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铁路安全管理,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畅通,保护人民群众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铁路安全管理活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铁路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健全政府统筹、行业监管与属地监管相结合、企业负责、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第四条 铁路沿线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保障铁路安全的教育,落实护路联防责任制,防范和制止危害铁路安全的行为,协调和处理保障铁路安全的有关事项,做好保障铁路安全的有关工作。第五条 铁路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由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铁路监督管理机构、铁路运输企业参与的铁路安全管理综合协调机制,统筹协调铁路沿线和车站地区安全管理重大事项,依法处理铁路安全管理中遇到的重大问题。第六条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产权归属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的上跨铁路的公路桥梁、下穿铁路的公路及引道设施的运营维护。第七条 应急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权范围内与铁路安全相关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依法组织、指导、协调相关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第八条 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铁路沿线环境污染监督防治工作,对破坏铁路沿线生态环境的情况进行监督。第九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导监督铁路沿线水利工程建设,依法查处河道采砂等危及铁路安全的行为,负责铁路沿线的专用水文监测,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第十条 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调、指导和参与铁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准备、监测预警和调查处置,指导、参与其他突发事件的紧急医学救援,组织实施因铁路运营造成地方突发性传染病的防控和应急措施。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林业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铁路安全管理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铁路安全管理工作。第十二条 铁路沿线各级人民政府未履行铁路安全管理职责、未及时消除铁路安全隐患的,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
铁路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未履行铁路安全管理职责、未及时消除铁路安全隐患的,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应当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第十三条 从事铁路建设、运输、设备制造维修的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管理人员,执行保障生产安全和产品质量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铁路建设、运输、设备制造维修单位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规章制度,实行标准化作业,保证铁路安全。第十四条 铁路沿线应当根据管理需要合理划分路段,推行双段长工作责任制。铁路沿线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铁路运输企业相关负责人作为段长,负责组织巡查、会商、上报信息等工作,及时排查处置影响铁路安全的问题。第十五条 铁路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与铁路运输企业依法建立灾害信息互通机制,根据自然灾害警报和预警信息,及时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停运、隐患处置等安全防范工作。第十六条 在法定假日和传统节日等铁路运输高峰期或者恶劣气象条件下,铁路运输企业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应急管理措施,依法加强铁路运输安全检查、服务保障和卫生防疫等工作,协同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做好站区综合治理、交通疏解等工作,确保铁路安全和畅通;铁路沿线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启动应急协调机制,做好相关安全保障工作。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通过报纸、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加强铁路安全宣传工作。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有义务维护铁路安全,有权对危害铁路安全、妨碍铁路运营的行为予以劝阻或者举报。
简述铁路行车通用标准?
铁道行业标准:
目前我国铁道行业就钢桥防腐保护制定了4个行业标准。其中标准TB/T2486-1994《铁路钢梁涂膜劣化评定》规定了铁路钢梁涂膜劣化类型、劣化等级和评定方法,适用于评定钢梁涂膜的状态、质量以及铁路钢梁劣化涂膜涂装分类、桥梁其他钢铁结构;标准TB/T1527-2004《铁路钢梁保护涂装》规定了铁路钢桥保护涂装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适用于钢桥的初始涂装、钢桥涂膜劣化后的重新涂装和维护性涂装;标准TB/T2772-1997《铁路钢桥用防锈底漆供货技术条件》和TB/T2723-1997《铁路钢桥用面漆、中间漆供货技术条件》分别规定了铁路钢桥各涂装体系防锈底漆、中间层用漆、面漆的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包装、标志、运输和贮存,适用于新建钢梁涂装、运营中钢梁重新涂装及维护涂装和其他钢结构涂装使用的防锈底漆、中间漆、面漆。
1
严禁类
铁路车站行车作业人员安全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标准(TB1699-85)原铁道部1985年12月27日发布,于1986年7月1日正式实施。这个标准是铁路作业人员防止人身伤亡事故的基本规章,是血的教训,甚至生命为代价的总结。虽然随着铁路科技进步、设备更新,个别条款不再适用,但其作为铁路行车作业人员作业中保证人身安全的行为准则必须遵守。
该标准共分行车作业人身安全通用标准、接发列车作业人身安全标准、调车作业人身安全标准、扳道(清扫)作业人身安全标准4项31条款,其中:禁止类12条,不准类5条,必须类8条。
严禁类
1.行车作业人身安全通用标准
1.1 班前禁止饮酒。
1.2 顺线路走时,严禁在道心、枕木头行走。
1.4 严禁在运行的机车、车辆前面抢越。
1.5 必须横越列车、车列时,严禁钻车。
1.6 严禁扒乘机车、车辆,以车代步。
2.调车作业人身安全标准
3.3 在车列、车辆走行中,禁止下列行为。
3.3.1 在车钩上,平车、砂石车的边端或端板支架上坐立
3.3.2 在棚车顶或装载超出车帮的货物上站立或走行。
3.3.3 手抓篷布或捆绑货物的绳索,脚蹬轴箱或平车鱼腹形侧梁。
3.3.4 在车梯上探身过远,或经站台时站在低于站台的车梯上。
3.3.5 在装载易于窜运货物的车辆间和货物空隙间站立或坐卧。
3.3.6 骑坐车帮。
3.3.7 跨越车辆(使用对口闸除外)。
3.3.8 两人及以上站在同一闸台、车梯及机车一侧踏板上。
3.3.9 进入线路提钩,摘管或调整钩位。
3.5 在电化区段,接触网未停电、未接地的情况下禁止到车顶上调车作业。在带电的接触网线路上调车时,禁止蹬上棚车(在区间和中间站禁止蹬上敞车)使用手制动机。编组、区段站在接触网高度为6.2米及其以上的线路上准许使用敞车手制动机时不能站在高于闸台的车梯或货物上。
3.10 溜放调车作业严禁在车列走行中抢越线路去反面提钩。
3.12 严禁使用折角塞门放风制动。
3.13 使用铁鞋制动时,严禁徒手使用铁鞋,严禁带铁鞋叉上车。
3.14 单机或牵引运行时,严禁在机车前后端坐卧。
3.16 作业中严禁吸烟。严禁接打或使用手机。
以上就是关于陕西省铁路安全管理办法全部的内容,如果了解更多相关内容,可以关注我们,你们的支持是我们更新的动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