重大工业布局、居民生活小区建设需要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电网建设与改造规划纳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并按照规划要求安排供电设施用地、架空线路走廊或者电缆通道。第六条 调整电网建设规划和电网建设项目用地的,应当征求电力管理部门和供电企业的意见。占用电网建设项目用地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规划、建设、国土资源、林业、水利、交通、环保、公安消防等部门在审批项目时,对可能危及供电设施安全运行的,应当征求电力管理部门和供电企业的意见。第七条 供电企业的供用电设施建设,需要使用地下管道(管廊)的,由市政建设管理部门统一规划,同步建设。第八条 新建居民住宅小区应当按照国家或者自治区规定的小区供配电设施标准进行规划建设。未按照标准安装一户一表的,有关部门不予验收交付使用。第九条 供电设施、架空电力线路走廊及电缆通道需要迁移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迁移费用由建设单位与供电企业进行协商;因公共利益需要迁移的,按照国家有关拆迁规定办理。第十条 因供电或者用电需要使用由用户投资建设的供电设施的,应当进行协商,在保证该用户用电容量的前提下,供电企业可以通过其设施向其他用户供电。第十一条 供电设施土地的征收、征用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城乡基础设施征地的规定执行。第十二条 架空电力线路的杆塔基础面积按照以下规定计算:

(一)塔以其基础外露部分外侧向外延伸1米所形成的四边形;

(二)拉线杆塔的主坑和拉线坑每坑2平方米;

(三)用以保护杆塔基础的围堰或者挡土墙,按照其实际占用面积。第十三条 用户新装用电、临时用电、增加用电容量、变更用电或者终止用电的,应向供电企业提出申请。供电企业没有不予供电理由的,应当供电。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供电企业不予供电:

(一)用户的电力设施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

(二)用电地址在电力设施保护范围内;

(三)非供电企业原因导致不能供电;

(四)不具备供电条件;

(五)法律、法规、规章禁止或者限制供电的其他情形。第十四条 供电企业和用户应当根据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供用电合同。

供电企业与用户已经建立供用电关系,尚未签订合同的,应当及时补签供用电合同。第十五条 用户应当按照电价类别分别安装用电计量装置。

用电类别发生变化的,用户应当提前5个工作日书面告知供电企业,供电企业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重新核定,并书面告知用户。第十六条 供电企业依据供用电合同约定抄表、结算电费。

合同未约定的,可以每月分次抄表,分期结算电费,用户在抄表后5日内付清电费。

供电企业可以根据供用电合同约定或者用户用电的特殊情况,预收电费或者安装预付费计量装置。第十七条 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电能质量向用户供电,并执行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电价收费标准。电价收费标准变动的,供电企业应当及时告知用户。

供电企业应当公开用电服务流程、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咨询电话。第十八条 供电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向用户分摊应当由供电企业承担的相关费用;

(二)擅自改变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

(三)越权征收供电设施集资款;

(四)强制用户购买、使用供电企业经营的电能表和其他供用电设备;

(五)为用户指定电力工程设计、施工和设备材料供应单位;

(六)非法设定供电条件或者违反行业规范,变相增加用户负担;

(七)无正当理由停止向用户供电;

(八)其他危害用户利益的行为。

供电监管办法

6月5日10时44分,配备神舟十四号载客飞船的长征二号F遥十四火箭发动机,在酒泉卫星发射中心打火发射。航行乘组由宇航员陈冬、刘洋和蔡旭哲构成,陈冬出任命令长。

自2022年4月中国载人航天工程办公室发布了2022年6次航行目标的时间段后,甘肃酒泉供电公司积极主动贯彻落实酒泉卫星发射中心和国家电网甘肃电力工程供电保障工作标准,建立专业技术人员软性专家团队,机构举办工作会议研究部署全年度航天工程供电保障工作中,与产业基地有关企业签署推进合作合同,协作推动各项工作。

酒泉供电公司建立电力网运作、电力线路、变配电运维管理、变电检修、信息通信等9个技术专业工作中工作组,融合电力网运作具体情况,修定健全保供电工作中总体计划方案、应急预案和当场处理计划方案,优化技术专业子计划方案,确立时间阶段、义务单位及责任者,保证供电保障工作中按照计划稳步推进。

