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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泳池水质检测标准
   https://www.fubuwang.com 2023-10-29 10:25:33 来源:网络
核心提示: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产品标准《游泳池水质标准》的公告第583号现批准《游泳池水质标准》为城市建设行业产品标准,编号为CJ244-2007,自2007年10月1日起实施。本标准由建设部标准与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产品标准《游泳池水质标准》的公告第583号现批准《游泳池水质标准》为城市建设行业产品标准,编号为CJ244-2007,自2007年10月1日起实施。本标准由建设部标准与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7年3月8日2007年3月8日,建设部批准发布了城市建设行业标准《游泳池水质标准》(CJ244-2007),并于2007年10月1日实施。该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介绍如下:1游泳池原水和补充水的水质要求1.1游泳池的原水和补充水的水质必须符合GB5749的要求。2游泳池水质的基本要求2.1池水的感官特性良好。2.2池水不含病原微生物。2.3池水所含的化学物质不得危害人体健康。3游泳池水水质检验项目及限值3.1游泳池水质的常规检查项目和限值应符合表1的规定。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产品标准《游泳池水质标准》的公告第583号现批准《游泳池水质标准》为城市建设行业产品标准,编号为CJ244-2007,自2007年10月1日起实施。本标准由建设部标准与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7年3月8日2007年3月8日,建设部批准发布了城市建设行业标准《游泳池水质标准》(CJ244-2007),并于2007年10月1日实施。该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介绍如下:1游泳池原水和补充水的水质要求1.1游泳池的原水和补充水的水质必须符合GB5749的要求。2游泳池水质的基本要求2.1池水的感官特性良好。2.2池水不含病原微生物。2.3池水所含的化学物质不得危害人体健康。3游泳池水水质检验项目及限值3.1游泳池水质的常规检查项目和限值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游泳池水质常规检查项目及限值序列号限制1浊度≤1NTU2PH值7.0~7.8尿素≤3.5毫克/升4菌落总数(36±1℃,48h)≤200CFU/mL5总大肠菌群(36±1℃,24h)每100mL不得检出。6游离余氯0.2~1.0毫克/升7结合余氯≤0.4mg/L8臭氧(臭氧用于消毒时)≤0.2mg/m3;以下(水上和空中)9水温23~30℃3.2游泳池水质的常规检查项目和限值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游泳池水质非常规检验项目及限值序列号限制1总溶解固体(TDS)≤原水TDS+1500mg/L2氧化还原电位(ORP)≥650mV3氰尿酸≤150毫克/升4三卤甲烷(THM)≤200微克/升3.3当微生物常规检验超标或发生污染事故时,池水还应按照当地卫生部门要求的附加水质检测内容和非常规微生物检测内容进行检测。3.4未列入本标准的消毒剂和消毒方法应按照当地卫生部门的相关要求进行使用和试验。3.5举办世界级比赛的比赛池水质标准应符合FINA的相关要求。请参考附录a中的水质标准。4水质检验4.1水质的检测方法应符合GB/T5750标准。4.2空气中的臭氧可按GB/T18204.27标准进行检测。4.3池水中的尿素可按GB/T18204.29标准进行检测。4.4游泳池使用部门应配备游泳池水质检测工具,现场检测应符合TY/T1003的要求。4.5池水中氰尿酸的测定方法见附录B。随着2008年北京奥运会的临近,室内水上运动作为夏季奥运会最重要的比赛项目之一,离不开对游泳池水质的控制、监测和治理。要求池水感官性状良好,不含致病微生物,水中所含化学物质不得危害人体健康,以保证游泳池水质的安全可靠。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为主编单位,中国游泳协会、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环境与健康相关产品安全研究所等12家单位参与编制,编制的《游泳池水质标准》(CJ244-2007)于2007年10月1日实施。本标准基于世界卫生组织(世卫组织)游泳池和按摩池水环境指南(2006版)。同时执行国际游泳联合会(FINA)水质卫生标准,修订编制了我国原《游泳场所卫生标准》(GB9667-1996)中的《人工游泳池水质卫生标准》。《游泳池水质标准》(CJ244-2007)的实施,必将对我国游泳场所的卫生管理,防止疾病的传播,保障游泳者的健康和安全发挥重要作用。