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实施科教兴省战略,发展职业教育,提高劳动者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职业学校教育和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办法所称的职业学校教育是指学历职业教育,包括初、中、高等职业学校教育;职业培训是指非学历职业教育,包括从业前培训、转业培训、学徒培训、在岗培训、转岗培训以及其他职业培训。第三条 职业教育应当适应本省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需要,改革办学体制和运行机制,重点发展中、高等职业学校教育,广泛开展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促进初、中、高等职业教育相衔接,建立、完善与其他教育相互沟通、协调发展的职业教育体系和制度。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职业教育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对职业教育工作的领导、统筹协调和督导评估,合理调整结构和布局,优化教育资源配置,举办一批发挥骨干和示范作用的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充分发挥职业教育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劳动就业中的作用。第五条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宏观管理,对有关职业教育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教育、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职业教育工作。第六条 行业主管部门或者行业组织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协调和指导本部门或者本行业职业教育工作,制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按照国家和省规定,举办或者联合举办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组织、支持本部门或者本行业的企业事业单位举办职业教育;
(三)按照行业性人才培养规格、职业资格标准制定岗位规范;
(四)改善所属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办学条件,对其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进行检查监督;
(五)指导受教育者的就业与创业。第七条 企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对本单位职工和准备录用人员实施职业教育,依法保障其接受职业教育的权利;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单位职业教育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建立、健全本单位职业教育规章制度,实行培养、培训、考核、使用与待遇相结合;
(四)支持和扶持所属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进行与其任务相适应的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办学条件。第八条 鼓励社会力量和公民个人举办或者参与兴办职业教育,积极发展民办职业教育,促进社会各界共同参与、各种办学主体和办学形式共同发展。
有条件的公办职业学校,经批准可以改制为“公有民办”学校或者与社会力量共建职业教育机构。
民办职业教育举办者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自主办学,自我发展,并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九条 举办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具备法定条件,符合职业教育统筹规划。
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境外的组织和个人在本省境内办学和合作办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条 高等职业学校教育由省统筹规划,通过合理配置现有教育资源和新建高等职业学校组织实施。
支持普通高等学校举办或者与企业合作举办高等职业学校。第十一条 高等职业学校可以采取多种方式招收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中毕业生以及具有同等学力的人员。
高等职业学校直接招收初中毕业生的,学制不得低于五年。
高等职业学校专科毕业生,经过一定的选拔程序可以进入高等职业学校或者普通高等学校的本科阶段继续学习。第十二条 高等职业学校应当在培养模式、培养目标上形成自己的特色,培养生产、建设、管理、服务第一线需要的实用型、技能型人才。第十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利用现有基础教育、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资源,发挥职教中心等骨干学校的优势,带动行业、企业事业单位和农村的职业教育发展。第十四条 农村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培养当地需要的适用人才。有关部门应当为职业学校开展产学研结合提供帮助和支持。
农村普通中学应当开设职业教育课程或者增加职业教育教学内容。第十五条 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实施职业教育,可以根据自身的特点和条件,通过举办或者联合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或者委托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办学。
联合办学或者委托办学的,应当签订合同,明确经费、师资、设施、专业设置、教学管理和毕业生录用等内容。
江苏对职业技能培训以及评价机构实施信用管理,具体的管理规定有哪些?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职工教育工作,提高职工队伍素质,适应本省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业事业单位。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职工教育,是指对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人、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所进行的各种教育培训活动。第四条 职工教育必须坚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方向,坚持与生产、工作实际相结合的原则,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劳动者。第五条 职工教育的主要任务是:对全体职工进行思想政治教育、民主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对在岗以及需要转换岗位的职工,进行相应的岗位培训;对文化程度和专业水平尚未达到岗位要求的职工,进行提高文化程度和专业知识教育;对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继续教育;对职工进行多方面的社会文化和生活教育。