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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
   https://www.fubuwang.com 2023-10-28 19:24:43 来源:网络
核心提示:第一条 为加强报废汽车回收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报废汽车的回收实行统一管理、严格审批的原则,提倡平等竞争。第三条 市计划委员会是本市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公安、工商、交通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

第一条 为加强报废汽车回收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报废汽车的回收实行统一管理、严格审批的原则,提倡平等竞争。第三条 市计划委员会是本市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公安、工商、交通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主管部门实施本办法。第四条 报废汽车实行定点回收。济南市物资再生利用公司负责回收市区内(含市中区、历下区、天桥区、槐荫区、历城区)各单位和个人的报废汽车;章丘市、长清县、平阴县、商河县、济阳县的物资再生利用公司负责回收本辖区内各单位和个人的报废汽车。

市、县(市)物资再生利用公司受省级回收企业的委托,也可办理中央及省驻当地单位的报废汽车的回收。第五条 经县级以上公安车辆管理部门鉴定为报废的汽车,一律不准继续行驶。汽车车主凭具有车辆档案管理权限的公安车辆管理部门批准的“机动车报废审批申请表”,到定点回收企业交车并办理回收手续。

车主所交售的报废汽车必须五大总成齐全完整,尚有使用价值的其他零件,可由车主拆解利用,但不得销售。第六条 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回收报废汽车,必须确认车主交售的报废汽车的发动机、前后桥、变速器、车架、方向机等五大总成齐全,发动机和车架出厂编号与行车执照相符,同时查验车主出具的有关证明,再对车主单位名称、地址、经办人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及车辆的名称、数量、发动机号、车架号等逐项进行登记后,向报废汽车车主出具《报废汽车回收证明》。

报废汽车车主凭《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到市计划委员会领取汽车更新优惠凭证后,到交通部门办理注销养路费手续。第七条 申请从事报废汽车拆解的单位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企业注册资金10万元以上,具备相应的拆解技术和切割机、打包机等拆解设备;

(二)具备必要的消防安全设施和控制环境污染的处理设施。第八条 申请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的单位,须经市计划委员会审查批准,向所在地的公安部门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后,方可经营。第九条 回收企业对报废汽车的五大总成必须按废钢处理,对尚可使用的零部件,经拆解企业修理后可折价销售,但必须注明“再生零部件”,严禁拼装整车转卖。第十条 报废汽车拆解市场由市主管部门统一规划,所有拆解企业须全部进入市场内经营。第十一条 报废汽车的收购价格,按其金属含量计算,参照废金属计价。所交车辆完整、零部件齐全的,由拆解企业竞价收购,收购价格做到尽量合理。第十二条 市计划委员会按照审批条件,每年对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单位实行资格审查。第十三条 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对即将达到报废标准的老旧汽车应缩短年检周期。老旧汽车在扩展期满的前二年内,不再办理过户、转籍等手续。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拼装车辆或未经批准擅自回收、拆解报废汽车的单位和个人,由市计划委员会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警告,并处以违法所得1至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违反公安、工商等有关法律、法规的,分别由公安、工商部门依法处理。第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第十六条 报废汽车回收和拆解的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七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申报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应具备哪些条件?

法律分析:报废汽车回收处理流程大致可分为,回收、拆解、破碎、再制造四个核心环节。 回收环节属于流通性环节,主要由专门的报废汽车回收公司从市场上用户手中收购报废汽车,再出售给拆解公司。 能够重新利用的五大总成、电气设备、零部件等进入再制造环节,由处理公司翻新后循环使用。

法律依据:《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

第五条 国家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实行资质认定制度。未经资质认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国家鼓励机动车生产企业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机动车生产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生产者责任。

第六条 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资质认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有符合环境保护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要求的存储、拆解场地,拆解设备、设施以及拆解操作规范;

(三)具有与报废机动车拆败迹解活动相适应的专业御逗技术人员。

第七条 拟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资质认定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资质认定并书面说明理由镇枯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应当充分利用计算机网络等先进技术手段,推行网上申请、网上受理等方式,为申请人提供便利条件。申请人可以在网上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取得资质认定的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名单及时向社会公布。

申报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全省报废汽车回收行业发展规划。

(二)注册资金50万元以上,依照税法规定为一般纳税人。

(三)符合国家《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GB22128-2008)强制性条款。

(四)占地面积不低于10000㎡,其中包括拆解车间、存储场地、旧零件仓库等。

(五)年回收拆解能力不低于500辆。

(六)正式从业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

(七)没有出售报废汽车、报废“五大总成”、拼装车等违法经营行为记录。

(八)封闭或半封闭拆解场车间,场地硬化并防渗漏,油、水(含雨水)分离等环保设施;

(九)车架剪断设备、车身剪断或压扁设备,总成拆解平台或精细拆解平台等设备;

(十)专用废液收集装置和密闭存储容器,空调制冷剂的收集装罝,废蓄电池存储容器,安全气囊引爆装置等设备;

(十一)其他有利于提高拆解水平、清洁环保、安全生产、回收利用、管理现代化的设备设施,包括:对报废车辆回收、拆解流程以及零部件进行信息化管理的设备;对零部件分类存放的货架、仓库等设备设施。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依据职责,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实施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发现报废汽车回收企业不再具备规定条件的,应当立即告知原审批发证部门撤销《资格认定书》、《特种行业许可证》,注销营业执照。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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