5月29日,神舟十四号载客飞船与长征二号F遥十四火箭发动机组合体已运送至发射区。此后,发射场一直按照计划进行发射前的各类功能检查、协同检测等工作中。在这段时间,供电公司竭尽全力搞好有关供电保障工作中,保驾护航神舟十四号飞船成功发射。

酒泉供电公司灵活运用神舟十四号飞船发射每日任务前的空挡,加速推进设备维修,在外力作用毁坏高发地区改装有关设备,完成对保电重污染区域实时监控系统,并应用无人飞机和全景图聪慧监控管理平台对关键路线开展整个过程监管。

近年来,以设备巡查取代人力巡查、以一键顺控取代基本倒闸操作的智能巡检方式,在该企业变电设备运维管理流程中获得了广泛运用,保证了变电站设备多方位无盲区巡查,完成了配电站人机对战协作和运作监管智能化系统,聪慧保驾护航神舟十四号飞船发射每日任务的保电工作中。

酒泉供电公司举办工作会议对疫情防控和航空航天保供电工作中进行深入分析,提升保供电计划方案,提早分配调研组场,采用固定不动场地工作人员封闭式管理机制,明保证供电场地疫情防控责任者,常态进行扫二维码、温度测量、消毒等疫情防控工作中。

5月18日,酒泉供电公司与酒泉卫星发射中心签署推进合作合同,确立了按时举办沟通交流协调会议工作中的体制,就传递法律法规信息内容、科学研究重要协作事项、协调解决的相关问题等领域信息做好了深入交流,彼此创建了用电量业务流程共享资源体制和重要航空航天发射保供电融洽工作机制。

自收到保电每日任务后,酒泉供电公司与酒泉卫星发射中心专业技术举办神舟十四号飞船发射每日任务供电保障商议暨行业交流交流会,深入探讨电力工程保障专业技术人员,贯彻落实保供电各类准备工作。

佛山市供用电安全管理办法(2021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供电监管,规范供电行为,维护供电市场秩序,保护电力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电力监管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电监会)依照本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全国供电监管和行政执法职能。

电监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供电监管和行政执法工作。第三条 供电监管应当依法进行,并遵循公开、公正和效率的原则。第四条 供电企业应当依法从事供电业务,并接受电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电力监管机构)的监管。供电企业依法经营,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本办法所称供电企业是指依法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从事供电业务的企业。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供电企业违反本办法和国家有关供电监管规定的行为,有权向电力监管机构投诉和举报,电力监管机构应当依法处理。第二章 监管内容第六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的供电能力实施监管。

供电企业应当加强供电设施建设,具有能够满足其供电区域内用电需求的供电能力,保障供电设施的正常运行。第七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的供电质量实施监管。

在电力系统正常的情况下,供电企业的供电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向用户提供的电能质量符合国家标准或者电力行业标准;

(二)城市地区年供电可靠率不低于99%,城市居民用户受电端电压合格率不低于95%,10千伏以上供电用户受电端电压合格率不低于98%;

(三)农村地区年供电可靠率和农村居民用户受电端电压合格率符合派出机构的规定。派出机构有关农村地区年供电可靠率和农村居民用户受电端电压合格率的规定,应当报电监会备案。

供电企业应当审核用电设施产生谐波、冲击负荷的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拒绝不符合规定的用电设施接入电网。用电设施产生谐波、冲击负荷影响供电质量或者干扰电力系统安全运行的,供电企业应当及时告知用户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消除;用户不采取措施或者采取措施不力,产生的谐波、冲击负荷仍超过国家标准的,供电企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拒绝其接入电网或者中止供电。第八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设置电压监测点的情况实施监管。

供电企业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选择电压监测点:

(一)35千伏专线供电用户和110千伏以上供电用户应当设置电压监测点;

(二)35千伏非专线供电用户或者66千伏供电用户、10(6、20)千伏供电用户,每10000千瓦负荷选择具有代表性的用户设置1个以上电压监测点,所选用户应当包括对供电质量有较高要求的重要电力用户和变电站10(6、20)千伏母线所带具有代表性线路的末端用户;