同时为今后在我国举办的国际游泳比赛的水质标准提供技术保障,使我国游泳池水质标准与发达国家接轨,对北京奥运会的顺利举办起到非常积极的作用。本标准遵循以下主要原则,特别是对于水质指标项目的确定,应有充分的基础资料和可行的检测方法。水质限值既要保证良好的水质感,防止水源性传染病的爆发和其他健康危害,也要考虑其他处理技术和检测成本。符合中国国情,具有可操作性。见表1-2。我们从水质分析和监测的角度对该标准的主要指标进行对比分析,以便更好地理解该标准,为游泳池水质分析和监测提供更好、更完善的解决方案。第一次混浊浊度是反映游泳池物理性质的指标。考虑到消毒和安全,池水的浊度应高于或等于《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根据我国现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自来水浊度应为1NTU。考虑到国内游泳池正常合理的运行条件,除浊只能达到≤2NTU。参考世界卫生组织《游泳池环境指南》指出,游泳池水的浊度应为0.5NTU,德国游泳池水质标准应为0.2~0.5NTU,西班牙游泳池水质标准应为0.5~1NTU。考虑到中国的国情,本标准将浊度限值定为1NTU。第二阶段pH值由于大多数消毒剂的杀菌作用取决于pH值,因此有必要将pH值保持在消毒剂的最佳有效范围内。因此,在游泳池水处理中,调节池水的pH值是非常重要的。这一方面比饮用水允许的pH值范围6.5~8.5对人的饮用和健康有更严格的要求。第3项总可溶性固形物(TDS)总溶解固体是指溶解在水中的所有无机金属、盐类和有机物质的总和,但不包括悬浮在水中的物质。其监测意义在于控制池水的更新。在国外对游泳池水质TDS的规定中,对TDS的控制是相对于原水的控制而言的。比如美国ANSI/NSPI-1标准规定游泳池水的总溶解固体(TDS)比原水高1000~3000mg/L;有些是按照绝对值来控制的,比如澳大利亚要求游泳池水的总溶解固体(TDS)≤1000mg/L,理想值是400~500mg/L。消毒剂残留第四限值及氧化还原电位在线测量游泳池水处理过程中,为了达到消毒效果,使用各种消毒剂进行消毒,所以考虑消毒剂的剩余量相对复杂,控制值很多。这些限量是在水质微生物安全的前提下得出的,从而更好地保障人们的健康,满足人们的感官要求。主要消毒剂限值见表-3。例如,在中国,氯主要用于消毒。化合余氯可引起喉炎和鼻黏膜炎。这种具有强烈刺激性的化合物也是导致“室内游泳池异味”的物质。所以世界各国对游泳池水中的结合余氯都做了不同的规定,德国是0.2mg/L。丹麦0.2mg/l;意大利0.3mg/l;瑞士0.4mg/l;挪威为0.5毫克/升。例如,二氯异氰酸钠和三氯异氰酸酯消毒剂的使用在中国越来越普遍。将二氯异氰尿酸钠和三氯异氰尿酸放入水池中,在水中分解成氰尿酸和氯气,其中氰尿酸是稳定剂。之所以稳定,是因为首先控制次氯酸每次只产生一定的量,使药物中的氯逐渐释放出来,即使在阳光下,也只有一小部分次氯酸流失。随着三聚氰酸的不断积累,水质会过于稳定,降低氯的消毒效果,增加菌群,产生藻类。氰尿酸过量可能使氯不能充分发挥其消毒作用,故本标准增加了氰尿酸的控制指标。氧化电位(ORP)是游泳池消毒剂用量的控制指标。这种响应速度快、测量原理简单的电化学指标,用来测量消毒剂剂量的活性,而不是消毒剂残留常用的化学检测方法。各国游泳池经常保持ORP在650mV以上,可以防止病菌和微生物的滋生。ORP可以反映消毒剂的作用、活性炭的性能等指标,也可以在线监测,与余氯/总氯和浊度的在线监测一起运行。是游泳池较好的日常维护参数,提高了游泳池的管理水平。第5项菌落总数和总大肠菌群发达国家游泳池细菌总数限值;德国规定过滤后>20cfu/ml,池水<<100CFU/mL;;按照英国的规定,池水<<100CFU/毫升;;加州法规<<200CFU/毫升;;法国的规定是<<100CFU/毫升。只要循环周期合适,有足够的消毒剂剩余,pH值维持在一定水平,水质平衡,经常反冲洗过滤器,游泳池管理完善,控制池水微生物并不难。因为微生物等指标直接关系到人体健康,所以需要采用更高的标准。本水质标准中,菌落总数≤200CFU/L..水中总大肠菌群国际上以100mL水样中总大肠菌群的最大可能数量(MPN)表示。各国限量要求(MPN/100mL)未检出,本标准也遵循此限量。但当消毒失效时,过滤器无法满足工作要求,特别是当活性炭过滤器内细菌大量繁殖,管道系统和平衡池水质趋于恶化,水质受到污染时,就需要进行非常规的葡萄球菌和金黄色葡萄球菌检测。第6项尿素在我国,长期以来,游泳池水中的尿素是评价游泳池水水质卫生的重要指标。GB9667-1996规定尿素≤3.5mg/L,当其含量超标时,会对人体产生危害。因此制定了游泳池水中尿素的分析检测国家标准。文献表明,游泳池开放初期,池水中的尿素与耗氧量成正比。随着时间的推移,尿素的指标比耗氧量更明显。这是因为虽然耗氧量是反映有机污染的间接指标,但它代表的是容易被氧化的有机物。因此,随着时间的变化,其含量没有明显变化,所以耗氧量作为污染指标不够敏感,尿素更能反映池水的新旧程度。因此,本标准继续采用GB9667-1996标准中的尿素限量,对尿素指标的监测更符合我国国情。此外,标准规定游泳池原水和补给水水质必须符合GB5749-2006的要求,水质检测方法按GB/T5750执行,其中池水中的尿素可按GB/T18204.29进行检测,游泳池使用部门应配备游泳池水质检测工具,现场检测应符合TY/T1003的要求。

