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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标准化活动的范围,标准可以分为
   https://www.fubuwang.com 2023-11-12 00:49:15 来源:网络
核心提示:法律分析:按照标准的适用范围,我国的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四个级别。(1)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总局与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属于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管理)指定(编制计划、

法律分析:按照标准的适用范围,我国的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四个级别。

(1)国家标准

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总局与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属于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管理)指定(编制计划、组织起草、统一审批、编号、发布)。国家标准在全国范围内适用,其他各级别标准不得与国家标准相抵触。

(2)行业标准

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如化工行业标准(代号为HG)、石油化工行业标准(代号为SH)由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制定,建材行业标准(代号为JC)由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制定。行业标准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适用。

(3)地方标准

地方标准是指在某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需要统一的标准。《标准化法》规定;“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的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地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行政部门备案。在公布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之后,该项地方标准即行废止。”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第三条 标准化工作的任务是制定标准、组织实施标准以及对标准的制定、实施进行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标准化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标准化工作经费纳入本级预算。

第四条 制定标准应当在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和社会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深入调查论证,广泛征求意见,保证标准的科学性、规范性、时效性,提高标准质量。

第五条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国标准化工作。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标准化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

第六条 国务院建立标准化协调机制,统筹推进标准化重大改革,研究标准化重大政策,对跨部门跨领域、存在重大争议标准的制定和实施进行协调。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建立标准化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标准化工作重大事项。

绿色建筑地方标准与行业发展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药行业标准质量体系 医疗器械GB/T 19001—ISO 9001应用的专用要求Quality system—Medical devices—Particular requirementsfor the application of GB/T 19001—ISO 9001前 言本标准等同采用ISO/FDIS 13485:1996《质量体系——医疗器械——ISO 9001应用的专用要求》。与本标准配套使用的国家标准是GB/T 19001—1994《质量体系 设计、开发、生产、安装和服务的质量保证模式》。本标准“生产者”的概念是指自然人或法人,负责器械的设计、制造、包装及上市前标贴生产者名称等工作,不管这些工作由其亲自完成或由其委托第三方完成。对已经上市的产品进行组装或调整以满足个别患者的需要,则不应视为生产者。本标准由国家医药管理局提出。本标准由全国医疗器械质量管理和通用要求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国家医药管理局医用光学、激光、冷疗设备质量检测中心,国家医药管理局医疗器械行政监督司,中国医疗器械质量认证中心。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任晓莉、陈宇红。ISO前 言ISO(国际标准化组织)是由各国标准化团体(ISO成员团体)组成的世界性的联合会。制定国际标准的工作通常由ISO的技术委员会完成,各成员团体若对某技术委员会确立的标准项目感兴趣,均有权参加该委员会的工作。与ISO保持联系的各国际组织(官方的或非官方的)也可参加有关工作。在电工技术标准化方面,ISO与国际电工委员会(IEC)保持密切合作关系。由技术委员会正式通过的国际标准草案提交各成员团体表决,国际标准需取得至少75%参加表决的成员团体的同意才能正式通过。国际标准ISO13485是由ISO/TC 210医疗器械的质量管理和通用要求技术委员会制定的。

