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x0dx0a第十六条医疗机构临床用血应当制定用血计划,遵循合理、科学的原则,不得浪费和滥用血液。医疗机构应当积极推行按血液成份,针对医疗实际需要输血,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x0dx0a第二十条临床用血的包装、储运、运输,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下,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x0dx0a第二十二条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违反本法规定,将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用于患者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患者健康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x0dx0ax0dx0ax09《侵权责任法》x0dx0a第五十九条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x0dx0ax0dx0a《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x0dx0ax0dx0a第十一条凡患者血红蛋白低于100g/L和血球压积低于30%的属输血适应症。患者病情需要输血治疗时,经治医师应当根据医院规定履行申报手续,由上级医师核准签字后报输血科(血库)。临床输血一次用血、备血量超过2000毫升时要履行报批手续,需经输血科(血库)医师会诊,由科室主任签名后报医务处(科)批准(急诊用血除外)。急诊用血事后应当按照以上要求补办手续。x0dx0ax0dx0a第十二条经治医师给患者实行输血治疗前,应当向患者或其家属告之输血目的、可能发生的输血反应和经血液途径感染疾病的可能性,由医患双方共同签署用血志愿书或输血治疗同意书。x0dx0ax0dx0a
输血时间长短有规定吗
为鼓励公民无偿献血,加强血液管理,保证医疗用血质量,铜陵市人民政府制定了《铜陵市血液管理办法》,下面我给大家介绍关于血液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血液管理办法如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血液管理,保证医疗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身体健康,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血液管理是指对献血、采供血和临床用血的管理。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血液管理工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血液管理工作。
第二章 献血管理
第四条 本市实行无偿献血制度。
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鼓励符合献血条件的公民自愿多次献血。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公民献血委员会,统一规划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献血工作。公民献血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献血办),负责献血组织协调和临床用血管理的日常工作。
各级红十字会依法参与、推动无偿献血工作。
新闻宣传、文化广播电视、教育、医疗卫生等部门和单位,应当开展献血的社会公益性宣传,普及献血科学知识,提高公民献血的积极性。
第六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和本市有关规定,动员组织本单位或本区域适龄健康人员参加献血。
本市将献血工作列入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内容,通过创建文明单位、文明社区等方式推动献血公益事业。
第七条 设立献血专项资金,资金来源为:
(一)财政拨款
(二)社会捐赠。
第八条 献血专项资金用于发展血液事业,使用范围为:
(一)无偿献血组织和宣传
(二)无偿献血先进单位、先进个人的表彰奖励
(三)无偿献血者用血费用的报销
(四)其他有关血液事业发展事项。
献血专项资金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具体管理办法由公民献血委员会制定。
第九条 献血办应按照科学、合理、公开的原则编制年度献血计划,报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并做好献血计划的调配工作。医疗机构应根据临床用血情况制定年度和月度用血计划,并向献血办申报。
第十条 献血办应根据库存血液数量和临床用血需要,制定临床用血保障预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在出现血液短缺或发生应急用血时,按照保障预案的规定采取分级响应措施,保障用血需要。
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它组织应根据临床用血保障预案的规定,采取适当措施,做好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献血组织工作。
第十一条 献血者可直接到市中心血站或市中心血站所设的采血点登记献血。一次献血量为200至 400毫升,两次采集间隔期不少于6个月。鼓励公民一次献血400毫升鼓励捐献机采血小板等成分血鼓励稀有血型者献血。
