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公安交通警察队的现代化、正规化建设,提高交通警察的战斗力,适应交通警察指挥交通,维护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进行车辆检查和交通安全宣传,以及协同追缉逃犯、处置突发事件等勤务的需要,特制定本标准。第二条 基层公安交通警察队标准类别分为:
一、县交通警察队(包括县、县级市大队、队,含所辖中队或分队)。
二、城市交通警察大队(包括直辖市、省和自治区首府所在市、计划单列市、地级市的大队)。第二章 装备项目与配备标准第三条 公安交通警察队装备项目分为交通工具、通讯设备、交通管理器材装备、事故现场勘察化验器材设备、武器、警械、防护器材、计算机设备、宣传设备等九大项,具体项目为:
一、交通工具:交通事故现场勘察车、交通巡逻警卫车、交通安全宣传车、道路清障拖车、现场照明车、交通巡逻摩托车、自行车。
二、通讯设备:有线电话、专线电话、无线电话(车载),无线基地台、手持台、车载台,传真机。
三、交通管理器材装备:雷达测速枪、称重仪、饮酒检测器、流量记数器、交通指挥棒、手持扩大器,汽车安全性能检测线(固定或移动式)、摩托车安全性能检测线、驾驶适应性能检测仪器。
四、事故现场勘察化验器材设备:事故现场勘察箱、现场微量物证提取箱(含照相机)、事故现场照明箱、道路摩擦系数测定仪、道路坡度测定仪、照片扩印机、摄像机、录像机、录音机、投影仪、勘察工作装。
五、武器:公用枪、枪柜、子弹柜。
六、警械:警棍、警笛、警绳、手铐、强光手电、望远镜、拦车破胎器。
七、防护器材:防弹头盔、摩托车头盔、反光背心、防弹背心。
八、计算机设备:微型电子计算机及配套设备。
九、宣传设备:录音机、照相机、摄像机、录像机、监视器、扩音机、幻灯机。第四条 公安交通警察队装备配备数量以《基层公安交通警察队装备标准表》(附后)为准。第三章 附则第五条 本标准主要是为基层公安交通警察队所制定。公安交通警察总队和市、地区支队的装备,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参照本标准配置。第六条 本标准由各级公安机关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财力可能,逐步实施。有条件的应当力争于1995年达到此标准。经济特区、经济发达地区和其他有条件地区公安交通警察队的一些装备项目和数量,可以在本标准的基础上适当增加,但必须经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批。附: 基层公安交通警察队装备标准表
项 目
名称
序号
计量
单位城市交通
警察大队县交通
警察队备注
交
通
工
具
交通事故现场勘察车1辆/队3/14/1交通巡逻警卫车2辆/队4/14/1交能安全宣传车3辆/队2/11/1道路清障拖车4辆/队2/14/1摩托车5辆/人1/21/2自行车6辆/人1/11/1现场照明车7辆/队2/12/1
通
讯
设
备
有线电话8部/队3/12/1无线电话(车载)9部/车1/11/1无线基地台10台/队1/11/1手持台11台/人1/11/1传真机12台/队1/11/1
交
通
管
理
器
材
装
备
雷达测速枪13支/队6/16/1称重仪14个/队2/12/1饮酒检测器15个/人1/21/2流量记数器16个/队4/14/1交通指挥棒17个/人1/11/1手持扩大器18个/人1/81/4
事化
故验
现器
场材
勘设
察备
事故现场勘察箱19个/队4/14/1现场微量物证提取箱
(含照相机)20
部/队
4/1
2/1
事故现场照明箱21个/队2/12/1道路摩擦系数测定仪22台/队1/14/1道路坡度测定仪23台/队1/14/1
事
故
现
场
勘
察
化
验
器
材
设
备照片扩印机24部/队1/11/1有机、无机物检验设备25套/队 法医化验设备26套/队 摄像机27套/队 录像机28台/队1/11/1录音机29台/队2/14/1勘察工作装30套/人1/11/1
武
器
公用枪(含冲锋枪)31支/人1/31/3枪 柜32个/队2/12/1子弹柜33个/队2/12/1
警
械
警 棍34个/人1/11/1警 笛35支/人1/11/1警 绳36条/人1/11/1手 铐37个/队1/11/1强光手电38个/队4/14/1望远镜39个/队4/16/1拦车破胎器40个/队4/14/1
防
护
器
材
防弹背心41个/人1/31/3防弹头盔42个/人1/31/3摩托车头盔43个/车1/12/1反光背心44件/人1/11/1计算机
设 备微型电子计算机及配套
设备45
套/队
1/1
1/1
宣
传
设
备
录音机46个/队1/11/1照相机47架/队1/11/1摄像机48台/队1/11/1录像机49台/队1/11/1电视机50台/队2/12/1扩音机51台/队1/11/1幻灯机52台/队1/11/1
注:表内有的装备数量,如通讯设备、计算机设备要逐步形成网络,可视网络
整体需求调整;宣传设备中的摄像、录像机数量,可视本单位互用、配套的需要,
适当调整。
关于道路交通的法律法规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高速公路公安交通警察队伍的现代化、正规化建设,提高交通警察管理高速公路的能力,适应高速公路公安交通警察维护交通秩序、纠正交通违章、处理交通事故、进行车辆检查和交通安全宣传及协同追缉逃犯、应付突发事件等执行勤务的需要,保证高速公路交通的安全与畅通,特制定本标准。第二条 在高速公路上全面执行交通管理任务的是高速公路公安交通警察队(大队)。第二章 交通警察队的设置标准第三条 高速公路公安交通警察队按下列标准设置:
一、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速公路,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别组建高速公路公安交通警察队。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高速公路,按每40公里至60公里的管辖路段,设置一个高速公路公安交通警察队,同时兼顾属地原则;
对高速公路总里程在40公里以下的,可设置一个高速公路公安交通警察队。第三章 人员配备标准第四条 高速公路公安交通警察队的人员,包括队部警察、路面巡逻警察(以每小时高速公路上保持3辆车巡逻,每车两人同时在路面巡逻计算),配备标准分为:
一、高速公路长度为25公里(含25公里)以下的,交通警察队编制按每公里1.5 ̄2.0人确定;
二、高速公路长度为25公里以上的,交通警察队编制按每公里1.0 ̄1.5人确定。第四章 装备配备标准第五条 高速公路公安交通警察队的装备项目分为交通工具、通讯设备、交通管理器材、防护器材、事故现场勘察设备、武器、警械、办公生活用房及管理设备等九大类,具体项目为:
一、交通工具:交通巡逻车、交通事故勘察车、大型(事故)清障车、小型(事故)拖车、紧急救援车、后勤保障车、摩托车。
二、通讯设备:有线电话、无线基地台、车载台、手持台和传真机。
三、交通管理器材、车载(手持)雷达测速枪、饮酒检测器、望远镜、岗伞、警灯警报器和车辆测重仪。
四、防护器材:警用摩托车乘员头盔、防暴头盔、反光背心、防弹背心、反光雨衣、反光腰带和反光锥筒。
五、事故现场勘察设备:事故现场勘察箱、事故现场照明设备、路面摩擦系数测定仪、坡度测量仪、现场微量物提取仪、立体照相机、摄像机、录像机、照相机、动态交通信息板和事故现场警示灯。
六、武器:手枪、冲锋枪、枪柜和子弹柜。
七、警械:强光手电、警棍、手铐和阻车路障。
八、办公生活用房:办公室、宿舍、食堂、车库、停车场和文体活动室。
九、管理设备:微机及其配套设备。第六条 高速公路公安交通警察队装备的配备性质、性能指标和更新周期分为必备和推荐两类。装备的配备数量以《高速公路公安交通警察队装备配备标准表》(附后)为准。第五章 附则第七条 高速公路公安交通警察队的装备,原则上应按必备标准配备。经济特区、经济发达地区和其他有条件地区的高速公路公安交通警察队,可按“推荐”的装备项目及更新周期的标准进行配备。第八条 本标准主要是为高速公路公安交通警察队所制定。高速公路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的人员、装备,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参照本标准配备。第九条 本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交通警察总队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组织实施。高速公路公安交通警察队的人员装备应尽快达到本标准。经济特区、经济发达地区和其他有条件地区的高速公路公安交通警察队的装备项目、数量,可以在本标准的基础上适当增加,但必须经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批。
关于道路交通的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办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办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考试办法
5.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
6.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7.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
8.交通违章处罚程序规定交通违章处理程序规定
9.机动车驾驶员交通违章记分办法
10.北京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定
扩展资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二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应当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并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施工作业完毕,应当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经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后,方可恢复通行。
对未中断交通的施工作业道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交通安全监督检查,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道路交通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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