引 言GB/T 19001—ISO 9001是用来确定质量体系要求的通用标准。YY/T 0287—ISO 13485对医疗器械供方规定了专用要求,这些要求比GB/T 19001—ISO:9001中规定的通用要求更为具体。本标准连同GB/T19001—ISO 9001一起,对涉及医疗器械的设计、开发、生产、安装及服务的质量体系要求作出了规定。本标准包括了在医疗器械生产中广泛应用的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的所有原则。本标准只能与GB/T19001—ISO 9001结合使用,而不是一份独立的标准。医疗器械的种类很多,本标准中的某些专用要求仅适用于指定类别的医疗器械。第3章列出了这些类别。其他国际标准规定了更为详细的专用要求作为对本标准规定要求的补充。供方宜复审这些要求,并考虑使用这些方面的相关国际标准。本标准中多次出现“若需要”这个术语。当某项要求被此术语限定时,则认为是需要的,除非供方能以文件形式证明不需要。如果不执行某一要求会导致下列情况时,该要求就是“需要”的:——产品不满足其规定要求;和/或,——供方不能执行纠正措施。为了帮助理解YY/T 0287—ISO 13485规定的要求,一份国际指南性标准正在编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医药行业标准YY/T0287—1996质量体系 医疗器械GB/T19001—ISO9001应用的专用要求Qualitysystem—Medicaldevices—Particularrequirementsforthe application of GB/T 19001—ISO90011 范围本标准连同GB/T19001—ISO9001一起规定了医疗器械的设计、开发、生产以及相应的安装和服务的质量体系要求。

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GB/T6583—1994 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 术语(idtISO 8402:1994)GB/T19001—1994 质量体系 设计、开发、生产、安装和服务的质量保证模式(idtISO 9001:1994)3 定义本标准采用GB/T6583—ISO8402的定义,但不包括“产品”,“产品”采用GB/T19001—ISO9001的定义。此外还采用下述定义。注1:本章的定义宜被认为是通用的,可能与各国的法规中的定义稍有不同。3.1 医疗器械 medical device其生产者的预期用途是为下列目的用于人类的,不论是单独使用还是组合使用的,包括使用所需软件在内的任何仪器、设备、器具、材料或者其他物品,这些目的是:——疾病的诊断、预防、监护、治疗或者缓解;——操作或残疾的诊断、监护、治疗、缓解或者补偿;——解剖或生理过程的研究、替代或者调节;——妊娠控制;其作用于人体体表及体内的主要设计作用不是用药理学、免疫学或代谢的手段获得,但可能有这些手段参与并起一定辅助作用。注2:除为本标准使用而规定的下列医疗器械类别外,“医疗器械”还包括了无源医疗器械和体外诊断器械。3.2 有源医疗器械 active medical device任何依靠电能或其他能源而不是直接由人体或重力产生的能源来发挥其功能的医疗器械(见3.1)。3.3 有源植入性医疗器械active implantable medical device任何通过外科或内科手段,拟部分或全部插入人体,或通过医疗手段介入自然腔口且拟留在体内的有源医疗器械(见3.1和3.2)。3.4 植入性医疗器材implantablemedical device任何通过外科手术达到下列目的的医疗器械(见3.1):

——全部或部分插入人体或自然腔口中;或——为替代上表皮或眼表面的;而且这些医疗器械欲留在体内30天以上,且只能通过内科或外科手段取出。注3:该定义适用于植入性医疗器械,而不适用于有源植入性医疗器械。3.5 无菌医疗器械 sterile medical device是指任何标明了“无菌”字样的医疗器械。注4:对医疗器械标注“无菌”的要求,可按国家或地区的法规或标准执行。3.6 标签 labelling——标贴在医疗器械上或其包装箱或包装物上;或——附随医疗器械;的书写品、印刷品或图示物,其内容涉及医疗器械的标识、技术说明和使用说明,但不包括货运文件。注5:GB/T19001—1994—ISO9001:1994中的术语“标志”,在本标准中应理解为“标签”。3.7 顾客投诉 customer complaint任何以书面、口头、电讯的形式宣称,已经投放市场的医疗器械在其特性、质量、耐用性、可靠性、安全性及性能等方面存在缺陷的行为(见3.1)。3.8 通告 advisory notice供方在医疗器械交付后,为了纠正或预防措施及符合国家和地区法规的要求而发布的事项,旨在以下方面给出补充信息和/或宜采取的措施:——医疗器械的使用;——医疗器械的改动;——医疗器械退回供方;——医疗器械的销毁。4 质量体系要求4.1 管理职责GB/T19001—1994—ISO9001:1994中4.1适用。4.2 质量体系4.2.1 总则GB/T19001—1994—ISO9001:1994中4.2.1适用。对所有医疗器械的专用要求:供方应建立规定的要求并形成文件。注6:如果为符合法规要求而采用本标准,则相关的法规要求应包括在上述规定要求内。4.2.2 质量体系程序GB/T19001—1994—ISO9001:1994中的4.2.2适用。4.2.3 质量策划GB/T19001—1994—ISO9001:1994中的4.2.3适用。