第十二条 对无偿献血者,发给《无偿献血证》,有关单位可给予适当补贴。
第三章 采供血管理
第十三条 市中心血站(以下简称血站)是经省卫生行政部门依法批准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负责全市血液采集、提供临床用血的公益性卫生机构。
血站应按照相关规定,规范开展无偿献血者的招募、血液的采集与制备、临床用血供应、医疗用血的业务指导和医疗机构血液储存的质量控制等工作。
第十四条 除血站以外,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采集、提供临床用血。
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教学、科研活动使用血液及血液成份,由血站负责供给。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五条 市卫生行政部门应根据全市医疗资源和无偿献血工作需要,统一规划设置采血点。
固定献血屋建设由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规划提出设置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血站负责对采血点进行统一管理,并向社会公布采血点设置情况。
第十六条 公安、市容等部门和相关单位、个人,应对血站流动采血点设置工作予以支持。
第十七条 血站应当为献血者提供安全、卫生的献血环境和便利条件,对献血者个人信息予以保密。
第十八条 血站必须严格执行血液管理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使用国家统一规定的血液检测试剂,保障献血者健康和血液质量。
第十九条 血站在采血前,必须按有关规定对献血者进行验证和免费健康检查。身体状况不符合献血条件的,血站应当向其说明情况,不得采集其血液。
第二十条 血站采集血液必须使用有生产单位名称和批准文号的合格的采集器具,发出的血液必须标有专用条形码、血型、血液品种、采血日期、有效期、采供血机构名称及其许可证号。
第二十一条 无偿献血的血液必须用于临床,不得买卖。
第四章 临床用血管理
第二十二条 实行个人储血用血、家庭成员互助用血、社会援助用血相结合的临床用血制度。
前款所称家庭成员,是指公民的配偶和直系亲属。
第二十三条 公民临床用血时,只交付用于血液的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等费用。
第二十四条 无偿献血者本人临床用血时,按无偿献血量二倍免费用血其配偶和直系亲属临床用血时,按无偿献血量等量免费用血。
公民无偿献血累计达1000毫升的,终身享受免费用血公民无偿献血累计达2000毫升的,其配偶和直系亲属也可终身享受免费用血。
第二十五条 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均不符合献血条件的公民,可参加社会援助用血。援助用血的献血者享受自愿无偿献血者同等待遇。
第二十六条 无偿献血者在出现血液短缺或发生应急用血时享有优先用血权利。
公民因见义勇为、抢险救灾等造成伤病需要用血时,优先予以保证。
第二十七条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实行用血登记管理。献血办负责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的登记工作,血站根据用血登记情况发放血液,医疗机构根据用血登记核准记录领用血液,并结合医疗需求储备一定量的血液以保证急救患者的安全用血需要。
第二十八条 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指定血站提供的血液,必须严格执行用血登记制度。具体规定由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九条 医疗机构应当遵循科学合理用血原则,严格执行输血技术操作规范,保证临床用血安全。医疗机构应当加强输血科建设,实行信息化管理,积极做好医务人员临床输血培训和考核工作。
第三十条 大力推广成份输血。医疗机构应当合理和综合利用血液,提高成份血的临床应用比例,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无偿献血奉献奖”、“无偿献血志愿服务奖”、“无偿献血促进奖”、“无偿献血先进单位奖”和“无偿献血先进个人奖”,以对无偿献血事业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各类奖励每五年举行一次。
第三十二条 “无偿献血奉献奖”用以奖励多次自愿无偿献血者。自愿无偿献血达20次以上的献血者,由市人民政府授予“无偿献血奉献奖”铜奖。自愿无偿献血达30次和40次以上的献血者,按照标准分别申报省级和国家有关部门授予的“无偿献血奉献奖”银奖和金奖。
无偿献血次数按全血每200毫升为1次,400毫升为2次机采血小板每1个治疗单位为1次,2个治疗单位为2次计算。
第三十三条 “无偿献血志愿服务奖”用以奖励参加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累计时间达到120小时以上的志愿者。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累计时间达到480小时以上的志愿者,按照标准分别申报省级“无偿献血志愿服务奖”和国家有关部门授予的“无偿献血志愿服务奖终身荣誉奖”。
第三十四条 “无偿献血促进奖”用于表彰和奖励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
(一)为无偿献血事业捐款人民币5万元以上或捐赠与采血有关设备价值人民币10万元以上的单位
(二)为无偿献血事业捐款人民币1万元以上或捐赠与采血有关设备价值人民币3万元以上的个人
