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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民办培训学校管理办法
   https://www.fubuwang.com 2023-11-06 15:28:02 来源:网络
核心提示: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促进本市民办教育培训业的健康发展,规范民办培训学校办学行为,维护民办培训学校和学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促进本市民办教育培训业的健康发展,规范民办培训学校办学行为,维护民办培训学校和学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民办培训学校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民办培训学校,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实施不具有独立颁发学历证书资格的学历教育和其他文化教育的专修学校、培训中心等民办学校(以下简称文化类民办培训学校),以及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以下简称技能类民办培训学校)。

实施学前教育、具有独立颁发学历证书资格的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以及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的管理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市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市民办培训学校管理工作。各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辖区内的民办培训学校管理工作。

市及区、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技能类民办培训学校管理工作。

民政、事业单位登记、价格、税务、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法定职责,做好民办培训学校的有关管理工作。第四条 民办培训学校的管理应当遵循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第五条 民办培训学校应当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依法办学,保证教育教学质量,培养合格人才,接受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民办培训学校行业协会应当发挥行业代表、行业自律、行业服务和行业协调作用,规范民办培训学校的办学行为,维护民办培训学校的合法权益。

鼓励和支持民办培训学校行业协会探索建立民办培训学校风险保证金制度,落实民办培训学校办学责任,保障学员的合法权益。第二章 民办培训学校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第六条 申请设立民办培训学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举办民办培训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培训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规范的名称,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以下统称理(董)事会]的设立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三)有合法的开办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四)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办学场所,配备满足教育教学活动需要的设施设备以及必要的生活与安全保障设施;

(五)有符合条件的专职负责人(以下统称校长),有符合条件的专职教育教学管理人员和专职教师;

(六)有学校章程、发展规划、教学计划以及有关管理制度。第七条 设立文化类民办培训学校,应当达到下列标准:

(一)开办资金不少于100万元;

(二)办学场所的建筑总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其中教学用房面积不少于办学场所建筑总面积的三分之二,租赁办学场所的,租赁期不少于3年;办学场所应当符合规划、消防、卫生、房屋安全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三)校长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且有5年以上的教育管理经验;

(四)有2名以上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专职教育教学管理人员和3名以上具有相应教师资格的专职教师。

国家和省对文化类民办培训学校的设立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八条 设立技能类民办培训学校,应当达到下列标准:

(一)开办资金不少于60万元;

(二)办公用房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理论课集中教学场所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租赁办学场所的,租赁期不少于3年;办学场所应当符合规划、消防、卫生、房屋安全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四)校长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以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且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

(五)有5名以上的专职教育教学管理人员,教育教学管理人员应当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以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且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

(六)有1名以上从事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培训的职业指导人员,有2名以上具有财会人员资格的财务管理人员;

(七)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具有相应教师资格的专兼职教师,实习指导教师的数量不少于教师总数的二分之一,专职教师数量不少于教师总数的四分之一;其中,承担高级职业技能培训的理论教师应当具有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和3年以上本专业教学经历,实习指导教师应当具有二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和3年以上本职业(工种)指导实习教学经历;承担中级以下职业技能培训的理论教师应当具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和2年以上本职业(工种)教学经历,实习指导教师应当具有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和2年以上本职业(工种)教学经历。

(八)开设的培训职业(工种)应当符合相应的职业(工种)设置标准。

国家和省对技能类民办培训学校的设立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教育培训服务中心的行业描述是什么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类培训机构的监督和管理,规范培训行为,提高培训质量,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凡承担建设类继续教育和非学历成人教育(不含建设职业技能岗位培训)的各类学校、培训中心以及有关企事业单位、学会、协会、研究会的培训机构均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培训机构资质是指培训机构应具备的师资条件、人员素质、办学基本条件、教学管理水平、教学质量与培训业绩等。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设类培训机构资质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类培训机构的资质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其直属建设类培训机构的资质管理工作。第二章 资质评定第五条 培训机构资质分为三个等级,各级培训机构的资标准如下:

一、资质一级:

1、培训机构负责人应具有高级职称和大专以上学历,并有8年以上教学或教育管理工作经历。教学管理人员不少一12人,其中中级职称以上的不少于6人。

2、专职教师应有10人以上,其中具有建设类大专以上学历的不少于8人,且专业配套。高级职称的不少于3人,中级以上职称的不少于7人;聘请的兼职教师应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并有建设类专业教学经历或在建设行业5年以上工作实践经历。

3、专用教室面积不少于800平方米,办公用房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有同时满足200人以上的食宿条件;有相应的实习实验场地,配备教学专用的微机、投影仪、幻灯机等电化教学设备;有图书资料室,并藏有2000册以上图书。

