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贯彻实施,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全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行统一监管、统分结合的管理体制。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承担具体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委托经考核合格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监督。
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其所属的专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承担相应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制定全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目标、制度和措施;
(二)对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法定建设程序以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重要建设工程实施阶段的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四)组织、参与重大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查处;
(五)组织、参与国家和省列重点建设项目及省人民政府委托的其他建设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
(六)对从事建设工程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及其专业技术人员的从业资质和执业资格,依法实施认证和许可制度;
(七)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按国家规定进行考核、管理和业务指导;对交通、水利等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行备案管理;
(八)省人民政府授权的其他监督事项。第五条 建设工程质量实行政府监督、社会监理、企业内控的保障体系,建立并落实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各单位的工程质量责任制。第六条 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及其违法责任:
(一)必须进入政府批准设立的有形建筑市场,将建设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肢解发包,违者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罚款;
(二)不得随意改变已确定的勘察、设计、施工工期,随意压缩工期、影响建设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三)不得指定或者迫使设计、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违者责令改正,处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罚款;
(四)不得要求设计单位违反项目批准文件、城市规划、工程技术标准进行设计,违者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五)不得擅自修改已经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确有必要进行重大修改的,应当由原设计单位修改,按有关规定报原审批部门批准。擅自变更设计或对重大设计变更未按规定程序报批的,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擅自变更后影响工程结构安全的,责令拆除;
(六)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时,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共同提出处理意见或者处理方案,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第七条 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及其违法责任:
(一)不得超越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承揽勘察、设计业务。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或者设计费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二)禁止伪造、涂改、买卖、出借、借用资质证书和图章、执业证章,违者按前项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三)设计单位应当向国家和省列重点建设项目、大中型公共建设工程和大中型基础设施建设工程、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派驻设计代表;
(四)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建设、施工、工程监理单位作出详细说明,并参加基槽、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及专业工程重要结构部位的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第八条 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及其违法责任:
(一)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违者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罚款;
(二)应当设立试验室及专职质量检查员,建立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进场联合验收制度,验收由材料人员、专职质量检查员以及工程监理人员共同进行;
(三)应当按照工程技术标准对建设工程每一工序进行及时检查、评定,并经工程监理单位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违者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技术标准的,负责返工、维修,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四)应当建立工程技术资料档案。工程质量控制资料的收集整理应当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并与工程进度同步实施,不得任意删改。建设工程竣工后,要向建设单位提交完整的工程技术资料档案。
甘肃省建设厅关于转发《省物价局关于对建设工程质量试验检测收费标准的批复》的通知。在哪里能找到?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以及与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及装修工程。
军事建设工程、抢险救灾、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的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法律、行政法规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将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实施具体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水利、发展和改革、工信等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专业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第五条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建设工程责任主体及施工图审查、工程质量安全检测、监测、预拌混凝土生产、预制构配件生产等与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和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及本省的相关规定,在资质、资格允许范围内从事相应业务活动,履行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职责,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第六条 建设工程应当符合绿色、人文、科技的建设理念,积极推广应用先进科学的管理方法和符合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环保、节能要求的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技术,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和品质。第七条 建设工程实行质量责任终身制。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建设工程责任主体及其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应当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因其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承担相应责任。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优质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标准化及文明施工激励机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和品质、安全生产水平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 建设单位的责任和义务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加强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对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生产负责,并履行下列责任和义务:
(一)将建设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并在与其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约定双方的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
(二)按照国家及本省有关工程造价和定额的规定,合理确定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各方的费用和工期,不得随意改变;
(三)资金安排能够满足施工需要,并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
(四)提供符合施工条件的施工场地,协调解决施工现场各施工单位及毗邻区域内影响施工质量和安全的问题;在项目开工前应当取得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地面现状和各类地下管线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并向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交底;
(五)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各方进行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
(六)按照相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对工程项目及工程实体质量进行检测或者监测,见证或者委托监理单位见证现场检测及施工单位的取样送检工作;
(七)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质量和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发生质量事故时,及时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共同提出处理意见或者处理方案;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和义务。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设立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相关管理工作,并可以委托有资质的工程项目管理单位,对建设工程全过程提供专业化的管理和服务。