对所有医疗器械的专用要求:供方应对每一型号/类型的医疗器械建立和保持一套文档,包括对产品规范的规定和对以下质量体系的要求:——完整生产过程和质量保证;或——若需要,安装和服务过程和质量保证;或者说明这些资料出处(见4.5.2和4.16)。4.3 合同评审GB/T19001—1994—ISO9001:1994中4.3适用。4.4 设计控制4.4.1 总则GB/T19001—1994—ISO9001:1994中4.4.1适用。对所有医疗器械的专用要求:在设计全过程中,供方应对进行风险分析的必要性作出评价,并保持风险分析的记录。4.4.2 设计和开发的策划GB/T19001—1994—ISO9001:1994中4.4.2适用。4.4.3 组织和技术接口GB/T19001—1994—ISO9001:1994中4.4.3适用。4.4.4 设计输入GB/T19001—1994—ISO9001:1994中4.4.4适用。4.4.5 设计输出GB/T19001—1994—ISO9001:1994中4.4.5适用。4.4.6 设计评审GB/T19001—1994—ISO9001:1994中4.4.6适用。4.4.7 设计验证GB/T19001—1994—ISO9001:1994中4.4.7适用。4.4.8 设计确认GB/T19001—1994—ISO9001:1994中4.4.8适用。对所有医疗器械的专用要求:作为设计确认活动的一部分,供方应实施并保持临床评价的记录。注7:临床评价可以包括相关科技文献的汇编或历史证据,以证明类似设计和/或材料在临床上是安全的,或通过临床调查/试用以保证器械能预期功能工作。国家或地区的法规可能要求进行实际的临床研究/试用。4.4.9设计更改GB/T19001—1994—ISO9001:1994中4.4.9适用。4.5 文件和资料控制4.5.1 总则GB/T19001—1994—ISO9001:1994中4.5.1适用。

4.5.2 文件和资料的批准和发布GB/T19001—1994—ISO9001:1994中4.5.2适用。对所有医疗器械的专用要求:供方应至少保存一份作废的受控文件,并确定其保存期限。这个期限应确保在供方所规定的医疗器械使用寿命期内,可以得到此医疗器械的生产规范。4.5.3 文件和资料的更改GB/T19001—1994—ISO9001:1994中4.5.3适用。4.6 采购4.6.1 总则GB/T19001—1994—ISO9001:1994中4.6.1适用。4.6.2 分承包方的评价GB/T19001—1994—ISO9001:1994中4.6.2适用。4.6.3 采购资料GB/T19001—1994—ISO9001:1994中4.6.3适用。对所有医疗器械的专用要求:根据4.8条的可追溯性的专用要求的范围规定,供方应保存有关采购文件的副本(见4.16)。4.6.4 采购产品的验证GB/T19001—1994—ISO9001:1994中4.6.4适用。4.7 顾客提供产品的控制GB/T19001—1994—ISO9001:1994中4.7适用。4.8 产品标识和可追溯性GB/T19001—1994—ISO9001:1994中4.8适用。a)标识对所有医疗器械的专用要求:供方应建立并保持程序,以确保返回供方按规定要求进行再处理的医疗器械均能被识别,且在任一时刻能与正常生产的产品区分开来见(4.1.5.1)。b)可追溯性对所有医疗器械的专用要求:供方应建立并保持可追溯性的程序并形成文件,该程序应确定可追溯性的程度并有利于纠正和预防措施(见4.14)。对有源植入性医疗器械和植入性医疗器械的附加要求:供方确定可追溯性程度时,应包括所用的组件和材料,当环境条件可能会导致医疗器材不满足其规定要求时,供方还应提供环境条件(见4.9b)4))记录。供方应要求其代理商或经销商保持作为可追溯性的医疗器械的分销记录,当检查需要时,应能提供此记录。

