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建设花园城市,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镇规划区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第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城市绿化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化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城市绿化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化工作。第四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义务植树等群众性城市绿化活动,鼓励和引导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种认养、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城市绿化工作。第五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划定城市绿地控制线,并向社会公布。
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当科学编制全市城市树种规划,推广种植乡土树种、色叶树种以及市树市花,体现季相变化,彰显地域特色。第六条 城市居住区和单位的绿化,不得低于省规定的标准。
具备条件的城市道路,应当按照快速路两侧各不少于五十米、主干道两侧各不少于三十米、次干道两侧各不少于二十米的标准,规划建设公共绿地。
鼓励新建公共服务设施及高架道路等市政基础设施实施立体绿化;推行林荫路、林荫停车场建设。第七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具有特殊历史文化价值或者具有重要自然生态功能的城市绿地进行永久保护,编制永久保护绿地名录,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后向社会公布。第八条 城市绿化工程建设程序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建设管理。第九条 城市绿化工程、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二)绿化工程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绿化工程的竣工验收资料报送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备案;
(三)按照有关规定将绿化工程建设档案移交城建档案管理机构;
(四)绿化工程竣工后,在建设项目所在地的显著位置设立绿线公示牌。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市绿化档案管理制度。
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城市绿化资源调查,实现城市绿化的信息化管理。第十一条 城市绿化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养护管理责任人:
(一)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绿地,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
(二)单位附属绿地由该单位负责;
(三)居住区绿地,由业主共同负责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第十二条 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时,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征收和拆迁范围内具有利用价值的树木提出处理方案。
古树名木的保护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园林绿化废弃物收运、处置体系,促进园林绿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地。因建设或者特殊原因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应当经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同意。临时占用绿地期满,占用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恢复原状。第十五条 禁止下列损害城市绿化的行为:
(一)擅自移植、砍伐城市树木的;
(二)在树木上晾晒衣物,攀爬树木的;
(三)在绿地内种植蔬菜、焚烧物品的;
(四)擅自在绿地内饲养家禽家畜的;
(五)擅自在绿地内设置营业摊点的;
(六)擅自在绿地内停放车辆的;
(七)擅自改变城市公园和绿道的配套服务设施功能的;
(八)其他损害城市绿化及绿化设施的行为。第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三项规定的,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四项规定的,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第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擅自占用城市绿地,或者临时占用城市绿地未按时恢复原状的,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处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南通六建建设集团资质是什么?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提升全市质量总体水平,提高生活品质,建设质量强市,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产品质量、工程质量、服务质量的促进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质量促进应当坚持质量第一、创新创造、品牌发展、企业主责、社会共治的原则,弘扬崇信致先、强企惠民的城市质量精神。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质量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统筹规划和组织领导,保障财政投入,促进质量品牌发展、知识产权保护、质量基础设施建设和质量人才培养。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质量促进工作的政策研究、计划制订、组织实施、指导督查等工作。