国家发改委74号烧碱、聚氯乙烯行业准入条件作废没有

有58个行业清洁生产标准,30个行业清洁生产指标评价体系,还有29个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技术推行方案,32个行业准入条件。

还有一些地方颁布的清洁生产标准,像北京就颁布了《清洁生产标准果蔬汁及果蔬汁饮料制造DB11T-674—2009》、《清洁生产标准金属切削加工DB11T-673—2009》、《清洁生产标准中药饮片加工和中成药制DB11T-675—2009》等。

国家已公布的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

(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环保总局公告2005年第28号(2005年6月2日)

1、《钢铁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试行)》

2、《氮肥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试行)》

3、《电镀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试行)》

(二)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06年第87号(2006年12月1日)

1、《印染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试行)》

2、《铬盐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试行)》

3、《烧碱/聚氯乙烯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试行)》

4、《制浆造纸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试行)》

5、《铝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试行)》

6、《电池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试行)》

7、《煤炭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试行)》

(三)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07年第24号(2007年4月23日)

1、《包装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试行)》

2、《火电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试行)》

3、《磷肥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试行)》

4、《轮胎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试行)》

5、《铅锌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试行)》

6、《陶瓷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试行)》

7、《涂料制造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试行)》

(四)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07年第41号(2007年7月14日)

1、《水泥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试行)》

2、《发酵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试行)》

3、《纯碱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试行)》

4、《机械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试行)》

5、《硫酸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试行)》

6、《制革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试行)》

(五)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07年第63号(2007年9月29日)

1、《电解金属锰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试行)》

(六)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09年第3号(2009年2月19日)

1、《石油和天然气开采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试行)》

2、《精对苯二甲酸(PTA)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试行)》

3、《电石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试行)》

4、《黄磷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试行)》

5、《有机磷农药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试行)》

6、《日用玻璃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试行)》

面膜的执行标准QB/T28722007的面膜现在还能用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

2007年 第74号

为遏制氯碱行业盲目扩张趋势,促进产业结构升级,规范行业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要求,我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氯碱(烧碱、聚氯乙烯)行业准入条件》,现予以公告。

