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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拟出台保障性租赁房新规:不得变相销售,租金年涨幅不超5%
   https://www.fubuwang.com 2023-11-03 06:13:21 来源:网络
核心提示:2月18日,记者从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网获悉,为明确和规范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规则,保障广州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房源供应,该局于近日发布《广州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在2月16日至3月

2月18日,记者从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网获悉,为明确和规范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规则,保障广州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房源供应,该局于近日发布《广州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在2月16日至3月17日面向社会公开征询意见。其中明确了广州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的认定条件,包括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租金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且每年涨幅不超过5%等。

广州保障性租赁住房以70平方米以下小户型为主

根据《征求意见稿》,广州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须同时符合六大标准,包括面积标准、租金标准、对象标准、规模标准、建设标准和运营标准。其中,面积及租金标准方面,广州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租金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具体由市场主体按照“企业可持续、市民可负担”的原则,结合享受的优惠政策及企业的运营成本综合评估确定;租金每年涨幅不高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同期涨幅,且不超过5%。

从出租对象来看,《征求意见稿》明确,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的出租对象主要为在广州工作或生活的新市民、青年人等住房困难群体;通过企事业单位自有存量土地建设、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建设等方式筹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允许优先向本单位或本园区符合条件的职工定向出租。

与此同时,在运营标准方面,《征求意见稿》指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运营期限不得超过经批准的土地使用年限和租赁合同年限,具体标准为:其一,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新建项目的房源,自持年限内原则上不得退出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其二,企事业单位自有存量土地新建、产业园区配套用地新建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新建项目的房源,运营期限原则上不少于10年;其三,存量房屋改建(含居住和非居住)项目运营期限原则上不少于8年;其四,城中村住房等存量房源整租运营、通过城市有机更新项目配置中小户型住房和其他途径筹集项目运营期限原则上不少于5年。

值得一提的是,《征求意见稿》还明确,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得分割登记、分割转让、分割抵押,不得上市销售或变相销售。

业内:其他重点城市或将跟进出台类似认定办法

对于广州发布的上述《征求意见稿》,易居研究院智库中心研究总监严跃进点评称,此次政策对于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项目认定给予了明确规定,对后续加快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认定有积极作用。从目前全国约40个城市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目标来看,各地今年势必要加快此类房源的供应,所以将一些租赁住房认定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是各地今年上半年会积极推进的工作。此前上海已发布了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认定办法,此次广州则是第二个城市,后续预计其他城市也会加快制定此类规定。

严跃进还指出,广州此次提出了退出机制,即如何退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认定等,类似做法也值得其他城市的学习。总体上,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相关配套工作将更加成熟和完备,有助于后续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建设和发展。

西安出台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指导意见

7月26日,住建部公布《南京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细则(试行)》,细则共包括18条,其中第9条规定,新建或改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应以中小户型为主,70平方米以下户型住房建筑面积占项目住房建筑面积的比例,应不低于70%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优惠租金标准按不高于周边同地段同品质的市场化租赁住房评估租金的九折确定,租金年度涨幅不超过5%。

以下为全文:

南京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建立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机制,落实有关支持政策,提高审批效能,加快房源筹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和《南京市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通过新建、改建和存量盘活筹集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均实行项目认定制。对通过认定的项目发放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以下简称项目认定书),统一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享受相关优惠支持政策。

第三条 市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负责全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房产局,具体负责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工作的日常协调和指导。

江北新区管委会和各区人民政府(区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本辖区内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的联合审查和认定工作。江北新区管委会和各区人民政府可委托区房产部门(区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本辖区内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的申请受理、材料初审、认定书出具等日常工作。

第四条 江北新区管委会和各区人民政府(区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应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对本辖区内申报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进行联合审查认定。

以下项目可由区房产部门(区领导小组办公室)直接进行认定。

1.通过出让、租赁、划拨等方式取得的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建设的项目。

2.利用住宅用地建设的项目。

3.允许建设或配建租赁住房的商办用地项目。

4.居住类存量住房盘活项目。

5.其他符合规定的已建或在建租赁住房项目。

第五条 通过认定的项目,由区房产部门(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将认定结果报市房产局(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后,向申请单位出具项目认定书。

项目认定书应加盖江北新区管委会或区人民政府制发的审核认定专用章。

第六条 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为土地、房屋的不动产权利人,或受不动产权利人委托、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社会信誉良好的单位或机构。

第七条 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项目所在地的区房产部门(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申请材料(附件1、2),并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负责。

2.审查认定。对符合直接认定条件的项目,可由区房产部门(区领导小组办公室)直接进行认定。

其他项目,由江北新区管委会或区人民政府(区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联合审查,对技术复杂的项目,应当在审查时征求相关专家意见。