4、举办过资格性岗位培训、继续教育和职业资格培训等多种形式培训班。年培训规模1500人次以上。

5、有明确端正的办学思想,有总体规划和年度办学计划。有教学管理制度、教师管理制度、学员管理制度、考试考核办法、财务管理制度等管理制度。有相对固定的办学经费来源。

二、资质二级:

1、培训机构负责人应具有高级职称和大专以上学历,并有5年以上教学或教育管理工作经历。教学管理人员不少地8人,其中中级职称以上的不少于4人。

2、专职教师应有6人以上,其中具有建设类大专以上学历的不少于4人,且专业配套。高级职称的不少于2人,中级以上职称不少于4人;聘请的兼职教师应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并有建设类专业教学经历或在建设行业5年以上工作实践经历。

3、专用教室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办公用房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有同时满足120人以上的食宿条件;有相应的实习实验场地,配备教学专用的微机、投影仪、幻灯机等电化教学设备;有图书资料室,并藏有1000册以上图书。

4、举办过资格性岗位培训、继续教育等多种形式培训班。年培训规模800人次以上。

5、有明确端正的办学思想,有总体规划和年度办学计划。有教学管理制度、教师管理制度、学员管理制度、考试考核办法、财务管理制度等管理制度。

三、资质三级:

1、培训机构负责人应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和中专以上学历,并有教学或教育管理工作经历。教学管理人员不少于4人,其中中级职称以上的不少于2人。

2、专职教师应具有建设类大专以上学历;聘请的兼职教师应具有建设类专业教学经历或在建设行业工作实践经历。

3、专用教室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办公用房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有同时满足60人以上的食宿条件;配备微机、投影仪、幻灯机等电化教学设备;有图书资料室。

4、举办过继续教育等短期培训班。年培训规模400人次以上。

5、有明确端正的办学思想,有总体规划和年度办学计划。有教学管理制度、教师管理制度、学员管理制度、考试考核办法、财务管理制度等管理制度。第六条 培训机构资质标准、工作规程和有关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制定、发布。第七条 培训机构资质等级分级评定。一级资质的培训机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初平合格后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定。二级及三级培训机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组织评定,其评定结果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汽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办法

教育培训机构经营参考:

1、教育管理咨询服务、教育信息咨询、教育软件开发、经济信息咨询、贸易信息咨询、企业管理咨询、教育投资、教育信息咨询(不得从事教育培训、中介、家教)。

2、民办教育机构、教育培训、艺术教育培训、企业管理咨询、信息咨询、企业管理顾问、家政服务、房地产经纪(以上不含限制项目):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有申报);通讯设备销售、其他国内贸易(以上不含专营、专控、专卖、限制商品)、高级人力寻聘、委托推荐和招聘,人才供求信息咨询、租契、转让或派遣;文化。

3、培训咨询,教育咨询,教育信息咨询。这样不用许可证。

4、教育信息咨询(不得从事教育培训、中介、家教),企业管理咨询、商务咨询、计算机软硬件开发及维护、商务咨询、广告设计制作发布及代理、会务服务、展览展示、企业形象策划、市场营销策划。

5、教育项目与教育科研文献研究与开发,教育软件的研究与开发,教育文化活动组织策划,教育文化交流,教育信息咨询;企业管理咨询,企业形象设计,批发和零售:教育文化用品,文具。

6、教育咨询;技术咨询(以上“咨询”均不含中介服务);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承办展览展示;会议服务;图文设计、制作;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技术开发、转让、服务。未经专项审批的项目除外。

培训机构分类:

从培训行业竞争主体来说,由於其发展的历史背景渊源和可把持、可利用的教育培训资源、教育市场的不同,其市场开发和运作模式也不尽相同,下面作一简略的分析。

(1)政府部门下属的行政事业单位或培训中心。

它们是国家各部委和地方政府下属的行政事业单位,是培训市场的新力量。

(2)各行业协会组织

国内的各行业协会组织最近几年的发展速度迅猛,好比: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中国人力资源开发研究会等都在全国具有很高的影响力。

(3)高校专业院系与培训公司

知名高校的专家学者一直是培训市场中的热点人物,是决定培训质量的关键因素。因此,高校各院系利用自身的专家优势,开设各种专业的培训,具有核心的竞争优势。清华大学的清华大学领导力培训中心、北大的光华管理学院。

(4)中国高层管理培训机构类型划分

海外商学院,其高层管理者培训原汁原味;中国大型企业的大学、学院,如华润集团的华润大学以及海尔等都已经有自己的商学院,由企业的商学院做高管培训;跨国公司的商学院,如惠普大学过去这些企业大学主要为公司内部培训,向客户开放;