各有关部门在对氯碱生产建设项目进行投资管理、土地供应、环境评估、信贷融资、电力供给等工作中要以本准入条件为依据。

附件:氯碱(烧碱、聚氯乙烯)行业准入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二日

附件:

氯碱(烧碱、聚氯乙烯)行业准入条件

为促进氯碱行业稳定健康发展,防止低水平重复建设,提高行业综合竞争力,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按照“优化布局、有序发展、调整结构、节约能源、保护环境、安全生产、技术进步”的可持续发展原则,对氯碱(烧碱、聚氯乙烯)行业提出以下准入条件。

一、产业布局

(一)新建氯碱生产企业应靠近资源、能源产地,有较好的环保、运输条件,并符合本地区氯碱行业发展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除搬迁企业外,东部地区原则上不再新建电石法聚氯乙烯项目和与其相配套的烧碱项目。

(二)在国务院、国家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城市规划区边界外2公里以内,主要河流两岸、公路、铁路、水路干线两侧,及居民聚集区和其它严防污染的食品、药品、卫生产品、精密制造产品等企业周边1公里以内,国家及地方所规定的环保、安全防护距离内,禁止新建电石法聚氯乙烯和烧碱生产装置。

二、规模、工艺与装备

(一)为满足国家节能、环保和资源综合利用要求,实现合理规模经济,新建烧碱装置起始规模必须达到30万吨/年及以上(老企业搬迁项目除外),新建、改扩建聚氯乙烯装置起始规模必须达到30万吨/年及以上。

(二)新建、改扩建电石法聚氯乙烯项目必须同时配套建设电石渣制水泥等电石渣综合利用装置,其电石渣制水泥装置单套生产规模必须达到2000吨/日及以上。现有电石法聚氯乙烯生产装置配套建设的电石渣制水泥生产装置规模必须达到1000吨/日及以上。鼓励新建电石法聚氯乙烯配套建设大型、密闭式电石炉生产装置,实现资源综合利用。

(三)新建、改扩建烧碱生产装置禁止采用普通金属阳极、石墨阳极和水银法电解槽,鼓励采用30平方米以上节能型金属阳极隔膜电解槽(扩张阳极、改性隔膜、活性阴极、小极距等技术)及离子膜电解槽。鼓励采用乙烯氧氯化法聚氯乙烯生产技术替代电石法聚氯乙烯生产技术,鼓励干法制乙炔、大型转化器、变压吸附、无汞触媒等电石法聚氯乙烯工艺技术的开发和技术改造。鼓励新建电石渣制水泥生产装置采用新型干法水泥生产工艺。

三、能源消耗

(一)新建、改扩建烧碱装置单位产品能耗标准

新建、改扩建烧碱装置单位产品能耗限额准入值指标包括综合能耗和电解单元交流电耗,其准入值应符合以下要求。

新建、改扩建烧碱装置产品单位能耗限额准入值

产品规格

质量分数(%)

综合能耗准入值

(千克标煤/吨)

电解单元交流电耗准入值

(千瓦时/吨)

≤12个月

≤24个月

≤36个月

≤12个月

≤24个月

≤36个月

离子膜法液碱≥30.0

≤350

≤360

≤370

≤2340

≤2390

≤2450

离子膜法液碱≥45.0

≤490

≤510

≤530

离子膜法固碱≥98.0

≤750

≤780

≤810

隔膜法液碱≥30.0

≤800

≤2450

隔膜法液碱≥42.0

≤950

隔膜法固碱≥95.0

≤1100

注1:表中离子膜法烧碱综合能耗和电解单元交流电耗准入值按表中数值分阶段考核,新装置投产超过36个月后,继续执行36个月的准入值。

注2:表中隔膜法烧碱电解单元交流电耗准入值,是指金属阳极隔膜电解槽电流密度为1700 A/m2的执行标准。并规定电流密度每增减100 A/m2 ,烧碱电解单元单位产品交流电耗减增44千瓦时/吨。

