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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特种设备行业都有哪些标准?
   https://www.fubuwang.com 2023-10-27 09:56:38 来源:网络
核心提示:第一条 为了规范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工作,确保特种设备的产品质量和安全使用,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国务院赋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职责,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特种设备是指由国家认定的,因设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工作,确保特种设备的产品质量和安全使用,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国务院赋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职责,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特种设备是指由国家认定的,因设备本身和外在因素的影响容易发生事故,并且一旦发生事故会造成人身伤亡及重大经济损失的危险性较大的设备。本规定所称“特种设备”包括电梯、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客运索道、游艺机和游乐设施、防爆电气设备等。执行本规定具体的特种设备目录,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特种设备危险性程度提出,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确定,并公布实施。防爆电气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另行制定。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维修保养和改造。第四条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负责全国特种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工作;地方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工作;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实施特种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在实施特种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时,应当发挥行业部门、社会中介组织的作用。第五条 从事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工作的技术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检验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条件,经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资格认可并授权后,方可以开展授权项目的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工作。第二章 通用规定第一节 设计与制造第六条 设计单位及其设计人员对所设计的特种设备的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负责。设计必须符合相应的标准和安全技术要求。未制定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第七条 制造单位对制造的特种设备的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负责。对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特种设备,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对未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特种设备,实行安全认可证制度。未取得相应产品生产许可证或者安全认可证的单位不得制造相应产品。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的取(换)证和管理工作,按照国家有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具体规定执行。特种设备安全认可证的取(换)证工作,实行分级分类管理。证书申请的受理分别由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或者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审查工作由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授权的单位承担,审查合格后,分别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批准发证。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认可的监督检验机构进行整机或者部件的型式试验,合格后方可以提供用户使用: (一)试制特种设备新产品或者部件; (二)制造标准或者技术规程有型式试验要求的产品或者部件。需要正式生产的,取得相应产品生产许可证或者安全认可证后,方可以正式生产、销售。从型式试验合格到提出生产许可证或者安全认可证取证申请的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第九条 特种设备产品出厂时,必须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本规定第三章的具体要求,提供相应的随机文件,并保证备品配件的供应。第十条 在中国境内销售境外制造的特种设备,其产品必须符合我国有关特种设备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强制性标准及技术规程的要求。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销售境外制造的特种设备,必须明确中国境内注册的代理商,并由代理商承担相应的质量和安全责任。该代理商必须持接受委托代理和在中国境内注册的证明材料,到所在地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凡在中国境内销售境外制造特种设备的产品或者部件,其同类型首台产品或者部件必须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指定的监督检验机构进行型式试验,合格后方可以正式销售。第二节 安装、维修保养与改造第十一条 特种设备安装、维修保养、改造单位必须对特种设备安装、维修保养、改造的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负责。安装、维修保养、改造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条件,向所在地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或者其授权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申请资格认可,取得资格证书后,方可以承担认可项目的业务。该资格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特种设备安装、维修保养、改造业务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转包或者分包。第十二条 安装、大修、改造特种设备前,使用单位必须持施工方案等相关资料到所在地区的地、市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备案。第十三条 安装、大修、改造后特种设备的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经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由使用单位向规定的监督检验机构提出验收检验申请,并由执行当次验收检验的机构出具检验报告,合格的,发给特种设备安全检验合格标志。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行政部门不得要求再进行强制性的验收检验。第十四条 安装、大修、改造的特种设备验收合格后,负责该项目施工的单位必须将施工的技术文件和资料等,移交使用单位存入该特种设备的技术档案。第三节 使用与管理第十五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必须对特种设备使用和运营的安全负责。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必须使用有生产许可证或者安全认可证的特种设备。对使用的特种设备,必须按照本规定的有关要求申请相应的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第十六条 新增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必须持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验收检验报告和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到所在地区的地、市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注册登记。将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固定在特种设备显著位置上后,方可以投入正式使用。第十七条 使用单位必须制定并严格执行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包括技术档案管理、安全操作、常规检查、维修保养、定期报检和应急措施等在内的特种设备安全使用和运营的管理制度,必须保证特种设备技术档案的完整、准确。第十八条 特种设备遇可能影响其安全技术性能的自然灾害或者发生设备事故后,以及停止使用一年以上时,再次使用前,使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必须消除其影响安全的隐患。第十九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指特种设备安装、维修、保养、操作等作业的人员)必须经专业培训和考核,取得地、市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颁发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后,方可以从事相应工作。第二十条 使用单位必须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日常的维修保养。特种设备的维修保养必须由有资格的人员进行,无特种设备维修保养资格人员的使用单位,必须委托取得特种设备维修保养资格的单位,进行特种设备日常的维修保养。第二十一条 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年检、月检、日检等常规检查制度,经检查发现有异常情况时,必须及时处理,严禁带故障运行。检查应当做详细记录,并存档备查。第二十二条 在用特种设备实行安全技术性能定期检验制度。使用单位必须按期向使用特种设备所在地的监督检验机构申请定期检验,及时更换安全检验合格标志中的有关内容。安全检验合格标志超过有效期的特种设备不得使用。安全检验合格标志的有效期自签发验收检验或者定期检验合格报告之日起计算。各类特种设备定期检验的周期按第三章的具体规定执行。第二十三条 标准或者技术规程有寿命期限要求的特种设备或者零部件,应当按照相应要求予以报废处理。特种设备进行报废处理后,使用单位应当向负责该特种设备注册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报告。第二十四条 特种设备一旦发生事故,使用单位必须采取紧急救援措施,防止灾害扩大,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及有关部门报告。第二十五条 在爆炸危险场所使用的特种设备,除执行本规定有关要求之外,还必须符合防爆安全技术要求。第四节 监督、监察与监督检验第二十六条 各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按照上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安排,对特种设备组织定期或者不定期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风电设备制造行业准入标准是什么?