3.备案。对通过审查认定的项目,由区房产部门(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市房产局(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4.发放认定书。项目备案后,由区房产部门(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向申请人发放项目认定书(附件3)。

第八条 江北新区管委会和各区人民政府(区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区相关部门进行的联合审查,主要是综合分析项目的可行性,区相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在项目联合审查认定过程中开展工作。

新建项目重点审查土地条件、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及调整等情况。

改建项目重点审查原房屋建设手续是否齐全、权属是否清晰、规模是否满足要求、改建是否满足结构和消防安全。

存量盘活项目重点审查房屋建设手续、权属、安全等情况。

第九条 新建或改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应以中小户型为主,70平方米以下户型住房建筑面积占项目住房建筑面积的比例,应不低于70%。

对已建成或已立项的项目,在满足租金和对象标准的前提下,可适当放宽认定标准,具体由江北新区管委会和各区人民政府(区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审议认定,并报市房产局(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优惠租金标准按不高于周边同地段同品质的市场化租赁住房评估租金的九折确定,租金年度涨幅不超过5%。

第十条 符合直接认定条件的项目,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认定其他的项目,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认定。

第十一条 项目认定书是对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性质的确认,仅作为相关部门办理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立项、用地、规划、施工、消防等手续及享受有关支持政策的依据。涉及项目的具体行政审批事项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最终审批结果为准。

土地使用权人可以成立全资子公司作为项目公司,将土地使用权转移到项目公司名下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对不涉及土地权属变化的项目,可用已有用地手续等材料作为土地证明文件,不再办理用地手续。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为产权单位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的有效期与土地使用期限一致。

非产权单位实施的改建类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的有效期应不超过相关租赁协议约定的租赁运营期限(协议约定的租赁运营期限应达到6年以上)。期满后不再继续租赁运营的,自动退出保障性租赁住房,并应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人,妥善处理按期退租事宜。期满后根据新的租赁协议继续租赁运营的,应向区房产部门(区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续办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并提交新的租赁协议(协议约定的租赁运营期限应达到6年以上,且应约定同意项目继续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

第十三条 新建项目应当依法实施竣工验收备案,改建项目具备竣工条件后,按《南京市存量房屋改建为租赁住房办理实施细则(试行)》完善手续。

第十四条 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的认定申请、审查认定、备案、发放认定书等事项均应通过市租赁服务监管平台办理。

第十五条 严禁以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为名违规经营或者骗取优惠政策,如出现上述情形,一经查实,停止享受优惠政策,由江北新区管委会或区人民政府追缴已减免的规费和已领取的补贴对申请和审批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将依法依纪依规进行处理,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 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区房产部门(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核实,报市房产局(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后,撤销项目认定书:

1.取得《南京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申请书》后无正当理由1年内未开工建设或进行改建的

2.已开工项目无正当理由连续停工3个月以上的

3.项目运营期满或由于其他原因不再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使用的

4.违反《南京市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办法》相关规定、拒不整改的

5.违反本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的

6.其他不符合保障性租赁住房规范管理要求需要撤销的。

第十七条 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运营时间超过最低运营期限后,不再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使用的,停止享受相关优惠支持政策项目运营时间未达最低运营期限,不再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使用的,将按剩余应运营时间占比追缴已减免的规费和已领取的补贴新建、改建项目因故未能建成或建成后未投入运营的,追缴全部已减免的规费和已领取的补贴。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南京市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试行两年。

6月2日,西安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台《关于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指导意见(试行)》,明确了保障性租赁住房建筑面积以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租金标准接受政府指导,按照不高于同地段、同品质的市场租赁住房评估租金的90%执行。

观点新媒体了解到,指导意见(试行)明确,西安市行政区域内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企事业单位自有土地、产业园区配套用地等非居住存量土地,利用存量房屋改建(含居住和非居住),利用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新建,利用公租房、中央租赁住房租赁市场试点项目以及在建或已建成的房屋中符合保障性租赁住房规定的均可列入认定范围。

保障性租赁住房应满足以下条件:项目权属清晰、申请主体明确。建筑面积以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已经开工或建成的住房转为保障性租赁住房使用的,可适当放宽。租金标准接受政府指导,按照不高于同地段、同品质的市场租赁住房评估租金的90%执行。

出租对象为通过西安市保障性租赁住房资格审核的新市民、青年人。规模标准为通过改建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原则上应以整栋、整单元、整层为基本单位,规模不少于50套(间)、或建筑面积不少于1500平方米。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运营期限不得超过经批准的土地使用年限。

另外,申请单位持项目认定书后,可享受相关税收优惠、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执行民用水电气价格,纳入资金补助和金融支持申请范围等支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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