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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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医药行业标准——质量体系医疗器械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药行业标准

质量体系 医疗器械

GB/T 19001—ISO 9001应用的专用要求

Quality system—Medical devices—Particular requirements

for the application of GB/T 19001—ISO 9001

适逢绿色建筑新标准发布在即,标准的地方化(特指针对已存在国家标准而制订地方标准这一过程)再次成为除绿色建筑新标准发布实施之外的热点问题。一些人为地方标准尚未使用马上又要面临修订感到惋惜;一些人为何时启动绿色建筑地方标准的修订踌躇满志,还有一些人则为绿色建筑新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关系犯难。近年来,地方标准越来越成为我国标准使用、市场管理的一种特色,深刻而细致的影响着标准所涵盖行业的发展。一、地方标准的前世今生谈地方标准,不得不回顾其产生的历史背景和发展过程。在1979年7月31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管理条例》中,我国的标准定义为三级:国家标准、部标准(包括行业标准)、企业标准。彼时,关于是否设立地方标准进行过讨论,认为在紧缺经济条件下,为解决产能问题,标准不宜过多分级,而应强调和发挥标准的统一作用,故在最终发布的文件中,没有明确地方标准这个分级。但在该条例的宣讲提纲中,提到地产地销的某些工业和农业产品,可由当地统一制定标准,作为该区域内的企业标准。这一安排,在1982年6月《部分省、区农业标准化工作座谈会纪要》中,演变成了“根据农业生产地域性强这个特点,建议在现行三级标准中,增设地方标准一级”的诉求,并在1985年3月13日国家标准局发布的《关于改革农业标准化工作的几项暂行规定》中成为事实,地方标准正式成为国家、行业、地方、企业四级标准管理体制中的一员。1988年以法律文件的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予以正式确立。从上述地方标准诞生到确立的过程,我们可以清晰的看到建立地方标准的初衷,即解决区域性的工业和农业产品问题。在以上年份对应的历史中,1978年正是我国改革开放伟大实践的发展元年,虽然建立了独立的、门类齐全的工业体系,但技术落后,人民生活贫苦,作为传统的农业生产,依旧原始且效率低下。因此,农业成为改革的先发领域。相应的,如何引导农业生产提高效率和质量成为管理的重点,而建立农业领域的地方标准,有助于因地制宜,迅速淘汰落后、质量低劣的农产品,推广先进的农业生产方式。至1986年,改革之风吹到了企业界,全民所有制企业改革启动,极大的促进了工业、轻工业的发展。1988年,邓小平同志在会见捷克斯洛伐克总统胡萨克时,提出“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侧面反映了在改革先行地区,对科学技术的实践和追求,这一共识无疑会在地方标准法制化过程中有所体现。为了避免地方标准泛滥和形成地方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在第二章第六条规定“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的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地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公布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之后,该项地方标准即行废止。”1990 年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实施的《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第二条, 又对地方标准的范围进一步细化规定为: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药品、兽药、食品卫生、环境保护、节约能源、种子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然而从现实来看,一些地方标准的制订实施过程明显与《标准法》第二章第六条的规定内容相悖,恰恰是在国家标准出台后,才进行地方标准的制定。