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每款产品都有行业标准,QB/T 属于行业推荐标准,如QB/T1645洗面奶,QB/T1857膏霜,QB/T2286乳液,QB/T2660护肤水等等,这些可以用企业标准代替QB 属行业强制标准,如QB 1994沐浴露,此类不能用企业标准代替下面地址有相关标准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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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有哪位知道欧盟化妆品行业标准
这是个模糊地感念,根据不同的功能有不同的分发。目前中国化妆品法规在监管时将化妆品分为两大类:特殊用途类化妆品和非特殊用途类化妆品。特殊用途类包括防晒、祛斑、烫发、染发、育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等九类产品;除了这九类之外的化妆品属于非特殊用途类化妆品。
化妆品分类的国家标准是什么
作为化妆品的一项重要内容,许多国家对化妆品标签上成分标注的问题有不同的规定,欧盟的《化妆品规程》76/768/EEC以及《委员会规程》
95/17/EC就欧盟化妆品成分标注方面作了以下规定:
1.要求在化妆品包装上标注化妆品的全成分,如果因体积、大小等实际原因无法做到 时,可印在宣传资料、标签或卡片上,但同时应在外包装上印制符合规定的简语或符号指示消费者参看;
2.成分标注要求以重量递减的顺序标注,句头应采用“成分”作为引导语;
3.下列情况不属于成分物质:原料中的杂质,生产中用到的辅料但成品中不含有,作为香料或芳香物质的溶剂或载体并严格控制使用量的物质。
4.香料和芳香成分及其原料应用“香料”或“香精”用语给予指示。含量低于1%的成分可按任意顺序标注在含量大于1%的成分的后面;
5.着色剂可以以任意顺序标注在其他成分之后,但必须采用《欧盟化妆品规程》中规定的色号或命名法;
对于有多种色号的美容化妆品,使用范围内所有着色剂都应列出,并标注“可能含有”字样;
6.成分必须采用《欧盟化妆品规程》中所规定的命名法;
7.对于皂、浴球或其他小型产品,由于体积或形状的原因,不便将成分内容包含在标签、卡片、宣传单等上面时,可以在销售展示柜的旁边加以公告说明;
8.制造商、代理商或进口销售商,基于商业秘密的原因,可以要求在成分目录中不标注1种或多种化妆品成分,但应在产品投放市场前,向生产地或最初进口地所在的成员国的主管机关提交“成分保密�申请;
9.为了充分进行评估和管理,申请资料必须包含以下内容:
(a)申请单位(人)的名称或称谓、地址或总部。
(b)申请保密的成分的准确命名,即:
———CAS,EINECS和色素索引号,化学名称,IUPAC名称,INCI国际名称,欧洲药典中的名称,卫生组织推荐的国际非专有命名法名称,规程76/768/EEC中所述的普通命名法名称(如果该成分在以上命名法中存在的话)。
———如果该成分在上述的命名法中不存在,例如一些纯天然成分,那么,要求提供其基料名称,所用动物或植物部位的名称,该成分组份的名称,例如:溶剂名称。
(c)成品中该成分对人体健康的安全评估,应重点关注该成分的毒理性,化学结构以及辐射等级。
(d)该成分的应用估算,特别是对将使用该成分的产品种类的估算。
(e)提出该成分“保密”申请的详细真实的理由,例如:
———该成分或其在该即将投放市场的化妆品中的功效还未在文献中被描述过以及在商业过程中还未被其他人知晓的事实。
———尽管对该成分或它的使用已提出了专利申请,但信息尚未进入公众信息范围的事实。
———如果信息被泄漏,很容易被仿制,从而有损于申请人利益的事实。
(f)如果可能,应提供所有含该成分的产品名称,如果在投放欧盟市场时,采用了不同于前面的产品名称,则要求提供每种产品详细准确的名称。
10.除特殊情况外,主管机关将在4周内将裁决结果通知申请人。任何拒绝批准“保密”的裁决都将有充分的理由,并对上诉方式和期限给予明确的说明;
11.主管机关将对批准的申请分配登记号,该登记号替代该保密成分在成份目录中进行标注;
12.所有对最初申请资料中的内容进行的修补,申请人都必须与主管机关进行联系,主管机关可以基于该修改内容或新的信息撤消对“保密”权的授予;
13.享有“保密”权的期限不超过5年,特殊情况可最多延长3年;
14.为了更好地监督产品的安全性和执行该规程,主管机关将向委员会和其他成员国全面通报其所做的裁定。除非有特殊理由,这些裁定将在欧盟范围内得到公认。
现行的化妆品法规有哪些?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消费品使用说明 化妆品通用标签的基本原则、标注内容和标注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化妆品销售包装的标签。
2 引用标准
GB 7916 化妆品卫生标准
3 术语
3.1 化妆品
中以涂沫、喷洒或其他类似方法,施于人体表面(如表皮、毛发、指甲、口唇等),起到清洁、保养、美化或消除不良气味作用的产品,该产品对使用部位可以有缓和作用。
3.2 标签
粘贴、印刷在销售包装上及置于销售包装内的说明性材料。
3.3 销售包装
以销售为主要目的与内装物一起到达消费者手中的包装。
3.4 内装物
包装内所装的产品。
3.5 保质期
指在产品标准规定的条件下,保持产品质量(品质)的期限。在此期限内,产品完全适于销售,并符合产品标准中所规定的质量(品质)。
4 标签的形式
4.1 根据产品特点采用以下形式:
4.1.1 直接印刷或粘贴在产品容器上的标签。
4.1.2 小包装上的标签。
4.1.3 小包装内放置的说明性材料。
5 基本原则
5.1 化妆品标签的所有内容,应简单明了,通俗易懂,科学正确。
5.2 化妆品的标签应如实介绍产品,不应有夸大和虚假的宣传内容,不应使用医疗用语,或易与药品混淆的用语。
6 必须标注内容
6.1 产品名称
6.1.1 产品名称应符合国家、行业、企业产品标准的名称,或反映化妆品真实属性的、简明、易懂的产品名称。
6.1.2 使用新创名称时,必须同时使用化妆品分类规定的名称,反映产品的真实属性。
6.1.3 产品名称应标注在主视面。
6.2 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
6.2.1 应标明产品制造、包装、分装者的经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
6.2.2 进口化妆品应标明原产国名、地区名(指台湾、香港、澳门)、制造者名称、地址或经销商、进口商、在华代理商在国内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
6.3 内装物量
应标明容器中产品的净含量或净容量。
6.4 日期标注
6.4.1 必须按下面两种方式之一标注。
a. 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b. 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
6.4.2 标注方法
生产日期标注:按年、月或年、月、日顺序标注。
保质期标注:保质期×年;保质期×月。
生产批号标注:由生产企业自定。
限期使用日期:请在××年××月之前使用等语句。