(5)职业教育集团

在中国,有很多职业教育集团,也就是职业培训机构,他们一般都是办学时间长,拥有自身的一套教材以及教学理念,这其中又分中外合资以及本土企业,中外合资的一般都是引进国外成熟的教育培训理念,比如源自北美加拿大的达内科技,在美国纽约上市的安博集团,而在国内的本土企业中,最著名的就是北大青鸟。

(6)国外的培训机构在中国授权办学考证

也就是所谓的「洋证书」,即国外一些著名的培训机构在国内授权办学招生,藉助国外的成熟技术和师资资源,体现西为中用的最佳组合,考「洋证书」逐渐也形成了一股热潮,像AACTP、ACCA、CFA、CFP、雅思、托福、托业、BEC等,种类繁多,且大多都被国内的外资公司高度认可,成为职场人士升职加薪的筹码。

(7)各地一些当地小培训机构

因为如今没有一个标准出台,因此在各地,有很多的小职业培训机构,有的甚至还没有资格证书,就租几间教室就开始招生授课,这个对培训学员没有一点保障。

第一条 为了加强汽车(含其他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提高培训质量,保障培训单位和学员的合法权益,满足道路运输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4]29号和国阅[1993]204号文件的精神,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面向社会开办的从事民用汽车驾驶员培训的各类驾驶学校和为本单位培训汽车驾驶员的培训班,以及经营性驾驶教练场地。第三条 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汽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的主管部门;各级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含经指定的其他部门,下同)具体负责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工作。第四条 汽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要坚持“规划、协调、监督、服务”的指导方针,保护平等竞争,提高培训质量,维护汽车驾驶员培训的正常秩序,保证汽车驾驶员培训行业健康发展。第五条 汽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的主要职责是:制定行业管理规定和规章、发展规划、培训标准、开业标准、开业审批程序并负责开业审批;制定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编写教材;核发“机动车驾驶员学校(班)培训许可证;”核发学员证、教员准教证、教练车标志牌、结业证等有关证件;检查监督驾驶员培训质量,协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有关工作,总结驾驶员培训工作的先进经验,大力推广新技术,为驾驶员培训提供服务。第六条 汽车驾驶员培训实行社会化。

汽车驾驶员培训学校,在国家统一规划指导下,按照公平竞争的原则,办成为社会提供有偿服务的经济实体。

负责汽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和汽车驾驶员考核发证管理的部门,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不得开办驾驶员培训学校(班)及经营性驾驶教练场地,并与其经济利益彻底脱钩。第七条 汽车驾驶员培训分为职业驾驶员培训和非职业驾驶员培训。

1.职业驾驶员是指以驾驶机动车为职业的驾驶员,其培训目标,除达到具有驾驶员资格技术要求外,还应达到道路运输有关知识和技术业务要求。

2.非职业驾驶员是指不以驾驶机动车为职业的驾驶员,其培训目标是达到具有机动车驾驶员资格的技术要求。第八条 汽车驾驶员培训学校(班)必须符合交通部颁布的开业条件。开业条件内容主要包括如下:

1.设备(教学器材,教具,教练车辆);

2.场地(教室,教练场地,后勤服务设施等);

3.教员(理论教员,驾驶操作教员);

4.教学管理(大纲,教材,教学制度,管理制度,财会及教学管理人员要求等)。第九条 教练车与学员人数配备比例:

1.大型汽车每辆配备学员人数不准超过8人;

2.小型汽车每辆配备学员人数不准超过6人;

3.其他机动车按车型和驾驶操作小时计算配备学员人数。第十条 汽车驾驶员的培训必须执行部颁的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培训方式可分为全日制和学时制两种:

职业驾驶员的培训方式为全日制培训,非职业驾驶员培训可采取全日制或学时制培训。第十一条 驾驶员培训学校(班)的申办和审批程序:

1.申办驾驶员培训学校(班)按申请、立项、筹建、审核、发证的程序进行。具体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确定。

2.申办职业驾驶员技术学校,需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条件办理。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行业管理部门核发“机动车驾驶学校培训许可证”。执行行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

3.申请开办中外合资、合作驾驶员培训学校(班),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审核,提出意见,报交通部申请立项审批。

4.申办者接到立项审批证件后,要求在6个月内按申报级别的开业条件筹建完毕。第十二条 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在接到立项申请后,1个月内予以答复,在接到按开业条件筹建完毕报告后,1个月内进行开业审批。第十三条 经批准开业的汽车驾驶员培训学校(班),凭核发的“机动车驾驶学校培训许可证”,办理有关后续手续。第十四条 教员执行持证上岗制度。

理论教员应具有中专以上学历,并具有本专业教学能力。

驾驶操作教员须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和中级以上技术等级证书;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和机动车驾驶基本理论知识和教学能力。

教员须经培训考试合格,获得道路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教员准教证》,方准上岗执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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