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民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市政和园林、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商务、文化广电和旅游、卫生健康、行政审批、医疗保障、大数据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质量促进相关工作。第五条 企业应当发挥质量管理主体作用,弘扬张謇式企业家精神和工匠精神,开展下列质量促进活动:
(一)制订企业质量发展计划,建设质量文化;
(二)加强质量基础设施投入,开展质量技术创新与攻关,提高产品、工程和服务品质;
(三)完善质量标准体系,信守质量承诺;
(四)实施品牌发展战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提高竞争力;
(五)建立健全质量服务、缺陷产品召回机制,按照规定及时报告质量安全事故;
(六)其他质量促进活动。第六条 行业协会等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开展下列质量促进活动:
(一)加强质量公益宣传,提供质量咨询服务,开展技术交流研讨,总结推广行业先进质量管理方法;
(二)完善质量信号传递反馈机制,开展产品质量比较试验、综合评价、体验式调查,引导理性消费选择;
(三)依法参与质量纠纷调解、重大质量事故调查等活动;
(四)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发现的质量安全等问题;
(五)其他质量促进活动。第七条 鼓励和引导公众、消费者组织等参与质量政策制定、质量监督、公益调查等活动。第二章 产品质量促进第八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产业发展,全面开展质量提升行动,加强长三角区域质量协同创新工作。
支持政府投资基金、各合作基金等投向产业技术改造升级、技术创新、质量项目及技术成果转化。
建立质量先导区,培育高端纺织、船舶海工等特色产业小镇。
推进产业标准化示范区建设,建设产业联盟、产业技术联盟,引导优势产业建立联盟标准。第九条 鼓励和引导企业保障质量攻关项目研发经费的有效投入,实施重点产品质量比对分析,解决关键质量问题。建设质量管理先进班组,传承工匠技艺。设立群众性质量管理小组,提高质量管理水平。第十条 引导建立产业质量合作社,制定、实施合作社公约,统一标准标识、检验检测、品牌发展、信用建设、质量管控和质量人才培养的管理。
鼓励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加入产业质量合作社。第十一条 鼓励和支持生产企业实施质量强基工程,建立卓越绩效管理模式,引进先进技术,研发制造核心基础零部件,推广应用先进制造工艺和方法。
重点产业规模以上企业应当实施质量标杆管理。第十二条 推动实施消费品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满足消费需求。
鼓励发展消费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扶持智能制造、绿色制造、柔性制造、电商微供、消费者体验等相关产业发展。
引导企业通过发展个性定制、规模定制、高端定制,推动消费品供给向全生命周期服务延伸,提升消费品标准和质量。第十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强化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推进食品生产全过程电子追溯机制建设,规模以上和高风险食品生产企业应当设置食品安全总监。
学校、幼儿园以及有条件的餐饮生产、服务企业应当实施明厨亮灶工程,公开食品加工过程。
实施食品小作坊提优工程。鼓励、引导食品小作坊进入集中加工区生产,向食品生产企业转型。
食品经营者应当健全可追溯质量信息制度。第十四条 鼓励农产品初加工向精深加工发展,推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
农业规模生产经营主体应当实行质量追溯管理。农产品生产者应当严格执行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期、休药期的规定,严格规范农药、抗生素、激素类药物和化肥的使用。
推行绿色有机生产,鼓励申报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地理标志农产品。
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开展食用农产品的检验检测。引导有条件的零售市场开展食用农产品的检验检测。
南通市建筑工人行业工资标准
南通六建建设集团资质是总承包特级资质。
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创建于1956年10月,2005年晋升总承包特级资质。
总承包特级资质条件
一、企业资信能力
1、企业注册资本金3亿元以上。
2、企业净资产3.6亿元以上。
3、企业近三年上缴建筑业营业税均在5000万元以上。
4、企业银行授信额度近三年均在5亿元以上。
二、管理人员要求
1、企业经理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
2、技术负责人具有15年以上从事工程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工程序列高级职称及一级注册建造师或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主持完成过两项及以上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要求的代表工程的技术工作或甲级设计资质要求的代表工程或合同额2亿元以上的工程总承包项目。
3、财务负责人具有高级会计师职称及注册会计师资格。
4、企业具有注册一级建造师(一级项目经理)50人以上。
5、企业具有本类别相关的行业工程设计甲级资质标准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
最低标准:
1、全市企业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480元/月。
2、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3元/小时。
最低工资一般由一个国家或地区通过立法制定。除了政府可以制定最低工资之外,某些行业的组织也可以自行制定该行业的最低工资。最低工资可以用月薪制定,也可以用每小时的时薪制定。最低工资的制定反映了监管机构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
《最低工资规定》第六条确定和调整月最低工资标准,应参考当地就业者及其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职工平均工资、经济发展水平、就业状况等因素。确定和调整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应在颁布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基础上,考虑单位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因素,同时还应适当考虑非全日制劳动者在工作稳定性、劳动条件和劳动强度、福利等方面与全日制就业人员之间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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