6.4.3 日期标记应标注在产品包装的可视面(除生产批号外)。
6.5 应标明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证号、卫生许可证号和产品标准号。
6.6 进口化妆品应标明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证批准号。
6.7 特殊用途化妆品还须标注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批准文号。
6.8 必要时应注明安全警告和使用指南。
6.9 必要时应注明满足保质期和安全性要求的储存条件。
7 其他
7.1 对体积小又无小包装,不便标注说明性内容的裸体产品(如唇膏、化妆笔类等),
应标注产品名称和制造者名称。
7.2 应按GB7916的要求,注明某些特定原料所需注明的内容。
8 基本要求
8.1 化妆品标签不应在流通环节中变得模糊甚至脱落。
8.2 化妆品的标签所用文字应是规范的汉字,可以同时使用汉语拼音或外文,但必须拼写正确。
8.3 进口化妆品应同时使用规范的汉字标注各项内容。
8.4 标签所用计量单位,应以国家法定计量单位为准。
现行的化妆品法规有哪些?
1.法规:主要有《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1989年9月26日由国务院批准,1990年1月1日起实施。
2.部门规章:主要有《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1991年3月27日卫生部令第13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43号)、《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2007年7月2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00号令)、《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1993年7月1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2号)。
3.规范性文件:主要有《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年版)(卫监督发〔2007〕1号)、《关于印发化妆品行政许可申报受理规定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09〕856号)、《关于印发化妆品命名规定和命名指南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72号)、《关于印发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管理办法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82号)、《关于印发化妆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现场检查工作指南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89号)、《关于印发化妆品技术审评要点和化妆品技术审评指南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393号)、《关于印发国际化妆品原料标准中文名称和目录(2010年版)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479号)、《关于印发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1〕181号)、《关于印发化妆品新原料申报与审评指南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1〕207号)等。
4.技术标准:技术标准可分为通用基础标准、卫生标准、方法标准、产品标准和原料标准几大类。
(1)通用基础标准:如《消费品使用说明
化妆品通用标签》(GB 5296.3—2008)、《化妆品分类》(GB/T 18670—2002)、《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GB
23350—2009)、《化妆品检验规则》(QB/T 1684—2005)、《化妆品产品包装外观要求》(QB/T
1685—2006)等。
(2)卫生标准:如《化妆品卫生标准》(GB 7916—1987)、《化妆品安全性评价程序和方法》(GB
7919–1987)、《化妆品皮肤病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系列标准等。
(3)方法标准:如《化妆品卫生化学标准检验方法》系列标准(GB/T
7917—1987)、《化妆品微生物标准检验方法》系列标准(GB 7918—1987)、《化妆品通用检验方法》系列标准(GB/T
13531—2008)、《化妆品皮肤病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总则》(GB 17149.1—1997)、《化妆品中四十一种糖皮质激素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和薄层层析法》(GB/T 24800.2—2009)、《化妆品中十九种香料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GB/T
24800.10—2009)等。
(4)产品标准:如《发用摩丝》(QB 1643—1998)、《洗面奶(膏)》(QB/T
1645—2004)、《润肤膏霜》(QB/T 1857—2004)、《香水、古龙水》(QB/T 1858—2004)、《香粉、爽身粉、痱子粉》(QB/T
1859—2004)、《发油》(QB/T 1862—1993)、《洗发液(膏)》(QB/T 1974—2004)、《护发素》(QB/T
1975—2004)、《化妆粉块》(QB/T 1976—2004)、《定型发胶》(QB 1644—1998)、《唇膏》(QB/T
1977—2004)、《染发剂》(QB/T 1978—2004)、《沐浴剂》(QB 1994—2004)、《发乳》(QB/T
2284—1997)、《头发用冷烫液》(QB/T 2285—1997)、《润肤乳液》(QB 2286—1997)、《指甲油》(QB/T
2287—1997)、《洗手液》(QB 2654—2004)、《化妆水》(QB/ T 2660—2004)、《浴盐》(QB/T
2744—2005)、《发用啫喱(水)》(QB/T 2873—2007)、《护肤啫喱》(QB/T 2874—2007)、《面膜》(QB/T
2872—2007)等。
(5)原料标准:如《化妆品用芦荟汁、粉》(QB/T 2488—2006)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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