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职工教育工作的统一领导,促进职工教育事业的发展。第二章 管理第七条 县级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的职工教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工教育的宏观管理。第八条 县级以上行业管理部门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负责制定和落实本系统职工教育的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协调、提供服务、检查监督。第九条 县级以上经济(计划)、劳动、人事和科技主管部门,分别负责指导有关职工教育培训工作。第十条 各级工会应当参与职工教育的管理和监督,维护职工受教育的权益。各级共青团、妇联、科协等组织,应当参与并协助好职工教育工作。第三章 企业事业单位的职责第十一条 企业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职工教育负有直接责任。第十二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职工教育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或者征求工会意见后实施。第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与本省对职工教育的要求,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和条件,自主决定开展职工教育的形式,配备必要的教学和管理人员,提供必要的教育设施和经费。第十四条 企业事业单位必须按照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建立岗位培训制度。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岗位,上岗人员必须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第四章 职工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五条 根据生产、工作岗位的需要,职工有参加各种学习的权利,有服从本单位学习安排,按照要求完成学业和用其所学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的义务。
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有优先参加学习的权利。第十六条 职工参加学习的时间,由企业事业单位统筹安排。可以集中使用,也可以分散安排。
大中型企业领导人、高级、中级和初级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其他管理人员、班组长和技术工人每年累计参加技术业务学习的最低学时,由省各行业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第十七条 经企业事业单位批准参加学习并完成学习任务的职工,其学习费用的负担和脱产学习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八条 由企业事业单位支付学费,脱产或者半脱产学习一年以上的工人和管理人员,脱产学习(含出国进修)半年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与本单位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学成后回本单位服务的年限和违反合同所应承担的责任。第十九条 职工获得的岗位合格证书、学历证书、技术等级证书、继续教育证书,应当作为上岗、选拨使用和晋级、晋升的依据。第五章 办学和教学第二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负责职工教育(培训)的机构,应当根据生产、工作的需要,积极开展各类培训。
对无条件单独举办职工教育的企业事业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可以组织力量集中办学或者联合办学。第二十一条 举办国家承认学历的职工教育,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社会力量举办的非学历教育,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面向社会招生的职工教育,收费标准应当经办理审批的部门会同物价部门核准。第二十二条 各级各类职工学校和职工教育的培训机构(含行业或者部门举办的培训中心),必须把开展职工教育作为主要任务,加强师资队伍和教材的建设,提高培训质量。职工学校和培训机构的校舍、场地和教学设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
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2021修正)
职业技能培训是为了帮助人们更好找工作所设定的培训专业机构,人们能学到更多专业技能,保证学有所成,职业技能学习能够帮助更好的就业,也能提升自己的专业能力,在当前严峻的就业形势下显得非常重要,但是有些职业技能培训行业却出现参差不齐、鱼龙混杂的现象,于是为了解决这种问题,多地都开始实施类似的监管制度,江苏就对这些职业技能培训以及评价机构实施了新的信用管理, 具体的管理规定又有哪些?小编给大家讲一讲。
本次江苏所设定的措施既规范了专业的职业培训机构,并且对这些机构下发了许可证,这些机构能够去进行营业必须是经由行政单位许可,并且社会也会对这些职业培训机构开展政府补贴,还会提供一些带有补贴性质的职业技能培训单位,总体来说为了能够让这些年轻人“学有所长”,有一份谋生之策政府也是花费了心思。
这些职业培训机构也将在政府的监管下变得更加正规,如果培训机构出现失信行为则会被政府进行警告。能够造成失信行为的主要有两种,一种是该机构的招生简章未向政府进行报备,第 二种是教学条件不符合规定,教学质量不合规,无法及时进行整改,这些都会受到政府的限制。
如果有一些教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正常的教学内容,可以对这些教育机构进行举报,如被政府查实,这些机构也会面临关闭。当这些教育机构违反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也没有按照正常规律去履行职责就会被归为严重失信行为,甚至一些机构并未经过考试就非法给学生颁布所谓的证书,这种情况具有恶劣的社会影响,严重的可能会遭到判决。
教育培训服务中心的行业描述是什么
第一条 为了发展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事业,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素质,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以下简称继续教育),是指对在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人员进行的以补充、更新、拓展知识,增强创新能力,提高其业务素质和专业技术水平,促进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发展为目的的教育和培训。第三条 继续教育应当以社会需求为导向,以专业技术方面的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为主要内容,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