主要用于锻压行业、汽车制造业、电子电器制造业 ,与机械设备配套保护操作者的人身安全。其有别于一般传感器的特征为:具备安全等级要求,可用于锻压行业操作者的人身安全检测领域。

发光器发出若干束不可见红外光束,受光器接收来自发光器的红外光束,形成了一个矩形检测光幕。整套光幕以逐光束扫描的方式进行探测。任何大于一定尺寸的不透明物体(如操作者人体某一部分,不透明工件等)侵入光幕区域,就会造成遮光。光电保护装置检测到遮光,会在响应时间20ms内进入“异常”状态-中断输出(如继电器由闭合进入断开状态,晶体管进入截止状态等)。

种类

对射式:检测精度高,可达安全四级。

反射式:检测精度相对较低,可达安全四级。

漫射式:最高为安全三级,根据IEC61496-3描述,仅为采用测距原理的漫反射式光电。

说明及特点

保护长度:

0.4m~3m(反射型) 0~2m(对射A型) 0~8m(对射B型) 0~20m(D型)等其它定制长度

◆保护高度:100mm~2840mm

◆光轴间距:10mm 20mm 30mm 40mm

◆检测精度:18mm 28mm 38mm 48mm

产品特点

★全过程自检

★外置控制器双开关带检测按钮安全系数更高

★受光器数码指示 直观显示状态

★高分辨力 可保护手指

★安装方式简便多样

★光轴对准容易

★抗光、电磁干扰强

★低功耗设计

★响应时间短、可靠性高

行业标准

1.压力机用光电保护装置标准GB4584-2007

2.IEC61496-1:1997

3.IEC61496-2:1997

大陆市场调查报告

相关调查

1952年世界第一款安全光幕产品诞生,距今已达60多年历史。安全光幕产品正式进入大陆的时间集中在90年代初期,期间济宁科力、上海中沪等成为大陆最早一批从事安全光幕产品的研发及生产的内资企业。短短十几年,大陆安全光幕市场已经初具规模,并形成了一定的产业格局。

根据北京捷孚联合咨询有限公司(JFUnited)最新调查报告《2008年大陆安全光幕(栅)市场调查报告》显示:近一两年内,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关注安全光幕市场,诸多外资企业加大了在大陆的推广力度,纷纷在国内设立推广机构,并将重点产品引进大陆市场进行推广。与此同时,很多大陆内资中小企业也都开始涉足该领域,短短几年时间,销售额就有了数倍的增长。2007-2008年,大陆安全光幕市场份额接近2.2亿元人民币,销售量接近8万套,市场规模同比增长为32.3%。排名前十名的企业分别是施克、科力、欧姆龙(包括STI)、莱恩、理研、安特、信索、阳明、皮尔磁、安协。其中前三名企业市场份额

风电设备制造行业准入标准

(征求意见稿)

为引导风电设备制造行业健康发展,防止风电设备产能盲目扩张,鼓励优势企业做大做强,优化产业结构,规范市场秩序,将我国风电装备制造业培育成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新兴产业,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特制定本准入标准。

本准入标准适用于生产并网型风力发电机组(以下简称风电机组)的风电设备企业。

一、生产企业的设立

(一)风电机组生产企业设立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风电设备制造行业发展规划,项目投资中自有资金比例不得低于30%。