甘肃省公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甘价服务[2004]264号
省物价局关于对建设工程
质量试验检测收费标准的批复
甘肃省建设厅:
你厅《关于申请重新核定建设工程质量试验检测收费标准的报告》(甘建工[2004]175号)收悉。省物价避《关于重新核定建设工程试验检测收费标准的批复》(甘价房地[2001]276号)和《关于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试行收费标准的批复》(甘价房地[2003]141号)试行期满,根据试行情况。经调查研究,现对建设工程质量试验检测收费标准批复如下:
建设工程质量试验检测收费属经营性收费。收费单位接受委托,按不高于附件规定的标准计收试验检测费,不得强制增加检验和收费频次收费。
取得试验检测资质并通过计量认证的试验检测单位,开展检测业务实施收费前须向价格主管部门申领《甘肃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一、二级试验室和专项试验室到省物价局申领,其他试验室到所在市(州)物价局申领。亮证收费,并使用税务发票,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和社会监督。
本批复收费标准视具体情况2-3年内省物价局修定。
附件:1、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试验检测收费标准说明
2、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试验检测收费标准表
3、甘肃省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收费标准
二OO四年八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工程质量 试验检测 收费 批复
抄送:省地税局,各市(州)物价局
甘肃省物价局办公室 2004年8月29日印发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等级标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路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维护公路建设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公路建设工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大修的公路工程及其附属工程和配套服务设施建设。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国家高速公路和普通国道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其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具体负责日常监督工作。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方高速公路和普通国道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其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受本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负责相关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公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四条 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对公路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检查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试验监测单位按照国家相关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开展各项工作;
(二)监督检查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单位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和从业人员的执业资格;
(三)对公路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抽检,定期发布质量和安全生产动态信息;
(四)依法查处违反公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法律法规的行为;
(五)依法受理公路建设工程施工质量和安全生产的举报、投诉;
(六)法律法规规定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职责。第五条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公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建立健全公路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制度,配备相应的质量安全监督人员和装备。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对公路建设工程项目质量安全全面负责,并履行下列义务:
(一)建立健全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二)设立专门的工程项目质量和安全生产等管理机构;
(三)审查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
(四)组织排查质量安全隐患,对发现的工程质量问题和安全问题及时进行整改。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对公路建设工程项目发包,并以书面合同形式明确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和措施。禁止转包和违法分包。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执行国家规定的公路工程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依照合同约定处理工程质量安全事项,保障公路建设工程的合理工期。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施工许可证前,应当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未办理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法律和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公路工程建设资金。
建设单位在公路工程概算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比例列支公路工程安全生产费用,且在招投标时不列为竞争性报价。安全生产费用应当按照建设单位预留、项目支出、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在项目完工后应当按照工程建设标准和合同约定组织交工验收,未经交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检测或者对检测意见提出需要整改问题未整改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交工验收。
公路建设工程交工验收合格后方可进入试运营期。试运营期满后,建设单位应当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竣工验收,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交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工程质量鉴定,质量鉴定不合格的,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对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施工单位应当负责返工或者修复,返工或者修复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第十二条 公路建设工程实行质量责任终身制,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单位在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内应当对因其原因造成的质量安全问题负责。施工单位应当负责处理在缺陷责任期内因其施工原因造成的质量安全问题,并承担相应的工程返工及维修费用。第十三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公路建设技术标准、技术规范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勘察结果、设计文件负责。
勘察单位应当按照公路建设工程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实地勘察、测量,开展水文、地质、地下管网调查;遇到不良地质、特殊性岩土、有害气体等不良环境或者其他可能造成工程质量安全隐患的情形,应当提出防治建议,必要时应当组织专家论证。
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前期对桥梁、隧道、高边坡等建设条件复杂、技术难度大和具有较大危险性的公路建设工程进行风险评估,编制风险评估报告,提出应对措施;对涉及工程质量安全的不良地质、工程重点部位和环节以及采用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产品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提出保障工程质量安全的相应措施和建议。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等级标准是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省有关规定,下面是中达咨询带来的关于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等级标准的主要内容介绍以供参考。
资质等级标准
(一)一级
1、注册资本金500万元以上,净资产500万元以上。
2、单位负责人具有高级技术职称、5年以上检测试验工作经历;技术、质量负责人具有相 关专业高级职称、10年以上检测试验工作经历。
3、具有工程系列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5人,其中中级职称以上人员不少于15人(化学类专业2人以上),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结构和岩土类高级工程师各不少于2人;持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检测岗位证书的专职检测人员不少干30人.其中各专 项检测人员不少于3人。
4、具有1500平方米以上固定的办公、试验物所,其中实验室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 标准养护室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
5、具有满足检测业务开展的相应仪器设备(见附表),并通过计量检定。
6、具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完善的操作规程和健全的技术档案管理制度,制定了企业《质 量手册》。
7、具有相应专业的工作业绩。
(二)二级
1、注册资本金300万元以上,净资产300万元以上。
2、单位负责人具有高级技术职称、5年以上检测试验工作经历;技术、质量负责人具 有相关专业高级职称、10年以上检测试验工作经历。
3、具有工程系列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中级职称以上人员不少于10人(化学类专业2人以上),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6人,持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检测岗位 证书的专职检测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各专项检测人员不得少于3人。
4、具有800平方米以上固定的办公;试验场所,其中实验室面积不得少于600平方米, 标准养护室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
5、具有满足检测业务开展相应的仪器设备,并通过计量检定。
6、检测单位具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完善的操作规程和技术档案管理制度,制订了 企业《质量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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