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类:对其安全性,有效性应当加以控制的医疗器械。如体温计、血压计、心电诊断仪器、医用脱脂棉、医用纱布、恒温培养箱等。玻璃拔罐器
类和二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申报条件
1)开办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
①企业应具有与经营规模和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专职质量管理人员,
质量管理人
员应当具有国家认可的相关专业学历或职称;
②企业应具有与经营规模和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相对独立的经营场所;
③企业应具有与经营规模和经营范围相适应的储存条件,
包括具有符合医疗器械产品特性要求的
储存设施、设备;
④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包括采购、进货验收、仓储保管、出库复核、质量跟踪
制度和不良事件的报告制度等;
⑤企业应当具备与其经营的医疗器械产品相适应的技术培训和售后服务的能力,
或者约定由第三
方提供技术支持;
⑥拟经营植入(介入)类医疗器械的,还应配备1名大专以上或中级职称以上的专业卫生技术
人员;拟经营有特殊验配要求医疗器械的,还应配备相关专业的中专以上学历或初级以上职称的
卫生技术人员。
⑦企业应按《浙江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现场检查评分表》进行自查,每部分得分率不低于80%。
2)开办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变更
①申请变更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未被药监部门立案调查;
申请变更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虽被药监系统立案调查,但已结案的;或者已履行处罚的;
③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变更,应当在工商部门核准后30日内提出申请。材料明细
1)开办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
①已填制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申请表》
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
(复印件);提供《企
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的还需提供《企业名称预先登记申请书》(复印件);
③拟办企业根据
《浙江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现场检查评分表》
的自查情况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署的意见;
④拟办企业法定代表人及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以及有关人事任免决定文件(复印件);
⑤拟办企业组织结构图、职能及员工名册;
⑥拟办企业负责人、
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或质量管理人员及主要专业技术人员的学历或职称证件(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个人简历与专职专岗本人承诺书;要求:
Ⅰ企业负责人应具有中专以上学历或初级以上职称。了解有关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的法规、规章。
Ⅱ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或专职质量管理人员:
拟经营二类产品的,
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或专职质量管理人员应具有与拟经营的医疗器械产品相
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初级以上职称;
拟经营三类产品的,
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或专职质量管理人员应具有与拟经营的医疗器械产品相
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
