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的非法集资形式
1、承诺高额回报:不法分子以高息为诱饵,通过签订合同、许诺还本付息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如有的不法分子以投资境外基金、境外上市等名义向企业集资;有的不法分子以投资养老产业可获高额回报为诱饵,通过养老服务机构发展会员;有的不法分子以虚拟货币、区块链等为噱头设立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
2、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不法分子通过虚假宣传,编造各种旗号,通过举办讲座、展览、免费讲座等方式吸引群众参加。
3、以虚假项目、虚假宣传造势:不法分子在没有监管部门批准或尚未批准的情况下,编造“投资银行”、“金融互助”等虚假项目或订立攻守同盟,进行虚假宣传。
4、利用亲情诱骗:不法分子通过订立攻守同盟或订立攻守同盟以亲情诱骗、许诺高额回报为诱饵,诱使群众向其指定的账户汇款或者汇往指定账户。
5、编造虚假宣传:不法分子有的利用网络虚拟空间将网站名改为网站名,以增加可查性,诱骗人们上当受骗;有的利用传销手段将全国各地分散开来的老年人集合在一起,举办所谓的老年养生讲座、免费旅游、发放小礼品等活动,骗取老年人钱财。
6、混淆投资理财概念:不法分子有的将网络借贷平台、电子黄金首饰等名称为“互联网金融平台”,以其没有牌照及无牌照所涉及的业务等名义欺骗群众投入生产经营;有的以“原始股”“股权众筹”之名进行隐瞒或包装后非法集资;或者编造虚假项目、虚构经营模式等手段欺骗群众。
防范非法集资最好的方法面对投资理财类公司及产品,要理性对待,不要盲目跟风从众,更不要被所谓“高额回报”所诱惑。如果你抱着“能拿回本金”的心态选择投资理财类公司及产品,那你可就要注意了,因为你的本金很有可能已经血本无归了。作为投资者应从以下几方面进行防范。第一是要注意防范非法集资风险;第二要关注经济信息和国家法律法规;第三则是谨慎选择投资理财产品;第四要注意分辨投资理财公司的真伪。一旦发现相关投资理财公司及产品涉嫌非法集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提醒您特别警惕以下以“投资”“理财”项目为幌子的非法集资
1、非法集资到底是如何定义的呢?非法集资是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集资,即集资者不具备集资的主体资格,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也有实物形式和其他形式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这里“不特定的对象”是指社会公众,而不是指特定少数人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实质。非法集资需同时具备“四个条件”:(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通过媒体、推介会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四)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个人向30人以上吸收存款单位向150人以上吸收存款。 2、朋友圈内集资到底是不是非法集资?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罗国良副庭长称,“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是认定非法集资的必要条件。有的人员没有向社会公开宣传,而是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这种情形之下,由于集资对象具有特定性,限定于亲友圈或者单位内部人员等有限范围之内,不是“社会公众”,因此不符合非法集资的社会性特征。这种“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不属于非法集资。 3、民间借贷跟非法集资有啥区别?一个人要做生意、买房,向周边亲戚借钱,是一回事向社会广告宣传某项目赚钱,收了许多人的钱,从规定上来看,是另一回事。所以,民间借贷古已有之,向亲戚、朋友借款再多,也只是民间借贷,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金融活动,不需要央行的批准,也就没“非法集资”一说。但是,一旦通过现代媒体广而告之,个人吸收存款的对象超过30人以上,就可视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4、比较常见的非法集资的形式都有哪些?(一)投资理财领域。近两年来,各地出现大量以投资理财咨询为名从事各类金融业务活动的公司,如投资咨询、非融资性担保、第三方理财、财富管理等,常常打着投资理财的旗号,承诺无风险、高收益,公开向社会发售理财产品吸收公众资金,甚至虚构投资项目或借款人,直接进行集资诈骗。(二)p2p网络借贷。在这里提醒广大投资者,p2p网络借贷属于信息中介机构,只能进行“点对点”、“个人对个人”的交易撮合,不能充当信用中介,投资者签订借款合同的对象不能是平台本身p2p本质上是向陌生人出借自己的资金,属于较高风险类的投资,需要投资者具备相应的风险意识、投资管理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要警惕“担保”、“保证收益”类的宣传,警惕一些通过论坛、网帖、甚至街头路边、市场集市等线下渠道以“p2p”名义招揽客户的机构组织和人员。