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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https://www.fubuwang.com 2023-11-10 23:11:29 来源:网络
核心提示: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证工程质量,明确工程质量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甘肃省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证工程质量,明确工程质量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甘肃省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及附属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及附属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和市政公用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统称市质监机构),具体实施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质量实行工程质量责任制。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有关机构及其相关从业人员依法对工程质量负责。

市质监机构依法对参建各方质量责任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并根据发展需要逐渐推行差别化管理。第五条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参建各方应当采用先进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积极推行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及国家有关节能标准,全面提高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质量。第六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市质监机构应当建立建设工程质量信用档案,对工程参建各方主体及从业人员的质量不良行为准确记载,并向社会及时公布。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本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中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都有权依法检举、控告和投诉。第二章 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第八条 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注册;未按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第九条 建设单位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注册时,应当填写《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申报登记表》,并向市质监机构提供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中标通知书及合同书;

(三) 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和批准书;

(四) 全套施工图纸、岩土工程勘察报告;

(五) 施工组织设计、监理规划及监理细则;

(六)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提供的其他文件和资料。第十条 市质监机构对建设单位填写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申报登记表》和提供的其他文件资料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审查合格的,予以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注册;对不合格的,不予办理并书面说明理由。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注册,应当按照财政、价格部门的核定标准缴纳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第三章 参建主体质量责任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施工许可证》;

(二)建设工程项目的分包必须依法进行,不得肢解工程、违法分包;

(三)组织图纸会审、设计交底,施工图设计文件如有重大修改、变更的应重新报审;

(四)不得明示或暗示设计、施工单位违反城市规划、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项目批准文件进行设计和施工,不得擅自变更设计,降低工程质量; 

(五) 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六)装饰装修工程必须有设计文件,不得擅自变动建筑结构;

(七)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设备安装、室内环境空气质量、建筑节能等进行抽样检测;

(八)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时,应及时组织有关单位进行调查,共同提出处理意见或处理方案,并按相关规定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九)组织工程参建各方进行工程中间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成立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提供各参建单位的相关报告,报市质监机构监督验收;

(十)竣工验收合格后,出具竣工验收报告,按期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第十三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超越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承揽业务;

(二)对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中提出的意见,作出详尽的答复,并依照审查意见修改补充施工图设计文件;

(三)对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作出详细说明、解释,并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图纸会审和技术交底;

(四)参加基槽、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及重要部位和专业工程的质量验收和竣工验收;

(五)对工程质量事故,应协助调查处理;

(六)工程验收前向建设单位提供工程质量检查报告。

兰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2021修正)

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于2000年、2003年分别发布了《兰州牛肉面标准》、《兰州牛肉面馆(店)分等定级》地方标准。官方所指“正宗”,就是要符合这两个标准。

《标准》规定了面条的品质、品种、规格、技术要求、感官要求等,同时依据面馆的物质、管理、技术、服务、安全卫生和环保等方面,将面馆划分成四个等级。

2010年7月1日,兰州商业联合会制定的《兰州牛肉面商标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开始实行。这意味着凡是符合“兰州牛肉面”注册商标使用条件的企业和个人,都可以免费使用该商标。

对于收到企业或个人提交的兰州牛肉面商标使用申请书,兰州商业联合会将从收到申请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和状况的实地考察,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对符合商标使用条件的申请,双方将签订兰州牛肉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并由申请人领取兰州牛肉面商标准用证和兰州牛肉面商标标识样本。

“兰州牛肉面”注册商标的使用按照地域不同,有两种不同的使用方式。即凡在兰州行政区划内,已经营或拟经营兰州牛肉面的餐饮企业或个人以及生产经营与兰州牛肉面相关、相配套产品的企业或个人,申请兰州牛肉面商标的,采用普通许可方式,对连锁经营企业,由总店或公司统一申报,一店一证。而凡在兰州行政区划外,采用独占或招标方式许可。

《暂行办法》规定,申请兰州牛肉面商标的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依法登记的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等相关证照;

(2)营业面积应在80平方米以上,或生产加工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符合《兰州牛肉面馆(店)分等定级》三级标准以上;

(3)申请使用兰州牛肉面商标前三年期间,无被有关执法机关处罚的不良记录;按照《兰州牛肉面标准》规范操作。

2012年3月26日,国家人社部正式批准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拟定申报的《兰州牛肉拉面制作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规范》并全面启动了考核鉴定工作。

这是甘肃省申报获批的第一个国家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规范,它标志着兰州牛肉拉面制作成为我国现有133个专项职业之一,为兰州牛肉拉面品牌发展赢得了前所未有的历史机遇。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工作和生活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县(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区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县(区)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并指导辖区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做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做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第四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专业人员管理与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规划;保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所需经费。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宣传教育,增强市民的环境卫生意识,鼓励和支持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水平。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城市容貌、环境卫生质量和设施设置标准,由各县(区)人民政府在本区域内组织实施。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城市市容整洁、优美、文明的义务,应当尊重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阻挠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履行职务,并有权劝阻和投诉违反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行为。

对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或者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 城市市容管理第七条 城市中的建(构)筑物、公共设施、广告标志、门头牌匾等,必须符合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定期清洗、粉刷和修饰,保持其外形完好、整洁、美观。

各类文字用语和图形符号应当符合有关规定,适应城市对外开放的需要,内容健康,书写绘制规范。第八条 在城市道路及其两侧人行道、公共场地和设施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堆放物料、搭建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二)清洗机动车辆;

(三)屠宰加工作业;

(四)设摊兜售物品;

(五)其他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

因建设等特殊需要临时堆放物料,或者搭建非永久性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在规定期限内清理和拆除。第九条 新建、扩建、改建、拆除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到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并按要求及时处置。

建筑施工工地周围应当设置不低于1.8米的遮挡围栏或者2.5米的围墙;施工现场的材料、机具应当堆放整齐;施工作业应当采取防止扬尘、泥浆洒漏、污水外流的措施;施工工地应当在出口处设置车辆冲洗装置对车辆进行冲洗,无冲洗条件的应当将车辆清理干净方可驶出;停工场地应当及时整理并作必要的覆盖;工程竣工时,应当同时拆除各种临时工棚、设施和其他应当拆除的建(构)筑物,并清理平整场地。

经批准临时占道进行施工的,应当设置围档、安全标志及警示灯具,并保持周围环境卫生整洁。第十条 城市主要道路两侧建(构)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屋顶、平台、外走廊,不得堆放、吊挂、安装有碍市容的物品。

临街建(构)筑物安装空调设备,搭建或者封闭阳台,设置遮阳雨篷、安全防护网等,必须符合有关规定,不得有碍市容。

临街的商场、商店、餐馆等场所不得超出门、窗进行店外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第十一条 全市夜景照明专项规划由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城市景观照明灯饰应当保持设施整洁完好,并经常维护,正常开关和安全使用。第十二条 市政、公用、通信设施及园林绿地、城市雕塑、街景艺术品等,应当按行业规范建设。建设中产生的渣土、污泥和其他废弃物,由管理单位或者作业者及时清除。建成后经常维护保养,保持完好、整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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