相关专业,是指与医疗器械关联度较高的学科及专业,主要集中在工学和医学两大学科。工学
中的相关学科如:生物工程、材料、机械、仪器仪表、电气信息、化工与制药、工程力学等;医
学相关学科如: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医学、护理学、药学等。
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或专职质量管理人员应熟悉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法规、规章。
Ⅲ拟经营植入
(介入)类医疗器械的,配备的专业卫生技术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或中级职称以上
的医、技、护人员;拟经营有特殊验配要求医疗器械的,应配备相关专业的中专以上学历或初级
以上职称的卫生技术人员。如助听器,以耳鼻喉科或耳科听力专业为主如角膜接触镜,以临床眼
科或眼视光专业为主。
Ⅳ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及专业卫生技术人员、验配人员不得相互兼任(岗位间),也不
得在其它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单位(以许可证持证情况来划分)兼职。
Ⅴ兼营医疗器械的企业应有相对独立的组织机构;有指定的部门负责人和专职的质量管理人员。
⑦拟办企业的技术培训和售后服务人员的学历或职称证件
(复印件)、身份证与相关培训证书(复印件);
要求:
Ⅰ承担技术培训和售后服务人员应具有中专以上学历或初级以上职称,并经有关部门或生产商、
销售商、代理机构组织的培训取得相应证明。
Ⅱ如由供应商提供培训及售后服务的,应具有与供应商签订明确责任的协议书。
⑧仓库保管员与销售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要求:
Ⅰ仓库保管员应了解所经营产品的储存条件要求,熟悉产品的有关标识及储存设备、设施的使用。
Ⅱ销售人员应了解其销售产品的主要性能、适应范围、禁忌症等基本情况。
⑨拟办企业注册、仓储场地的有关证明(地理位置图、房屋平面图、产权证明或出租方的产权证
及租赁协议的复印件);
要求:
Ⅰ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应当一致;不得设置在居民住宅房。
Ⅱ用于医疗器械的经营场所面积不小于20平方米。
Ⅲ用于医疗器械的仓储场所面积不小于20平方米,不得设备在居民住宅房。
Ⅳ零售连锁企业的总部应按规模设置仓库,用于医疗器械仓储场所的面积不小于60平方米。
⑩拟办企业经营质量管理制度的清单、文本、相关记录样表及储存设施、设备目录(复印件);
使用止血带时应注意哪些事项
1.止血带绕扎部位 扎止血带的标准位置在上肢为上臂上1/3,下肢为股中、下1/3交界处。目前有人主张把止血带扎在紧靠伤口近侧的健康部位,有利于最大限度地保存肢体。上臂中、下1/3部扎止血带容易损伤桡神经,应视为禁区。
2.上止血带的松紧要合适 压力是使用止血带的关键问题之一。止血带的松紧,应该以出血停止、远端以不能摸到脉搏为度。过松时常只压住静脉,使静脉血液回流受阻,反而加重出血。使用充气止血带,成人上肢需维持在40kPa(300mmHg),下肢以66.7kPa(500mmHg)为宜。
3.持续时间 原则上应尽量缩短使用上止血带的时间,通常可允许1小时左右,最长不宜超过3小时。
4.止血带的解除 要在输液、输血和准备好有效的止血手段后,在密切观察下放松止血带。若止血带缠扎过久,组织已发生明显广泛坏死时,在截肢前不宜放松止血带。
5.止血带不可直接缠在皮肤上,上止血带的相应部位要有衬垫,如三角巾、毛巾、衣服等均可。
6.要求有明显标志,说明上止血带的时间和部位。
止血带的使用方法简介
(1)扎止血带的部位应在伤口近心端,尽量靠近伤口。前臂和小腿不适于扎止血带,因此处有两根骨头并列,骨间隙可通过血流,止血效果不佳。上臂止血不可扎在中1/3处。以防勒伤挠神经。
(2)扎止血带前,应先垫上三角巾或毛巾,避免止血带直接接触皮肤而损伤皮肤。
(3)扎止血带时,应将胶皮管适当拉长,绕肢体2-3圈后再固定,借胶皮的弹力回缩压迫动、静脉。绑扎不要过紧或过松,以远端动脉搏动消失为合适。
(4)尽量缩短扎止血带时时间,以1小时左右为宜,最长不超过4小时。
(5)使用止血带期间,每隔半小时至1小时应放松止血带一次,放松时可用指压法临时止血,以缓解局部肢体的缺血。松解1-2分钟后,立即在稍高的平面上扎止血带,不要在同一部位反复绑扎。
(6)放松止血带时动作应缓慢,防止患肢血流突然增高,使末梢血管容易受损,并影响全身血液的重新分布,使血压下降。
(7)上止血带的病人在护送过程中,对伤情应有明显标记,写明血流阻断的具体时间,以便他人按时放松止血带,防止肢体长时间阻断血流,造成组织严重缺血坏死。