而《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对地方标准的范围明显约束的并不清晰,在节能环保的国策下,很多内容都可以往这个方面靠。于是,自然而然的形成了国家、地方、行业、企业四级标准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局面,甚至出现地方标准、企业标准高于(法律地位)、严于(技术难度)国家标准的认识,但事实真的如此吗?二、建筑节能领域的地方标准就建筑行业的建筑节能领域来说,在1986年建设部发布我国第一本《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JGJ26-86,1995年进行过修订)之前,国内没有一个地方制定建筑节能标准,直到2001年10月,建设部发布《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134-2001)时,这一局面仍然没有被打破。随着后续系列节能标准的出台,如2003年发布的《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75-2003)、2005年发布的《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在2006年前后,大量的建筑节能地方标准的制订和实施方才正式拉开帷幕,各地陆续发布了基于部标(上文中的系列JGJ标准)的本地标准。以北京和上海两个经济最发达的城市为例,北京市可以算是较早开展部标地方化的省市,早在《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JGJ26-95)发布时,北京市建设主管部门就在其基础上制定了北京市地方标准,2006年发布《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DBJ 01-602-2006),并于2012年进行修订。在目前可查的资料方面,上海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发布于2008年(标准号DG/TJ08-205-2008),并于2011年进行修订。其他省市的建筑节能地方标准大部分也在这一时期完成。那么,标准地方化完成的质量如何呢?技术的高低向来是个见仁见智的问题,尤其是和“因地制宜”的地方情况一结合,基本上是扯不清的话题,因此,我们从地方标准和部标的内容差异入手,分析地方标准在部标的基础上改动了哪些。在建筑节能系列部标的编制时,确定了两种节能设计方法,一种是规定性指标判定法,即给出各项建筑围护结构的节能设计参数(限值),如果设计建筑的所有围护结构热工参数均小于限值,即判定该建筑达标;如有任何一项围护结构的热工参数不达标,则需要采取方法二:性能判定法,即采用软件计算设计建筑的全年逐时供暖空调能耗,如达到标准制定的能耗限值,则仍可判定该建筑节能达标。这两种方法,并不分地域和建筑类型,建筑设计人员可以根据建筑特点,择优选择采取何种方式。大部分地方节能标准在编制时,沿用了上述两种节能设计、判定方法,但在形式、设计参数和限值上做了修改。以上海市地方节能标准(2005版)为例,部标《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134-2001)对建筑物体形系数的规定为条式建筑不超过0.35,点式建筑不超过0.4.在上海市地方节能标准中这一要求内容修改如下:绿色建筑地方标准与行业发展分析注:≤3层,同时高度应小于等于10m。性能判定方法也由能耗限值判定法修改为了参照对比法,即同时计算参照建筑(定义为建筑形状、大小、朝向与设计建筑完全相同,但围护结构热工指标取规定性限值)和设计建筑的全年逐时能耗,如果设计建筑能耗小于参照建筑能耗,则判定达标。就上述改动来看,很难讲相对部标,地方节能标准的要求是提高了还是放松了。原因有两点:(1)地方节能标准相对部标既有内容的改动,并非全面提高,而是有高有低,根据正态分布的规律,必然会导致结果有高有低,从概率上讲,可能75%以上的地方节能标准计算结果高于部标,但在现实中,也许恰恰剩余的25%低于部标的结果占到了大多数。(2)扩大节能设计范围,论证依据不足。部标制定时,将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关注点放在建筑围护结构上,一方面是因为建筑设备另有标准约定,另一方面,建筑围护结构设计是建筑使用者难以改变,便于统一约定执行的内容,而诸如照明和家用电器,与建筑使用者的选择和生活方式密切相关,可以引导,但不便约束。地方节能标准“善意”的突破,并不见得提高了节能要求,相反,可能正因为这些难以量化部分的加入,在计算建筑整体能耗时,摊薄了对建筑节能的要求。地方节能标准和部标的差异,直接导致部标名存实亡,只有在地方节能标准不方便操作时,才搬出部标执行。客观上,地方节能标准的纷起,打破了部标“统一衡量基准”的目的,形成地方节能判定区域垄断的局面,依附或衍伸于节能标准的节能建材、建筑部品,更是可以名正言顺的加以管理。