(三)农民专业合作社。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社突破社员制、封闭性原则,超范围吸收农民资金却未用于农业生产,而是高息放贷赚取息差,资金链断裂、暴力催债、“跑路”事件等频频发生。此类案件主要涉及河北、江苏、辽宁、河南、山西、山东等地,个别地方已经出现行业性风险。一些农民专业合作社或由原先开办担保公司、投资公司的经营者发起设立,或以合法身份为幌子,仿照银行外观设立营业网点,通过代办员、业务员广泛吸收农民存款,欺骗性极强,严重损害了农民利益,影响农村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四)其他领域。比如,在房产界中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以代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比如,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比如,以高价回购收藏品为名非法集资。按照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非法集资谁来告?一般都是谁主张谁举证换句话说就是谁主张谁来告,但是在告之前最好是做好证据的整理,先将证据提供到法院之后法院会对案件的性质来进行定夺,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负有举证的当事人因为伪证出现了一系列的法律责任都是由他自己来承担的。
非法集资有哪些特征
非法集资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及刑事法律,致使集资参与人蒙受严重损失,在此提醒您特别警惕以下以“投资”“理财”项目为幌子的非法集资情形:
一、以“看广告、赚外快”“消费返利”等为幌子的;
二、以投资境外股权、期权、外汇、贵金属等为幌子的;
三、以投资养老产业可获高额回报或“免费”养老为幌子的;
四、以私募入股、合伙办企业为幌子,但不办理企业工商注册登记的;
五、以投资“虚拟货币”“区块链”等为幌子的;
六、以“扶贫”“慈善”“互助”等为幌子的;
七、在街头、商超发放广告的;
八、以组织考察、 旅游 、讲座等方式招揽老年群众的;
九、“投资”“理财”公司、网站及服务器在境外的;
十、要求以现金方式或向个人账户、境外账户缴纳投资款的。
安全提示
购买金融产品要选择银行、保险等正规渠道,并做到“三不”“三查”:
不与银行保险机构从业人员个人私自进行以下行为:
一、不与银行、保险从业人员个人签订投资理财协议
二、不接收从业人员个人出具的任何收据、欠条
三、不被从业人员个人的甜言蜜语、小礼品诱惑
购买保险产品时,要通过保险公司网站、客户热线或监管部门、行业协会网站查询以下信息:
一、查人员,确保人员官方指派
二、查产品,确保产品合法合规
三、查单证,确保单证真实齐全
一、非法集资有哪些特征
1、非法集资有四个特征,分别是:
(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
(2)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
(3)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
(4)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实质。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正当理财和非法集资的区别有哪些
1、企业资质不一样。常见的托付理财包括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刊行的理财产品、股票、基金等。必需具有从事受托投资管理业务的特许经营资质,得到金融监管部门的批准登记,审批手续标准严厉;而投资、投资咨询、并非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金融机构,其经营范围通常是自有资金对外投资、投资信息咨询、债的担保等,根本不具有吸收公众存款的经营资质;至于平常性商业、美容健身、生产性企业等非金融类经营主体,则更不具有吸收存款的资质。
2、合约主体法律关系不一样。托付理财合约中,合约主体通常是花费者跟银行等金融机构,双方是一种托付关系,受托人以托付人名义从事理财活动,理财风险跟收益由托付人自己承当、享有。而在一些非法集资活动中,经营者往往名为理财,实为借贷,与投资人签定的多是借贷合约,双方属于借贷关系,经营者通常不以投资人名义从事专项理财活动,而是将非法吸收的钱款挪作他用,举行一些期货、高利贷等高风险的投资项目,一旦其资金链断裂,则有也许关门倒闭,人去楼空;
3、理财回报率高低不一样。理财顾问怎样找客户民间借贷的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借款利率的四倍。另据了解,现在银行刊行的各种理财产品中,收益率通常在5%左右,鲜有收益超越10%的产品,且不是一切产品都保证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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