(8)使用止血带时要注意肢体的保温,因伤肢血液循环被阻断,抗寒能力低下,容易发生冻伤。
止血带运动胶带弹性绷带欧盟CE认证办理流程
在现场急救中主要使用橡皮止血带和布性止血带。
橡皮止血带是一种特制的橡皮管,在现场可使用橡皮条、自行车内胎等替代。使用时要把止血带放在肢体适当的部位,如上肢要放在上臂中上1/3处;下肢放在大腿的中下1/3处。先在上止血带的部位垫一层软布,如毛巾、口罩等以保护皮肤。救助者用左手拇指、食指和中指持止血带的头端,右手将橡皮管拉紧绕肢体一圈后压住头端,再绕肢体一圈后将右手持的尾端放人左手食指中指之间,由食指中指夹持尾端从两圈止血带下拉出一半,使之成为一个活结。如果需要松止血带时,只要将尾端拉出即可。
布性止血带是用绷带或布条制成的止血带。现场急救时可用毛巾、衣物撕成布条代替绷带。将布带缠绕肢体一圈后打结,圈内插入一小木棍绞紧,边绞边看出血情况,动脉出血刚刚止住即为松紧适度。然后将小木棍用布条固定。
止血带的使用方法比较简单,但使用原则较复杂。只有准确地掌握这些原则使用得当,才能起到挽救生命和肢体的作用,否则将导致截肢致残。
1.上止血带前,应先将伤肢抬高,促使其中静脉血液流回体内,从而减少血液丢失。
2.上止血带的位置应在有效止血的前提下,尽量靠近出血部位。但在上臂中段禁止使用止血带,因为该处有桡神经从肱骨表面通过,止血带的压迫可造成桡神经损伤,进而使前臂以下的功能日后难以恢复。
3.止血带不能直接绑在肢体上,准备上止血带的部位应先垫一层敷料、毛巾等柔软的布垫,用以保护皮肤。
4.用毛巾、大手帕等现场制作的布性止血带时,应先将其叠成长条状,宽约5厘米,以便受力均匀。严禁使用电线、铁丝、细绳等过细而且无弹性物品充作止血带,因为这些物品不仅止血效果不理想而且还损伤皮肤,为日后的治疗和康复带来麻烦。
5.绑止血带时其松紧度以刚压住动脉出血为宜。上带过紧易造成止血带处的皮肤、神经、血管和肌肉的损伤,甚至引起肢体远端的坏死,不利于今后伤肢的功能恢复;上带过松只压住静脉未压住动脉,血液只出不进,不仅达不到止血目的反而加重出血。上带成功的标准是,远端动脉性出血停止、动脉搏动消失、肢端变白。
6.上止血带的伤员要有明显标志,并在止血带附近或皮肤上明确写上上带时间。为防止伤肢缺血坏死,每隔40~60分钟放松止血带l~2分钟,松带时动作要缓慢,同时需要指压伤口以减少出血。如果伤员全身状况差,伤口大,出血量多,可适当延长放松止血带的时间间隔。但是止血带使用的总时间不能超过5小时,否则远端肢体难以存活。若已超过9小时伤员仍在运往医院的途中,则此后不再定时放松止血带,因其远端肢体已无生存的可能。坏死的细胞会释放出钾离子、肌红蛋白和肽类等有毒物质。肢体此时如果松解,这些有毒物质将随静脉流入全身,产生中毒,可导致心跳骤停而突然死亡。与此道理相同,在地震灾区急救时,如果伤员的肢体被埋压的时间过长,因缺血缺氧已发生组织坏死,为防止毒素回流全身,应迅速将被压肢体用止血带结扎,再清除被压物体,然后送医院作近一步处理。
CE标志制度是欧盟对产品进入欧盟市场进行的监管方式。
加贴CE标志的产品表明产品符合欧盟有关安全、健康、环保等法规要求,可以在欧盟27个成员国、欧洲贸易自由区的4个国家、以及英国和土耳其合法上市销售。
按照欧盟规定,不同产品采用不同的评价方式加贴CE标志,主要有两种方式:
绝大部分产品是制造商采取自我符合性声明方式,就可以加贴CE标志;
部分风险相对更高的产品需要经过欧盟授权的第三方机构,即公告机构(Notified Body)进行符合性评定后,方可加贴CE标志。
欧盟针对不同的产品制定了不同的法规(指令),比如儿童玩具、低电压电器、个人防护器具、医疗器械等都有对应的法规(指令)。欧盟法规(指令)规定了对应产品的质量安全基本要求,以及上市的流程和合格评定程序。
FDASUNGO可供医疗器械相关认证 :
1:出口欧盟:MDR CE认证,欧盟授权代表,产品欧盟注册,基于MDR法规要求升级ISO13485,IVDD CE,IVDR A类DOC;
2:出口英国:英国代表,英国MHRA注册,UKCA认证
3:出口美国:FDA注册,FDA510K,QSR820体系辅导
4:出口瑞士:瑞士代表、瑞士注册、瑞士法规技术文件
5:中国:国内NMPA医疗器械注册证、生产许可证,产品备案、生产备案
6:ISO13485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与咨询
非灭菌止血带、医用胶带、弹性绷带等欧盟医疗器械法规MDR分类下为Class I类,按普通一类自我符合路径张贴CE标识。
产品经制造商自我声明加贴CE标志的流程:
1)制造商必须确保自己的产品符合欧盟法规,产品是安全有效的;
2)建立相关技术文件,签署符合性声明;
3)指定欧盟授权代表,签署欧代协议;
3)经欧代为制造商到成员国主管当局注册登记;
5)而后,即可在产品加贴CE标志进入欧盟销售。
以上就是关于止血带属于二类医疗器械吗?如果销售需要办证吗?全部的内容,如果了解更多相关内容,可以关注我们,你们的支持是我们更新的动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