继续教育应当逐步建立政府调控、行业指导、单位自主、个人自觉的运行机制。第四条 专业技术人员享有接受继续教育的权利,同时依法履行相应的义务。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继续教育事业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继续教育规划和政策,改善继续教育条件,推动继续教育信息化建设,扶持重点领域、行业发展继续教育事业,支持贫困地区、农村边远地区的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宏观指导继续教育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
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按照全省继续教育规划和政策要求,负责本部门、本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工作。
法律、行政法规对继续教育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七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行业组织研究继续教育的目标和措施,编制继续教育科目指南,指导全省继续教育培训的组织实施工作,构建覆盖全省的继续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和远程继续教育网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收集、提供、发布继续教育信息,协调、指导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的教育活动。第八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组建由教育、人力资源开发和有关行业领域专家、学者组成的继续教育专家指导小组,从事继续教育的政策、规划、科目指南、项目实施、课程设置和教育培训等方面的研究、咨询及评估工作。第九条 依托各类院校、科研机构、社会团体设立的培训机构和其他有条件的培训机构建立继续教育基地,完善继续教育实施网络。
鼓励和支持各类继续教育培训机构依法开展继续教育活动。第十条 电视、广播、网络、报刊等相关媒体及图书馆、科技馆等社会公共文化机构积极参与制作、传播继续教育内容的,政府可以给予经费补助。第十一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在继续教育活动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执行继续教育的有关法律、法规;
(二)制定本单位继续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保障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和依法享有的其他权益,提供必要的经费和其他条件;
(四)登记、考核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情况,上报有关的统计资料;
(五)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行业组织的指导和监督。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有权自主选择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培训机构,有权决定适合本单位需要的培训内容。第十二条 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参加继续教育的累计时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单位实行专业技术人员职务聘任制的,继续教育的实施周期与职务聘任周期一致。一周期内学习时间可以集中使用,也可以分散使用。
鼓励和支持专业技术人员利用业余时间开展自学。第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按照本单位继续教育计划,可以通过下列形式安排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
(一)参加进修班、培训班或者研修班;
(二)到教学、科研、生产单位进修;
(三)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和学术讲座;
(四)出国(出境)进修、考察、培训;
(五)单位组织的学习和有考核的自学;
(六)接受现代远程教育;
(七)其他形式的继续教育。
教育培训机构经营参考:
1、教育管理咨询服务、教育信息咨询、教育软件开发、经济信息咨询、贸易信息咨询、企业管理咨询、教育投资、教育信息咨询(不得从事教育培训、中介、家教)。
2、民办教育机构、教育培训、艺术教育培训、企业管理咨询、信息咨询、企业管理顾问、家政服务、房地产经纪(以上不含限制项目):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有申报);通讯设备销售、其他国内贸易(以上不含专营、专控、专卖、限制商品)、高级人力寻聘、委托推荐和招聘,人才供求信息咨询、租契、转让或派遣;文化。
3、培训咨询,教育咨询,教育信息咨询。这样不用许可证。
4、教育信息咨询(不得从事教育培训、中介、家教),企业管理咨询、商务咨询、计算机软硬件开发及维护、商务咨询、广告设计制作发布及代理、会务服务、展览展示、企业形象策划、市场营销策划。
5、教育项目与教育科研文献研究与开发,教育软件的研究与开发,教育文化活动组织策划,教育文化交流,教育信息咨询;企业管理咨询,企业形象设计,批发和零售:教育文化用品,文具。
6、教育咨询;技术咨询(以上“咨询”均不含中介服务);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承办展览展示;会议服务;图文设计、制作;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技术开发、转让、服务。未经专项审批的项目除外。
培训机构分类:
从培训行业竞争主体来说,由於其发展的历史背景渊源和可把持、可利用的教育培训资源、教育市场的不同,其市场开发和运作模式也不尽相同,下面作一简略的分析。
(1)政府部门下属的行政事业单位或培训中心。
它们是国家各部委和地方政府下属的行政事业单位,是培训市场的新力量。
(2)各行业协会组织
国内的各行业协会组织最近几年的发展速度迅猛,好比: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中国人力资源开发研究会等都在全国具有很高的影响力。
(3)高校专业院系与培训公司
知名高校的专家学者一直是培训市场中的热点人物,是决定培训质量的关键因素。因此,高校各院系利用自身的专家优势,开设各种专业的培训,具有核心的竞争优势。清华大学的清华大学领导力培训中心、北大的光华管理学院。
(4)中国高层管理培训机构类型划分
海外商学院,其高层管理者培训原汁原味;中国大型企业的大学、学院,如华润集团的华润大学以及海尔等都已经有自己的商学院,由企业的商学院做高管培训;跨国公司的商学院,如惠普大学过去这些企业大学主要为公司内部培训,向客户开放;
(5)职业教育集团
在中国,有很多职业教育集团,也就是职业培训机构,他们一般都是办学时间长,拥有自身的一套教材以及教学理念,这其中又分中外合资以及本土企业,中外合资的一般都是引进国外成熟的教育培训理念,比如源自北美加拿大的达内科技,在美国纽约上市的安博集团,而在国内的本土企业中,最著名的就是北大青鸟。
(6)国外的培训机构在中国授权办学考证
也就是所谓的「洋证书」,即国外一些著名的培训机构在国内授权办学招生,藉助国外的成熟技术和师资资源,体现西为中用的最佳组合,考「洋证书」逐渐也形成了一股热潮,像AACTP、ACCA、CFA、CFP、雅思、托福、托业、BEC等,种类繁多,且大多都被国内的外资公司高度认可,成为职场人士升职加薪的筹码。
(7)各地一些当地小培训机构
因为如今没有一个标准出台,因此在各地,有很多的小职业培训机构,有的甚至还没有资格证书,就租几间教室就开始招生授课,这个对培训学员没有一点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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