(二)风电机组生产企业必须具备生产单机容量2.5兆瓦及以上、年产量100万千瓦以上所必需的生产条件和全部生产配套设施。

(三)风电机组生产企业进行改扩建应具备累计不少于50万千瓦的装机业绩。

(四)新建风电机组生产企业应具备5年以上大型机电行业的从业经历。

(五)为便于超长大件运输,风电机组生产企业厂址应选择在方便运输的地区。

(六)风电机组生产企业应本着与风电机组配套企业建立完善产业链的原则进行布局。

二、工艺装备与研发测试

(一)风电机组生产企业应建立专业研发团队,专业涵盖空气动力学,结构分析,机械,液压,电气,自动控制,软件开发等领域。

(二)风电机组生产企业应掌握风电机组整机设计开发技术,具备风电机组整机设计开发软件等相应辅助手段。

(三)风电机组生产企业应具备齿轮箱、发电机、支撑偏航装置及变频器等关键零部件入厂检测试验条件和能力。

(四)风电机组生产企业必须具备变流器测试试验、电控系统测试试验和整机满功率试验等出厂试验条件和能力。

(五)风电机组生产企业的仪器设备应得到相关部门计量合格认可。

三、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

(一)风电机组生产企业应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并通过具有认定资质的机构的认证。

企业应在生产的全过程实施严格的质量管理,对于风力发电机组配套关键零部件如轮毂、叶片、齿轮箱、发电机、变流器、控制系统、变桨系统、塔架、制动系统等,企业应建立采购零部件、外协件及原材料的质量控制制度。

(二)风电机组生产企业生产的产品应满足《风电并网技术标准》对风电机组的性能要求。

(三)风电机组生产企业应建立完整的产品配套供应链和售后服务体系,保证产品性能和质量。

(四)风电机组生产企业进行改扩建,应具备200台兆瓦级风电机组通过风电场240小时预验收的条件。

四、技术进步

(一) 严格限制风电机组生产企业引进单机容量2.5兆瓦以下风电机组整机技术或购买生产许可证。

(二)风电机组生产企业生产的风电机组应采用变桨变速等先进技术和工艺,并与同类产品国际标准接轨。

(三)风电机组生产企业应优先发展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单机容量2.5兆瓦及以上风电机组产业化;优先发展海上风电机组产业化。

(四)风电机组生产企业应加大对产品研发的投入,科研经费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少于5%。

(五)风电机组生产企业应加强人才培养与储备,构建技术创新平台,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五、节能环保和资源综合利用

(一)风电机组生产企业新建或改扩建风电生产项目时,应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法》,依法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按照环境保护“三同时”要求建设项目相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依法申请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二)风电机组生产企业所制造的风电机组产品能源效率指标、噪声指标应达到国家和行业标准限值要求。

(三)风电机组生产企业在风电机组制造过程中不得使用国家已经明令淘汰的落后机电设备,不得采用国家明令禁止采用的生产工艺,并不得使用国家明令限期淘汰的材料。

(四)风电机组生产企业生产用水重复利用率应达到或超过90%,生产过程产生的固体废弃物再生利用率应达到85%以上。

六、安全生产与劳动保障

(一)风电机组生产企业应遵守《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执行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二)风电机组生产企业应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危害防治条件,应当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组织管理体系,有职工安全生产培训制度和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三)风电机组生产企业应依法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等各类保险,并为从业人员缴足相关保险费用。

七、监督和管理

(一)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定期公告符合本准入标准的《风电机组生产企业合格厂商名录》,定期发布我国风电产业的相关信息,以引导企业及社会的投资和产品技术发展方向。

(二)现有风电机组生产企业不符合本准入标准的,应在本准入标准颁布后半年内进行整改,整改不能达到准入标准要求的,不得享受国家在投资、税收、土地、环保、信贷等方面的政策支持,不得列入《风电机组生产企业合格厂商名录》。

(三)风电机组生产企业新建或改扩建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必须经省级及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四)对不符合本准入标准的风电机组生产企业,投资管理部门不得予以审批、核准和备案相关项目,金融机构不得提供贷款和其它形式的授信支持,土地管理、城市规划和建设、环境保护、消防、卫生、安监等部门不得办理有关手续。

(五)各省级地方工业主管部门、发改部门及能源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地区《风电设备制造行业准入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改委及国家能源局负责对地方《风电设备制造行业准入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相关行业协会、标准化和认证机构要加强对国内外风电机组市场、风电机组技术发展及引进技术的分析研究,推广风电机组行业环保、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新技术;加强标准体系建设;建立符合准入标准的评估体系,科学公正提出评估意见;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监督和管理工作。

八、附则

(一)本准入标准由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改委及国家能源局负责解释。

(二)本准入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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