比如,在住建部做的科技成果鉴定,部分地方建设主管部门不认可,仍需要重新评审。如此种种,无疑增大了推进行业发展的成本,增加了行业内参与各方的负担。三、绿色建筑领域的地方标准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一脉相承,建筑节能领域的标准演变过程,在绿色建筑领域,历史同样在重复发生。在2006年,住建部发布《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 50378-2006)之前,国内没有一本地方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公开资料可查到的地方绿色建筑标准编制始于2007,是年,浙江省率先发布地方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但其后一直没有使用推广。至2009年,江苏、深圳、广西、重庆陆续发布了地方绿色建筑评价标准,掀开了地方制定绿建地标的序幕。比较这四本地方标准与国标的差异,可以发现:(1)江苏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在体例、评价方式和内容上,与国标基本相同,改动或增补内容集中在太阳能热水系统、住宅精装修比例、空调末端可调、建筑智能化上升为控制项内容,垂直绿化、太阳能建筑一体化、预拌砂浆、可调节外遮阳作为优选项内容;(2)深圳市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在评价方式和内容上,与国标改动较大,体例上,仍然沿用国标内容的六个分类,但评价方式改为打分法,并将得分划分为四个等级,分别是铜(23-28)、银(29-38)、金(39-50)、铂金(51-70),取消了一般项和优选项,统一归为打分项,另设创新项加分(不得超过5分);内容上,增加了架空层建筑设计、所有户型均要有阳台、节能电梯、施工废弃物回收利用率等打分项要求,增加了非传统水源利用率不低于50%、工厂化预制率不低于50%以及更低空调能耗的创新项要求。(3)广西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在体例、评价方式上与国标一致,但在评价内容要求上,增加了大量的地方条文,以居住建筑为例,控制项部分增加2项,一般项部分增加16项,优选项部分增加2项。增加的内容分别有:屋顶绿化、垂直绿化、底层架空、建筑朝向、自然采光、隔热措施、专用管道收集优质杂排水、砂浆采用预拌砂浆或干混砂浆、外墙自保温、工厂化预制构件、新型墙体材料、开敞空间、分体空调能效比、绿色行为、建筑设备定期维护、人工水系水质监控、再生水水质安全。这些内容,除少数几项外,部分已经包含在国标或国标引用的相关标准中,差别仅在于笼统或具体。(4)重庆市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在评价方式国标大体一致,但在体例上,一般项设置了最低合格项数的要求,对应的星级改称为银级、金级、铂金级(实质上仍然是一星级、二星级和三星级三个等级);在内容上,大量增加本地条文,控制项增加2项,一般项增加22项,优选项增加4项,增加的内容主要体现在规划建设程序合法、山地地形特色、建筑密度、进一步提高绿地率和人均公共绿地面积、种植屋面、日照从控制项调整到一般项、进一步细化土建与装修一体化要求。以上四本地方标准,基本上代表了此后其他地区地方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修订的方向和特点。客观的说,上述地方标准在制定时,确实体现了一些地方特色,如江苏在强制推广太阳能建筑一体化的应用,因此在地方绿标中强调太阳能;深圳和广西气候闷热,建筑设计强调底层架空;重庆多山地,强调山地地形特色、日照放宽等。但如果仔细思量,就会发现,无论上述地标强调的是什么,所强调的内容都已经是日常强制执行或自然执行的,比如江苏的太阳能建筑一体化,即使不做绿色建筑,12层以下的建筑也需要设计此部分内容,再比如重庆地区的项目,即使不做绿色建筑,日照相对国标的要求,也会放宽,至于山地地形,更是日常项目必须应对的设计背景。也许有人会质疑,国标中的条文不也有规定了本来就在执行的内容吗?确实如此,但国标条文内容在编制时,充分考虑了避免同一或相似内容的重复率,比如底层架空设计,就已经包含在了“住区风环境有利于冬季室外行走舒适及过渡季、夏季的自然通风。”又如太阳能建筑一体化,也包含在了“根据当地气候和自然资源条件,充分利用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可再生能源的使用量占建筑总能耗的比例大于5%。”因此可见,部分新增的地方绿标条文,充分体现地方特色的同时,也扩大了地标打分或计量的基数。