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危害,保障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与健康,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从事炼铁、炼钢、轧钢、铁合金生产作业活动和钢铁企业内与主工艺流程配套的辅助工艺环节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冶金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属地监管、分级负责的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冶金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四条 冶金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相关负责人在各自职责内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责。集团公司对其所属分公司、子公司、控股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管理责任。第二章 安全保障第五条 冶金企业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焦化、氧气及相关气体制备、煤气生产(不包括回收)等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第六条 冶金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完善各工种、岗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第七条 冶金企业的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不少于从业人员3‰比例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第八条 冶金企业应当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并用于下列范围: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
(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配备劳动防护用品;
(三)安全评价、重大危险源监控、重大事故隐患评估和整改;
(四)职业危害防治,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监测和职业健康体检;
(五)设备设施安全性能检测检验;
(六)应急救援器材、装备的配备及应急救援演练;
(七)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物品或者活动。第九条 冶金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冶金企业应当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了解有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熟悉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冶金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从事煤气生产、储存、输送、使用、维护检修的人员进行专门的煤气安全基本知识、煤气安全技术、煤气监测方法、煤气中毒紧急救护技术等内容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安排其上岗作业。第十条 冶金企业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必须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统称“三同时”)。安全设施和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三同时”负责。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安全预评价。
建设项目进行初步设计时,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按照规定编制安全专篇。安全专篇应当包括有关安全预评价报告的内容,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施工质量负责。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作重大变更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同意,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安全验收评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安全预评价报告、安全专篇、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冶金标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与职业病,保障从业人员安全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以下统称企业)的安全生产(含职业健康,下同)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机械铸造企业中金属冶炼活动的安全生产和监督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冶金企业,是指从事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等生产活动的企业。
本规定所称有色金属企业,是指从事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等生产活动的企业。
本规定所称金属冶炼,是指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从事达到国家规定规模(体量)的高温熔融金属及熔渣(以下统称高温熔融金属)的生产活动。
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的具体目录,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制定并公布。第四条 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企业所属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的安全生产工作,由企业承担管理责任。第五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冶金有色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根据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按照属地监管、分级负责的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二章 企业的安全生产保障第六条 企业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企业应当建立安全风险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一名从业人员的安全风险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第七条 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推进安全健康管理系统化、岗位操作行为规范化、设备设施本质安全化和作业环境器具定置化,并持续改进。第八条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主要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下同)是本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第九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每年向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本企业安全生产状况,接受股东和从业人员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第十条 企业存在金属冶炼工艺,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不低于从业人员千分之三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但最低不少于三人;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第十一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具备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其中,存在金属冶炼工艺的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自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必须接受负有冶金有色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对其进行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并考核合格。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了解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熟悉本企业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安全操作技能,并建立培训档案,记录培训、考核等情况。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企业应当对新上岗从业人员进行厂(公司)、车间(职能部门)、班组三级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对调整工作岗位、离岗半年以上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应当经车间(职能部门)、班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投入使用前,企业应当对有关操作岗位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第十二条 企业从事煤气生产、储存、输送、使用、维护检修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依法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第十三条 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冶金行业有没有安全标准化评分规范啊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冶金标准管理,根据《国家标准管理办法》、《行业标准管理办法》和《冶金标准化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冶金专业,对下列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冶金标准:
1、冶金产品的品种、规格、质量、等级的要求;
2、冶金产品的设计、生产、试验、检验、包装、储存、运输、使用和维修方法的要求;
3、冶金产品及其生产、检验、储存、运输和使用过程中的安全、卫生要求;
4、冶金地质、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验收的技术要求,方法和安全要求;
5、冶金环境保护的各项技术要求和检验方法要求;
6、冶金地质、工程建设、产品及其生产、环境保护的技术术语、符号、代号、制图、互换配合、分类管理的要求;
7、冶金资源、能源、运输、信息的技术要求。
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冶金专业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冶金国家标准,对没有国家标准又需要在冶金行业内统一的冶金专业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冶金行业标准。行业标准不得与国家标准相抵触。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的,应当制定冶金企业标准,不得无标生产。第三条 冶金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划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需要对下列要求统一规范的划为强制性标准,其他的划为推荐性标准。
1、冶金产品的生产、储存、运输和使用中的安全、卫生要求;
2、冶金地质、建设工程的勘察、施工的质量、安全、卫生要求;
3、冶金环境保护要求;
4、重要的和涉及技术衔接的通用技术术语、符号、代号、制图、互换配合要求;
5、国家需要控制的通用的试验、检验方法要求;
6、国家需要控制的重要的冶金产品质量要求。第四条 制定冶金标准应贯彻国家和行业的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有利于合理利用国家资源、能源;有利于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并符合用户需求,保护消费者的利益;有利于推广科学技术成果,提高产品质量,增加经济效益,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有利于环境保护和达到安全、卫生的要求;有利于通用、互换和协调配套;有利于促进对外贸易和经济技术合作,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新产品经鉴定转产时必须具备相应的产品标准。未经批量生产并积累数据的,不得制定或纳入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第五条 冶金标准代号、编号按国家统一规定。第六条 根据要求,由制定标准的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或主管部门指定的单位对冶金标准评定水平。对国家和行业标准应在标准审定时评定水平。对企业标准按有关规定程序由企业自愿申请评定水平。第七条 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编制计划,协调项目分工,统一审批、编号、发布。受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由行业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编制计划草案,下达制修订任务,上报报批稿。
行业标准由行业标准化行政主管编制计划,协调项目分工,下达制修订任务,审批、编号、发布。
国家和行业标准由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组织编制和主持审定。
冶金地质、工程建设、环境保护、安全、卫生、交通运输、资源、能源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定和管理按有关规定执行。第八条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是国家技术监督局。冶金行业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是冶金部质量监督司。冶金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系指冶金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其他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第二章 标准的计划第九条 编制冶金标准项目计划应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科技发展计划,冶金工业发展计划和冶金标准体系表作为依据,以市场为导向,以满足用户需求为目标,以生产为基础。
编制计划要考虑需要和可能相结合的原则,相关标准与主体标准配套的原则,基础标准、通用标准优先的原则,统一计划和按轻重级分步实施的原则。第十条 编制标准项目计划程序,每年6月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下年度编制计划原则要求,行业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转发时一并提出编制行业标准项目计划的原则要求,下达给有关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8月底前各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按格式1--4将下年度国家和行业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建议草案一式7份报到行业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行业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通过会议或信函方式,协调后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上报下年度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建议,同时确定行业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在年底或下年初在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下达项目计划后,行业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按格式5转发国家标准项目计划并下达行业标准项目计划,并一式2份抄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冶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炼钢)》
《冶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炼铁)》
《冶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煤气)》
《冶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轧钢) 》
可以去国家安监总局网站查询,或百度一下均有相关评分标准,希望对你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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