(三)低压供电用户,每百台配电变压器选择具有代表性的用户设置1个以上电压监测点,所选用户应当是重要电力用户和低压配电网的首末两端用户。

供电企业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设置电压监测点的情况报送所在地派出机构。

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选择、安装、校验电压监测装置,监测和统计用户电压情况。监测数据和统计数据应当及时、真实、完整。第九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保障供电安全的情况实施监管。

供电企业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遵守有关供电安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加强供电安全管理,建立、健全供电安全责任制度,完善安全供电条件,维护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依法处置供电突发事件,保障电力稳定、可靠供应。

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重要电力用户安全供电管理,指导重要电力用户配置和使用自备应急电源,建立自备应急电源基础档案数据库。

供电企业发现用电设施存在安全隐患,应当及时告知用户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治理。用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消除用电设施安全隐患。用电设施存在严重威胁电力系统安全运行和人身安全的隐患,用户拒不治理的,供电企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该用户中止供电。第十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履行电力社会普遍服务义务的情况实施监管。

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履行电力社会普遍服务义务,依法保障任何人能够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获得最基本的供电服务。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供用电行为,维护供用电秩序,保护供电企业和电力用户的合法权益,保障供用电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广东省供用电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供用电安全保障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供用电安全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供用电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发现危害供用电安全的违法行为或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通报同级电力行政主管部门。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开展供用电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供用电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 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可以与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联合执法,并可以依法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实施有关执法。第五条 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部门和电网经营企业共同组织编制电网专项规划,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征求供电企业等有关单位、社会公众和专家的意见,加强对中高压输变电选线选址的论证和优化,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公布实施,并在政府网站长期公告,供社会公众查询。第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供用电工作协调机制,协调处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力建设与公路、轨道交通、河涌、油气管道、园林、供水、通信等有关设施的相邻关系,协调解决供用电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第七条 鼓励本市电力行业协会组织开展下列工作:

(一)建立健全供用电安全的行业规范或标准;

(二)引导电力用户、电力建设施工及各参建单位依法执行安全供用电各项规范要求;

(三)协助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电力行业诚信建设;

(四)提供与供用电安全有关的信息咨询、宣传培训、纠纷处理等方面的服务。第八条 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电力法律法规、供用电安全知识等方面的宣传普及工作,定期组织相关单位开展电力安全培训,增强全社会安全用电意识。第二章 安全保障第九条 供电企业应当加强供电安全管理,完善供电安全条件,确保供电安全。

电力用户应当加强用电安全管理,完善用电安全条件,确保用电安全。第十条 供电设施、受电设施的所有权人应当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对自有产权电力设施进行维护、管理,设置安全保护装置和安全标志,并根据所有权归属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十一条 供电企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供用电合同履行安全供电的责任,承担下列义务:

(一)向社会公开服务标准、资费标准等信息,为社会提供安全、便捷、稳定和价格合理的服务,不得强迫相关主体接受不合理的服务条件,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不合理费用;

(二)编制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报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培训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应急发电装备;

(三)提供安全供电服务,指导重要电力用户制定用电安全管理制度和编制用电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四)建立公用供电设施安全管理制度,对公用供电设施进行定期巡视、维护和检修,制止危害供用电安全和扰乱供用电秩序的行为,及时消除隐患、排除故障和处理事故;

(五)接受电力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协助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开展供用电安全检查和宣传等工作,及时向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在日常检查或者电力设施建设过程中发现的危害供用电安全的情况;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十二条 电力用户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供用电合同履行安全用电的责任,承担下列义务:

(一)执行国家标准或者电力行业标准、规范,使用符合国家标准或者电力行业标准的用电设备;

(二)接受和配合用电安全检查和监督管理;

(三)对用电设备定期进行检查、检修,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用电设备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达到使用期限或者不符合用电安全要求时,应当停止使用;

(四)对自有产权的受电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用电安全隐患;

(五)发生用电安全事故时,在确保人员安全的情况下保护好事故现场,配合做好对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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