(三)长年为无偿献血事业提供公益性服务和宣传的单位及个人
(四)在临床医疗用血新技术的研究和推广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
(五)以其它形式为推动我市无偿献血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各界人士及部门。
第三十五条 “无偿献血先进单位奖”用于表彰和奖励在一个周期内无偿献血工作突出的单位和部门。
第三十六条 “无偿献血先进个人奖”用以奖励在我市累计无偿献血总量达到2000毫升以上的无偿献血者。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血站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采集血液的
(二)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或以暴力、威胁方法强迫他人出卖血液的
(三)冒用、借用、租用献血证件的
(四)血站不按规定采血,给献血者健康造成损害的
(五)血站向医疗机构提供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的
(六)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给患者健康造成损害的
(七)血站、医疗机构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的。
第三十八条 血液管理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及挪用献血专项资金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追究行政责任,挪用的资金如数追回,有违法所得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对卫生行政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照《行政复议法》及《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根据《临床输血技术规范》对输血时间的长短是没有明确规定的,但输血应当按程序和规范来进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指导医疗机构科学、合理用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和《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血液资源必须加以保护、合理应用,避免浪费,杜绝不必要的输血。
第三条 临床医师和输血医技人员应严格掌握输血适应证,正确应用成熟的临床输血技术和血液保护技术,包括成分输血和自体输血等。
第四条 二级以上医院应设置独立的输血科(血库),负责临床用血的技术指导和技术实施,确保贮血、配血和其他科学、合理用血措施的执行。
第三十一条 取回的血应尽快输用,不得自行贮血。输用前将血袋内的成分轻轻混匀,避免剧烈震荡。血液内不得加入其他药物,如需稀释只能用静脉注射生理盐水。
第三十二条 输血前后用静脉注射生理盐水冲洗输血管道。连续输用不同供血者的血液时,前一袋血输尽后,用静脉注射生理盐水冲洗输血器,再接下一袋血继续输注。
第三十三条 输血过程中应先慢后快,再根据病情和年龄调整输注速度,并严密察受血者有无输血不良反应,如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处理:
减慢或停止输血,用静脉注射生理盐水维持静脉通路;
立即通知值班医师和输血科(血库)值班人员,及时检查、治疗和抢救,并查找原因,做好记录。
输血是指将血液通过静脉输注给病人的一种治疗方法,在临床上应用广泛。基本简介临床上一项重要的抢救和治疗措施。
扩展资料:
《临床输血技术规范》
输血
第二十九条 输血前由两名医护人员核对交叉配血报告单及血袋标签各项内容,检查血袋有无破损渗漏,血液颜色是否正常。准确无误方可输血。
第三十条 输血时,由两名医护人员带病历共同到患者床旁核对患者姓名、性别、年龄、病案号、门急诊/病室、床号、血型等,确认与配血报告相符,再次核对血液后,用符合标准的输血器进行输血。
第三十一条 取回的血应尽快输用,不得自行贮血。输用前将血袋内的成分轻轻混匀,避免剧烈震荡。血液内不得加入其他药物,如需稀释只能用静脉注射生理盐水。
第三十二条 输血前后用静脉注射生理盐水冲洗输血管道。连续输用不同供血者的血液时,前一袋血输尽后,用静脉注射生理盐水冲洗输血器,再接下一袋血继续输注。
第三十三条 输血过程中应先慢后快,再根据病情和年龄调整输注速度,并严密观察受血者有无输血不良反应,如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处理:
第三十四条 疑为溶血性或细菌污染性输血反应,应立即停止输血,用静脉注射生理盐水维护静脉通路,及时报告上级医师,在积极治疗抢救的同时,做以下核对检查:
第三十五条 输血完毕,医护人员对有输血反应的应逐项填写患者输血反应回报单,并返还输血科(血库)保存。输血科(血库)每月统计上报医务处(科)。
第三十六条 输血完毕后,医护人员将输血记录单(交叉配血报告单)贴在病历中,并将血袋送回输血科(血库)至少保存一天。
第三十七条 本规范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规范自2000年10月1日起实施。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临床输血技术规范以上就是关于临床用血相关的主要法律法规全部的内容,如果了解更多相关内容,可以关注我们,你们的支持是我们更新的动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