暂不讨论以上地标的编制方法正确与否,一个客观的事实是,地方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与国家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的内容差异直接导致项目评价结果的不同。部分项目申报同一星级时,采用国标不能通过,采用地标可以通过,或相反,采用地标不能通过,采用国标可以通过。如果再考虑到地方仅获得使用地标评价一、二星级项目的授权,而三星级必须使用国标的安排,则评价结果的误差更巨。那么,地方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和国家绿色建筑评价标准除在技术内容上的差异给行业相关参与者带来一丝不便外,在(区域)行业发展的整体推动上,会有什么表现呢?图1是2008年开展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以来,各省、市、地区获得绿色建筑项目的数量,因统计工作量大,统计时没有区分是否使用了地方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绿色建筑地方标准与行业发展分析图1 2008年-2013年各省市地区获得绿色建筑标识项目的数量图2是按照地方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发布实施的年份分类的各地2008年-2013年绿色建筑标识项目数量。在图2中,浙江省在2007年发布了浙江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为国内各省、市、地区最早。安徽、新疆等6个省、地区至今尚未发布地方标准。暂不考虑图中在数量上遥遥领先的江苏省,按照年份对比其余省、市、地区的绿色建筑数量,我们可以轻易发现,地方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发布的先后顺序对当地绿色建筑项目数量的增长并无明显的促进。绿色建筑地方标准与行业发展分析图2 2008年-2013年各省市地区获得绿色建筑标识项目的数量(按地方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发布年份分类)事实上,浙江、江苏等地在发布地方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之后不久即废止了地标的使用。尤其是江苏地区,在意识到绿色建筑不仅是建筑业发展的方向,也是相关产业升级换代的重要推手后,迅速将绿色建筑工作的重点转移到如何引导、推动省内各市、区、县的绿色建筑发展上,并形成了以苏州为标杆,各市、区、县全面开花的发展局面,连续多年保持单省绿色建筑标识项目数量全国第一。对比图2中绿色建筑项目数量比较领先的省市,如河北、广东、山东、上海、天津(主要是中新生态城),在具体的绿色建筑标识评价管理工作中,基本都接纳并执行国家绿色建筑标准,在为绿色建筑实施单位营造统一、一致的申报、评价原则的基础上,着力打造绿色建筑实施的配套条件,如政策引导和激励。四、建筑行业的标准发展不可否认,地方标准在我国经济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带动了区域经济的快速发展。但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随着我国加入WTO及市场化程度越来越高,经济的发展越来越不可能在一个封闭的区域内完成,更多的时候,政府或企业需要配置、引导、协调市场资源,以尽量小的成本,取得尽量大的收益。地方标准客观形成的区域垄断明显与这一初衷背道而驰,再则,市场经济的发展日新月异,地方标准往往在国家标准出台多年后方才成形推广,基本上在发布时,就已经落后于行业整体的发展了。虽然,我国现行的标准体系确定了国家、地方、行业、企业四个层级,但并不意味着每个行业都需要按四个层级与国家标准一一对应的建立地方标准。现代建筑设计和施工技术的发展,以及建筑材料广泛的市场流通范围,早就打破了区域建筑浓烈的生土特色,现代化的新建筑,无论南北、东西,看起来差别并不大。而作为建筑行业发展趋势的绿色建筑,无论在哪一个热工分区(气候分区),所提倡的节约资源(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都是一样的。相同的衡量基准,有利于企业规模化的运作(如万达),更有利于降低政府及行业管理机构的资源配置成本。市场化改革在各个领域全面深化,对于已经拥有一定发展基础的绿色建筑行业,以及参与这个行业的每一个人来说,无疑都是幸运的,进一步解放思想、求真务实、提高效率、严控质量,推动行业良性发展,相信是我们每一个绿建人共同的期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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