(二)现有烧碱装置单位产品能耗标准

现有烧碱生产装置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指标包括综合能耗和电解单元交流电耗,其限额值应符合以下要求。

现有烧碱装置单位产品能耗限额

产品规格

质量分数(%)

综合能耗限额

(千克标煤/吨)

电解单元交流电耗限额

(千瓦时/吨)

离子膜法液碱≥30.0

≤500

≤2490

离子膜法液碱≥45.0

≤600

离子膜法固碱≥98.0

≤900

隔膜法液碱≥30.0

≤980

≤2570

隔膜法液碱≥42.0

≤1200

隔膜法固碱≥95.0

≤1350

注:表中隔膜法烧碱电解单元交流电耗限额值,是指金属阳极隔膜电解槽电流密度为1700A/m2的执行标准。并规定电流密度每增减100A/m2 ,烧碱电解单元单位产品交流电耗减增44千瓦时/吨。

(三)新建、改扩建电石法聚氯乙烯装置,电石消耗应小于1420千克/吨(按折标300升/千克计算)。新建乙烯氧氯化法聚氯乙烯装置乙烯消耗应低于480千克/吨。

(四)推广循环经济理念,提高氯碱行业能源利用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管理办法,建设热电联产、开展直购电工作,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四、安全、健康、环境保护

新建、改扩建烧碱、聚氯乙烯装置必须由国家认可的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和有资质单位组织的环境、健康、安全评价,严格执行国家、行业、地方各项管理规范和标准,并健全自身的管理制度。电石法聚氯乙烯生产装置产生的废汞触煤、废汞活性炭、含汞废酸、含汞废水等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危险废弃物的管理规定,严格监控。

新建、改扩建烧碱、聚氯乙烯生产企业必须达到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烧碱/聚氯乙烯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所规定的各项指标要求。电石法聚氯乙烯生产企业必须要有电石渣回收及综合利用措施,禁止电石渣堆存、填埋。

五、监督与管理

(一)按照国家投资管理有关规定,严格新建、改扩建烧碱、聚氯乙烯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程序管理,新建、改扩建烧碱、聚氯乙烯项目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安全许可、环境影响评价、土地使用、项目备案或核准管理。

(二)新建、改扩建烧碱、聚氯乙烯生产装置建成投产前,要经省级及以上投资、土地、环保、安全、质检等管理部门及有关专家组成的联合检查组,按照本准入条件要求进行检查,在达到准入条件之前,不得进行试生产。经检查未达到准入条件的,应责令限期整改。

(三)对不符合本准入条件的新建、改扩建烧碱、聚氯乙烯生产项目,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得提供土地,安全监管部门不得办理安全许可,环境保护管理部门不得办理环保审批手续,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信贷支持,电力供应单位依法停止供电。地方人民政府或相关主管部门依法决定撤销或责令暂停项目的建设。

(四)各省(区、市)氯碱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氯碱生产企业执行本准入条件情况进行督促检查。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和中国氯碱工业协会要积极宣传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加强行业自律,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行业监督、管理工作。

六、附则

(一)本准入条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台湾、香港、澳门地区除外)所有类型的氯碱生产企业。

(二)本准入条件自2007年12月1日起实施,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将根据氯碱行业发展情况和国家宏观调控要求进行修订。

能用。

qbt2872代表该标准文件的编号代码。国家规定的面膜标准QB/T2872-2007 是由中国轻工业联合提出。由全国香料香精化妆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这个是国家的检验标准,在面膜的包装袋上要注明有这个才是合格的产品,否则是不能进行销售的。QB/T2872是国内对面膜这一品类的统一执行标准,不管你是片装面膜、睡眠面膜、水洗面膜、眼膜,只要是这类的膜类产品全部标准都是2872。面膜行业新标名称为QB/T 2872-2017,从名称、产品分类、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等多维度出台了详细的技术标准,将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执行。这也同时宣告,执行十年之久的面膜行业标准QB/T 2872-2007正式退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7年第14号》文件,五项化妆品行业新行标将于2017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其中,脱毛产品首次出现行业标准,而面膜则由即将推行的QB/T 2872-2017替代现行的QB/T 2872-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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